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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中国科学院哲学院士资格申请文章 2015-07-07 14:16:41

我最近在申请中国科学院国家哲学院士资格。根据要求,所有论文必须 “对现在的社会问题,运用自己的理论作一活学活用的解释”。所以,我将自己最近评论“美国同性恋婚姻问题”的文章汇编起来供申请之用。在呈交以前,请众多万维网友投票:Yes 或 No,即可。


谢谢配合!


申请人:《论范例》作者

于美国波士顿郊区

2015-7-7

=========================

我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态度


美国最高法院以简单多数票(非3/4多数)通过了同性恋合法化的问题,很多人视其为美国社会进步的历程碑,我的看法正相反,认为这是一个错误。

必须说明的是,我并不反对同性恋者的自由权利,而只是反对将同性倾向作为社会规范制定下来作为楷模。我仅仅浏览了,但没有仔细阅读和研究,双方法官们的理由,但我认为这个问题是“秃子头上的虱子”- 明摆着的:它违反了人类生存的自然规律,因此会导致人类毁灭。

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人类的“道德律令”要求人类在制定道德法则时的出发点为,道德的制定标准必须以“人人必须遵守”的普遍性为准则。也就是说,好比制定道德者是“上帝”,他在为人类全体制定行为准则。道德是法律的内在约束,法律是道德外在规范。彼此相辅相成,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则,不可以轻易违背。


同性恋是一种自然倾向,但不是所有的自然倾向必须受到广泛支持。比如,有些动物老了会主动去自杀。有些动物喜欢与其他动物发生性关系,动物之间的乱伦更是比比皆是。如果我们今天将不利于人类生存规律的同性恋合法化,明天我们就会将人类与某种宠物的婚姻合法化,后天,我们就会将人类群交合法化等等,这些都是自然倾向。判断一种行为的合理性并不是“自然倾向”,也不是有这种自然倾向的人是多数还是少数,而应该是看它“是否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符合人类的文明前进的要求”。

用范例的语言就是,人类社会制定的规则都是“相对的相对”,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是“绝对的相对”,或者说,是“客观的”。这些规律并不依照人类的喜欢与否而转移。不是人类必须试图扭转这些客观规律,而是人类必须修改自己的行为去适应这些规律。否则的话,人类必然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就像欧洲中世纪的黑死病一样,这就是“上帝的惩罚”- 它与人类的愿望没有关系,不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愿望,因为规律是客观的。

如何区分“恋”之欲望与“婚”之权利

在讨论“同性恋”问题上,人们容易将“恋”之欲望与“婚”之权利二者,混为一谈。我认为它们是不同的两件事情。

首先,“恋”是一种主观的情感。至今科学还无法断定出“恋”还是“骗”的真假。否则的话,就没有那么多旷男怨女了。

第二,“恋”的发生导致“欲望”产生。其对象,不但可以是异性,还可以是同性。不但可以是人还可以是其他动物。不但可以是人的生殖器官,还可以是人的其他部位。不但是其他动物,而且可以是其他事物。所以,恋情导致的个人感觉,更无法推及大众,因为不可捉摸,没有准确的,客观的标准(由范例哲学的“思不定”可延伸出“情不定”)。

第三,权利则不同。凡是权利,都取决于他人的承认。婚姻和家庭,更是须要普遍的社会承认。一旦得到承认,拥有权利者就同时拥有责任和义务。从个人出发的情感和欲望,须要上升到“社会的需要”才能得到承认。法律的制定代表了全社会的承认,法律赋予被承认者以责任与义务。所以,法律的认可必须是社会的需要,而不仅仅是“个人的需要”。所以,从法律的角度,必须有一个人人可以遵守的客观标准。具体到婚姻立法,就是婚姻必须在“延续后代”和“稳定”,这两个条件同时附和才可以授权双方结婚和组成家庭。

第四,个人也许都有过“唆手指”的习惯,或吃自己“鼻子迦”,或闻自己的臭脚丫等许多不可在公众,正式场合被接受的习惯。每个人又不觉得自己的权利被扼杀了 - 就是这个道理。

最后,人类的欲望属于自然的倾向,法律的确立属于“择优录取”。到底那种人类的行为最附和人类的文明发展,人类尽可以尝试各种花样。但落实到法律上时,则必须慎重,稳定,健康和被普遍接受。

欲望天赋,如无碍他人,尝试在己。成材须剪理,不得有违文明社会的标准,法律绝不轻允。

这些就是我不赞成将同性恋作为人类社会基本单位,家庭,存在的理由 - "NOT HEALTHY TO HUMAN CIVILIZATION "。以下,让我从三个方面说明我的态度的基本理由。

1) 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证明“同性恋作为婚姻是人类文明的退步”

大前提:

在人类历史上,人的性生活曾出现过许多形式,如母系制,父系制,异性相交,乱伦,人畜杂交,同性相交,等等许多种。而最健康,最稳定,最文明,的人类性行为,作为社会细胞的组成,家庭,既应该也已经,只保持一种被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的形式,既,作为唯一合法的,只满足社会多数人需要的形式。
这唯一满足多数人的社会需要,以人类性行为所依据的婚姻,其社会合法性组成的家庭,应该仅仅根据两个标准:

1) 人的性行为必须保持人类健康繁衍;
2) 人的性行为必须作为人类文明稳定前进的社会细胞,既以“婚姻”的法律形式固定为“家庭”。

唯一一种能被社会多数人接受,最可以“1) 保持人类健康繁衍,和 2)作为人类文明稳定前进的社会细胞”,既在婚姻的家庭中所要求的性行为,也就是,在一夫一妻制作为社会细胞的婚姻所组成的家庭,中的性行为,才被制定为人类社会进化中的合法婚姻,而保持下来到当今的时代。

小前提:

同性恋的性行为曾经在人类历史的野蛮时期出现过。它不符合 1) 最可以保持人类健康繁衍,也不符合, 2) 作为人类文明稳定前进的社会细胞形式。同性恋,作为以婚姻结为家庭的形式的选择标准,而在人类婚姻历史的文明进化过程中早已被淘汰掉了。因为它在人类婚姻文明进化的历史上不适合被定义为多数人能接受和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

结论:

因为同性恋作为婚姻组成的家庭,不是人类社会文明进化,以婚姻形式组成家庭,作为最佳社会细胞的选择。一夫一妻制的家庭,被制定为人类社会最文明形式的唯一合法婚姻,必须排除基于他形式的,仅根据少数和个别人的需要,所形成的婚姻所组成的家庭,例如同性恋,中的性行为作为人类社会的基础组成细胞。基于上述,法律如果确定“同性恋婚姻”,那么“同性恋作为婚姻是人类文明的退步”。

(证毕)


注:This argument is in the form of :

Major Premise: Only S is P and only P is S (both sufficient and necessary condition)

Minor Premise: Q is not p

Conclusion: Q is, therefore, not S

(*The content of the argumen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validity of the form of the argument.)

2) 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证明如果 - “婚姻不仅仅是为了健康和稳定地繁衍后代”

大前提:

婚姻的目的,是满足“一切人的一切性生活形式”方面的社会合法性,既,缔结婚姻和组成家庭,的需要。

既,婚姻绝不仅仅为满足人类健康和稳定地繁衍后代的二个要求。人的其他与性行为有关的任何需要,比如,出于个人兴趣,经济原因,等等,都应该成为组成社会所接受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理由。

小前提:

同性恋,恋童癖,爱群交,人畜相交,强奸犯,鸡奸瘾者,等等,都属于在人类性行为需要的范围之内。


结论:

所以,同性恋,恋童癖,爱群交,人畜相交,强奸犯,鸡奸瘾者,等等,都应该被社会承认和接受,作为社会合法的婚姻和组成家庭的正当理由。

(证毕)

注意:逻辑形式正确和逻辑内容是否是真理无关系。只要“P = S, then, Q = P, therefore Q = S.

3)“结婚权”是否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

我浏览了一下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这次“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辩论和判决,发觉最关键的一条是赞成一方法官提出的,“same-sex marriage is a right”therefore, protected by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With all the respect, I dissent. Here is why.

“天赋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也就是,人,生到这个世界上后自然应该有的权利。比如美国宪法里提到的“自由,财产,追求幸福”等等 - 注意所以这些权利的特点是,完全从个人的角度出发,不涉及身外对象。也就是说,如果人的行为必须涉及他人,则是完全两码事了。

婚姻和家庭的基础是什么?当然首先是性关系(注意:不是异性之间的关系)。那么
发生性关系是否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当然不是,因为它涉及除自身之外的一方。如果对方是另一个人,则自己必须征得别人同意。否则,强奸犯罪就不存在了。

那么,如果性关系非天赋人权,婚姻和家庭如何成为“天赋人权”呢?这显然逻辑不通。再者,个人的性取向,是个人需要;而婚姻和家庭,是社会多数人的需要,也就是法律。个人需要怎么可以强加于多数人的需要呢?

基于上述原因,I BEG TO DIFFER.


关于“同性恋婚姻”讨论的总结:

我通过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方法,从正题和反题二个方面以逻辑的严格性要求,证明了两边关于作为社会的整体,是否应该接受各方在婚姻和家庭上的观点,作为法律承认的理由。并且,我从婚姻法本身是否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讨论了这个问题。


综上所述,这个讨论的关键要点是:

个人或少数人的性行为和需要,是否应该被社会的集体,既,多数人性行为和需要所形成的唯一一种婚姻和家庭形式,所接受,获得同其相同的平等地位?换言之,从人类文明历史上形成的,多数人所赞同的性行为,作为社会唯一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形式的标准,是否应该放弃?

根据人们对上述问题回答的是与非,意味这下面两方的潜在逻辑含义:

如果回答“是”,那么社会作为人类的集体,就应该放弃上述,“唯一以多数人,最理性的,文明的,健康的和稳定的婚姻和家庭形式,既,一夫一妻制,”的观点,让其他“任何”一种个人和少数人的性取向和要求,都必须为多数人接受,而成为社会认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婚姻和家庭形式。

如果回答“非”,那么人们认为唯一以多数人,最理性的,文明的,健康的和稳定的婚姻和家庭形式,既,一夫一妻制,应该继续保持,那么,毫无疑问,一夫一妻制必须排除其他少数和个别人的性行为需要,成为社会多数人需要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性。

是或非,在逻辑上没有其他选择。

(全文完)


==================

浏览(1008) (1) 评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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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hare 留言时间:2015-07-07 17:54:38
谢谢老巴黎赞同。别人不知道,那几位肯定不是我的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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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巴黎老高 留言时间:2015-07-07 17:41:36
Yes, Yes, Yes。Yes, Yes, Yes! 

比起习包子, 李克强, 你太渊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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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时间:2015-07-07 16:30:44
别这样阿妞。万维您声名如日中天,我属于欢呼跳跃之辈,提不起来。
回复 | 0
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5-07-07 16:23:20
哈哈,兔子,对不起,俺上面有错别字,应该是“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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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时间:2015-07-07 15:48:54
阿妞啊,你是“狼外婆”?要 “噎死” 兔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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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5-07-07 15:46:24
哈哈,兔子,俺也连给三个爷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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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时间:2015-07-07 15:07:03
任何只会解释别人著作,没有自己哲学系统的人,顶多是个哲学研究者,不是哲学家。
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和德里达都否认中国有哲学存在( - 直到《论范例》出炉)。

===================
劳思光
劳思光先生
劳思光先生
  劳思光(Sze-Kwang, Lao,1927年9月3日-2012年10月21日) ,原名劳荣玮,号韦斋,笔名思光,湖南长沙人,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哲学学者。劳思光祖父劳崇光为清朝的两广总督,曾代表政府签署《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父亲劳竞九曾加入同盟会,参与辛亥革命。1949年国民党退守台湾,劳思光遂移居台湾,其后旅居香港教授哲学,近年穿梳于港台之间,推广哲学教育。在他的著作《存在主义哲学新编》中,他形容自己是一个人文主义者。
人物生平

  劳思光,1927年生于湖南省长沙市,出身于翰林世家,祖父崇光公是清朝的方面大员,家世甚荣。而劳思光从小便在这样一个旧学环境中长大,有一定的国学根底。
劳思光教授於2004年接受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文学博士学位
劳思光教授於2004年接受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文学博士学位
  高中毕业后,劳思光到北京大学哲学系进修。到了1949年后,因为国民党在大陆失守,便先后旅居台港等地,并在美国哈佛大学及普林斯顿大学从事研究工作。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美国普林斯顿大学,1989年受台湾国立清华大学之邀为哲学研究所客座教授,以及国立政治大学、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等;退休后曾任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及该校逸夫书院高级导师,1989年应台湾清华大学之邀回台任哲学研究所客座教授,1994年迄今则在台湾私立华梵大学任教。
  劳思光学贯中西,著作极丰,无论文、史、哲学,乃至金石考证等各方面,皆有论述;其中尤以1980年出版的《新编中国哲学史》三卷望重于时,这套哲学史运用严格分析方法及基源问题,尤其劳思光关于史的观念极强,表达内层厘境的体认,对中国传统哲学的不同人物、问题及流派,皆有清晰的分析、深切的批判,同时亦充分体现劳思光中年许多哲学识见,所以出版以后,旋即被港台大专广泛采用为指定教材,影响极大,该书的韩译本已经出版。
  其著作包括《中国哲学史》三卷四册、《康德知识论要义》、《历史之惩罚》、《中国文化要义》、《中国之路向》、《思光少作集》七卷、《解咒与立法》、《中国文化路向问题的新检讨》、《思辨录》、《思光诗选》等约三十余种。
  治学之余,先生对国家、社会、文化等问题亦极为关心。劳思光以知识份子自居,其政论、时论,尤以精辟敢言重于世。劳思光有一份独特的中国传统知识份子的特质,晚年关心的问题渐渐由政治转往文化跟教育,重心放在华人世界里,所以周转于香港、台湾,近年有《中国之路向》、《中国文化路向问题的新检讨》、《思光时论集》、《解咒与立法》等书出版;2000年劳思光应邀回香港中文大学研究所开课,讲课内容是属于先生晚年思想重要代表作,于2001年底由香港出版商付梓。
  2012年10月20日晚劳思光在家跌倒,21日早送医急救,宣告不治,享年85岁。
个人履历

  国立北京大学哲学系肄业(1946-1949)
劳思光教授在中大主持哲学讲座
劳思光教授在中大主持哲学讲座
  国立台湾大学哲学系毕业(1952)
  香港珠海书院讲师(1955-1964)
  香港中文大学崇基书院哲学系讲师、高级讲师及教授(1964-1985)
  哈佛大学访问学人(1969年—1970年)
  普林斯顿大学访问学人(1970年、1975年—1976年)
  香港中文大学文化研究所高级研究员(1985-1989)
  台湾清华大学客座教授(1989-1992)
  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客座教授(1992-1993)
  台湾东吴大学哲学系客座教授(1999-2000)
  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访问教授(2000-2001)
  台湾东吴大学端木恺讲座教授(2000-2006)
  台湾华梵大学哲学系教授(1994-2006)
  台湾华梵大学哲学系讲座教授(2006起)
哲学观点

  劳思光对中西哲学不同传统皆保持一开放的态度,其思想可作早期、中期、晚期之分。早期思想接近德国观念论,其道德哲学于康德尤近,而文化哲学则有浓厚黑格尔色彩。中期思想大致以70年代至80年代初为断。他专注于中国哲学研究,完成《新编中国哲学史》三卷,在理论上已进而批判黑格尔模式,并转向分析哲学的探索。晚年提出高级语意学之问题,以批判现代哲学思潮,目的则在于重判不同理论语言之功能与限制,从而给不同理论适当定位。
  对于中西哲学传统的定性,曾就哲学功能分判为认知性与引导性两型。所谓认知性,是指其哲学功能主要摆在建立知识之上;所谓引导性,则要求生命或自我的转化。前者主要涉及智性领域,后者则偏重意志领域。东西哲学的歧异,就在这德智对别的架构下安顿。他认为儒学视文化与人生为一不断实现价值的历程,实现价值的可能性条件为人有自觉心,自觉心的能力表现在能自主地作价值判断和要求实现价值之上。他的整个道德哲学系统是建基于价值主体或自觉主体之上的。这样的价值主体,一面以最高自由为设准,一面则展现在能作价值判断之能力和实现价值之意志上,所以工夫就落在呈现及扩充是非之心和贯彻判断之实践意志之上。此一哲学观念实化于文化生活中,即成为“重德文化精神”。综合而言,他的哲学立基于价值主体或自觉主体的究心上,从而推绎出整个道德文化哲学体系。面对西方文化的挑战,他从单一主体与并立主体的架构,展现东方重德与西方重智文化的本质及限制,以期“上下通达”之文化精神。
个人荣誉

  中国台湾斐陶斐荣誉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
  台湾行政院文化奖(2001)
  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2002)
  第六届台湾教育部国家讲座计画主持人 (2002-2005)
  第四十六届台湾教育部学术奖 (2002/04)
  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文学博士学位 (2004/12/08)
  第十届台湾教育部国家讲座计画主持人 (2006-2009)
著名作品

劳思光教授著作等身,著有多本专论
劳思光教授著作等身,著有多本专论
  1957年7月:《康德知识论要义》(香港:友联出版社初版,1974年5月再版)
  1971年:《历史之惩罚》(香港:大学生活社; 1993年台北:风云时代出版社台一版)
  1981年5月:《中国之路向》(香港:尚智出版社,2+107页)
  1984年—1986年:《新编中国哲学史》三卷四册 (台北:三民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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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时间:2015-07-07 15:00:34
谢谢工教授的资料。不过据说黑格尔和当代的德里达都不承认中国有哲学(他们没福气见到《论范例》)。我也是这么看。所以那套书可以猜测又是准备“在儒学中开出民主与科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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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码货美国工科教授. 留言时间:2015-07-07 14:58:53
这是一个现代哲学家:

<img src=https://encrypted-tbn3.gstatic.com/images?q=tbn:ANd9GcTD7gge-qYEvoIIhrfCMNOAWQ1uE0gngz894Ma4mxEg6VSHqV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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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码货美国工科教授. 留言时间:2015-07-07 14:55:46
<img src=http://img30.ddimg.cn/4/2/23662390-1_b_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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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时间:2015-07-07 14:54:27
谢谢美国工科教授支持,猩猩惜惺惺啊!如我申请成功,据说中科院院士是“买一送一”,一定也帮您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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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码货美国工科教授. 留言时间:2015-07-07 14:51:47
<ima src=https://encrypted-tbn2.gstatic.com/images?q=tbn:ANd9GcS6G_iaD7144HktxJMFAmpDXwri4xf8aSdti7r2uwI0Ei_aOM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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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码货美国工科教授. 留言时间:2015-07-07 14:46:44
Yes, Yes, Yes,Yes, Yes, Yes。

认识习大同学?

还需要写资格申请书?真的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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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岸泉 留言时间:2015-07-07 14:41:08
兔子老老师好,

您翻译成中文也是可以的:【老何啊,谢谢您用了三个耶斯。】
但学生认为您翻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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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时间:2015-07-07 14:29:55
老何啊,谢谢您用了三个耶斯。但请记住,您也只有一票。(待我问侯在你家住的习大同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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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岸泉 留言时间:2015-07-07 14:24:18
Yes, Yes,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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