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不大不小的问题: 一、黑格尔的“逻辑存在”指的或讲的是逻辑范畴内的一种逻辑的存在;而你“范例”中的”第二范畴”是在指或讲“质的存在”,即你在指或讲的是一种存在(质的存在)中存在的逻辑。 二、黑格尔是在讲“逻辑”,而你却是在讲“存在”。所以在这一点上,你和黑格尔没有一点的类似反而是风马牛不相及。 三、民哲们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因此在与你的讨论中经常是看到了你的问题却又总是在隔山打炮,他们累得够呛而你又认为他们基本是在瞎掰。俺把问题这么直说地出来,不知你介意否?如果介意,那俺以后保证再不会来你这儿乱插嘴了。当然如果你不介意的话,那俺这个曾经的哲学系学生就很愿意跟你这个曾经的哲学系老师来点儿关于哲学专业内真刀真枪的追问与交流如何?如有冒犯就删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