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只要一有人提到民主制度,所有人腦子裡同時出現的一個詞是:“少數服從多數”。你說不是的,他就跟你急。為這事,萬維網還有人還爭得不可開交。山哥轉貼了創造民主的蘇格拉底反被民主處死的帖子,證明民主不好,到頭來反而殺好人。Newjoy跟貼反對說那不是民主,或者說是民主剛開頭摸索的階段,真正的民主不是這樣的。結果好幾個大V包括魚粥華山都出來跟他急,使勁想壓住他。另一位名博敬丘,出於好心想調和左右陣營,寫了一篇文章說,左右本是一家人,和夫妻公婆一樣,吵歸吵,吵完了還是思念對方。沒想到稀泥沒和成,自己倒陷進泥潭裡,被左右齊攻,不得已只好住口不發聲。
看到上述這一切,有人會說,沒錯吧,中國人就沒有搞民主的素質。還有人會幸災樂禍,說民主不就是一團糟嗎?正是這樣。幸好我沒有摻和進去,在邊上讀了幾篇很有意思的文章,讀到的文章把這些疑團全解開了。文章談的是一本老書:《羅伯特議事規則》。這是一本美國開國元勛羅伯特將軍寫的民主使用手冊,把民主從理想變成現實,完成了蘇格拉底的遺願。現在把主要內容記下來與各位分享。
《Robert's Rules of Order》(羅伯特議事規則)是一本工具書。作者Henry
Martyn Robert將軍曾在軍隊主管工程,他從自己的切身經驗中意識到,凡開會辯論議事做決策,必須要有一套程序,也就是議事規則。因為他看到太多的吵架,各唱各的調,各走各的步,除了混亂一事無成。可見他那個時代,美國人的民主素質也不高。幸好美國人不因為亂,就主張再造一個皇帝。在軍旅生涯中,羅伯特利用閒余時間,一點一滴從歷史文獻和美國開國的各種會議實踐中查找資料和案例,歸納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議事程序,或者也可以說決策程序。Rule
of Order,翻譯過來更有決策規則的含義。不過已經被人翻譯成議事規則,也只好這樣。規則里的細目非常詳細,細緻到,規定會議上每人發言的相同長度;主持人必須中立,且沒有發言權;發言者不准面對辯論對手,只准面向主持人;發言內容只限於主題,不得涉及個人隱私;不准支持或反對某人,只許緊繞支持或反對某一個觀點,等等。
羅伯特的嫡孫HENRY M. ROBERT III在一次演講中說,這本1876年出版只賣25美分的口袋小冊子,經過家族幾代人的增訂編輯,到了本世紀初已有704頁,讓一般人見之生畏。不過最新出版的縮減修訂本,內容更加簡明扼要。我發現,這本書的指導對象,上至美國和加拿大政府議會,各州,省,市縣政府議會,下到公司實體,各類民間社團組織,甚至大學和高中的學生會。 說的誇張一點,簡直是一本民主的聖經。
貫穿全書的一個宗旨,非常簡單,這就是,給每個參與決策的人同等權利。不容許一個特權者高高在上,獨斷專行,也不容許一個心懷叵測的人悄悄搞小動作,陰謀破壞。說穿了,民主的含義就是同等權利,而不是少數服從多數。當開始投票的時候,早已經讓所有少數人的觀點都公開大聲地說出來,得到全體參與人的淘汰思考和利弊權衡。投票僅僅是深思熟慮的最後一個動作,不是全部和唯一的動作。在實踐上,與其說化無窮精力去教育人民,改造人的思想,提高人的素質,並且基本上不可能達到這個目標,不如像羅伯特做的那樣,把規則明朗化簡單化,哪怕沒有文化或素質很低的人也能理解,經過簡單培訓也能做到。這樣,在短短幾周幾個月幾年內,就能實現民主。實現民主的目的不是為了誰掌權,而是為了在無論誰掌權的情況下,決策都不犯愚蠢和致命的錯誤。這本書最終告訴人們的是,多數人如何保護少數人的權利。
由於篇幅有限,就不一一介紹該書的具體內容了。好在有個中國學者袁天鵬,已經先見之明地翻譯了全書,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查看。有人這樣介紹袁天鵬:議事規則專家,“羅伯特議事規則”中國化推廣的開創者,美國議事專家協會(NAP)首位中國會員,北京大學國際EMBA客座講師,廣東順德決策諮詢制度特邀顧問,譯著第10版《羅伯特議事規則》,2012年4月出版《可操作的民主——羅伯特議事規則下鄉全紀錄》(與寇延丁合著)。
提起袁天鵬,我還想介紹兩個他的觀點,說明為什麼要制定程序。下面是他接受南方報系採訪的原話。
……在中國,一個領導振臂一揮,我們就往這個方向大踏步的前進,可能走很遠了以後發現走錯了,又換了一個領導說我們往另外一個方向,又振臂一揮,我們又大踏步前進,又走了很遠,然後發現這樣走也是有問題的,但是積重難返,調整起來非常難。他們(美國)始終在一個範圍內抖動,波動範圍很小,可能今天這樣,明天那樣,但是總是有一個程序在這兒告訴你是怎麼來引起這個波動的,不是一個人想怎麼波動就怎麼波動,是一套程序博弈出來的波動。所以,從長遠上來看,這個可能更有效。微觀看你覺得今天被這個人拉着這麼走,明天被那個人拉着那麼走,好像沒有方向,但是從長遠來看是一種很清晰的方向。我們卻是,每一時刻都很清晰某個方向,就一個方向,長遠一看跑偏得一塌糊塗,無法糾正。
……這就是我們搞自治的困境,你放權給人民,人民不會搞,搞出走樣的東西。你不能簡單認為,我讓人民自治了,人民就一定自治得很好,應該說自治不好的概率要遠高於好的概率。但是,當我們這麼說的時候要理清楚之所以現在是這個樣子,是因為我們自治的能力、自治的意識長期被扭曲、被壓制了,人們對自治是長期沒信心的。所以我們應該可以說自治和民主素養是天生的,如果你沒有壓制它的話,如果你在一個很順暢的環境裡,它會自然地生長到一個比較正確的位置上,但是如果它被壓制了,被扭曲了,被抹煞了,然後突然間讓他們自治,他們就做不好了。
不知道我的介紹能不能使一見民主就反胃的朋友多一個思路?
參考書籍(來自維基百科):
議事程序準則《The Standard Code of Parliamentary Procedure》
狄密特議事法規與程序手冊《Demeter'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 and
Procedure》
瑞迪克程序規則《Riddick's Rules of Procedure》
《梅森立法程序準則》
厄斯金·梅:議會慣例《Erskine May: Parliamentary Practice》
布魯諾議事規則《Bourinot's Rules of Order》
博善議事規則與術語《Beauchesne's Parliamentary Rules and Forms》
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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