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心中有杆秤 特有理 2015-10-8 中国有句俗话:“人人心中有杆秤”。这一方面说的是,一个人的行为回避不了公众的评价;但是另一方面,也是许多人没有意识到的一个基本事实:每个人心中秤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这就涉及到社会文明的标准问题。在现实社会的交易中,秤是不可缺少的度量工具。但是从社会公平的基点出发,所有用于公众交易的秤必须具有统一的度量标准,同时必须定期校调,并且置于社会体制的监督之下。这就是说:除了符合计量标准并得到社会体制授权的秤,私人的秤即使再准,也不能作为公共计量的器具。 法律以天枰秤为代表形象,是因为法律是经过社会道德共识的校调,并在社会体制中得到系统化确立的行为衡量标准。这种标准不是任何一个人能够说了算的。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立法、司法、执法是相互独立,且相互制约的。这里面有两个重点:一是标准,一是体系。从逻辑上讲,任何非标准、非体系化的裁判形式都是不公正的,因而也是不合理的。 回到“人人心中那杆秤”上。很明显,每个人心中的秤不可能与他人的标准完全相同,因此这“每个秤”就绝不应该作为在社会中进行是非裁判的标准。法官作为个体可以做出具有社会约束力的裁决,前提是法官的思维必须经过法律系统的校调,并在司法体系的监督之下进行司法裁判。言下之意,就是一旦法官离开法庭,哪怕这个法庭就是田头画出的一块地,他也同样失去了法律裁决的资格。因此,依照这样的逻辑,“不裁判别人”就是社会公正的道德标准,也是保护社会言论自由所必须的社会环境。 这里顺便回应一下反方的质问:“你们的批鲁迅,不也是裁判别人吗?” 回答这个还是要回到裁判的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标准,一是决定。字面的解释也许不足以说明问题,但现实的司法实践可以明确地表达:也就是对于死人不存在裁判。现实中,任何法庭都不会受理对死人的提告。其关键就是裁决的决定无法对裁决的对象产生作用,因此这样的裁决是一种无效裁决,而法律的公平性不允许无效裁决的存在,因此对死人不存在裁判问题。这也是为什么我一直在强调:我们所针对的,是“鲁迅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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