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秤与秤的关系 特有理 2015-10-9 “现在中国的道德沦丧,世风日下,无耻常态化是举世公认的。你说说人人心中有杆秤,和法律这杆秤的关系。” 道德良心是一种衡量以及评价社会行为的秤,源于人性的良知;法律则是在道德良心基础上建立的强制性社会行为规范。Marsfield网友的问题核心在于:既然人人心中具有良知的衡量标准,也就是心中的“秤”;而且,既然法律是依照社会道德建立的社会行为标准体系,但为什么在中国,人的良知就与法律这杆社会公平之秤的尺度渐行渐远呢? 这是一个涵盖宏观及微观的大问题,真要想回答清楚,真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体了。不过,这个问题也不是无法回答,以我自己的学识,只能从大概轮廓上,以点带面地简单梳理一下。 首先,法律是一种“实践体系”。法律不是良知的最高标准,也不是平均标准,更不是圣人的人性标准。法律是一种社会实践的公平法则,其基点就是公正和公平。这也是为什么西方文明以天枰为司法的象征器具。所谓实践,就是法律不是主观性的,不是靠想象得来的,它是根据社会活动中不公平的现象而来的。比如说杀人、放火、抢劫、欺诈,如果人类社会从未出现这些行为,那么法律就不会有相应的条款。就比如现在还没有发现外星人,那么与外星人交往需要依据什么样的规范就无从确立,这不能仅根据想像。 法律这种“公平法则”所针对的,是社会活动中的矛盾冲突。其主要意义有三:预防矛盾、解决矛盾、处理矛盾。然而,社会矛盾并不是一个线性的函数体系,它是一种时变动态的系统。也就是说,在一个矛盾的以及相应法律的背后,仍然会有更深入的矛盾。比如:“杀人偿命”,这在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史中是一个普遍承认的公平法则。但是到了现在,这种认知在法律界已经开始动摇。因为通过人类思想的延伸及社会实践,发现在一种“公平状态”的背后又存在新的不公平,或者出现同文明的更高标准相抵触的情况,也就是更深层的矛盾出现。 因此可以看出:法律体系直接对应的是社会矛盾,以及从公平公正这个道德良知的基点所形成的矛盾处理的逻辑体系。此时,法律就已经与每个人心中的道德标准相剥离了。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法律为了涵盖社会的主要矛盾冲突,其标准会越来越全面、越来越严谨、针对一些重大矛盾甚至会更严厉;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社会的环境状态不良,道德的沦丧就会成为必然。然而,法律并不会因之而降低标准。特别是在中国,法律是用来约束他人的,是当权者约束草民的,也是用来维稳的,因此才会有“法律不是挡箭牌”的思维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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