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同性恋合法化的态度
美国最高法院以简单多数票通过了同性恋合法化的问题,很多人视其为美国社会进步的历程碑,我的看法正相反,认为这是一个错误。
必须说明的是,我并不反对同性恋者的自由权利,而只是反对将同性倾向作为社会规范制定下来作为楷模。我没有阅读双方法官们的理由,但我认为这个问题是“秃子头上的虱子”- 明摆着的:它违反了人类生存的自然规律,因此会导致人类毁灭。
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人类的“道德律令”要求人类在制定道德法则时的出发点为,道德的制定标准必须以“人人必须遵守”的普遍性为准则。也就是说,好比制定道德者是“上帝”,他在为人类全体制定行为准则。道德是法律的内在约束,法律是道德外在规范。彼此相辅相成,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则,不可以轻易违背。
同性恋是一种自然倾向,但不是所有的自然倾向必须受到广泛支持。比如,有些动物老了会主动去自杀。有些动物喜欢与其他动物发生性关系,动物之间的乱伦更是比比皆是。如果我们今天将不利于人类生存规律的同性恋合法化,明天我们就会将人类与某种宠物的婚姻合法化,后天,我们就会将人类群交合法化等等,这些都是自然倾向。判断一种行为的合理性并不是“自然倾向”,也不是有这种自然倾向的人是多数还是少数,而应该是看它“是否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符合人类的文明前进的要求”。
用范例的语言就是,人类社会制定的规则都是“相对的相对”,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是“绝对的相对”,或者说,是“客观的”。这些规律并不依照人类的喜欢与否而转移。不是人类必须试图扭转这些客观规律,而是人类必须修改自己的行为去适应这些规律。否则的话,人类必然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就像欧洲中世纪的黑死病一样,这就是“上帝的惩罚”- 它与人类的愿望没有关系,不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愿望,因为规律是客观的。
这就是我不赞成将同性恋作为人类社会基本单位,家庭,存在的理由 - "NOT HEALTHY TO HUMAN CIVILIZATION, 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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