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弥斯是希腊神话里面法律和正义女神,在艺术作品里面,她常坐在宙斯的宝座旁,手持天平,称量双方的证词。后来罗马神话里面正义和司法女神,继承这个传统,不仅手持天平和剑,而且经常眼戴眼罩。很明显,在希腊罗马传统中,法律,正义和公平紧密联系在一起。武力需要正义。
中国的法律由来已久,但从一开始讲,也许就缺少希腊罗马神话中正义公正这层意义。战国末年,法家大兴,法家把法律作为统治的一种工具,强调君主天威难测,强调君主意志,强调人性恶。显然,法家的法和希腊罗马神话中的法律南辕北辙。韩非子眼里,法家眼里的法是君主驾驭贪婪个人的一种工具。
为什么呢? 也许法律起源大不一样。众所周之,很多史前社会都有多基于血亲关系的部落阶段。部落需要规则来处理成员的纠纷和产品的分配。越是缺少酋长权势而由长老治理的部落,演化出来的习惯法大概就越强调公平公正。而酋长个人势力越大,演化出来的法就越带有威权和权势的色彩。
我个人觉得,个人化的英雄时代越长,习惯法的力量就越强。而部落演化进部族联盟乃至国家的速度越快,个人意识和个人觉醒就越弱,酋长们,祭司们或君主们就越容易被“神化”。
人类社会可以在石器,铜器和铁器时代演化入国家。生产工具越原始,转入国家群体越大,统治者就越像”神灵“,反过来,个人意识就越强,部落的传统法和平等意识就越强。
欧洲古代社会有一个漫长的英雄时代,直到铁器时代,很多氏族部落依旧没有进入国家阶段,依旧在欧洲大陆游荡。在漫长演化过程,有些部落演化出贵族政体,有些演化出君主政体,有些演化出民主政体。无论如何,大多数城市的规模不大,城市公民有相应的权利,有些还能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政体的领导。
希腊罗马和后来日耳曼社会,传统法,选举,都曾扮演了重要角色。 冰岛11世纪就发展出议会。 因此,希腊罗马正义女神亦是法律女神,要在争议中扮演不偏不倚额的角色也就不奇怪了。
中国远古演化可能大不一样,中国古史里面的大人物如黄帝等往往是大发明家,在生产技术上有极大创造。拜托生产力的飞跃,中国仰韶文化后社会组织可能有个飞跃,人口增长很快,大的部落联盟成为当时大地的主宰,个人意识又未觉醒。大的部落联盟之战,如黄帝炎帝之战,黄帝蚩龙之战决定部落的盛和衰落。胜利者追逐失败者,迅速的扩大自己的地盘。蚩龙和后来的三苗部落,一败再败,从来没有获得翻身的机会。战争大大增强部落联盟领袖和军事领袖的地位。
传说中的尧舜禹还是按传统禅让,而夏禹到夏启又是大变。夏启大概是中国古史里面第一个推翻联盟继承传统,靠武力夺取最高领导权的人物。从这点而言,当时部族联盟中传统的约束力比成吉思汗时代忽里勒台大会的约束力还弱。 对蒙古人而言,成吉思汗功绩极大,但仍旧要通过忽里勒台大会选出他的继承人。
自然,从和传统法抗衡脱颖而出的权力自然不会接受希腊罗马社会手持天平正义女神的形象,也不会有类似的概念。
如果比较希腊罗马传说和中国古代传说,另外一点差别也很明显。希腊罗马传说中有两组神灵互相征战,而神灵,甚至主神都面临自己的宿命,一直在问谁将结束自己的统治。
中国古史缺少如此完整的神话,也缺少如此具有哲学的反思。黄帝和后继的尧舜禹可以说是当时大智慧的完人,但自然力不像希腊神话中拟人化的巨灵,尧舜禹也不具有希腊罗马社会神灵的那种人性,痛苦,胡闹和宿命。
在某种意义,中国思想家从来没有认真提出这样的问题,神灵是否会灭亡,如果他们为恶,又有什么后果?什么力量约束他们的行为?
现代法律强调公平。这个观念来自西方,而和中国古代法律无缘。现在,很多人抱怨中国司法不公平,但中国法律什么时候又以公平做目标? 从根基而言,中国古代法律主要是“统治或专政”的工具,是一种威慑敌人的工具,中国几乎没有私法商法的概念。儒家还多少考虑一点法律的普世意义,但法家从来不真正认为需要考虑抽象的“普世原则”,讨论法律的正义或公平吧,因为惩处并不真正是为了宣扬人性之善,而只是为了“杀鸡给猴看”。
只要司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正义和公平,那么“为嫌疑犯辩护“就多少是件可有可无的东西。
从这点讲,和”西方接轨“后,中国司法在外表上越来越像西方司法,但缺少的是希腊罗马传统以降西方司法的精神。 我们至今没有一个蒙目手持天平的忒弥斯,我们有的还是被看成为伟人的始皇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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