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09年后中国刑法中新列入的一项新罪,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见刑法253条以及副款)。
从本意讲,此罪无可非议,个人信息必须保护。 但从近年法律实践看,也有一些令人不安的趋势。
一个社会需要保护个人隐私,以美国为例,就制定了隐私法,不仅对个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有所规定,对国家机关运作中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即使如此,屡有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在另外一方面,一个社会中搜集个人信息又成为一种必然,不仅商业机构要搜集保留个人信息, 律师行业, 私家侦探,媒体记者也都要搜集他人或其他机构资料。 不让搜集个人信息,这些机构就没有存在的可能。
现在我们常常提到知情权和隐私权,这两大权力实际是一对矛盾。一个成熟社会成熟程度就在如何平衡这两大权力。 即使西方,这也不是一个容易的问题。 媒体的“狗仔队”整天追逐名人,游走于法律边缘。 定罪乎? 免罪乎?
近年中国屡有”私人侦探“因受人委托调查配偶婚外情触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被捕。比如2012年杭州张继鹏案。张继鹏案中朱女士以600元购买其老公的住宿记录,又以8000元购买其老公六个月通信记录,因张有其他获取他人非法信息行为,张被判刑。朱女士因购买额不够大而免于刑事处分。
看了这条消息后,想到两个问题。第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是否是”非告訴乃論“还是”告诉乃论“罪? 就张继鹏案言,就是说谁控告的张继鹏?本案被侵犯隐私权的是朱女士老公。 朱女士老公起诉后警方介入为”告诉乃论“,。 如果朱女士老公未起诉而检查官直接介入此罪为”非告訴乃論“罪。 一般而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轻罪,应该属于”告诉乃论罪“, 既”受害人“起诉才予以受理的案件。但此案中张继鹏被捕后供认其他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似乎又超越一般”告诉乃论“的范围, 多少令人迷惑。
第二, 如果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是否是”非告訴乃論“罪, 国家检察机构有权提出起诉。对张案讲,问题是检察官如何知道张继鹏出卖信息? 国家又要花多大力量监视个人行为,以发现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 这里面又有多少必要,多少正义?
以张继鹏案件为例,如果张的行为是一种”公罪“,那么是私家侦探类似行为都触犯法律? 是否整个侦探行业本身就不应该存在? 还是说经国家认可有执照的”真正侦探“在某种法律限行范围内”合法“能够搜集个人信息? 我们也不知道。
一个社会,如我所说,商家,咨询侦探,媒体,律师等行业都涉及搜集他人信息。 如果对“合法”非法“界限不严加定义的话,几乎人人”有罪“。
再进一步,举报贪腐反腐败也涉及他人信息。 对举报或调查者而言,没有细节就无法举报或作出结论,但搜集贪腐者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律“。 因此,为了”反腐败反欺诈“大业,也需要对”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合法加以近一步规定,以保护贪腐案举报人以及反欺诈反贪腐的调查人员。
要不然,明确立法,规定侦查是国家垄断行业,任何个人不得介入,也不失明智之举。
为什么提到刑法253条,因为最近有相当多”私人调查员“被捕。所以有感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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