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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的孤独  
虽然糊涂在世,但是有时觉得有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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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没有合法性 何来依法治国? 2014-10-01 12:25:09

“依法治国”是个很美好的描述,所有的统治者都喜欢宣称自己是依法治国的。只有毛泽东那时说自己是无法无天,我认为他是发疯,或者说是全中国广大奴才们无限造神的结果,让他自不量力狂妄到可以随意愚弄百姓和他的部下。我要提出的一个观点是没有合法性,何来依法治国?有人说中共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就是合法性的依据。姑且不说暴力革命夺取政权过程中那些欺骗,卑鄙,甚至有些丧尽天良的手段,如果坚持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就是合法性的依据的话, 那么就该理直气壮表明,这样的政权所依的法是暴力革命的法, 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暴力革命。说什么为了人民,让人民当家作主,既可笑,又是欺骗,甚至欺骗自己。 何不表明自己还是革命党,执政65年后还是很怕自己因为没有合法性被赶下台。怕外国势力的干涉也是担心自己没合法性。从来没看到一个政权如此,这般的担心自己的合法性,怕被赶下台!


现代文明的特征之一就是统治者的权力来至于公民的民主选票,所达到的是相匹配的合法性,那样才有可能依法治国。我认为中国不是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对中国老百姓来说,即便有5千年的历史,如果不能成为一个拥有现代政治文明生活方式的现代人,悠久的历史只会让统治者用来遮丑和为其缺乏合法性而服务。


中国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合法性问题。中共怕让百姓自由选举,源于其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运用太多欺骗,卑鄙,甚至有些丧尽天良的手段。就好比一个土匪,他做的事他自己心里是很清楚的。暴力抢来的东西怎么能是合法的呢?以前说几千万人的鲜血换来的江山,要几千万人人头来换。这其中的逻辑很清晰,那几千万人的鲜血就是他们的合法性。这样的统治者所推崇的“依法治国”又会是个什么东东呢?说香港占中是“非法”,表明的也是同样的逻辑。对习近平依法治国有期待和看好的人,千万不要犯这个简单的逻辑错误,否则您们也是在为其遮丑和为其缺乏合法性而提供服务,就像他们口口声声,反反复复唠叨着孔子和5千年文明那样,烦不烦?

浏览(2621) (0) 评论(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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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远方的孤独 留言时间:2014-10-08 13:42:16
谢谢Underscore博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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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Underscore 留言时间:2014-10-08 06:31:48
9484绕来绕去就是想说靠武力和谎言夺取政权,靠枪杆子维持的政府是合法政府。别扯美国。既然视美国为敌,就别处处以美国为准绳。说说这样的政府合法的根基在哪里,何为合法,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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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FTS 留言时间:2014-10-06 10:25:18
远方博
9484朋友

觉得你们的讨论都很理性,一直在思考你们双方的论点。出来也跟个贴,说的不对请批评。看看有没有可能把你们观点给统一起来。我是既同意和支持博主的说法,也觉得9484的论点从哲学或者理论上来说是有道理的(给我新开了一扇窗,抱歉原来我也不认同)。我想没有人会说牛顿和爱因斯坦谁对谁错,是不是?牛顿力学适用于常态世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涉及在极限状态下的情况。实用于常态情况的一般是现实中我们可以触知的,极限状态下的情况是理论上的,一般是我们不可触知的,但是的的确确存在着。当你知道光速不可叠加的时候,你绝不会用来攻击牛顿定律不成立,是不是?所以,有关‘合法性’的问题,因为我们生活处在常态状态下,所以博主的说法实用或者说基本实用;我们同时也可以思考,在里面确实有一些我们可以考虑到的理论“瑕疵”,属于极端情况或者是极不可能发生的情况。这样些微有点影响下“合法性”的结论,但是在我们的世界里又有多少是绝对的‘真理’呢?更何况,在有合法性外衣的条件下,不依法治国例子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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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imsc 留言时间:2014-10-06 00:16:23
赞同远方博的说法!剥夺人民说话权选举权的政权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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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wjoy 留言时间:2014-10-05 20:02:45
9484的谐音就是“就是不是”,看来天生除了不顾一切、不计是非的狡辩,啥也不会了。

你所谓的“美国政治制度不容改变”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无论美国宪法还是其他法律,强调的根本政治就是民主、自由、法治,既然这已经为历史证明是人民所想要、需要且必要的,为何人民要会改变它?难道要放弃这些符合人性要求的基本权利,去拥抱独裁、暴政、假普选么?就算人民要做这样的昏聩事,也可以通过推动立法或修改法律来解决,你凭什么说“不容改变”?就因为像你这样拥护集权暴政的角色声音和代表性不够,感到很受挫败么?

至于你说的“美国1940年制定的史密斯法案第2条规定:“意图颠覆、破坏联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发行、编辑、出版、公布、出售、公开展示颠覆、破坏联邦政府的必要性、适宜性的书写品或印刷品”,都是被禁止的。这项法律制定发布后,几经修订,目前仍然有效。”和美国的政治制度有一毛钱关系么?联邦政府是民选、民享的,其地位是人民通过制定的法律确定的,当然不能随便颠覆破坏啦,但是这不等于联邦政府想干啥就干啥,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其行事只能在法律授权框架下。比如你和你家人愿意过“共产主义”生活,联邦政府也不能因此来抓捕你呀,你也可以自己在网上天天宣传“共产主义是天堂”的迷魂汤;但你要用暴力或阴谋手段去向公众强行推广这种生活,而公众并不接受,你就会遇到政府找麻烦。这就是你说的“不许改变政治制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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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ollars 留言时间:2014-10-05 14:51:52
9484 先生
因为我上中文贴困难, 速度慢, 所以不常写,
您总喜欢把美国用国家机器维护现制度与中国相比较, 其实这两种制度是极然不同的制度, 其政权的性质极然相反, 所以没有可比性,
还有其他国家的民选政府被武力推翻的问题, 这并不能说明它们形成时有无问题, 或合法与否, 只能说明该国的政治盗,荡, 但是武力擢取的政权未经公民首肯是非法的, 这己经讨论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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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远方的孤独 留言时间:2014-10-05 11:49:49
回各位博,

我想这个讨论基本上已经有结论了。 我这篇不是为了要改变对中国政治模式赞扬和崇拜的观点和立场。 我想提出一个观点,没有合法性,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也许听上去有点绝对, 但是从逻辑上来说,法,包括一个国家的宪法是严谨的,不是做样子的,而是贯穿在国家公民每天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 所以就需要全体公民的整体参与制定。那么任何一个政权就需要是全体公民整体选举出来才能确保上述的参与制定。 合法性这个词如同俞先生的评论,翻译自英文legitimacy,包含正当和正义性。依法治国英文就是rule of law。另外我再补充一个现代文明的特征,人生来平等,主权在民,人权高于主权。本来这些都是常识,我就没有先列出来。现在列出来。好了,知道了这些二十一世纪现代文明特征后,再来复述一下我的观点。 一个国家政权的建立,必须要么是民选,要么是转型为民选,非民选和不转型为民选的政权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这是个常识。因为政权是代表公民的,不让公民自由投票的政权是没有权利代表公民的。 显然不让公民自由选举的政权的立法过程和制定的法也不能代表公民的,所以这样的政权所依的法没有通过公民的认可,何来依法治国?我还是想强调,我这里的说的“法”是严谨的,是所有公民参与制定和每天社会活动所依赖的“法”, 不是某个党自己定的“法”。我认为非民选政权和其制定的法不具有合法性,因为不是公民自由选举出来的。至于那些由选民自由选举出来的政权,他们当然具有合法性,公民自由选举是必要条件。他们是好是坏,不能取代要通过公民自由选举获得合法性的必要性。不是民选的 和那些用极端手段建立,过后没有全国大选的政权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通过公民选举获得执政合法性, 以后是好,是坏,那是监督,任期制, 甚至暴动,罢免的作用。我想这里的关于一个政权如何获得合法性的问题说的很清楚了。 我想9484博最主要是在这一点上有不同的观点。我们彼此尊重就行了。

这种观点的不同实际是认知的不同,是二十一世纪的现代文明的国家治理方式和前现代文明的包括中国好皇帝模式的国家治理方式的较量。我的观点和立场就是,依法治国只有在二十一世纪的现代文明的国家治理方式中才有可能,在中国好皇帝模式的国家治理方式中是没有可能的。 用中文来讨论这个话题可能是不恰当的。就像我说的所有的统治者都喜欢宣称自己是依法治国的,问题是依什么法?民选政权所依的法是由公民参与制定,依法就具有合法性。其他非民选的,跟我上面说的男人强抢美女有什么真正的区别呢?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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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时间:2014-10-05 11:10:25
支持博主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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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484 留言时间:2014-10-05 10:39:54
转个贴先生,

看得出来,你并不在和我真正讨论了,只说我和你关心的不是同一件事,却又不指出,我们在哪里是不讲同一件事。你举了中国跪求的访民,我举了被枪杀被催泪的美国请愿者,你举了政权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名词解释,我给了纳粹政权按你的正当性的例子,也举了中共按你的正当性的例子。

你一会儿说,这是你最后一贴,不会再来,一会儿又说,不再回我的贴。但我觉得,从一开始,你就在这里没里没有离开,因为我确实忽略了早期的贴子,如那位俞先生的贴子,因为我是直奔远博主的标题:中共不具有合法性去的。而你,却立马就找到了。

看一个人的文风,能看出此人是否真有专制烙印,和是否真诚,但愿你两者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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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484 留言时间:2014-10-05 10:13:00
远方博主和各位来助拳的,

你们发了很多问,我都一一解读,有问必答,有争论也有合理回答。但我的原问题:用武力夺取政权后,再用武力维护住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判定政权合法性的依据。我的这一问,是根据美国宪法条款而来:美国的宪法规定了用国家机器(包括武力)来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

但我的这一问,却像一堵墙,少见有回答的:是,还是否。逼得远博主另劈溪径,说是上述问题不能判定合法与否,必需用是否民选来决定。这就把美国宪法规定的如何维持住政治制度,排除在合法性判定之外。而他自己自定义一个:看是否民选来判定。

先不说远博主这类武断判定法是否正确,我就顺着这思路,开始我的问题了,因为你们都问过了,总该轮到我了吧:

我先给出下面几个国家的例子:

沙特阿拉伯
阿曼
卡特尔

当然还有其他国家,但仅这几个就够了。

这几个国家都是非民选国家,按远博主的定义,他们都是非法国家。那我就要问了,在这些非法国家里,人民是如何安居乐业的,人民生活水准是如何不断提高的,人民的满意度为什么比民选的国家,如,伊拉克,阿富汗要高得多,不知博主能回答么?

下面再给几个国家:

埃及现政权
泰国现政权
乌克兰现政权

这几个国家都是用武力推翻了原民选政府,请问博主,是原民选政府非法,还是现政权非法?

好了,先问这两个问题。你们来助拳的,胡扯千万里,也没关系,只要是理性讨论,就行。别像那两位newwild和newjoy,一看我回问,就神龙见首不见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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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留言时间:2014-10-05 10:04:30
9484先生,很遗憾你好像对别的网友的讨论并不看在眼里。
请看一早在本线上就有讨论。
--------
作者:俞先生 留言时间:2014-10-02 22:16:45
“合法性”翻译自英文legitimacy。这个词有时引起误解。应该翻译成“正当性。”有时,符合法律,但是不一定正当。如果法律不正当,就是没有正当性。在这里就不能说没有合法性。所以,合法性中的“法”与“依法治国”或“法治”这样的词汇中的法不一样。

作者:远方的孤独 留言时间:2014-10-02 23:00:37
回俞先生,

合法性是个习惯说法。用正当性这个词可能更好。其实含义也是明确的。要依法治国,这个法不是家法,党法,而是这个国家的法,比如宪法。中国不可能依法治国全在于他们自己觉得自己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或者说自己不具有正当性的。这个心态左右了他们65年的行为,我认为这是不会改变的。谢谢!
-----

如果你不接受这个理解,坚持把“合法性”局限于“合乎某法律条文、遵循规定程序”,那么很遗憾,咱们讨论和关心的不是同一件事。
谢谢你的文字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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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484 留言时间:2014-10-05 09:05:11
转个贴先生,

看得出来,你逐渐改变那种不扣帽子,不打棍子,自己举例也允许别人举例的文风,这是个进步,值得表扬,理性的讨论,会把事实越辩越明,这是我一直说的。

你现在又叉出了新概念:政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你的区分是,民选决定了合法性,但政权的运行过程中,能否让民众满意,决定了它的正当性。这好像又是你自定义的政治新概念,不断扩展你们的辩论思路,使原本简单的概念,变得复杂。

怎样判定政权的正当性?按你的说法,第一次选举不能,要等下次选举才能。那问题来了,纳碎政权在多次选举中连续获胜,合法性和正当性都有了,怎么又被你说成是非法政权呢?

另外,中共获取政权非民选,按你们的说法,是非法政权,那如果人民满意中共的执政鍦政方针,如习总的反腐败,是否说明中共政权的正当性呢?因为正当性由人民满意度决定麼。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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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留言时间:2014-10-05 08:32:07
9484网友,
本来决定不再回你的跟贴。可是就在发出前一个回复后看见你对历史细节的描述,觉得应该谢谢你提供的信息。
一来你改正了本人前文中的疏漏之处--除纳粹之外,希特勒还容忍了另外一个政党,只是不知到底是不是个花瓶党?望再接再厉,挖掘历史的真相。
二来好像你正好印证了本人的判断(除了多出那一个政党之外)。如果不是,还望指教你提供的细节何以否定这个陈述。
“希特勒民选上台后干了些啥都是有据可查的,最重要的莫过于对当时德国国内政治制度的上下其手,如禁止除纳粹以外的其他政党,破坏已经不完善的民主制度。已达到纳粹一党独大,"合法专政"的目的。”
“从合法选举上台,到非法窃据"永久"专政地位,正是希特勒和纳粹破坏民主体制(包括民主选举,但不仅限于选举这一形式和过程)的写照。”

前面已经有网友建议远方博用“正当性”代替“合法性”,本人的讨论也是基于此观点,只不过在上下文中没有刻意区分而已。若你是以“程序合法性”来指代“正当性/合法性”,那么你显然在讨论不同的事务。

总结一下本人观点:民选上台,保证了当选时的“合法性”,此时“合法性”接近或等于“正当性”;此种“合法性”或“正当性”只有通过任期制或重新选举得到更新。一次当选不能保证以后的“正当性”或“合法性”。让公民变屁民、跪民就意味着这种正当性、合法性的丧失。正常的民主制度会在下次选举时,甚至下次选举前就驱除此类政府。当然,新当选的政府也可能换瓶不换酒,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不议。

如果远方博认为一旦当选,就永远“正当”、“合法”,那显然与本人意见不同。可是,依本人与远方博的讨论来看,好像他的想法并非如此。

此外,你一直在把内政外交混在一起,并不合适,且转移了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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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484 留言时间:2014-10-05 08:29:24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这位远方博主如何驳斥了他自自己的论点,有如何被那位来助拳的“转个贴”一不小心,反驳了博主。不过,合理的讨论,合法性的讨论还是让事实越辩越明了。

这位远方博说:“合法性的讨论是针对某个国家内部公民在政权建立的过程中的作用。考虑外部的看法没有意义,就像以色列哈马斯彼此不可能认为对方是合法的。彼此的观点来看对方,没有意义。我认为9484博有点狡辩了。 其实问题很简单,代表公民的政权不让公民用选举来表达心愿怎么可能是具有合法性呢?很简单的答案。谢谢! ”

这里,你导出了个自定义的内部合法,但可以是外部不合法,也就是说,只要政权在统治者辖下是民选的,外部怎么看无关其合法性。怎么样才算外部的不合法,你没有说,但拿哈马斯的例子,全西方都认为它是恐怖主义政权,所以,外部的不合法,可以看作是不合国际法标准。你能看出,在这里,在这简单问题上,你在狡辩吗?

因为,纳粹政权直到1938年二战前夕的最后大选,依然赢得98.8%的选票,所以,纳粹政权,按你的定义,是合法政权。但美国领导的盟军,当时宣布纳粹为非法政权,按你的定义,这个宣布是无效,否则,就不会有哈马斯的内部有效,外部无效的例子,是吗?

你的思路如果是这样,那就是整个反法西斯战争的合法性要重新评价,因为,外部认为的非法政权不能否定内部认可的合法政权,我没理解错你吧?还需要继续讨论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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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度 留言时间:2014-10-05 08:17:16
来琌ノ国标羉蔨ぃノき码
远よ痴这絞Τ種や
璶补琌这个结论琌属Щ观ゑ较这个结论谔琌Θミ
и觉眔还Τ销ゑ较碞琌稬观ゑ较结论碞会Τ畉奢
絞ゅ彻┮写内甧┕┕琌Τ这样写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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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度 留言时间:2014-10-05 08:07:47
试试国标羉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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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度 留言时间:2014-10-05 08:04:54
环よ痴
иΩ蛤禟琌ノ虏砰┮穦瞷睹絏 硂Ω杆玭伐琍 刚刚狦
硂絞ゅ彻糶眔ぃ岿 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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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484 留言时间:2014-10-05 07:39:49
转个贴先生,

你的所谓逻辑让人哭笑不得,也所问非答。博主的论题定义是:只要是非民选政权,都是非法。只有民选政府,才是合法。你的回答是,像纳粹这样的民选政府不合法,并适合所有政府。你是反对博主的意见了?

那还有什么可争的,这就是我要说的:民选政府里也有非法的,像纳粹,像哈马斯政权。
你我观点一致啊,感谢你反驳了博主。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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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留言时间:2014-10-05 07:17:22
9484,
看你纠缠不休,就再最后给你点一遍其中的逻辑:
"这样的政府不合法,不合人类的公理,即使是民选的,更别提是靠枪杆子坐的
天下"--适合所有政府,不管民选上台还是靠暴力夺的"天下"。
"愿赌服输,民主制度下的选民如果自己傻叉,所选非人,那就自认倒霉若干年,有机会改正自己的错误。但若是骗取权力者改变对其有制约的民主制度,那么原先的公民、选民就不可避免地沦落为屁民、草民。"--民主制度给公民以改正自己错误、制约政府的能力,以尽可能地保证"政府"既合"程序"之法,亦守"公义"之法。
你的例子与上述逻辑有关吗?希望你不是在用"比烂"辩论术,任何一个地方的不公不义,都是不公不义,无论最初的权力来源为何。
恕不再回复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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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484 留言时间:2014-10-05 07:04:17
转个贴先生,

现在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希特勒纳粹政权1938年以98.9%高票当选为德国执政党。你说得没错,在这之前,1933年,纳粹取缔了大部分其它政党的被选举权。你看,我不像你,你说对了,我就承认支持。但你说得不全对。

纳粹没有取缔一个叫天主教中心党的政党。这是其一。

其二,1938年的选举,希特勒纳粹先在全国范围举行了全民公决投票,全民公决的问题是,你愿意选票侯选人来自单一的纳粹党,和亲纳粹的813个所有其他党客体成员侯选人?结果,全民公决的答案是:99.5%公民投了愿意。

所以,纳粹政权的合法性,按你们的定义,全民选举,就是合法政权,而推翻它,就是非法行为。按你们的定义,这还用解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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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484 留言时间:2014-10-05 06:26:14
转个贴先生,

我一个个回答你的问题,可却看不到你的合理回答,你举了中国访民跪着请愿的例子来帮助说明中国是非法国家,我就举了同等印地安人的例子。

你说要文明时代的例子才算数,我就举了美国1932年,美国退伍军人请愿案例给你看,中国访民跪着请愿没死人吧?没被催泪弹驱赶吧,妇幼老弱没被逮捕吧?

可这些在美国文明时代的时侯,都发生了。用举例来证明哪个国家是非法国家,是你开的头,难道只许你举例,我不能?你是州官,可放火?大家看着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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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ollars 留言时间:2014-10-05 01:12:19
其实在美国有合法的渠道敞开着让公民公开表达群体的意愿, 这与中国的99情形截然不同, 另外她还有一套法律系统进行仲裁, 所谓的事件并非政府的过错, 当然局部的意愿必须获得大多数的首肯方能生效, 那些过激的行为是非法的, 而在中国, 情况是百姓是屁民, 贱不如草, 有冤无处审, 所以两种情形起因不同, 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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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远方的孤独 留言时间:2014-10-04 23:15:07
回转个帖博,

您说的太对了。合法性的讨论是针对某个国家内部公民在政权建立的过程中的作用。考虑外部的看法没有意义,就像以色列哈马斯彼此不可能认为对方是合法的。彼此的观点来看对方,没有意义。我认为9484博有点狡辩了。 其实问题很简单,代表公民的政权不让公民用选举来表达心愿怎么可能是具有合法性呢?很简单的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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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留言时间:2014-10-04 23:15:00
9484,不要以为列出美国历史上的黑暗丑事,就可以为别处的黑暗丑事辩护。本人不会用你的天朝逻辑。请把你的长篇大论留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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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留言时间:2014-10-04 23:00:34
远方博,

你说得很对。俗语:愿赌服输,民主制度下的选民如果自己傻叉,
所选非人,那就自认倒霉若干年,有机会改正自己的错误。但若是骗取权力
者改变对其有制约的民主制度,那么原先的公民、选民就不可避免地沦落为
屁民、草民。后悔就来不及了!
此外,你我在此讨论的合法性问题,本是"对内",对纳税人,对本国国民
而言。别国是否承认或接纳某国政府根本就不在讨论的范围。不知此理解对
否?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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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远方的孤独 留言时间:2014-10-04 22:59:39
回9484博,

哈马斯在加沙当然是合法政权。国际上谴责的是哈马斯的行为,不是它在加沙的合法性。不要把这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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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484 留言时间:2014-10-04 22:51:42
回博主,


哈马斯得不到国际社会承认,被称为恐布政权,怎么是合法的呢,你支持恐怖主义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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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484 留言时间:2014-10-04 22:47:41
转个贴,

美国宪法难道不是现代文明的产物?发生在1932年的美国退伍军人案是属于现代文明了吧,仅摘一段,供你消遣:


随后发生的事情永远铭刻在美国人的记忆中:在这个国家的历史上,坦克第一次在首都的大街上隆隆驶过。麦克阿瑟命令他的部队从市中心把退伍兵赶走,估计有8千多人,为数不少的旁观者也必须赶走。下午4点30分,大约200名骑兵骑在马上挥舞着马刀和战旗从白宫附近的草坪呼啸而出。在这支队伍的前面是这次行动的执行官乔治·巴顿,随后是五辆坦克和大约300名陆军士兵。这些陆军士兵头戴钢盔,端着装满弹药、上好刺刀的步枪。街上到处是人群,有好奇的围观者,公务员,还有“退伍补偿金大军”成员,许多人带着妻小,但大都被骑兵驱赶离开大街,一些戴着防毒面具的士兵向人群投掷催泪弹。催泪弹的爆炸引起多处着火:军械库附近这些退伍兵塔起的临时窝棚开始燃烧。浓烟与催泪瓦斯融为一体,向四周散去。从晚7点开始,士兵开始全面清除市中心的“营地”,里面共有男女老少约2000人,还有数不清的旁观者。到9点,部队开始越过吊桥进入安那科斯蒂亚平地。

这就是发生在现代文明的美国,比起你那个访民下跪,如何,哪个更血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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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远方的孤独 留言时间:2014-10-04 22:46:47
回9484博,

您好像有点狡辩。哈马斯在它的领地,怎么是非法的呢? 完全是合法的民选政权。好不好是另一回事,加沙公民付出代价,世界很多谴责,并不是指责哈马斯不具有加沙地区的合法性。这可是简单的事实。没有人说乌克兰前总统是非法的。是对他的行为和政策不满,罢免他而已。 您始终不愿意回答为什么就非要不实行选举, 为什么就不能让公民选自己的政权?那样不就一劳永逸的解决了合法性问题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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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留言时间:2014-10-04 22:37:48
9484先生,请先查一下希特勒什么时候禁止其他政党,什么时候颁布《禁止组织新政党法》再来指责别人可以否?
另外,不用把内政、外交混在一起。
再说一遍,如果你有意忽视本人文中"现代文明"语境的话,请不要跟贴。
本人所发议论,是跟博主讨论,没有兴趣说服无关人士!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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