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賦政治,是對以往“民主政治”說辭的一個修正。民賦之說,是為了更加清晰、準確、真實地描述人類先進社會所實行的社會政治制度,其英文表達仍然是Democracy。民賦政治是社會政治權利運行的一種模式,它包含了三個主要方面:權力的來源和擁有,權力的委託和讓渡,權力的實施和監管。
權力的來源和擁有是目前人類達到共識的最大一個方面,即:權力來自於人民。即使是獨裁政權,現在也不敢公開宣稱人民不是政權的擁有者。問題出在後兩個方面:委託讓渡,和實施監管。
民賦政治的核心關鍵,就是其中間環節:權力的委託和讓渡。有人說Democracy的核心是一種社會的契約精神,這雖然不無道理,但這只是一種表像的形式。我認為:民賦政治(Democracy)的核心,是為了社會勢力平衡而建立的一種權利妥協機制。沒有妥協,民賦政治就根本無法存在。而妥協的結果,就是民眾均放棄絕對的個人權利,把社會政權的實施,賦予按規則選出的委託代理機構,即政府。不容迴避的是,雖然從法理邏輯的角度,政府權力的來源在於人民,可是一旦民眾將政權賦予政府,任何個體就失去了相應的權力。綜合起來,即人民無權去立法、司法、以及制定和實施社會的管理政策。這種說法聽起來似乎很恐怖,但這完全基於法理邏輯和政權運行的事實。這對於那些缺乏法律概念的大眾而言,的確有些匪夷所思;對於那些被民主意識長期灌輸的人來說,更會驚愕其與獨裁專政的相似。
在經濟領域,大家都知道一個基本法律概念,即經濟實體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明確分離的。即使一個人完全擁有一個企業,而且他本人也是企業的絕對管理者,但是企業本身又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而這個擁有者和管理者只能被視為企業的法人代表。其含義在於:雖然個體可以完全擁有這個企業,但是企業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個人不能享受和承擔。最基本的,例如企業的財產、企業的收入、企業的稅務及優惠、企業的債務,等等。所有者要想支取企業的收益,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並進行申報和繳稅。而不是像個人的錢從左口袋放到右口袋那樣隨意和簡單。特別是當企業規模大到一定程度,企業的擁有者再也不是一兩個人。這時,即使企業的CEO也是股東之一,但任何在股東概念上的個體,已無權對企業的日常經營做出決策。股東所能做的,只是通過股東大會對企業的管理者進行評價和任免。也就是說,股東已經完全失去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權。這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實質。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權力使用的混亂和管理決策的衝突。
現在的西方民賦政治,實際上是完全對映了商業法律的概念。民眾被視為政治權力的“股東”,政府被視為政治權力的執行代理。因此,當人民將執政權力賦予政府後,政府就被視為政權的社會法人,政府的首腦就被視為國家政權的法人代表。這其中,許多人沒有意識到、許多人不願意識到、許多人故意不挑明,就是民眾為了達到限制他人權利、平衡社會群體利益的目的,以民賦政治的模式,放棄和讓渡對國家的政治管理權力,從而使自身的根本利益和基本人權不被他人所侵犯。即:以自身權力的讓渡,換取他人及至整個社會的權力讓渡,從而使社會的任何個體或群體都沒有能力去剝奪他人的根本利益。因為政府不代表任何個人和特定的群體,而是所有公民共同授權,不管是不是投了該黨派的票。更通俗地說,就是通過對社會管理權的委託讓渡,達到保護每個人其它權利的目的。其實質就是社會整體的一種妥協平衡。這種平衡的基礎,是以共同利益為目標的思想共識,以及為社會奉獻的道德精神。其平衡加權是思想精神;而獨裁暴政的平衡加權是社會暴力,這是二者的根本區別。
民賦政治的穩定運行,是依靠社會達成共識的政治規則。這個規則的表現形式就是民賦選舉;這個規則的基本原則,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為了保障民眾的權力不被濫用,除了關鍵權力機構的隔離設置,就是執政權力的周期性更新(Power Renewal)。因此,選舉就有了雙重功能:一是按規則對政府賦權;二是以選舉反饋的方式對政權進行監督和控制。
民賦政治的穩定運行,一方面依賴民眾對社會規則的廣泛遵守,更依賴民眾對社會規則的自覺維護。一個缺乏道德原則的社會、一個對破壞規則習以為常的社會,民賦政治很難落實。這還只是在規則的層面。
有了民賦政治的基礎,社會的穩定就有了基本的保證。但這並不意味着民賦政治就能徹底消弭社會的矛盾衝突,就能有效保證社會的公平正義。其關鍵就出在調控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