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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解義慧劍的理解 7 2020-11-18 18:40:21

7. 比量證成理

註:之前講了現量證成理,現在接着講比量證成理。老規矩,藍色為索達吉堪布原文或者頌詞原文,或譯文,黑色為自己分別念所理解。

 

比量證成理的本體—--心

1.  以何心比量:Verse 29, 30,31,32

取境義共相,混合名能知,

是有分別識,圓行異名言。

不諳名言士,心現義共相,

依可混名念,於境行取捨。

若無分別識,破立名言無,

故比量學處,誰亦無法示。

分別衡量證,尋後等隱事,

分別比量無,皆成如嬰兒。

 

[29]

Perceiving objects’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And associating them with names so as to know the real objects,

This is conceptual mind,

With which one can perfectly utilize various names and expressions.

[30]

To those who are not familiar with names and expressions,

The objects’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can still appear to

their minds.

Depending on a mind that is capable of associating them with names,

They thus adopt or abandon such objects.

[31]

Without a conceptual mind,

There could be no conventions for refutation or establishment.

Therefore, inference and principles,

Could not be demonstrated to anyone.

[32]

Conceptual mind can evaluate, determine, and look for,

Non-evident things such as those yet to occur.

Without this ability to infer things conceptually,

One would become like newborn infants.

 

Verse 29: 名言包括心名用三者:心是分別念,分別事物。名即事物之名稱。用即事物之功用/作用。我們平時對名言的取捨全部都是用心名用三者來進行的。看到一個瓶子,我們的分別念知道這是瓶子,會用“瓶子”這一名稱來稱呼它,瓶子的作用就是裝東西用的。依這種分別念來取境,也就是以自相、共相混合一起的方式來進行取捨,這在世間非常合理。人們經常涉及到的取捨、破立等,全部是通過這樣一種名言來進行操作的。

 

自相與共相的名詞解釋:(佛學大辭典)諸法有自共二相,局於自體之相曰自相,通於他之相曰共相。例如五蘊中五蘊各事,是自相也。空無我等之理,生住異滅等之相,是共相也。乃至於青色有多事體,其一一事體,是自相也。如華之青,果之青,乃至金之青,衣之青,自他共通之青,是共相也。

義共相是共相之一種,屬於思維過程中之增益部分,即心中現起的外境形象。簡言之就是提到瓶子的時候腦袋中所出現抽象之瓶。此抽象之瓶並非桌子上那個玻璃的或者陶瓷的實體的瓶子。

 

Verse 30

以名言和自己心裡的總相這兩者混合一起或者自相和共相混合一起而取捨,以這種方法來取捨是很重要的。即使是嬰兒不懂名稱之類的概念,但這種分別念也是有的,給他吃奶吃糖他會高高興興的去吃。動物遇到威脅的時候(比如車子,它並不管那叫做車子)仍然知道躲避。

 

Verse 31:

如果沒有這樣的分別念,世間的各種事物就無法區分取捨。這樣一來因明的比量推理,還有聲明學、醫學以及邏輯學方面的學處包括戒律裡面的學處都沒辦法成立。為什麼呢?戒律裡面經常講一些公案,講到一些造罪業的公案的時候我們膽戰心驚很害怕,心裡想:以後不能造惡業;講行持善法的一些公案的時候,我們心裡想:這樣的善法很有功德,一定要去做。其實這些都是以分別念來進行推斷的,如果分別念全部都沒有的話,那麼世間就變成一片荒謬、迷茫的狀態。所以分別念全部都沒有的話,一切的學處都沒辦法安立,一切的推理沒辦法進行,對一切比較隱藏的事大家都沒辦法推測。

 

Verse 32。。。。。。如果這些分別念都沒有,那比量也沒有。如果比量也沒有、分別念也沒有,那我們就會像剛剛生下來的嬰兒一樣什麼都不知道。

 

比量證成理的本體—--因 (依何因比量)

Verse 33,34,35

依何能知何,即因彼宗法,

同品異品遍,三相全無誤。

現量所抉擇,因中能推測,

個別隱蔽分,依系證所立,

果因自性因,不得相違得,

             破所破不得,如是歸三因。

 

這3個偈頌詞句上的解釋:通過比量從一個事物推出另一個事物,就是通過宗法(下面解釋),同品周遍,異品周遍這三相來推理。三相全部成立,那麼推理出來的比量(結論)就成立。比量依靠現量作為基礎。依靠現量所抉擇的因推理(即比量),我們一定能知道一些現量根本見不到的隱蔽事物。比如前後世。因明鼻祖法稱法師將三相正因分為三類:“謂不可得比量因,自性比量因,及果比量因”,簡稱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因。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因。一一解釋如下:

1,     不可得因:比如說某處有個瓶子。條件都具足的話眼睛看見瓶子是現量所見。但是條件具足的時候眼睛沒有見到瓶子,那是比量,而不是現量所見了,因為見到“無瓶”這個事實,其實是推理出來的。因緣具足了,沒有見到瓶子,所以我們說,此處無瓶。這個就是比量之不可得因。

2,     果因:現量見到了結果,所以比量推測出原因。例子:遠處有火,見到了煙(煙是火所產生的結果)的原因。

3,     自性因:自性如是。比如說,隔壁家有狗,因為他家有一隻貴賓犬。貴賓犬為狗之一種,自性狗。

從遮破的角度來講,有本體不可得因和相違可得因兩種。當然這兩種遮破因可以包括在不可得因當中(這在《量理寶藏論》中已經講了),也就是說不可得因分這兩種。其實這兩種都是遮破所破的因。本來這個東西只要在前面存在就可以見到,但沒有見到,所以不存在,這是以本體不可得因來遮破的。比如:“我前面不可能有瓶子,因為我沒有現見之故。”本體不可得因就是用這種方式來進行遮破。還有,“我前面不可能有強大的冷觸,因為強烈的熱觸存在之故。”以這種方式來遮破相違的法。

 

把因明的一些基本概念也在這裡交代一下:

三支比量由宗,因,喻三支組成。

宗:所要證成的觀點,包括宗法 --所要談論的事物(對象), 和所立—給出某個宗法的屬性,即我們所要證明的東西。比如下面這個例子裡面宗法指“母親”,所立為“在附近”,立宗就是“母親在附近”。

因:理由,推論的理由,原因

喻:實例。舉出一個比喻、一個例子,這個比喻或者例子同時具足觀點的屬性,也具足理由的屬性。

 

下面給出了一個三相推理的例子:

http://www.wybuddhist.com/fjyj_s.asp?ID=1964

“現量在上面已經有所介紹,就是我們直接感知的無欺事物。那麼比量是什麼呢?它是非現量得到的正確判斷,是一種推理。不能直接感知一些事物時就通過比量來了知。舉個例子,孩童現量看到父母和聽到他們的聲音,之後產生了一個推理:“只要聽到父母的真實聲音,父母就在附近”。此處,聽到聲音時,未必要看到父母,但是卻可以推知父母在附近,這就是一種比量。若用三相推理論式來寫就是:母親(有法),在附近(立宗),聽到母親真實聲音之故(因),昨天聽到母親聲音時,母親就在附近(比喻)。簡而言之,孩童要有現量了知聽到母親的聲音時母親在附近的前例,這就是三相推理的第一相:宗法(有法+立宗)在因上成立。沒有這樣的前提,這種比量是建立不起來的。當然,要確定這是正確的推理,孩童必定會做其他的觀察,其中,他會觀察是否每次聽到母親聲音時(因)母親就一定在附近(立宗),這就是第二相同品遍的觀察。第三相異品遍的觀察,每次母親不在附近時(立宗)就必定聽不到她的真實聲音(因)。這些觀察智慧,就是《解義慧劍》中說的依靠三相推理可以推出某些隱蔽的事物:“依何能知何,即因彼宗法,同品異品遍,三相全無誤。現量所抉擇,因中能推測,個別隱蔽分。”在因明中,我們看不到的前世,也是可以用推理抉擇它的存在的。”

 

進一步解釋:http://www.iwantech.org/archives/936

三相,正確推理所應具備的三個條件。我們擺出了自己的觀點、理由、比喻之後,我如何去判斷這個推理、這個論式他是否可以成立?需要以下三個條件來做判斷:

遍是宗法性,簡稱:宗法,這是因明論典當中的一個標準稱呼。

同品遍有性,簡稱:同品遍。

異品遍無性,簡稱:異品遍。

三相,指的就是三種觀察方法,或者三個條件。一個推理,他具足三個條件,那麼他就是一個在邏輯上能夠自洽的、能夠成立的一個推理。

宗法,在有法(基礎對象)之上,因(理由)的屬性存在,或者成立。也就是說在這個討論的基礎對象上面,論證的理由確實存在。

三相推理的一個例子:

這一杯水很燙,因為溫度超過了 70 度,如那一杯剛燒開的水。

假設我們面前有一杯水,我們用溫度計去衡量發現它的溫度確實超過 70 度,那麼我們就可以分析宗法這個條件,

這杯水,是基礎對象,

溫度超過 70 度,是理由,

通過溫計測量,這杯水確實超過了 70 度,那就證明超過 70 度的這個屬性,

在這杯水的這個對象上是存在的,我們就可以說宗法具足。

假設說是一杯涼水,我們放一個溫度計量出就只有 20 度,那麼他沒有超過70 度,我們就可以說超過 70 度這個屬性、這個特徵在這個對象這杯水的上面並不成立,所以說宗法不具足。

所以宗法是分析這個推理是否成立的第一個條件。

同品遍,因(理由)如果成立,所立必定成立。也就是說這個理由成立,那麼我們這個觀點必然會成立,理由和觀點之間具有某種必然聯繫。

舉例:

這杯水很燙,因為溫度超過了 70 度,如那一杯剛燒開的水。

我們來看,這個理由是溫度超過了 70 度,這個觀點是很燙。分析這兩點之間有沒有必然關聯。我們可以假設:凡是溫度超過 70 度都很燙,這個是可以成立的。因為作為人類,不管是水也好,空氣也好,還是其他物質,只要它的溫度超過 70 度,我們用身體表皮去接觸的時候會感覺到很燙,甚至會被燙傷,所以這是成立的。我們就可以說同品周遍。周遍就是普遍的意思,他遍滿於這些

屬性當中,沒有例外。這是同品遍。

異品遍:所立如果不成立,因(理由)必定不成立。與同品遍剛好相反,觀察方式是反轉。

舉例:

這杯水很燙,因為溫度超過了 70 度,如那一杯剛燒開的水。

我們這個所立是很燙,如果這個觀點不成立的話,凡是非“很燙”的,我們前面加一個“非”或者“不是很燙”。再觀察在這個前提之下,溫度超過了70 度它是否也能夠同時不成立?我們可以這樣說,凡是並不燙、非“很燙”的東西,它的溫度都沒有超過 70 度。比如說 20 度的一杯水,30 度的一杯水,這些水都不算很燙,那麼它的溫度都沒有超過 70 度。所以我們就可以說異品周遍,反過來觀察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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