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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誰有資格認定他在“無賴與狡辯”? 2013-08-27 07:28:34

薄案:誰有資格認定他在“無賴與狡辯”?

來源:作者博客 | 作者:鬍子宏 | 點擊:39445 | 時間:2013-08-27 15:54:42


  核心提示: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聯合頒布的《關於新聞採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明確規定:各級廣播影視管理部門和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影視報刊、新聞網站等單位,“不 得干預正常的司法審判活動;不應影響司法公正和法律判決,不偏袒訴訟任何一方;案件判決前,不作定罪、定性報道”,但在近日薄熙來案庭審過程中,主流媒體 卻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毫無顧忌,違反相關規定和職業道德。在薄熙來案開審首日結束之後,「光明網」當晚發文《無賴與狡辯:虛偽最後的瘋狂》,狠批薄熙來是 “無賴與狡辯”,是虛偽兼「最後的瘋狂」,甚至使用“詭計多端、飛揚跋扈、兩面三刀”來形容薄熙來。隨後各大官方媒體頭條轉發。(另外,類似的還有人民網 文章《庭審首日昭示天下:薄熙來犯罪證據確鑿》、鳳凰網文章《演員薄熙來:好大喜功與睚眥必報》),明目張胆搞“輿論審判”,未審先判。對此,作者有話要 說。

 

  這兩天,全國人民都在關注一樁案件的審批。某某某身為國家領導人,被押上 了審判台,媒體關注,網民們也倍加興奮。關於庭審記錄,網上已經有了連篇累牘的記述。我想,就社會輿論而言,儘管有李莊這樣將某某某恨之入骨的人,也有像 我這樣希望懲治腐敗的人,但是,既然是審判,人們無疑是希望公開、公平、公正。

  事實上,我們應該為濟南中院的審判之透明,為網絡世界傳遞信息的快捷而感 到欣慰。無論我們怎麼痛恨腐敗,包括我本人,恨不得將腐敗的官員繩之以法,但是,人們要記住這麼一點,在法院的終審宣判之前,某某某不是法律上的罪犯。如 果早早地認定他的罪犯,那麼我們的法治意義何在?

  我們都知道,在法庭上,控辯雙方和被告人都有陳述或辯解的權利,這是法律 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三方,都有理由表明自己的觀點,三方面的觀點都不能保證是正確的。從法律審判的意義講,控方、辯方、證人、被告人的陳詞,都可能出現 偏差或者漏洞。某某某案件的審判,也無疑會存在這個現象。換言之,我們既不能全部認定公訴人的資料的正確性,也不能認定被告人言論的錯誤性。如果早早地就 有了定論,還要什麼審判呢?還要什麼合議庭呢?

  當有些人斥責某某某文革遺風的時候,有些媒體偏偏拿出了文革的遺風,來了次群眾批判,來了次案件定性,來了次無情的痛斥。當這些言辭公然出現在各大門戶網站的時候,各種的腔調,簡直就是胡鬧台。

  先是某法制報,採訪了旁聽的群眾,某人說,某某某在法庭上的說法是狡辯, 還說某某某偽裝得很深,是個假正經。天啊,這讓人想起文革期間的批鬥會。法律給了某某某在法庭上發言的權利,他說些什麼,是不是正確,需要法庭的認定。在 終審宣判結果公布之前,說其是罪犯,都言之過早。這篇文章的用意是什麼呢?這不是明顯地違背法治之宗旨嗎?某某某的幾句辯解,本來的合法的,一個普通的企 業員工,竟然斷定某某某假正經,這個員工,簡直可以視為正義的化身了。

  更有偏離法治之精神的,便是中國網的文字。文字稱某某某為“無賴與狡 辯”,是“虛偽最後的瘋狂”。讀了一些言辭,我感覺到,不是我的思維犯了毛病,就是文章的立意犯了混帳。一切的一切,不是某些文字工作者能認定的,而是濟 南中院的法官們的終審判決所決定的。從法律的意義上講,目前,某某某根本不是罪犯,而是被告人。用如此低下的貶義詞,去評價一個正在審判的被告人,豈不是 有悖於法治的精神?當很多中老年人為文革時期的戾氣而做檢討,在對受害者道歉的時候,我們卻看到了這麼幾篇沾染着文革習氣的文字,這怎麼是我們時下法治中 國所容忍的呢?

  我們國家長期以來強調依法治國。法律給人的權利,無疑是公平的。即使我們明知道誰誰誰殺了人,但是在判決前,依然稱之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稱之為罪犯。既然某某某被審判,法律給了他申辯的權利,他說什麼,對與錯,都不重要,重 要的是他有了這個權利。如果有些文章,把被告人的權利視為“無賴與狡辯”、“虛偽最後的瘋狂”,你這不是褻瀆法律的公正和神聖嗎?誰又給了你如此的信口雌 黃的權利呢?某某某在重慶,破壞法制,使眾多無辜人受害,那麼,某些文章動輒訓斥某某為無賴,這跟某某某在重慶的無賴,又有什麼區別呢?

  我們應該為濟南中院審判長的中立態度給予讚賞。他贏得了控辯雙方和被告人的尊重。而此次庭審的透明,無疑讓我們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這是一次含金量極高的審判。

  我們應該為公訴人的嚴正立場給予讚賞。每一個犯罪事實的指控,都是拿出了充實的證據,沒有那種居高臨下的壓迫氣勢。一切的控辯,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我們也應該對法庭拿出足夠的機會讓被告人辯解而給予讚賞。被告人對自己行 為的解釋,對證人的質問,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目前尚難以斷定對案件的判決起到什麼作用,但每個人都會產生自己的分析。這不是一邊倒的控辯,這是包含了法治精神的交鋒。它為中國法治的進步,功莫大焉。

  某某某之審判,是反腐鬥爭的一大進展,凸顯了時下中國反腐倡廉的決心和信 心。百姓為此是擁護的。具體到某某的審判上,這是一場不尋常的審判。而某些不尋常的聲音,來自大媒體,大網站,顯得有些倉促,有些簡單,有些先入為主,有 些違背法治精神。請那些貿然發出某些聲音的媒體,讓我們都尊重法律,聆聽法庭的審判吧,請不要代替法官們做出終審的判決。即使,很多人,有滿腔的個人語言 想傾訴,那也要等終審判決出來後再發表。

  人民網的一篇文章說得好:公審某某某案,世界從中掂量出法治中國的質地與成色,人們從中領會到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某些媒體從業者,最好還是冷靜一些吧。請不要代替法官們進行審判,在發聲上,在判決書出來之前,還是儘量做到不偏不倚吧。否則,你就顯得有點“無賴”了。

 

相關鏈接美華:媒體未審先判 涉嫌干擾審理

 

  附相關新聞背景:

   薄熙來案開審首日結束之後,「光明網」當晚發文《無賴與狡辯:虛偽最後的瘋狂》,狠批薄熙來是“無賴與狡辯”,是虛偽兼「最後的瘋狂」,甚至使用“詭計 多端、飛揚跋扈、兩面三刀”來形容薄熙來。隨後各大官方媒體頭條轉發。(另外,類似的還有人民網文章《庭審首日昭示天下:薄熙來犯罪證據確鑿》、鳳凰網文 章《演員薄熙來好大喜功與睚眥必報》)。

  人民網:薄熙來犯罪證據確鑿翻供會翻倒自己;

  光明網:薄熙來詭計多端、飛揚跋扈、兩面三刀;

  央視網:薄熙來面對法庭毫無敬畏之心、毫無悔改之意;演員薄熙來:好大喜功與睚眥必報。

  中央網絡電視台8月23日新聞標題《庭審首日昭示天下:薄熙來犯罪證據確鑿》

 

  附文:

  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聯合頒布《關於新聞採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

  案件判決前,不作定罪、定性報道

  來源:http://www.sg.fjqz.gov.cn/apas/portal/new/open_red.jsp?dunid=5CE6BD30475AB788B108AAF3F7A05361

   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聯合頒布的《關於新聞採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對新時期、新階段進一步加強新聞職業道德建設,規範廣播影 視新聞採編人員行為,維護廣播影視的良好形象,促進廣播影視事業的健康發展提出了明確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級廣播影視管理部門和各級廣播電台、電視 台、廣播影視報刊、新聞網站等單位,要精心組織記者、編輯、製片人、主持人、播音員、評論員、翻譯等新聞採編人員,認真學習、全面落實這一文件精神。為認 真貫徹落實《關於新聞採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

   九、切實搞好司法審判的報道。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司法審判的報 道,要考慮社會效果,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不得干預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的調解,不得干預正常的司法審判活動;不應影響司法公正和法律判決,不偏袒 訴訟任何一方;案件判決前,不作定罪、定性報道;不針對法庭審判活動進行暗訪;報道公開審理的案件,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在報道有爭議的內容時,要認真核 對事實,充分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準確把握分寸。對一些在社會上反響強烈,備受關注的重特大案件審判的報道,要嚴格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和有關要求做好宣傳報 道工作,拿不準的要及時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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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林子丹 留言時間:2013-08-27 09:26:54
我看了濟南中院微薄公布的庭審記錄,倒像是“無賴與狡辯”的反面,有禮有利有節。
回復 | 0
作者:香椿樹1 留言時間:2013-08-27 07:46:07
強國論壇薄熙來的跟貼可以放行一些真話, 不妨嘗試
回復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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