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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中國科學院哲學院士資格申請文章 2015-07-07 14:16:41

我最近在申請中國科學院國家哲學院士資格。根據要求,所有論文必須 “對現在的社會問題,運用自己的理論作一活學活用的解釋”。所以,我將自己最近評論“美國同性戀婚姻問題”的文章匯編起來供申請之用。在呈交以前,請眾多萬維網友投票:Yes 或 No,即可。


謝謝配合!


申請人:《論範例》作者

於美國波士頓郊區

20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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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態度


美國最高法院以簡單多數票(非3/4多數)通過了同性戀合法化的問題,很多人視其為美國社會進步的歷程碑,我的看法正相反,認為這是一個錯誤。

必須說明的是,我並不反對同性戀者的自由權利,而只是反對將同性傾向作為社會規範制定下來作為楷模。我僅僅瀏覽了,但沒有仔細閱讀和研究,雙方法官們的理由,但我認為這個問題是“禿子頭上的虱子”- 明擺着的:它違反了人類生存的自然規律,因此會導致人類毀滅。

德國哲學家康德認為,人類的“道德律令”要求人類在制定道德法則時的出發點為,道德的制定標準必須以“人人必須遵守”的普遍性為準則。也就是說,好比制定道德者是“上帝”,他在為人類全體制定行為準則。道德是法律的內在約束,法律是道德外在規範。彼此相輔相成,構成了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則,不可以輕易違背。


同性戀是一種自然傾向,但不是所有的自然傾向必須受到廣泛支持。比如,有些動物老了會主動去自殺。有些動物喜歡與其他動物發生性關係,動物之間的亂倫更是比比皆是。如果我們今天將不利於人類生存規律的同性戀合法化,明天我們就會將人類與某種寵物的婚姻合法化,後天,我們就會將人類群交合法化等等,這些都是自然傾向。判斷一種行為的合理性並不是“自然傾向”,也不是有這種自然傾向的人是多數還是少數,而應該是看它“是否有利於人類社會的發展”和“符合人類的文明前進的要求”。

用範例的語言就是,人類社會制定的規則都是“相對的相對”,而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是“絕對的相對”,或者說,是“客觀的”。這些規律並不依照人類的喜歡與否而轉移。不是人類必須試圖扭轉這些客觀規律,而是人類必須修改自己的行為去適應這些規律。否則的話,人類必然受到自然規律的懲罰,就像歐洲中世紀的黑死病一樣,這就是“上帝的懲罰”- 它與人類的願望沒有關係,不論是多數人還是少數人的願望,因為規律是客觀的。

如何區分“戀”之欲望與“婚”之權利

在討論“同性戀”問題上,人們容易將“戀”之欲望與“婚”之權利二者,混為一談。我認為它們是不同的兩件事情。

首先,“戀”是一種主觀的情感。至今科學還無法斷定出“戀”還是“騙”的真假。否則的話,就沒有那麼多曠男怨女了。

第二,“戀”的發生導致“欲望”產生。其對象,不但可以是異性,還可以是同性。不但可以是人還可以是其他動物。不但可以是人的生殖器官,還可以是人的其他部位。不但是其他動物,而且可以是其他事物。所以,戀情導致的個人感覺,更無法推及大眾,因為不可捉摸,沒有準確的,客觀的標準(由範例哲學的“思不定”可延伸出“情不定”)。

第三,權利則不同。凡是權利,都取決於他人的承認。婚姻和家庭,更是須要普遍的社會承認。一旦得到承認,擁有權利者就同時擁有責任和義務。從個人出發的情感和欲望,須要上升到“社會的需要”才能得到承認。法律的制定代表了全社會的承認,法律賦予被承認者以責任與義務。所以,法律的認可必須是社會的需要,而不僅僅是“個人的需要”。所以,從法律的角度,必須有一個人人可以遵守的客觀標準。具體到婚姻立法,就是婚姻必須在“延續後代”和“穩定”,這兩個條件同時附和才可以授權雙方結婚和組成家庭。

第四,個人也許都有過“唆手指”的習慣,或吃自己“鼻子迦”,或聞自己的臭腳丫等許多不可在公眾,正式場合被接受的習慣。每個人又不覺得自己的權利被扼殺了 - 就是這個道理。

最後,人類的欲望屬於自然的傾向,法律的確立屬於“擇優錄取”。到底那種人類的行為最附和人類的文明發展,人類盡可以嘗試各種花樣。但落實到法律上時,則必須慎重,穩定,健康和被普遍接受。

欲望天賦,如無礙他人,嘗試在己。成材須剪理,不得有違文明社會的標準,法律絕不輕允。

這些就是我不贊成將同性戀作為人類社會基本單位,家庭,存在的理由 - "NOT HEALTHY TO HUMAN CIVILIZATION "。以下,讓我從三個方面說明我的態度的基本理由。

1) 用形式邏輯的三段論證明“同性戀作為婚姻是人類文明的退步”

大前提:

在人類歷史上,人的性生活曾出現過許多形式,如母系制,父系制,異性相交,亂倫,人畜雜交,同性相交,等等許多種。而最健康,最穩定,最文明,的人類性行為,作為社會細胞的組成,家庭,既應該也已經,只保持一種被大多數人認可和接受的形式,既,作為唯一合法的,只滿足社會多數人需要的形式。
這唯一滿足多數人的社會需要,以人類性行為所依據的婚姻,其社會合法性組成的家庭,應該僅僅根據兩個標準:

1) 人的性行為必須保持人類健康繁衍;
2) 人的性行為必須作為人類文明穩定前進的社會細胞,既以“婚姻”的法律形式固定為“家庭”。

唯一一種能被社會多數人接受,最可以“1) 保持人類健康繁衍,和 2)作為人類文明穩定前進的社會細胞”,既在婚姻的家庭中所要求的性行為,也就是,在一夫一妻製作為社會細胞的婚姻所組成的家庭,中的性行為,才被制定為人類社會進化中的合法婚姻,而保持下來到當今的時代。

小前提:

同性戀的性行為曾經在人類歷史的野蠻時期出現過。它不符合 1) 最可以保持人類健康繁衍,也不符合, 2) 作為人類文明穩定前進的社會細胞形式。同性戀,作為以婚姻結為家庭的形式的選擇標準,而在人類婚姻歷史的文明進化過程中早已被淘汰掉了。因為它在人類婚姻文明進化的歷史上不適合被定義為多數人能接受和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

結論:

因為同性戀作為婚姻組成的家庭,不是人類社會文明進化,以婚姻形式組成家庭,作為最佳社會細胞的選擇。一夫一妻制的家庭,被制定為人類社會最文明形式的唯一合法婚姻,必須排除基於他形式的,僅根據少數和個別人的需要,所形成的婚姻所組成的家庭,例如同性戀,中的性行為作為人類社會的基礎組成細胞。基於上述,法律如果確定“同性戀婚姻”,那麼“同性戀作為婚姻是人類文明的退步”。

(證畢)


註:This argument is in the form of :

Major Premise: Only S is P and only P is S (both sufficient and necessary condition)

Minor Premise: Q is not p

Conclusion: Q is, therefore, not S

(*The content of the argumen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validity of the form of the argument.)

2) 用形式邏輯的三段論證明如果 - “婚姻不僅僅是為了健康和穩定地繁衍後代”

大前提:

婚姻的目的,是滿足“一切人的一切性生活形式”方面的社會合法性,既,締結婚姻和組成家庭,的需要。

既,婚姻絕不僅僅為滿足人類健康和穩定地繁衍後代的二個要求。人的其他與性行為有關的任何需要,比如,出於個人興趣,經濟原因,等等,都應該成為組成社會所接受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理由。

小前提:

同性戀,戀童癖,愛群交,人畜相交,強姦犯,雞姦癮者,等等,都屬於在人類性行為需要的範圍之內。


結論:

所以,同性戀,戀童癖,愛群交,人畜相交,強姦犯,雞姦癮者,等等,都應該被社會承認和接受,作為社會合法的婚姻和組成家庭的正當理由。

(證畢)

注意:邏輯形式正確和邏輯內容是否是真理無關係。只要“P = S, then, Q = P, therefore Q = S.

3)“結婚權”是否是“天賦人權”的一部分?

我瀏覽了一下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這次“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辯論和判決,發覺最關鍵的一條是贊成一方法官提出的,“same-sex marriage is a right”therefore, protected by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With all the respect, I dissent. Here is why.

“天賦人權”,是人的“自然權利”。也就是,人,生到這個世界上後自然應該有的權利。比如美國憲法裡提到的“自由,財產,追求幸福”等等 - 注意所以這些權利的特點是,完全從個人的角度出發,不涉及身外對象。也就是說,如果人的行為必須涉及他人,則是完全兩碼事了。

婚姻和家庭的基礎是什麼?當然首先是性關係(注意:不是異性之間的關係)。那麼
發生性關係是否是天賦人權的一部分?當然不是,因為它涉及除自身之外的一方。如果對方是另一個人,則自己必須徵得別人同意。否則,強姦犯罪就不存在了。

那麼,如果性關係非天賦人權,婚姻和家庭如何成為“天賦人權”呢?這顯然邏輯不通。再者,個人的性取向,是個人需要;而婚姻和家庭,是社會多數人的需要,也就是法律。個人需要怎麼可以強加於多數人的需要呢?

基於上述原因,I BEG TO DIFFER.


關於“同性戀婚姻”討論的總結:

我通過形式邏輯三段論的方法,從正題和反題二個方面以邏輯的嚴格性要求,證明了兩邊關於作為社會的整體,是否應該接受各方在婚姻和家庭上的觀點,作為法律承認的理由。並且,我從婚姻法本身是否是“天賦人權”的一部分討論了這個問題。


綜上所述,這個討論的關鍵要點是:

個人或少數人的性行為和需要,是否應該被社會的集體,既,多數人性行為和需要所形成的唯一一種婚姻和家庭形式,所接受,獲得同其相同的平等地位?換言之,從人類文明歷史上形成的,多數人所贊同的性行為,作為社會唯一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形式的標準,是否應該放棄?

根據人們對上述問題回答的是與非,意味這下面兩方的潛在邏輯含義:

如果回答“是”,那麼社會作為人類的集體,就應該放棄上述,“唯一以多數人,最理性的,文明的,健康的和穩定的婚姻和家庭形式,既,一夫一妻制,”的觀點,讓其他“任何”一種個人和少數人的性取向和要求,都必須為多數人接受,而成為社會認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婚姻和家庭形式。

如果回答“非”,那麼人們認為唯一以多數人,最理性的,文明的,健康的和穩定的婚姻和家庭形式,既,一夫一妻制,應該繼續保持,那麼,毫無疑問,一夫一妻制必須排除其他少數和個別人的性行為需要,成為社會多數人需要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性。

是或非,在邏輯上沒有其他選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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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1067) (1) 評論(16)
發表評論
文章評論
作者:hare 留言時間:2015-07-07 17:54:38
謝謝老巴黎贊同。別人不知道,那幾位肯定不是我的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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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巴黎老高 留言時間:2015-07-07 17:41:36
Yes, Yes, Yes。Yes, Yes, Yes! 

比起習包子, 李克強, 你太淵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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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時間:2015-07-07 16:30:44
別這樣阿妞。萬維您聲名如日中天,我屬於歡呼跳躍之輩,提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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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時間:2015-07-07 16:23:20
哈哈,兔子,對不起,俺上面有錯別字,應該是“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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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時間:2015-07-07 15:48:54
阿妞啊,你是“狼外婆”?要 “噎死” 兔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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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時間:2015-07-07 15:46:24
哈哈,兔子,俺也連給三個爺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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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時間:2015-07-07 15:07:03
任何只會解釋別人著作,沒有自己哲學系統的人,頂多是個哲學研究者,不是哲學家。
在這個意義上,黑格爾和德里達都否認中國有哲學存在( - 直到《論範例》出爐)。

===================
勞思光
勞思光先生
勞思光先生
  勞思光(Sze-Kwang, Lao,1927年9月3日-2012年10月21日) ,原名勞榮瑋,號韋齋,筆名思光,湖南長沙人,曾就讀於北京大學哲學系,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哲學學者。勞思光祖父勞崇光為清朝的兩廣總督,曾代表政府簽署《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父親勞競九曾加入同盟會,參與辛亥革命。1949年國民黨退守台灣,勞思光遂移居台灣,其後旅居香港教授哲學,近年穿梳於港台之間,推廣哲學教育。在他的著作《存在主義哲學新編》中,他形容自己是一個人文主義者。
人物生平

  勞思光,1927年生於湖南省長沙市,出身於翰林世家,祖父崇光公是清朝的方面大員,家世甚榮。而勞思光從小便在這樣一個舊學環境中長大,有一定的國學根底。
勞思光教授於2004年接受香港中文大學榮譽文學博士學位
勞思光教授於2004年接受香港中文大學榮譽文學博士學位
  高中畢業後,勞思光到北京大學哲學系進修。到了1949年後,因為國民黨在大陸失守,便先後旅居台港等地,並在美國哈佛大學及普林斯頓大學從事研究工作。曾任教於香港中文大學、美國普林斯頓大學,1989年受台灣國立清華大學之邀為哲學研究所客座教授,以及國立政治大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等;退休後曾任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及該校逸夫書院高級導師,1989年應台灣清華大學之邀回台任哲學研究所客座教授,1994年迄今則在台灣私立華梵大學任教。
  勞思光學貫中西,著作極豐,無論文、史、哲學,乃至金石考證等各方面,皆有論述;其中尤以1980年出版的《新編中國哲學史》三卷望重於時,這套哲學史運用嚴格分析方法及基源問題,尤其勞思光關於史的觀念極強,表達內層厘境的體認,對中國傳統哲學的不同人物、問題及流派,皆有清晰的分析、深切的批判,同時亦充分體現勞思光中年許多哲學識見,所以出版以後,旋即被港台大專廣泛採用為指定教材,影響極大,該書的韓譯本已經出版。
  其著作包括《中國哲學史》三卷四冊、《康德知識論要義》、《歷史之懲罰》、《中國文化要義》、《中國之路向》、《思光少作集》七卷、《解咒與立法》、《中國文化路向問題的新檢討》、《思辨錄》、《思光詩選》等約三十餘種。
  治學之餘,先生對國家、社會、文化等問題亦極為關心。勞思光以知識份子自居,其政論、時論,尤以精闢敢言重於世。勞思光有一份獨特的中國傳統知識份子的特質,晚年關心的問題漸漸由政治轉往文化跟教育,重心放在華人世界裡,所以周轉於香港、台灣,近年有《中國之路向》、《中國文化路向問題的新檢討》、《思光時論集》、《解咒與立法》等書出版;2000年勞思光應邀回香港中文大學研究所開課,講課內容是屬於先生晚年思想重要代表作,於2001年底由香港出版商付梓。
  2012年10月20日晚勞思光在家跌倒,21日早送醫急救,宣告不治,享年85歲。
個人履歷

  國立北京大學哲學系肄業(1946-1949)
勞思光教授在中大主持哲學講座
勞思光教授在中大主持哲學講座
  國立台灣大學哲學系畢業(1952)
  香港珠海書院講師(1955-1964)
  香港中文大學崇基書院哲學系講師、高級講師及教授(1964-1985)
  哈佛大學訪問學人(1969年—1970年)
  普林斯頓大學訪問學人(1970年、1975年—1976年)
  香港中文大學文化研究所高級研究員(1985-1989)
  台灣清華大學客座教授(1989-1992)
  台灣國立政治大學客座教授(1992-1993)
  台灣東吳大學哲學系客座教授(1999-2000)
  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訪問教授(2000-2001)
  台灣東吳大學端木愷講座教授(2000-2006)
  台灣華梵大學哲學系教授(1994-2006)
  台灣華梵大學哲學系講座教授(2006起)
哲學觀點

  勞思光對中西哲學不同傳統皆保持一開放的態度,其思想可作早期、中期、晚期之分。早期思想接近德國觀念論,其道德哲學於康德尤近,而文化哲學則有濃厚黑格爾色彩。中期思想大致以70年代至80年代初為斷。他專注於中國哲學研究,完成《新編中國哲學史》三卷,在理論上已進而批判黑格爾模式,並轉向分析哲學的探索。晚年提出高級語意學之問題,以批判現代哲學思潮,目的則在於重判不同理論語言之功能與限制,從而給不同理論適當定位。
  對於中西哲學傳統的定性,曾就哲學功能分判為認知性與引導性兩型。所謂認知性,是指其哲學功能主要擺在建立知識之上;所謂引導性,則要求生命或自我的轉化。前者主要涉及智性領域,後者則偏重意志領域。東西哲學的歧異,就在這德智對別的架構下安頓。他認為儒學視文化與人生為一不斷實現價值的歷程,實現價值的可能性條件為人有自覺心,自覺心的能力表現在能自主地作價值判斷和要求實現價值之上。他的整個道德哲學系統是建基於價值主體或自覺主體之上的。這樣的價值主體,一面以最高自由為設准,一面則展現在能作價值判斷之能力和實現價值之意志上,所以工夫就落在呈現及擴充是非之心和貫徹判斷之實踐意志之上。此一哲學觀念實化於文化生活中,即成為“重德文化精神”。綜合而言,他的哲學立基於價值主體或自覺主體的究心上,從而推繹出整個道德文化哲學體系。面對西方文化的挑戰,他從單一主體與並立主體的架構,展現東方重德與西方重智文化的本質及限制,以期“上下通達”之文化精神。
個人榮譽

  中國台灣斐陶斐榮譽學會傑出成就獎(2000)
  台灣行政院文化獎(2001)
  台灣中央研究院院士(2002)
  第六屆台灣教育部國家講座計畫主持人 (2002-2005)
  第四十六屆台灣教育部學術獎 (2002/04)
  香港中文大學榮譽文學博士學位 (2004/12/08)
  第十屆台灣教育部國家講座計畫主持人 (2006-2009)
著名作品

勞思光教授著作等身,著有多本專論
勞思光教授著作等身,著有多本專論
  1957年7月:《康德知識論要義》(香港:友聯出版社初版,1974年5月再版)
  1971年:《歷史之懲罰》(香港:大學生活社; 1993年台北:風雲時代出版社台一版)
  1981年5月:《中國之路向》(香港:尚智出版社,2+107頁)
  1984年—1986年:《新編中國哲學史》三卷四冊 (台北:三民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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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時間:2015-07-07 15:00:34
謝謝工教授的資料。不過據說黑格爾和當代的德里達都不承認中國有哲學(他們沒福氣見到《論範例》)。我也是這麼看。所以那套書可以猜測又是準備“在儒學中開出民主與科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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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碼貨美國工科教授. 留言時間:2015-07-07 14:58:53
這是一個現代哲學家:

<img src=https://encrypted-tbn3.gstatic.com/images?q=tbn:ANd9GcTD7gge-qYEvoIIhrfCMNOAWQ1uE0gngz894Ma4mxEg6VSHqV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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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碼貨美國工科教授. 留言時間:2015-07-07 14:55:46
<img src=http://img30.ddimg.cn/4/2/23662390-1_b_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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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時間:2015-07-07 14:54:27
謝謝美國工科教授支持,猩猩惜惺惺啊!如我申請成功,據說中科院院士是“買一送一”,一定也幫您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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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碼貨美國工科教授. 留言時間:2015-07-07 14:51:47
<ima src=https://encrypted-tbn2.gstatic.com/images?q=tbn:ANd9GcS6G_iaD7144HktxJMFAmpDXwri4xf8aSdti7r2uwI0Ei_aOM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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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碼貨美國工科教授. 留言時間:2015-07-07 14:46:44
Yes, Yes, Yes,Yes, Yes, Yes。

認識習大同學?

還需要寫資格申請書?真的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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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岸泉 留言時間:2015-07-07 14:41:08
兔子老老師好,

您翻譯成中文也是可以的:【老何啊,謝謝您用了三個耶斯。】
但學生認為您翻譯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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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時間:2015-07-07 14:29:55
老何啊,謝謝您用了三個耶斯。但請記住,您也只有一票。(待我問侯在你家住的習大同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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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岸泉 留言時間:2015-07-07 14:24:18
Yes, Yes,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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