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的小悦悦没有浙江的小依依的好运,已于前日抛弃了还是蓓蕾的生命。但大家的痛心与思考并没有因此而停止。这个的故事深深地刺痛了我的心,如同刺痛了全国绝大多数人的良知。大家都在想,为什么今天的“中华民族到了最缺德的时候”。我们又如何可能尽速地振衰起敝?
有人呼吁制定相关法律,把“见死不救,见危不助”入罪。又有人认为,法律管不了道德,法律只能禁止为非,不能鼓励善行。认为不违法就是合法公民。不能强迫人去行善。
但是为了应付这个“最缺德的时候”,我觉得法律的武器实在是不应当缺位。因为它可以立竿见影,比让全民涵养道德可快速得多。
按照我的习惯,凡事都想寻找一个中庸之道。比如我认为,鼓励见义勇为的法律,当然可以立。只要考虑尽可能地周延,也可以正作用极大而并没有太多的副作用。
我先主张几个立法的意图。
第一,对法定的救助义务,要尽可能地容易,起码。只有这些最起码的救助都不做,才可以以入罪。罚则也不要太重,以免法不责众。
第二,要让施救者尽可能地免除因施救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
第三,要以对见义勇为者给予足够的精神与物质保障和奖励。
以下黑体字是我提议的立法内容:
为维护全体公众的利益,特制订如下“好撒玛利亚人法”:
一、在有人遭遇生命危险之际,在现场附近之成年人(以下涉及施救者都以成年人为限)有最低限度的(打110,120电话)报警呼救之法定义务。如现场人数众多,则离遭遇危险者最近之人,首先承担此项报警呼救义务。不履行此项法定义务者,处以七天以下拘留处罚,或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该项罚金收入,全部交由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用作鼓励善行之经费。
二、在不使自身和他人陷于危险,并且简单易行的前提下,下列进一步救助措施亦为法定:把因任何原因倒卧于机动车通行道路者带离或拖离危险区域,在路旁安全处向驶来车辆挥手示警,把跌于沟渠的儿童用手牵出,或其它类似情形。无正当理由,对类似简单但有效的救助措施不作为者,亦处于七天以下拘留,或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
三、更进一步的救助行为,非为法定义务,但国家给予鼓励。为此特作如下进一步规定:
甲:如果在后续的非法定的施救行为中,非故意,非有酬的不当动作导致意外伤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乙:救助者如果被受助者反告,反告者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若提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以同种分量反坐。比如受助者要指控救助者的交通肇事用车撞伤了他,如果不能证实,就要以无据指控的罪名承担交通肇事的刑责,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救助方无需提供证据自证清白。
丙: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鼓励,尤其是精神鼓励。有重大社会意义或物质价值的见义勇为行为,国家应出面奖励。也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出面奖励。金钱物质奖励,受奖者可免于所得税。企业出资奖励善行,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国家鼓励受奖者合法享用奖金奖品,其它方面,不得施加应将其(部分)捐出的压力。
丁:见义勇为行为中,如导致救助者伤残,国家要一力提供终身经济保障。由国家民政部拨出专项资金确保此项实施。
戊:见义勇为行为中,如导致救助者死亡,国家应追认其为烈士,并由民政部提供优厚抚恤金与死者家属和亲人,只要有可能,就要在死者牺牲地点附近或家乡,树碑勒文纪念,以示追忆,以彰德风。
请大家集思广益。看看能不能把这个法律草案,设计得更加周延而没有漏洞。然后我们把它提交到明年春天的人大会议上去。
古话说,“治乱世,用重典。” 当今的中国,号称盛世,我以为只是初初的开端。但在道德环境方面,真的只能称乱世。自然有时就不得不用重典,矫枉过正也在所不惜。
那个已经记不住名字的诬告救助者的老太,犯下的过失,实在与搞得全中国的红十字会都破产的郭美美有一拼。
这次那个拾荒老太,就应当想出办法,让她接受无法拒绝的重奖。比如,为她提供工作,为她家建房。这一方面是感谢她为全体中国人保留了最起码的一点颜面。也是为了鼓励以后的中国人勇敢站出来做好事。
那18个不见良心的过客,都应当把他们的个人资料人肉出来,就算负不上刑责,也要让他们在道德舆论审判台上亮足够的像。
我在法国居住近三十年,自己或家人也曾在公共场所摔倒过,看见别人摔倒也有很多次。当然都是马上得到旁边人的援手。反咬诬告实在匪夷所思。如果事态不能自行收拾,自会有人打电话,叫来消防队员,紧急施救后由消防车送医。送医后,首先是得到一切必要的救治。有没有买医疗保险,那一定是后话。如果出现没有投保的巨额账单,那一定是国家牵口袋。
记得有一次看见从楼上摔下一只猫,卧地不起。也一样有人打电话叫来消防队员,然后由消防队员用小小的专用担架抬走送医。
2003年,孙志刚事件出后,废除了一个《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恶法。这次的小悦悦事件,我希望能导致一个良法的建立。
这样立法,当然只是治标。但病急之下,可不是只能先治标。治本的事,说来话长,让能力更强的人士来谈吧。
注释:《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国和加拿大,是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擔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勵旁觀者對伤、病人士施以幫助。该法律的名称来源于《圣经》中耶稣所做的好撒马利亚人的著名比喻。《圣经·路加福音》十章25至37節耶稣基督讲的寓言: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曾經有犹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过,但不闻不问。惟有一个撒瑪利亞人路过,不顾隔阂,动了慈心照应他,在需要离开时自己出金錢把犹太人送进旅店的故事。所以被称为好撒馬利亞人。 附录:外国类似法律 美国:不打“911”算疏忽罪
美国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处50万法郎罚金。”
新加坡:被救反污蔑他人者要赔偿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