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制社會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我們可以從多個角度分析這個問題。 下面的討論出發的角度比較偏向演化心理學。
從演化心理學的角度,人是自私的動物,又是群居性的動物。 這兩個定義非常簡單,但能演繹出極為複雜的人類行為。 自私和群居並不矛盾。 個體的人並非強如猛虎那樣的動物,群居能大大增強個體的生存率。 所以,雖然有人把人類社會看成弱肉強食的叢林,人和老虎這樣大型食肉動物一大區別是,老虎成年後基本獨居,人成年後仍舊生活在自己的團體之中。
人雖然天生是自私的動物,但由於群居性,人的團體中演化出無私精神利他主義等反自私的精神道德。 這種精神和個體短期自私傾向矛盾,但從長期角度,能更好的保護個人。
因為利他精神或社會道德可能和個人短期利益衝突, 一個人的團體必須能及時“獎勵善行,懲罰惡行”。 一個團體對個人行為反饋越及時越準確,群體道德在個人身上的烙印也就越深。 如果能持續幾百上千年,道德就滲入個人意識的深層,幾乎成為本能的一部分。
從這個意義,氏族對人類道德或無私精神發展意義極其重要。 氏族可以看出一種基於血緣發展的小團體。 因為小,因為成員之接近,氏族對氏族成員行為的反饋即及時又準確,從這個意義,演化心理學稱氏族是人類文化的載體。 人類社會也發展出和血緣無關的各種小團體, 小團體對成員行為的反饋影響小團體中每個人的行為,時間長了,也可以演化出相應的文化。 社區文化,職業團體文化, 等級文化,莊園文化,都可以看成例子。 人類的群體活動方式,祭神,祭祖,集體舞蹈,集體兒童遊戲,集體狩獵都有助發展一種壓制個人自私傾向的群體心理文化和道德。
秦制社會創造了另外一種社會模式。 國家成為容納幾百上千萬人的大容器。 所有能抵制國家行為的小團體都在國家壓力下土崩瓦解。個人從小團體中被“解放”出來,成為國家治理下面的順民。
但是國家和小民距離天上地下,國家依賴少數“官吏”裁決臣民的行為。 這種裁決經常不及時,不公正,好的道德或行為未見得能得到鼓勵,壞人壞事未見得能及時得到懲罰。
好和壞是個相對的概念。在氏族或小團體中,個體相互接觸,有共同利益,所有獎懲都和小團體的共同利益聯繫,而小團體的共同利益和個人的共同利益是緊密相關的。
對於秦制這種國家,好和壞,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的關係就不那麼明顯了。 比如,秦發南方壯丁前往長城服役, 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處於脫節關係。 秦制無法創造出一種足夠普世而公眾的獎懲機制以代替氏族演化出來對個人表現的那種激勵懲罰機制。
秦制下,人之言行漸行漸遠, 國家和個人利益這種疏遠化大概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秦制國家從本質而言,就是一個虛偽的國家。
忠誠信用等美德,實際都是小團體發展演化出來的。 小團體歷史越悠久,其獎懲機制越穩定,個體演化出來的心理素質也就越穩定。 所以,如果說平均而言北歐社會的人傻,北歐部分國家的人有相當高的道德水平。 沒有辦法,他們的祖先時代生活在小團體裡面,無法離開小團體而獨立生活,他們必須“道德”而生存。 他們這種生活方式幾乎沒有被戰爭等外界因素所打斷。
日本封建社會的忠誠,也是幾百年家族和家族穩定關係中間演化出來的。 如果你的家族幾百年一直效忠另外一個家族,有付出有收穫,衡量付出和收穫,衡量背叛或另投家主的代價, “忠誠”就有了一種特別的意義,值得用個體生命去捍衛的意義。
一個人際關係飄忽不定的社會,也許可以培養個體的生存能力,個體厚黑的能力,但勢必也為此付出代價。代價就包括部分美德。
因此,從演化心理學的角度,始皇雖然希望他創造的王朝千代萬代流傳下去,但本質而言,只能是場空夢。 秦制國家本質是培養野心家權術家搖籃,也是發展肆無忌憚盡情享樂文化的肥沃土地。
附
有人推崇商鞅變法提供的那種國家獎懲制度,但忽略其不足。商鞅發明的國家獎勵機制其實只適用少數軍人。商鞅變法的另外一方面是高度的國家壓力。沒有這種壓力,很少人會冒風險去追求一種小概率高報酬的行為。
商鞅變法後一百年,軍隊作戰規模越來越大,商鞅變法提供的激勵機制恐怕早就變形,代之的是殘酷的懲罰機制。長平一戰,“王自之河內,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 秦雖破長平軍,而秦卒死者過半”。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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