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万人联名 要求罢免省长和省委书记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10000多选民。陆昊是我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现任省长。作为我们黑龙江省广大选民通过各
种层级的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首长,陆昊应当模范地遵守和忠实地执行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热心为我们广大选民服务,竭力维护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他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民众的各种
不同的呼声和愿望,遇到人民群众发生危难的情形,他应当责无旁贷地履行救助和采取各种措施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捍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的
安定团结与和谐稳定,推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依法行政。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陆昊在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与他作为黑龙江省政府首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陆昊的行为已经证明:他已经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我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10000多选民依法联名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特别动议。
我们提出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
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市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
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
提请大会审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我们提出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对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区国土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村干部之间互相勾结,黑箱操作,非法倒
卖、转让裕强村640亩基本农田,大肆侵吞裕强村村民的全部征地补偿费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
哈尔滨市呼兰县利民公社裕强大队(目前改制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有一处天然形成的787.6亩的湿地(地理位置为:利民开发区内
哈尔滨师范大学校区北侧、利民大道东侧、袁家屯南侧、远东大街西侧)。按照上级政府的安排,裕强村这片湿地于1982年被改造成了鱼池,专门从事渔业养殖。但这片787.6亩鱼池的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裕强村。从1982年到2011年,裕强村这787.6亩鱼池一直是裕强村在负责管理,
对外发包给养殖户从事渔业养殖。
2012年后,裕强村这787.6亩土地上开始兴建占地面积达
640亩土地的两个商业项目:“杉杉奥特莱斯广场”(占地30万平方米)和“永达国际汽车广场”(占地12.6万平方米)。包括高振和在内的裕强村广大村
民感到困惑:裕强村这640亩鱼池究竟是什么时候被征收的?征地补偿方案是什么内容?这些问题,村民都一无所知。裕强村村民的知情权完全被剥夺了。
经过村民维权代表进行调查发现,我们裕强村这640亩土地完全是在裕强村村干部、呼兰区人民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某些领导、呼兰区国土局某些干部互相
勾结,未履行任何法定土地征收程序,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在广大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转让、倒卖出去的。参与这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干部、领导和该土地的原承包人都暗中分得几百万人民币的赃款。
按照2012年的土地市场价格,裕强村这640亩土地每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价值达70万元左右,640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值达4.5亿元左右!如此巨额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裕强村村民却一分钱补偿费都没有得到!
三年多来,包括高凤芹、陈森、陶恒等维权代表在内的裕强村广大选民一直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问题,但有关部门一直拒绝解决问题。高凤芹、陈森、陶恒等维权代表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很多国家机关投诉和控告,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5月9日,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维权代表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见附
件),请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和《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领导和监督职责,迅速对哈尔滨利民
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区国土局、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村干部之间互相勾结,黑箱操作,非法倒卖、转让裕强村640亩基本农田,大肆侵吞裕强村村民的
全部征地补偿费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展开深入调查,对有关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为裕强村村民追回被侵吞的全部征地补偿款;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2014年5月9日到2014年7月15日,六十六天
过去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直拒绝对裕强村广大选民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对发生在呼兰区裕强村的这起非法转让、倒卖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大违法犯罪
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拒绝履行法定的查处和监督职责。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广大选民认为,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的行为构成了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渎职行为了。
二、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
永久性毁坏呼兰区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共计15000亩耕地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渎职犯罪行为拒绝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对哈
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强行霸占呼兰区治水村3500亩土地和摧毁土地上种植的200多万株园林苗木的特大违法犯罪行拒绝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
(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利民村村民高振和2008年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土地337.4晌(5050亩)从事苗木花卉的种植与繁育。经过辛勤耕耘,高振和开办的园林绿化企业在荒地、荒滩上培育、种植了各种绿化树苗。
2009年由于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在利民村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将利民开发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高振和承包的利民村土地上,将高振和的承包地浸
泡,这些污水对高振和承包土地上种植的绿化树苗植物造成了严重侵害,绝大部分树苗被污水泡死,使高振和遭受了经济上的严重损失。而且,近两年来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已经越来越多,又没有正规的污水排放管道排放污水,致使污水多年来全部排放到高振和开发的园林种植地里,使高振和种植的300多万株
园林苗木遭受严重污染,其中60多万株云杉、30多万株小叶丁香、20多万株紫丁香、20多万株堰伏徕木、9万多株塘槭、120多万株柳树已经全部枯死,
仅余下的少部分柳树和云杉也已经枯萎,导致其中的3500亩承包土地无法继续种植经营,给高振和带来巨大财产损失。仅仅这些枯死、泡死的树苗,高振和当初就花费了6500多万元的购买成本,如果没有被污水泡死,目前市场价值至少达3.2亿以上!!
这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使高振和雇佣的园林绿化职工近200多人面临失业,连带家属近千人失去生存保障。
实际损害还远远不只高振和承包的3500亩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据利民村村民调查,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还把邻近高振和承包
地旁边的治水村的土地、裕田村的土地,共计11500多亩土地也全部永久性毁坏,永远无法在土地上从事任何农业种植活动了。
从2009年到2013年,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共计永久性毁坏了15000多亩农用地!
(二)高振和2007年10月15日和2007年12月31日与利民开发区治水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荒地和草原共计3500亩,作为从事花卉苗
木种植的生产基地。在这3500亩土地中,林地面积约1800亩,草原土地面积800亩,鱼池面积约900亩。承包以来,高振和先后投入6200多万元进
行苗木、花卉的种植、繁育与渔业的生产。其中,林地生产投入5600多万元,鱼池投入400多万元,草原投入200多万元。
经过几年的精心种植和培育,大多数苗木即将投放市场销售时,利民开发区管委会突然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征地手续的前提下,就强行占用高振和承包的3500
亩治水村土地,修建北京西路,从事项目开发建设,并于2010年12月25日将高振和3500亩土地上的种植的苗木花卉全部推毁,给高振和经济上造成巨大
损害。
四年多来,高振和一直找呼兰区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解决问题,但呼兰区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一直拒绝解决问题。高振和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很多国家机关投诉和控告,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4月17日,高振和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见附件),请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国《宪法》第
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和《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关于实
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履行法定领导和监督职责,成立事故责任调查机构,对发生在呼兰区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这两起特大违法、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害的事件展开问责调查,对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违法、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人民政府是公民通
过纳税和各级选举建立起来、旨在反映选民的呼声和愿望,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定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作为保护
公民合法权益、领导并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渎职、犯罪行为展开问责和处罚,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小限度。
从2014年4月17日到2014年7月16日,九十天过去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直拒绝对高振和以及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村民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
复,也拒绝查处发生在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永久性毁坏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共计15000亩耕地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
严重违法渎职犯罪行为;拒绝查处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强行霸占呼兰区治水村3500亩土地和摧毁土地上种植的200多万株园林苗木的特大违法犯罪行
为。呼兰区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广大选民认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不履行法定的查处和监督职责的渎职行为了。
众所周知,政府是公民纳税建立起来、旨在履行保护公民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之法定职责的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政府作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公权力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照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准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
责,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或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裕田村、利民村、治水村10000多选民认为,陆昊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我们10000多选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
侵害后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和保护的合法请求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的冷漠态度,这是明显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陆昊领导下
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综上所述,陆昊领导下
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我们广大选民遭受如此大规模侵权后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和保护的呼声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这种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
守的冷漠态度和行政不作为证明:作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的陆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
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三)项(“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
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项(“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
响的”)的规定,陆昊应当立即辞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这一职务。
陆昊省长对哈尔滨市呼兰区裕
强村、裕田村、利民村、治水村10000多选民的合法请求所表现出来的渎职行为,更是证明他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这一领导职务
的资格。我们作为黑龙江省的10000多选民,依法强烈要求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职务。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是由黑龙江省广大选民通过各种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陆昊是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首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
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与我们黑龙江省广大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呼
声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裕田村、利民村、
治水村10000多选民依法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紧急罢免动议,请求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我们10000多选民的呼声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启动罢免程序,及时召开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陆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的特别动议,投票表决我们10000选民提
出的罢免要求。
我们也将把这份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附件送交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内外媒体,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员到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请国内外媒体派记者到我们哈尔滨市,观摩我们这场公民推动我国法治
建设进程的重大实践活动,对我们黑龙江省的这次罢免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罢免动议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10000多选民。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4年7月17日。
罢免活动新闻发言人:高凤芹(联系电话:15244758131)。
陈 森(联系电话:1389583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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