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拥枪权”的哲学思考 美国上星期五发生了另一次枪击惨案。造成了27人死亡,包括20名儿童,举国震惊。由此激起了另一场关于“拥枪权”的辩论。作为也有孩子的家长,我从没有考虑过关于拥枪权的问题,虽然这个争论是美国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认为有必要给予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美国的拥枪权来源于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它规定,“一只拥有枪支并管束严谨的民兵,对于保证各州的自由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有拥枪的权力。”由美国麦迪逊总统签署。 追溯西方的政治历史,柏拉图主张,一个不持枪的公民集体,对保证国内的和平是必要的。而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必须武装起来,方能保证国家内部的真正的和平。由此可见互相对立的观点由来已久。 公民拥枪的根本目的,是作为人民最后一道自卫措施,既,防止受政府或社会对个人公正权利的剥夺。除此以外,公民没有任何其他理由必须拥有武装。政府是由人组成的集体。任何集体,像个人一样,都有可能背叛创立它的初衷,走到人民的反面剥夺人民,由此也可看出人民拥枪权利的必要。但枪支作为武器,不仅可以用来反对政府,也可以用来人民之间互相残杀,被罪犯利用等等。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才能制定一个政策,在保证人民的根本的合法权利和安全的情况下,又不至于被用来自相残杀,不论出于何种原因? 如果我们追忆一下美国建国时的政治理论,它主要来源于洛克,卢梭,霍布斯等欧洲的思想家。国家的职责,就是每个组成国家的公民,自愿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给予国家,委托国家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否则就没有组成国家的必要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与进步。当时美国为什么还允许人民有拥枪权,如前所讲,是作为最后一道人民的自卫必要的措施,来防备政府和社会集团的腐败。作为一个正确拥枪权政策的制定,必须同时考虑到这两个因素,才不至于偏激和片面。 所以我认为,制定一个合适的拥枪权政策,必须是一个逐步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伴随人民对政府和制度的不断审议来完成。如果我们相信人类的文明是在进步,那么它就包括政府的职能和社会的制度完善。具体地说,在拥枪权刚产生时,拥枪人的权利最大,枪的威力等限制最小,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应该不断地立法,限制和越来越严格地减少拥枪人枪支的威力和范围。在另一个方面,人民应该不断地对政府和社会的集体进行评估和鉴定,以保证二者确是朝越来越文明的方向前进。二个过程缺一不可。只有社会和政府从不完善走向完善,人民才能逐步放弃自己武装自己的权利。以此达到不需要随时准备推翻政府,而自己的个人利益得到越来越确切的保证。 这个二者并行的过程,如同一对夫妻一样。只有在逐渐随岁月流逝,双方彼此越来越信任,越来越贴心,任何一方才不会因有一点争论就以“打离婚”相威胁。而在结婚的开始一二年内,这种“推翻重来”危险是经常存在的。夫妻的契约关系,社会以“结婚证”来维持。人民与政府的“契约”关系,个人以拥枪权来维持。 二者之间,从法律关系,过渡到道德范围,最终过渡到“琴瑟之合” – 这就是人类的文明与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