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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688年光荣革命,到19世纪上半叶的议会改革,这将近两百年间的英国,是有自由,无民主。这里的“民主”,实际上主要是指底层穷人的参政权;这里的“自由”,是指在宪政、法治、代议制议会、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等一整套制度设置和现实中,多元政治力量的相互竞争制衡所保障的,每个人与生俱来、任何人不可剥夺的、“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个人基本自由权利——请注意:其中并不包含“平等的政治权利”;政治参与当时还是受财产、教育、性别、年龄等严格限制的。1832年以前,英国只有2%的人口拥有政治权利。 这时的贵族阶级虽然处在无可挽回的衰落之中,却早已脱尽了中世纪日耳曼蛮族的野蛮粗鄙,占据了精致优雅的高度文明教养的制高点,养成了“生为模范阶级,就必须具备治理天下的优良品质,以承担社会责任”的高人一等的阶级意识;他们虽然自己也投资工商业,但对那些教养不良、浑身铜臭、除了发财别无追求、恨不能榨干雇佣工人每一滴血汗的资产阶级暴发户满心鄙夷;而资产阶级也自惭形秽,不得不把政府的高级职位拱手相让。按照封建传统,农民一方面要承担沉重的劳役贡赋,另一方面也有权利享受封建主的保护和体恤,这种庇护-受庇护传统向工业无产阶级的自然延伸,就使得贵族阶级自认为是工人阶级的保护人;不受约束的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头一批批判家,和首先提出改善工人阶级劳动和生活条件立法(缩减工时、限制使用童工女工、举办社会救济等)的改革家,很大一部分来自保守主义的贵族阵营。良好的文明教养永远会有一种使人的贪婪自私和冷酷无情温和化的功能。 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既有来自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左翼立场的,还有来自贵族阶级、保守主义右翼方面的。左翼批判关注的是经济利益的分配是否公平,它无非是说,资产阶级分得太多了,工人阶级应当多分。所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其实是一个东西,即经济利益。保守主义则不同,它是反物质主义、贬低经济利益的,注重的是精神文化等高级需求。 随着工人阶级力量的发展壮大,他们参与政治的要求日益强烈,西方近代文明中的第三大政治思潮——社会主义开始迅猛兴起,以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民主化时代随之揭幕。到了20世纪上半期,由封建贵族催生、资产阶级和贵族联手加以巩固的“自由秩序”,演变成了“自由平等秩序”;“有自由没民主”的自由宪政,成为“既有自由又有民主”的自由民主。我们务必要非常清晰地了解,普选权并不是自由宪政的要件;没有普选照样可以有自由宪政。自由宪政当然要有选举,否则议会下院从何而来?但那只是少数人选举极少数人。按照一种通俗的、不严格的说法,自由宪政是少数人的“精英民主”,比如现在有不少人所主张的“党内民主”。严格说来,精英民主不能算是民主,因为普选权是民主、包括自由民主的要件,近代的民主几乎可以和普选权等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受“选举神话”和“多数决神话”两大神话误导,把自由和民主、自由化和民主化、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混为一谈,以为民主就是普选,就是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结果当然只能是一团糟的民粹民主。优质的自由民主首先需要订立一整套游戏规则,宪政法治等等,公民们还得自我约束不越界、乐于妥协退让,养成严格按规则比赛的信念和习惯,仅仅开放选举(再加上言论自由)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在许多中国知识分子当中流行一种极度简化的肤浅民主化观念,以为民主化就是开放党禁和报禁!这种没有规则的游戏,怎么能不乱象丛生? 如果说,没有封建主义就没有不平等法律下的自由、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平等法律下的自由的话,那么,应当说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与经济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相伴随的民主。熊彼德说“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民主”恐怕失当——除非他是在说“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10)。而“民主的悖论”,亦即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的冲突也就此登场。 二 政治的悖论 在进入“民主悖论”的讨论之前,先要谈谈一切现实政治的悖论。民主悖论不过是这个整体难题的一部分。 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之间最大的实质性区别,来自于对“统治”完全不同的理解。“统治”的核心问题无法就是两个:谁统治?如何统治?民粹民主完全不理睬、也根本不理解“如何统治”,它的眼界当中只有“谁统治”——只要是多数人统治就是好的,少数人统治就是坏的。它只有单一的“权力”视角,只关心由谁来掌握强制性的政治权力。马克思则进而把一切政治权力统统解读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这是一种对于国家治理问题极端天真,高度脱离实际的大简化思维。自由民主则直面国家治理的复杂现实,清醒地看到国家治理问题根本没有最终的完满解决可言,人类社会永远要面对诸多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而所谓的良治、善治,无非就是设法兼顾这些多元价值目标,设法把其间的冲突尽可能限制在无害的范围内。它一方面承认统治的“权力”面相,充分理解由于人类永恒的局限性(“罪性”sin,不是crime),所以强制性的政治权力永远必不可少,否则无法制止侵害他人的反社会行为。而政治权力从来是由少数人掌握的国家强制力,所谓“人民主权”只在历史上有其反对君主专制的批判性价值,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历史经验已经充分表明,所谓“人民的统治”只不过是句毫无可操作内容的空话,它无论是指全体人民或多数人民,事实上都根本不可行;政治权力不得不交付由少数人组成的政府来行使,“统治只能是少数人的事 ”(11)。另一方面,同样由于人类的罪性,任何人,无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哪怕是最“先进”的个人或群体(精英,群众,阶级,政党……),一旦掌握了政治权力,其天然趋向就是滥用这个权力,用来侵害他人、侵害社会——“权力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阿克顿勋爵)——所以这个政治权力极其危险, 必须设法防范。一方面,我们不得不让少数人掌握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对这个权力又要严加管理和防范——这就是一切现实政治的悖论,也就是“如何统治”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迄今为止,对这个难题解决得最好的,就是自由宪政。它的解决办法,归结起来就是两大套东西:有限政府,和有限政治。 三 有限政府 现实世界中的政治,治理国家的权力只能由少数人行使。为了防范掌权者滥用权力,自由宪政的核心理念,就是不允许存在任何绝对权力——不允许存在任何至上性、不受约束监督的权力,尤其是绝对不能允许“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权力。具体办法就是法治、宪政。法治和宪政实际是一回事,只不过前者是从法律角度看问题,后者则是从政治角度理解而已。 大多数人不知道阿克顿的另一句名言:“不是哪个阶级应该统治的问题,是哪个阶级都不应该统治!”那么,该由谁来统治呢?英国人的答案是:由法律来统治!只有法律——正义的良法——至高无上,它管束每一个人,首先是管束政府。 但什么是“正义的良法”?它和非正义的恶法区别何在? 简括起来就是一句话:能够有效保障人权的,就是正义的良法。反过来说,违反人权的法律,就是非正义的恶法。 但什么是人权? 人权,就是所有自由宪政国家的宪法,和联合国几个人权公约中所载明的,每个人都必须享有的、平等的自由权利。人权也有一个逐步递进的历史过程,从第一代人权的“最基本自由权”——生命、财产、居住、迁徙、择业、创业、经营、交易、订约、信仰、思想、言论、出版、通讯、集会、结社……等等自由,到第二代人权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再到第三代人权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和社会福利权为核心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权的渐进落实过程是客观规律,但不需要死板照搬西方的历史过程。笔者认为,最好是以“涉他”(涉及、影响他人)还是“不涉他”的程度为标准,涉他程度越大的权利越应当慎重,越应当往后放,因为,涉他的权利都有权力的面相(权利rights是“我享有的”,权力power是“我施于他人的”,务必小心区分!),需要一系列的约束条件予以规范,否则就会侵害他人和社会。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第三代人权的落实应当提前,而把第二代人权的实现放到最后——理由是,除了存在“民主悖论”这个大难题之外,还因为它的涉他性最强,一切政治权利一旦付诸实施,马上就成为政治权力,具有强烈的、全面的涉他强制性。 人权,人人享有的平等自由权,最好地体现着所谓“共和正义”。 共和不是民主,共和也不是君主制的反面——立宪君主制完全可以与共和的原则一致,毫不冲突。(12) 共和是按照“正义”原则组织起来的政治制度,而正义,就是“让每个人(不可以排除任何人,哪怕是“十恶不赦”的罪人)都得其应得”,每个人的利益和愿望都得到兼顾,人人都各安其位、各谋其利,不偏袒任何人——穷人或富人、强者或弱者、有知识或没知识、男人或女人、城里人或乡下人……。按照中华传统,其实共和正义就是中庸、中道、执中,不偏私、不偏袒、不走极端。 “应得”不等于“平等”。有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但有的不平等却是应得的。同样,有的平等是应得的,有的平等却是不应得的。 应得的、正义的平等有两种: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即人权(不包括第三代人权),和机会平等。超出这两者之外的平等,都超出了“应得”的正义范畴,进入慈善和博爱领域,比如用政府强制性的收入再分配、转移支付来支持的社会福利。富人的合法所得被强制性地转移给穷人,这不叫正义,不算是穷人所应得,是社会慈善与博爱,是富人对穷人的关爱和帮助。极左派把这解释为穷人的应得,让受帮助的穷人失去感恩之心,只能鼓励越界索取、不劳而获,煽动仇富的戾气。正义和博爱不应混为一谈。第三代人权是穷人享受博爱关怀的权利,它和第一代人权的“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冲突的,这就是为什么自由至上的美国人至今对此争议不休的原因所在。第三代人权不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权利。 共和是一个动态的多元平衡体——多元价值、利益、意见、立场、阶层……的动态平衡,很像是在模仿生物体的自动调节,我们古人叫作“阴阳平衡”。走极端、偏向某一方就要失衡,社会就会生病;病得严重了,又讳疾忌医,社会就要失序崩溃,就像生命体的衰亡。 共和,其实就是自由民主;就是不走极端、恪守中庸之道,以中左和中右两大政治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共和的英文commonwealth,就是人人有份的“共同财富”、“公共利益”——那不就是“和谐社会”吗? 需要进一步追问:符合共和正义、保障人权的自由宪政的宪法是从哪里来的呢?它不是由人制定的吗?不是由立法者所立的吗——且不管这立法者是谁?法律至上,那不就是立法者至上吗?那不就是立法者的绝对权力吗?有什么保证,使得立法者所立的法律是共和正义的良法,而不是偏向立法者私利的非正义恶法呢?有什么保证,使得马克思阴郁的断言“法律就是统治者的意志”不至于成为现实呢?人能立法,就能修法,有什么保证,使得立法者不把正义的良法修改成非正义的恶法呢? 自由宪政的法理学强调,法律不是由人制定的,它是如同自然规律一样,由上帝所立的神律,或自然界本身所固有“自然法”。法律是宇宙秩序、“道”、“逻各斯”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正如同人不可能制定自然规律,只能去一点一点发现它一样,人也不能制定法律,只能去发现法律。这样发现的,符合自然法、和“道”一致的法律才是正义的良法,而由人的意志任意所立的法律往往是非正义的恶法。 请特别注意:这个发现法律的过程,既不是某个圣贤、某些“先进”群体、某个世代所能完成的,也不能依靠纯粹的理性推理过程。正义的良法是人类无数世代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历史漫长演进的产物;是在诸多不同文明的相互交流、激荡、竞争中,优胜劣汰的结果。迄今为止,它最好(但永远不会是完美无缺)地集中体现在自由宪政当中。自由宪政的系统形成虽然是在英国,但所有的人类文明都有类似的制度和社会文化安排,如中华孔孟原儒以士阶层“从道不从君”的贵族精神,礼治、德治、文官制、史官制、言官制等等一整套办法来约束皇权;只不过我们先贤设计的那些办法没有英国式的自由宪政那么完备和有效罢了。 “徒法无以自行”,有了正义的良法,还得有人去执行和维护。如果立法、行政、司法等等政治性的权力全都掌握在同一人或同一些人手中,正义良法得到执行和维护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只有“用权力限制和约束权力”,才是最有效的办法。权力必须分开,互相监督制衡;同时还得相互合作,有效地履行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的职责;而这就是自由宪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多元权力相互制衡”的制度原则。除此之外,还有联邦制、议会的两院制等等——联邦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制衡,两院制是议会内部的分权制衡。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处理,但如果违背了自由宪政分权制衡的根本原则,那就没有了什么正义良法可言,也就没有了最基础的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法治是用法律给政府(狭义政府仅指行政部门,广义政府指一切政治性权力,包括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明确画出权力的界限——人权是每个国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范围,政府不得进入;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只能在界限内行使,越界则政府违法,要受法律惩处。宪政则把政治权力分散,每个政府部门只能掌握部分的有限权力。合起来,这就叫“有限政府”。它的反面,就是集权专制政府或全权极权政府。 四 有限政治 激进民粹民主派们都是些政治狂热分子,他们秉持一种一元价值观,一心想把政治弄成高于一切、笼罩一切的人生唯一要务,要让政治来解决一切问题,“政治挂帅”,容不得半点政治疏离和政治冷漠。不错,政治确实很重要,有时甚至生死攸关,但人世间根本没有什么唯一重要的事;生命需要丰富的色彩,多元社会才有自由,有自由才有活力和创新,而“自由”当中当然应该包括不关心、不参与政治的自由。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政治狂热、持续发高烧必然导致情绪化,情绪化必然走极端,走极端的结果,就是秩序失控、剧烈冲突、社会动荡甚至爆发内战。所以,仅仅有了有限政府还不行,还得让整个政治领域理性、冷静,给政治活动降温(代议制间接民主,以中左和中右为主流的中派政治,等等,就是给激情澎湃、走极端的直接民主降温的办法),让政治——理所当然的包括民主政治在内——归回常态、归回原位,回到它应有的有限地位上去,而这就是有限政治。由于“民主悖论”的存在,民主不但要受法律的限制约束,还必须限缩范围,许多领域是任何政治、包括民主政治在内不得涉入的。民主是一味药,是赋予受忽视的底层民众政治权利(别忘了,同时也是政治权力!)、令他们“扬眉吐气”的一味药,但民主不是万能药;不但不是万能药,而且副作用非常大。在吸毒成瘾的人眼里,只有毒品是万能的,我们没有理由把民主弄成毒品,把自己弄成吸毒成瘾的可怜虫。——请注意:除了个别地方比如“民主化”,本文行文中所说的“民主”都是指“不带修饰词”的“纯粹民主”,而不是“自由加民主”、整体的自由民主的简称“民主”。 自由民主是自由加民主,是自由和民主结婚所生的混血儿。自由民主的“民主”部分,是指平等的政治权利,即第二代人权。这是“权利”视角的民主,它是人权即自由权利的一部分,所以和自由完全一致,没有冲突。民粹民主的“民主”简单通俗地说,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权力”视角的民主,它主张多数人拥有强迫少数人服从的强制性权力,这里当然就没有了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力),只有多数人优于、高于少数人。很显然,这种民主和自由无法相容,它和自由、和平等权利是根本冲突的。而事实上迫于不得已,我们又不得不使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这就是所谓“民主的悖论”。 共和正义的原则是公正无偏,不偏袒任何人。落实到实际决策层面,当然就应该是“全体一致”,不能是“少数服从多数”,因为少数服从多数显然是偏袒多数、歧视少数的。问题在于,全体一致经常是很难达成的,其协商交易的成本极高,经常导致决策僵局。为了在有限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之内作出决策,我们便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把决策权交给部分人。这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交给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实际上,就是在最民主的国家,这三种决策方式也是要视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的。在战场上、飞机轮船上、手术台前,就是一人决策。哪有一架飞机是由乘客民主决策来驾驶的?都是机长一人独裁。委员会、董事会,就是少数人决策。公司由股东大会作决策的少之又少,更别说全体员工作决策了。这都是有其充分理由的。而少数服从多数,实在是利益相关的人数很多,每个人又都享有平等的决策权,全体一致又达不成的情况下,万般无奈,没有办法的办法。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多数人就比少数人更有水平或更有美德,或别的什么长处。被民粹民主的习惯势力套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头上的光环必须拿下,转而放到“全体一致”原则头上!只有全体一致,才有正义可言。符合正义原则的决策必须力求达到全体一致——特别是在制宪过程当中。用通俗的说法就是,制宪的原则必须客观公正、“大公无私”,对所有的人“一碗水端平”,就如同制宪者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私利何在一样——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说的就是这回事(13)。这和全体一致的决策原则是等价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拿宪法草案交全民讨论,然后全体一致通过;那是完全脱离现实,根本做不到的。只要宪法能够切实保障人权,其实质就符合了共和正义的全体一致原则。人类文明的历史已经实际演化出了自由宪政这种符合共和正义的制度,我们学过来就是了,并不需要由全体人民从头讨论起,然后按照“全体一致”的实际决策过程来制宪。这个从人类历史这本“打开的大书”中寻找到的解决办法,就是哈耶克式的所谓“演化理性”路径。 我们还需要把“制宪”和“行宪”区分开来。制宪的原则必须是全体一致;行宪过程中的决策,则可以多种多样。一般原则是,越是至关重要的决策,越应该符合全体一致原则,比如制宪,比如部分国土的分离(所谓“民族自决”);越是需要尽快做出决策、决策越是依赖专门知识技能的领域,就越是应该交给少数人甚至一个人决策,比如驾驶飞机轮船,比如动外科手术。这两方面的原因——全体一致决策,和一人或少数人决策的必要——都是为什么必须限缩民主、即限缩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原则之范围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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