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是政治改革1.2 最后我们来谈《决定》的政治部分。 《决定》与之直接相关的是第八、第十和第十六个部分。分别涉及的是一般政治制度、权力监督体系和党的全面领导。 先说第八部分。 第27条说的是人大制度要与时俱进。具体点说是“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这一条已经行之多年,不过现实中被人大否掉的官方提名还是少之又少。 “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一条也是旧章,需要的就是落实。比如2009年那四万亿的救市投资,都仅由国务院决定,人大常委会都没有召集,不知以后会不会改变。 更精彩一些的是第28条说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 西方的表决民主通常是数个党对同一问题提出数个方案,多数党或多数联盟的方案自然胜出。数个议案之间的内容被综合的机会并不多,因为哪怕是逐条讨论逐条表决,少数派的意见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还是会被逐一否决。表决民主是“胜者通吃”。中国只有一个大党,就一个问题,只有一个方案提出,这个方案就必须概括多方面的意见,涵盖多方面的利益。就像那个唯一的执政党必须代表社会上所有阶层的利益。不能像西方国家的左派政党,代表中下阶层,而右派政党,代表中上阶层。因此,决策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协商就显得更为重要。这也是东方制度比起西方的一个优越性。 《决定》第十部分关于权力监督的部分新意较多。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而不是现在一时似乎看到的运动反腐。这点太重要。那么有些什么新制度呢? 第一是强化对纪委的条条领导,在现行的当地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中,提高上级纪委的领导权数。这大概是从香港新加坡的廉政公署学来的路数。也是明代东西厂锦衣卫的路数。不过也千万不要走太远。 其实,中国现行的制度中对官员的监督机制已经有上级领导、党委、政府、纪检、公检法、人大、政协、信访、官媒和网络舆论的多达十重之多。其中最有力度的当属党管干部和纪检。一切官帽都由党委直接指挥的组织部门授予。党的书记并不直接管钱做事,地位相对超脱,受贿机会较小,相对容易清廉。纪检管摘官帽,当然只管党员干部,而且管耍情妇包二奶等对普通民众比如富商并不犯法的事情。民众对官员身上多一重枷锁倒是真不反感。 第二、好像要对领导干部试行半供给制。要为官员提供“官邸”。相应地,自然是要限制甚至禁止他们拥有私房,尤其是数栋以上的私房。但是高官本人退休之后,本人过世之后之家属,甚或触法下台之后之本人与家属当住何处?他们无权拥有私房之损失当如何合理补偿,这些都需要有可行公允的安排。不过现在的高级官员据说已有烟、茶、酒的高级“特供”。医疗、养老方面的“特供”就更是让人民侧目。以后的改革路向应当是更多地限制而不是增加这类“特供”吧? 关于公众关注多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终于有了一定的交代。《决定》原文的说法是“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这里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来涵盖了财产公开似乎更为周延。比如他的老婆子女孙子女是否在海外定居,就不是仅在财产申报中看得到的。这个试行申报公开的个人有关事项包括哪一些?也太模糊,相信明年就会有一些试点项目出来了。 关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这些制度似乎都还未公诸于众。 这是一件让人头痛的事情。领导和领导的家属,尤其是那些非直系的亲属,也有人权,也有拥有私产,经商致富的权利。大官也是由小官成长起来的。小官那么多,他们的私权似乎也无法限制太多。而当他成为大官以后,以前当小官时拥有的私产,近亲属经营的产业,当如何处理,实在会有许多模棱两可的地方。 比如那个“私募基金”,经常用到的只是通过关系得到的资讯。钱都是私人的,总之绝不是任何类别的公款。很多时候,你真的是很难拿到确切的证据说某人是在“以权谋私”。 但是如果把当官的利益切割太多,太多精英不走官途,那又岂是国家民族之福。这中间也有个度的问题。当然中国当下的问题是官途利益太多,以致拥塞不堪,所以要大幅调高上路标准。 第十六条讲的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59点讲到党管干部。“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区分实施选任制和委任制干部选拔方式,坚决纠正唯票取人、唯分取人等现象……” 重点强调坚持的还是至上而下的选拔制,还专门提到了防止“唯票取人,唯分取人”。明确表示,不走西方那条官员票选之路。对于这个基本干部制度,本人倒是真心支持。中国的高级干部,哪个不是县、市、省、部,一级一级干上来,履历丰富完整。其行政经验,真的不是奥巴马式的火箭干部可比。但这些都不是新东西呀。本人还是建议至少在党内民主一块,还可以多试几步。比如是不是可以把各级党内选举的差额再逐次的放大一些呀? 综合起来,在政治制度方面,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的新东西真的还是相当有限。最大的亮点就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试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注意前者是向上级“报告“,后者应当才是向社会“公开”。 这些改进,真的还是停留在技术层面。新东西实在不太多,只是补苴罅漏。所以我说,这只是政治改革1.2版。 现行的1982年宪法中序言中如下内容依然不是可以讨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这些问题,恐怕还要再等10年以后,才会再议吧。 最后我们用一个比喻来为笔者关于《决定》的几篇文章做一个总结:整篇《决定》的精神或可以这样一个包含四项内容的形象来概括:中国的党和政府作为一个强有力的驭手,驾驭着一匹拥有尽可能 的自由的经济健马,去拖动着一辆尽可能公平的社会车厢,全力奔向那个当今世界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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