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與法律,秤與秤的關係 特有理 2015-10-9 “現在中國的道德淪喪,世風日下,無恥常態化是舉世公認的。你說說人人心中有桿秤,和法律這桿秤的關係。” 道德良心是一種衡量以及評價社會行為的秤,源於人性的良知;法律則是在道德良心基礎上建立的強制性社會行為規範。Marsfield網友的問題核心在於:既然人人心中具有良知的衡量標準,也就是心中的“秤”;而且,既然法律是依照社會道德建立的社會行為標準體系,但為什麼在中國,人的良知就與法律這杆社會公平之秤的尺度漸行漸遠呢? 這是一個涵蓋宏觀及微觀的大問題,真要想回答清楚,真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體了。不過,這個問題也不是無法回答,以我自己的學識,只能從大概輪廓上,以點帶面地簡單梳理一下。 首先,法律是一種“實踐體系”。法律不是良知的最高標準,也不是平均標準,更不是聖人的人性標準。法律是一種社會實踐的公平法則,其基點就是公正和公平。這也是為什麼西方文明以天枰為司法的象徵器具。所謂實踐,就是法律不是主觀性的,不是靠想象得來的,它是根據社會活動中不公平的現象而來的。比如說殺人、放火、搶劫、欺詐,如果人類社會從未出現這些行為,那麼法律就不會有相應的條款。就比如現在還沒有發現外星人,那麼與外星人交往需要依據什麼樣的規範就無從確立,這不能僅根據想像。 法律這種“公平法則”所針對的,是社會活動中的矛盾衝突。其主要意義有三:預防矛盾、解決矛盾、處理矛盾。然而,社會矛盾並不是一個線性的函數體系,它是一種時變動態的系統。也就是說,在一個矛盾的以及相應法律的背後,仍然會有更深入的矛盾。比如:“殺人償命”,這在幾千年的人類文明史中是一個普遍承認的公平法則。但是到了現在,這種認知在法律界已經開始動搖。因為通過人類思想的延伸及社會實踐,發現在一種“公平狀態”的背後又存在新的不公平,或者出現同文明的更高標準相牴觸的情況,也就是更深層的矛盾出現。 因此可以看出:法律體系直接對應的是社會矛盾,以及從公平公正這個道德良知的基點所形成的矛盾處理的邏輯體系。此時,法律就已經與每個人心中的道德標準相剝離了。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法律為了涵蓋社會的主要矛盾衝突,其標準會越來越全面、越來越嚴謹、針對一些重大矛盾甚至會更嚴厲;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社會的環境狀態不良,道德的淪喪就會成為必然。然而,法律並不會因之而降低標準。特別是在中國,法律是用來約束他人的,是當權者約束草民的,也是用來維穩的,因此才會有“法律不是擋箭牌”的思維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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