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有人在共识网就“政教分离”进行了几个回合的激烈辩论;其中一位是李云飞阿訇(兼任清真寺昭元师范教师,伊斯兰教历史学者)。另一位是徐进博士(法学),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政治理论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有意思的是,自称“中共党员,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相信科学”的徐进博士明显地不认同伊斯兰的信仰;李云飞阿訇则打着“批判文革”或“宗教自由”的旗号,以及引用美国人的某些观念等。特此把这些文章copy在本人的博客,以供继续反思。】 转帖共识网就“政教分离”的辩论之一:“政教分离”如何被滥用(李云飞) http://www.21ccom.net/html/2016/zlwj_0709/5593.html 【摘要:将一个词汇(“清真”)意识形态化,上升到国家安全和政权存亡的高度,不得不说这是典型的极左思想,是“文革”才有的一种思维方式,就是把任何能与宗教扯上关系的问题一概看作是政治问题,而把政治上的问题又一概看做是敌我矛盾的问题,最后把宗教和政府对立起来。】 西方糟粕的东西,到了中国依然是糟粕的,这一点没什么悬念。但西方优良的东西,到了中国就南橘北枳,荒腔走板,让你丝毫看不出它曾经是个好东西。比如“政教分离”,这本是个体现自由与人权的现代政治学概念,但到了中国某些专家手里,却变作限制信教群众宗教自由,甚至是在中国社会去宗教化、消灭宗教的理论工具了。 众所共知,“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的本意是对宗教权力和国家、政府统治权力的分割,其目的在于保障宗教自由。它作为一个政治学术语,首见于托马斯·杰斐逊在1802年的一封阐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信函中。该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订关于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意即政府在所有宗教面前秉持中立,不把任何宗教立为国教,也不得制定任何限制宗教自由的法律。托马斯·杰斐逊将此解释为在政府与宗教之间设“一道分离之墙”,让它们各自“独立”。政府享有政权,宗教享有自由。这就是政教分离。但这样一个治国理政的好东西,在眼下中国却成了某些专家反宗教、反自由、反人权、歧视少数族裔的理论工具。 在今年的“清真食品”立法问题上,反对者的理由就是“政教分离”。反对者分两类,一类是为宗教自由而反对,一类则是为维护“世俗政府”而反对。为宗教自由而反对者,担心政府干预宗教。为维护“世俗政府”而反对者,则担心宗教干预政府。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党国体制”下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政教分离。因而“清真食品”立法的实质并非政府干预宗教,而是在政府对宗教的全方位“管理”中,出台一部维护信教群众权利的法律,而政府也要受其制约。当然这其中主要是经济上的考量。因此,为宗教自由而反对者,所反对的并非真是“政府干预宗教”,而是拒绝了一部在现有体制下维护他们权利的“清真食品保护法”。 为维护“世俗政府”而反“清真食品”立法者,其实质是为反宗教或曰反伊斯兰而反对,并非是出于真正意义上的政教分离。因为在现有体制下,或者在未来实行西方意义上的政教分离的宪政体制下,宗教都绝无可能、也无能力干预政府。所以,以“宗教不能干预政府”而反“清真食品”立法者,是危言耸听或别有用心。 此外,在现有体制下,“清真食品”立法是国家法治进程的一个自然的趋势。国家定义“清真”概念,无论是以民族习俗为参照,还是以伊斯兰教信仰为参照,抑或以国际通则为参照,归根结底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是出于当前国家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宗教无关。尽管信教群众会从中受益。 所以,以维护“世俗政府”之名而反“清真食品”立法,其实质是反宗教。某些既不懂宗教亦不知法学的专家们,门外论道,以“政教分离”的名义拼命反对“清真食品”立法,甚至还声称这会“助推伊斯兰极端化向全国各地蔓延”。将一个词汇(“清真”)意识形态化,上升到国家安全和政权存亡的高度,不得不说这是典型的极左思想,是“文革”才有的一种思维方式,就是把任何能与宗教扯上关系的问题一概看作是政治问题,而把政治上的问题又一概看做是敌我矛盾的问题,最后把宗教和政府对立起来,将“政教分离”变成政教势不两立,使得原本良好的政教关系和民族关系被搞得乌烟瘴气。 “政教分离”也被拿来在教育领域干涉宗教自由,有某高校工委发文称:“禁止各族师生在学校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和标志,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体现,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社会主义办学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师生职责使命之所在。” 《教育法》第八条的规定是:“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项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一国政府,不是某个宗教的政府,而是包括无神论者在内的全体国民的政府。全体国民的政府中的教育,绝不可能偏向于某个宗教,因而必须是中立的。然而,这绝非是说公立学校是一个无信仰区域,更不是一台消灭宗教信仰的政府机器。某些人打着“政教分离”的旗号,试图把国家教育系统变成一条消灭青少年宗教信仰的流水线。这种“政教分离”的观念严重背离了这一现代政治学概念的本意,当然也就难以在国家治理上获得其效果。 美国是政教分离制度的典范,也是它能成为当今世界强国的重要因素。但美国绝不是以“政教分离”来消灭宗教信仰,相反宗教在美国社会最为发达。总统宣誓就职,必须手按《圣经》;最高法院审案前要先诵读一句“上帝拯救合众国和这可敬的法院”,然后才可开庭;国会大厦的墙壁上则铭刻着“我们信赖上帝”一语。人人都视自己的信仰(包括无神论信仰)为不可剥夺的权利,虽侵犯丝毫,必怒发冲冠。 在美国“国旗致敬案”中,来自耶和华见证会家庭的孩子拒绝在学校向国旗致敬,因为这有违他们不向上帝以外的任何偶像致敬的教义。耶和华见证会的家长表示,他们热爱美国,但也崇敬上帝。他们不是要求学校取消向国旗致敬的仪式,而是希望不要强迫他们的孩子去从事违背他们宗教信仰的行为,结果引发了一场震惊全美的司法大案。案件一波三折,最终在“国旗致敬第二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学生因宗教信仰拒绝向国旗致敬的行为合法。 就是在此案中,大法官杰克逊说出了这样一句对个人权利经典性的名言:“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是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还是其他舆论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官员,不管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也无权用言语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他们的信念。如果有什么情形允许这一例外,那么,我们现在决不允许它们发生!” 相比之下,我们却把学生的一方头巾意识形态化,窥视学生私下的宗教斋戒和信仰生活,处心积虑,百般阻挠,以“政教分离”之名把国家教育系统硬是变成一台消灭青少年宗教信仰的机器。弱国与强国的差距即在于此。人民爱国与否也在于此。在“国旗致敬案”中,《圣路易斯邮报》曾发表了这样一段著名的评论:“如果爱国情操依赖这样的做法——违反人民最基本的宗教自由——来培养的话,那么,爱国情操就不再是高尚的,而是一种通过法律来灌入我们喉咙的东西。” 关于未成年人宗教信仰及教育的权利,在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早已做了明确规定。如《儿童权利公约》(我国政府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1992年4月2日正式生效)第三十条规定:“在那些存在有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我们禁止学生在学校内戴头巾,干涉他们的宗教信仰,或者禁止十八岁以下儿童进入宗教寺院,这明显违背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也违背我国《宪法》中宗教自由的精神。 春秋末期,齐国大夫晏子出使楚国,楚王想羞辱他,就把一个犯了偷窃罪的齐国人捆绑到晏子面前说:“齐人固善盗乎?”晏子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今民生长于齐不盗,入楚则盗,得无楚之水土使民善盗耶?”同理,“政教分离”这个现代政治学中的好东西,缘何到了中国竟变质,成为反宗教的理论工具,不得不令人深思! 李云飞;2016-07-07 【共识网责任编辑声明:凡注明来源"共识网"文章的,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原文链接。本网站作为互联网言论交流平台,所刊发文章并不代表本站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