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开来案证据的确凿和合法问题 2012-9-27 作者: 刘金华 上文指出了谷开来案在认定事实上证据不充分。“我们继续关注薄谷案”发表文章都经过反复斟酌,对事实的客观思考,不主观地显示“左”而做哗众取宠文章。上文 十多天前就写好,经所有署名网友看看后提出意见,同意了才署名发表。最近的文章发表前,新华社关于王立军案的报道已经出来了,我们认为仍然没有解答我们提 出的问题。谷案证据的确凿性和合法性也置疑。 首先,被告人的验明正身的问题仍未解决。公安部资料,全国叫“谷开来”的,有4人,均为男性;叫“薄谷开来”的,只一人,女性,出生时间是63 年11月15日,新华网《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案庭审纪实》所说法庭上的被告“薄谷开来”是“1958年11月15日出生”,没有1963年出生 的“薄谷开来”。出庭受审的被告人身份有问题。这虽然不是实体性问题,但连这个十分简单的问题都没有搞清楚,可见庭审的粗枝大叶。这对于一个举世关注是杀 人重案是绝不允许的。 合肥市中院法庭判决所出示的证据主要来自被告人的供述,还有一些证人证词,我们没有看到证明这些供述和证人证词的其它证据。 谷开来供述说“她和儿子薄某某同尼尔•伍德结识后,她曾介绍尼尔•伍德参与一公司的中介代理以及参与一土地项目的前期策划(实际未开发),后尼 尔•伍德因索要报酬等问题,与她及其儿子薄某某产生矛盾”,法庭上没有显示出这是什么公司什么土地项目的相关证据,没有显示出这家公司、土地开发商与谷开 来、尼尔•海伍德的委托书、合约等相关资料。我们知道,尼尔•海伍德出生受教育在英国,这是一个最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非常重视契约。没有这些书证,被告 人的供述和他人的证言证书和人证,均不能认为是确凿证据。轻信了,可能掩盖真实犯罪意图,掩盖更大的犯罪人,也可能制造冤假错案。 毒杀尼尔•海伍德的全过程,全部来自张晓军的供述,合肥市中院法庭没有显示提供任何证物。包毒药的包装物,带去的装毒药的小玻璃瓶,直接作案溶化毒药的小酱油瓶,等等,都没有交代去向。 法庭没有证据证明毒药从何而来。没有证据确定是什么毒药。没有其它证人证物证明被告人关于毒杀过程的供述可以做确凿证据。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尼尔•伍德和薄某某的多封往来电子邮件……”庭审没有说明这些电子邮件如何取得,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 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我们知道,电子邮件的往来人之一的薄瓜瓜写有证书,法庭没有出示,没有质证。所以,不能证明这些往来电子邮件的合法性和确 凿。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薄谷开来获悉这些情况后,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人身安全,决意将其杀死。”这是证明谷开来的“认为”和“决 意”,这是内心活动,证明内心活动的证据必定是一种表白,它可能是日记、书信和对他人的表露。我们不知道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是什么,只能推测不是日记和 书信。如果是,将有更多的犯罪线索记载;很可能是谈话。那末这个“证据”必须有证人。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 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没有任何人出庭质证。 【新华社成都9月19日电】发布的《在法律的天平上——王立军案件庭审及案情始末》,表明这个证人是王立军,证物是王立军与谷开来的谈话录音。 但是,都没有当堂对质,不能认为是确凿的。【新华社成都9月19日电】没有解答我们对合肥市中院庭审提出的问题,反而使这些问题更加复杂。 在合肥市中院法庭上,“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相关录像资料也显示,薄谷开来、张晓军案发当晚去了尼尔•伍德房间。”现在我们知道了,“11月 17日,王立军主动将郭维国等人现场提取的记录薄谷开来到过现场的酒店监控录像硬盘交给薄谷开来。”如果这样,法庭提供的录像资料从何而来?其合法性和内 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都是问题。 新华社的成都报道说,王立军“2011年11月12日,经与薄谷开来等人商议,王立军以尼尔•伍德涉嫌毒品犯罪为由,安排对其实施监控。”按合 肥市中院庭审实录,谷开来在这个时候,已经决意杀死尼尔•海伍德,并派张晓军去实施。仅一天时间,谷开来为什么改变前一天与王立军的合谋?她又怎么在一天 时间里弄到毒药和毒品?两场庭审差异如此之大,缺少弥合。 报道说:“11月13日……晚12时许,王立军与薄谷开来通电话,得知其在酒店与尼尔•伍德见面、喝酒等情况。”王立军为什么事情与谷开来通电话?是否与杀人有关? 报道说:“11月14日中午,薄谷开来在自己住处当面向王立军讲述了其投毒杀害尼尔•伍德的具体经过,王立军进行了秘密录音。”为什么谷开来杀人不回避王立军,是否他们共谋杀人?王立军为什么要进行秘密录音?他当时是什么深谋远虑? 本文不谈报道说的他们的矛盾发展,这难以置信。王立军应当知道,谷开来杀人一旦暴露,他脱离不了干系,怎么会为与谷开来的一点并不大的矛盾就去 做同归于尽的事情?我们现在要问,王立军的供述和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 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20号)的规定,是否合法、确凿? 合肥市中院 “法庭上,薄谷开来和张晓军的辩护人对心血等物证检材的流转、保管等问题提出了辩护意见。公诉人在答辩时指出,心血等关键检材的保管正常,证明了物证的合 法性。”现在新华社成都报道说明,不仅心血等关键检材的的来源和保管,而且谷开来涉嫌故意杀害尼尔•伍德的证据材料,来源均不正常,不合法:“矛盾激化 后,王立军当日即安排李阳等人重新调取证人证言,妥善保管尼尔•伍德心血等关键物证,重新整理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害尼尔•伍德的证据材料,并提供了其秘密 录音资料。后又将整理的卷宗交由李阳等人转移、保管。王智在讯问笔录中称,1月29日,王立军把我和王鹏飞、李阳喊到他办公室,让我们把“11•15”案 件重新整理卷宗。我们花了好几天时间制作了卷宗。王立军让我、王鹏飞和李阳分开保管,要放在安全的地方。”这显然不符合(法发〔2010〕20号)文关于 证据的规定。 这些证据材料是王立军在“矛盾激化后”,即感到威胁的情况下,出于自己需要,私自叫人重新非法制作的。 这些证据材料由私人收集、保管,都是非法的;严重存在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的问题。特别要指出,对于血液的前后检验不一致,用经过非法转移保管 的血液做检材的检验结果,推翻以现场取得的血液检验结果,没有合法的科学解释。这里不能排除有某种主观办案倾向,制造伪证的可能性。 我们不知道王立军等人提供的这些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 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或 者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 况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 王立军提供的录音是私人秘密制作的,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其制作是否合法;是否载明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内容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 造、变造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我们不知道,同一案件中的问题要切割成三个、可能还有第四个审判庭来审理?我们普通人都看得出的问题,为什么行家里手却视而不见,不理会诉讼中的矛盾,急忙结案判刑? 新华社的《在法律的天平上——王立军案件庭审及案情始末》并没有解答我们提出的问题,相反地,倒是加深了到问题的置疑和生出了新问题。我们不需要一一地说。 现在要提出一个非常的问题,就是几个月前,曾经被政府严查惩处的谣言,现在被【新华社成都9月19日电】发布的《在法律的天平上——王立军案件 庭审及案情始末》所证实,而且高度一致。为什么在四个月前国外就知道事情是这样?这个问题难道不值得我们警惕,必须问个究竟吗?既然新华社印证了社会上和 国外传闻的准确,是不是也会印证薄谷案背后的政治派别斗争的存在?王立军在“矛盾激化后”,在感到威胁时可以私自制作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材料,那末,他会 不会在派别斗争中,在威逼利诱下,编制出一套供述?这些都需要证据证明。 “我们继续关注薄谷案”署名关注者 刘金华 罗志学 吴育民 周承友 王军学 王洪玉 2012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