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小結你的文章。 第一段,重複了對方的問題。『既然我命里早就註定好了我年輕時要造的種種惡業,那麼我為什麼還要為這些惡業負責?不都是因果嗎?既然都是因果,那行善有什麼用?』 第二段,因果之間還有一個緣。決定果出現的時間。 第三段,人生寶貴,因為我們有機會行善。 第四段,行惡結惡緣。 第五段,行善結善緣。 第六段,善緣生善,惡緣生惡。 第七段,省略。 你表達的是佛教的基本道理。很好和很對。此人的問題有兩個,你對第二個問題提供了一般性建議。和就是行善結善緣,善緣生善。但是沒有回答第一個問題。 先分析一下此人的問題,問題有兩個。第一,既然造惡已經是因果決定,造惡者為什麼要對惡業負責。第二個問題,既然造惡者必然受到惡報,行善有什麼用?注意這個問題是第一個問題的延續。所以回答第一個問題才是關鍵。 尼羅河認為,此人的問題有一個主體分別的問題。某甲造惡,惡因得到惡果,這個惡果的承受者是造惡因的人某甲自己。簡而言之就是自作自受。這是一定的。但是,問題中的造惡者是某乙而非某甲。也就是說某甲所得惡報,是某乙對某甲主動施害(這個某乙也可能就是某甲過去造惡的受害者)。問題就是,既然某乙造惡(對某甲施害)是某甲應得果報,為什麼某乙還要對自己的惡業負責。 這個問題尼羅河已經回答過了。只是某些人以貢高自重,根本就不屑於認真思考尼羅河的觀點。 張三前世造業欠了李四一命。張三一定要受到報應,這個報應可以是被李四殺掉,也可以是救李一命。所以不能以為前世有因就說李四殺張三一定是正當的。更重要的是行為動機。如果李四無意致張三死命,對張三是償命,對李四僅僅是意外過失。但是如果張三故意殺人。甚至為了掩蓋自己故意殺人的罪行而對追查張三死因的人痛下毒手。那麼張三的債是還清了。李四又欠下一筆重債。 李四,也就是某乙的為什麼會受業報,這個業報並不是張三回過頭來復仇,而是“業感如是”。尼羅河的解釋在《地藏經》如來真意考這篇文章中已經論述過了。這個業是記錄在阿賴耶識中造業者自己在造惡過程中所有的身口意,也就是動機行為語言和他自己的現場感受。幾十年過去之後,他自己也許忘了,也許記得。但是他的阿賴耶識是一定保存有全真記錄的。這就是為什麼造業者必須對自己的惡業負責的真正原因。 知道這個道理,第二個問題就好回答了。前提是,善惡不能抵消,造惡業者一定要受業報,不論他後來作了多少善事。但是他在受過業報之後,善一定有善緣,善緣一定能生善。這一點,琵弗同學說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