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广川书跋》解题
《广川书跋》,(宋)董逌撰。 董逌,约1079~约1140,字彦远。东平(今山东东平)人。靖康末官至司业,迁徽猷阁待制。家富藏书志,依其藏书而撰有《广川藏书志》二十六卷,早佚。今据陈振孙《直斋书录题解》得以考见厓略,乃以其家所藏考其本末而为之论,说及于诸子而止。着有《广川书跋》十卷,所录皆古器款识及汉唐以来碑帖,考证皆极精当。 一函四册。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编号:210/170~1。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登录编号:536363~536366。单鱼尾。版心中部刻书名,下部刻“朱氏槐庐校刊”字样。上下单边,左右双边。上下粗黑口。宽15.5厘米,高23.5厘米。 上海图书馆古籍部收藏此书,索书号为:线普长309604、线普372233-35、线普长323703-894。 书名页题字用隶书:“广川书跋”,落款用行书:“金尔珎题”,有“金氏吉石”私印一枚。有书牌页:“光绪丁亥孟秋,行素草堂藏版”。所收为研究三代青铜器铭文题跋。无器形图,有部分尺寸说明,有简单释文,有少量考证文字,但是说明收藏经纬较详。 林钧《石庐金石书志》卷十三如是评价此书: 康熙中,何屺瞻得吴方山、秦季公、谭公度、钱书宝各家钞本,而以王伯糓本为最佳。经何氏校正,此系张钧衡据何本付雕。比津逮大为改观。其中订正颇多,详见张跋之内。 此书另有津逮秘书本和适园丛书本。 董逌生而颖悟,刻苦务学,博极群书,对书中所述材料,除自藏者外,曾多方求访,石刻则传拓墨本。至其辨真伪、订源流、求旁证,都相当严谨。前四卷记述周、秦钟鼎彝器、权量铭文及《诅楚文》、《峄山铭》等石刻文字,共七十五种,皆详加考辨。董逌博极群书,酷好金石, 董棻《广川书跋序》中言其“前代石刻在远方若溪山穷谷河心水滨者,亦托人传抚墨本”。 关于《广川书跋》一书,林钧《石庐金石书志》卷十三如是评价此书: 康熙中,何屺瞻得吴方山、秦季公、谭公度、钱书宝各家钞本,而以王伯糓本为最佳。经何氏校正,此系张钧衡据何本付雕。比津逮大为改观。其中订正颇多,详见张跋之内。 董逌与黄伯思二人在当时是十分要好的朋友,他们在一起时常交流对殷周青铜器的研究和看法,在《广川书跋》中曾记载这样一段他们二人关于青铜器器名和断代问题之间展开争议的史实: 政和三年,内降宣和殿,《古器图》凡百卷,考论形制甚备。于是馆下以藏古器,别为《书谱》上。校书郎黄伯思以图示余,曰:“《商素敦》者,其高五寸五分,深四寸一分,口径六寸七分,其受八升,重六斤有七两,皆今之权最校也。其制两蜼,首耳下有珥,盖其尾岐出。且曰:‘古敦之存于今者,若《周宰辟父敦》、《肴季敦》、《弁敦》、《牧敦》、《戬敦》、《虢姜敦》,皆有款识。此器特异,疑为商人制也。’” 可见,黄氏从尺寸、重量、容量、款识和形制几个方面入手,对商周铜器进行断代。而董氏则认为: 余考之蜼,寓属其尾岐出,古之宗彝也。自虞舜已然,岂特商邪?于是定为《蜼鼎》。 蜼,一种体形较大的长尾猴,黄黑色,尾长数尺,古语中有所谓“猿蜼昼吟”之说。在青铜器形制上其实也就是属于猴形青铜器。董氏此说显然不很赞同黄氏之论,则董氏已经发现了黄氏在器名和断代问题上存在的缺陷。 他对青铜器定名中朝代名的有无看得很重要。因此,在他的书中凡是涉及到对青铜器的定名,他很少冠以或商或周的朝代名称。但是,他广泛应用了器形和尺寸作为断代的基本准则,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在《广川书跋》一书中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他对《牺尊》的考订。当时,李诫主张把殷周铜牛形的铜器定名为《牺尊》是“于《礼图》考之,不合”。于是,董氏考证说: 古之制《牺尊》如此,后世不得其制。故《礼图》者失之。郑康成曰:“画凤凰尾媻娑”。然今无此器,当礼家录礼器,则依康成为据。昔刘杳号博识,虽知康成为误,犹谓刻木为鸟兽,凿顶及背以出酒。昔魏得《齐大夫子尾送器》,作牺牛形。晋永嘉中曹嶷发齐景公冢,又得二尊,亦为牛象。杳盖未见牺牛分其首受酒,则又吻合如全牛时。受酒受饭则开面出内之,以是为异。杳乃谓“凿顶及背”,误也。康成当汉世,此器尚未出,宜不得考其制。如院正聂崇义,则二器已出,虽未尝见,魏、梁、齐书尽得考之矣。乃画牛负尊,何其愈陋也。今世此器多见礼器故可知。或曰:“杳谓以木为之,何也?”余谓:“古者,亦以木为尊,故沟中断木,以为牺尊,知其有据。木久则坏,世不复传,今人见者,皆赤金也,谓‘古不得以木为尊’,是待目见而后信者,可与论礼制哉!” 董氏的观点十分准确而科学,这成为以青铜器形制考证青铜器朝代及其真伪的重要依据。他和黄氏二人都是宋代青铜器断代学说的杰出先驱! 董卣是宋代对于器形、器名问题研究最多、成就最大的学者。 如,他对匧、尊、罍、甗、匜、盉、铺等铜器名称的考订,我们在前面的《器名用语》一章中已经进行了说明。虽然有些定名是错误的,如:该书在《伯考父簋铭》考证中主张:“古以敦、琏、瑚、簋为同物。汉儒考定皆黍,稷器也。前世礼官谓簠、簋以铜而后世以木者,非也”。显然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但是,丝毫不能掩盖他的学术贡献。如,他至少已经注意到了器形大小和器名的关系:“盖彝、卣、罍,器也。卣,中尊也。然则罍大尊可知也”。再如,他也注意到了铜器的随时代而发展的情况:“古甗皆有盖、有柇。其下可爨上可羃,以为烝尘者也。许慎言后改为甑。甑、甗形相类,不可变为一物,特后世甗废而甑独存也”。甚至他也批判了自许慎以来的一些错误见解:“昔许慎以盉为调味器。顾野王直以盉为味,陆法言以盉为调五味镬。盖自《周官》、《仪礼》窜失本文后,俗袭误,莫知所本也。今考于书则以镬为镌,而以镌为瓽,瓽为器。盆之大者盌,则小于盆而同制矣。则盉不可谓镬”。这些是他远远高于他人的地方。 董逌已经注意到了铜器与礼制之间的内在联系,他在考证铭文中处处以器形、礼制为依据,显示了在当时独特的见解和学术价值。如,在《仲作辛鼎铭》的考证中,他就主张: 伯仲之叙,别长少。自尧舜以至三代尽然,惟著称则异。夏商不待年五十,凡长则称伯,次则称仲。周人必待五十而后称伯仲,此其制也。《仲作辛鼎》,其可考者以名知之,辛壬丁甲惟殷为叙,而伯不配甫者,亦殷道也。《礼纬》曰:“质家称仲,文家称叔”,又益知其说信然。 董氏在器名的判断上,也颇有独到之处。如,在该书卷一中将罍称之为“罍尊”,是因为“盖彝、卣罍,器也。卣,中尊也。然则罍大尊可知也”。 在对器名的判定上,董氏也以礼制为说。如,在对《牺尊》的考证上,他主张: 李诫出古铜牛以示,曰:“此谓牺尊,于《礼图》考之,不合。”余谓:“古之制,牺尊如此,后世不得其制,故《礼图》者失之。”郑康成曰:“画凤尾媻娑”,然今无此器,当礼家录礼器则依康成为据。昔刘杳号博识,虽知康成为误,犹谓刻木为鸟兽,凿顶及背,以出酒。昔者,魏得齐大夫尾送女器,作牺牛形。晋永嘉中,曹嶷发齐景公冢,又得二尊,亦作牛象。杳盖未尝见牺牛分其首受酒则又吻合如全牛时。受酒受饭则开面出内之。以是为异。杳乃谓“凿顶及背误也”。康成当汉世,此器未出,宜不得考其制。如院正聂崇义,则二器已出,虽未尝见,魏、晋、梁、齐书尽得考之矣,乃画牛负尊,何其愈陋也。今世此器多见礼器,故可知。 李诫之说与董氏之说的异同,皆本礼制。但是,董氏则能考证礼制之源,尤为难能可贵。而且,他还上溯汉魏史料中对《牺尊》出土的相关记载,更使考证真实可信。 董氏在考证前多表明铜器尺寸。如,对《商觚》考证中,他首先阐述: 秘阁有觚二,其一高七寸七分,深五寸一分,口径四寸五分,受一升。其二高七寸,深五寸三分,受九合。 然后,他利用铜器尺寸实现对铜器种类的考证: 其制无四廉,朴素不文,或定以为商觚。古量比今才及三之一,则其受一升当古之三升,不得为觚也。 对于铭文中出现的“十有四月”的问题,他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解释: 十四月者,蔡君谟尝疑之。此盖自王之即位通数其月尔。或谓周之十四月为夏之二月。《元苞》曰:“夏以十三月为正”,故《管子》有“十三月令人之鲁”、“二十四月鲁梁之民归齐”、“二十八月莱吕之君请复”之语。如此,自是古人书时不必月嗣,君未改年以月数计之。 董氏的《广川书跋》和欧阳氏的《六一题跋》的出现,以题跋的形式开启了后代考证铭文的著述体例。这和当时其他著作只热衷于对铭文进行解释的现象,已经有了明显地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