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華、鞏獻田、項觀奇等200位社會知名人士致信吳邦國委員長、習近平總書記 關於政府違法關閉網站問題的公開信 全國人大常委會暨吳邦國委員長: 中共中央政治局暨習近平總書記: 國務院新聞辦九局、各政府網管部門、各網站、各位網友: 現在就保障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權,努力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那樣一種政治局面”的問題,致信你們。 2012年4月6日——10日,國務院新聞辦九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新聞管理辦公室在沒有具體事實和法律根據的情況下,口頭責令《毛澤東旗幟》、《烏有之鄉》、《紅色中國》、《東方紅社科》和《馬克思主義評論》等網站關停整頓,此後,全國集中封閉了八十多家網站。儘管在5月30日馬 賓、李成瑞、李波等336人署名的《致胡錦濤總書記並政治局常委和中共中央委員會》的信:“關於抗議違法關停多個網站及請中央說明的幾個重大問題的報告”;此後又在10月19日 李成瑞、劉金華等上千人署名的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公開信,指出:“從處理薄熙來事件一開始,就違法、蠻橫地封閉了所有持不同意見的網站達八十餘家,官方網站甚至私人博客也不讓發表不同的意見。這就完全堵塞和切斷了廣大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同黨的領導機關和人民政府以網絡為先進科學技術工具用以交流和溝通的 最好和最快的渠道,在信息社會的今天,這樣的做法是極為野蠻和反動的!”之後又有10月28日鞏獻田、奚兆永、李定凱等36位學者、幹部署名的致全國人大常委會並吳邦國委員長、中共中央政治局並胡錦濤總書記《緊急 呼 吁!》的公開信,再次呼籲:“開放被違法關閉的網站”,在此期間,有許多幹部、群眾一直不斷地通過不同途徑呼籲開放被違法關閉的網站。但是,被關閉的網站至今沒有正常運行,政府的違法行為延續長達八個多月之久,直到今天仍舊沒有依法糾正。 長時期集中封閉大批網站,甚至逼得不少網民只好“翻牆”出去,依靠境外的服務器來實現言論自由權,這不能說是國家政治生活的一種正常反映和表現,理所當然地受到網站和網民們的強烈反對。 關閉合法運行網站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種類之第四款“責令停產停業”規定,屬於“責令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 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沒有查明事實,因為被封網站不存在任何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該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政機關告知封網理由有三個:一是發布大量違法信息;二是攻擊國家領導人;三是妄評十八大。在封閉《東方紅》網時,所說理由只有一條,即“發現你網上有違法信息”。當問有什麼違法信息的時候,他們說“不解釋”。 對於這三項指控,行政機關都沒有提供相關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我們認為: 第一、關於“發布大量違法信息”。當網站法人代表問及“違法信息在哪裡”時? 行政機關沒有做出任何的回答,反而讓行政相對人“自查”!所謂自查,就是對於案件還沒有調查研究,即對“事實不清”的案件就先作出處罰決定,顯然這屬於違法行為。 第二、所謂“攻擊國家領導人”。首先,這不是法律語言,沒有任何法律根據。“攻擊國家領導人”,在我國沒有任何法律界定和規定,當然就沒有對該行為給予處罰的任何規定,它與法律無涉。其次,行政機關也沒有提供所謂“攻擊國家領導人”的任何具體事實和證據。 第三、所謂“妄評十八大”。第一,在我國一切違法侵權行為,必須是行為人侵犯了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直接客體”,即行為人直接侵犯了具體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顯然“十八大”這一概念內涵相當寬泛而抽象,所指內容無限多,它不構成具體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故不是我國法律所保護的直接客體。第二,行政機關也沒有具體說明被封 網站發表的什麼文章或什麼言行是“妄評十八大”。十八大,對於這件關係全黨和全國人民政治生活的大事,即使有的公民發表文章屬於這類議論,即所謂“妄評”,但是,政府對此既沒有提供任何事實,更無提供任何證據,也就無法確認其“社會危害性”的存在;凡是不能確認其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也就無法確認違反任 何法律和法規。 綜上所述,足以確認:封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體方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既然剝奪了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也就談不到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 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 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機關做行政處罰決定既然沒有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就沒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就更談不到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網站停業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沒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就更談不到當事人要求聽證和行政機關組織聽證之事。 綜上所述,足以確認:政府封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程序的規定。 上述足以證明:政府封網的決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六、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封網的具體行政行為完全是違法的,既違反了“實體法”又違反了“程序法”,依法應予撤銷。 政府這次大規模集中關閉網站的行為,不僅是一種違憲和違法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反中國共產黨的宗旨和根本路線的行為,是與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和核心——“人民當家做主”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馳的,它極其嚴重地損害了和損害着黨和國家的聲譽! 在此我們重申,我們堅決支持和擁護一切根據憲法和法律,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為根本目的的網絡立法和網絡管理措施。但是,任何網絡立法必須嚴格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必須切實遵守該法第五條規定,即“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任何一級的網絡管理行為絕對不能 “以言代法”, “言出法隨”,絕不允許無視法紀、無法無天的現象再次發生,行政行為必須以法律和法規為依據。 我們高興地看到新華網報道了11月30日 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他主持的一個座談會上講到“網上的輿論,包括罵聲我們都要聽,更何況大家提的各種意見?”我們希望,新的中央會給我們新的期待,為維護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權,我們向你們發出公開信,並再次強烈呼籲:有關部門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制,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 法》的規定,儘快糾正違法封網行為,維護我國法制,取信於民,切實兌現中央領導同志的承諾,儘量減少給黨和國家的聲譽造成的惡劣影響! 公開信聯署人簽名:(排名不分先後) 劉金華 鞏獻田 項觀奇 奚兆永 江根德 劉 軍 黃方伯 胡大江 聞 迪 羅志學 胡永暉 徐先寶 胡喬傑 駱玉濤 李樹泉 鮑 鋒 田 鈺 王 剛 周國平 周麗麗 周西寧 徐開彬 張睿婕 王得田 吳育民 劉海林 徐高金 宋志剛 吳 海 任天旺 齊維麟 彭 錚 樊向陽 徐建生 宋志剛 王培國 吳育民 陳軍曉 郭 岩 王 亮 徐 斌 虞麗玉 王洪玉 王健雄 戴麗媛 張大林 鍾君銘 李家強 張動波 金祥存 劉海林 張志敏 李 莉 趙子祥 王軍學 廖廷宇 王健雄 李方連 陳成之 徐光福 李甲才 湯玉群 耿衍水 王 斌 秦永安 王慶人 曹永河 丁其富 張延勛 王世儒 廖廷宇 邵志偉 韓寶祥 張良琪 胡立海 李景增 孫即峰 馬金泉 孔紅利 謝宜仁 馮伯文 孫廣煜 許兆偉 楊雲飛 何進成 丁 民 王超力 劉明星 韓秀祥 周靖冬 安傳峰 安傳利 李 娟 胡順基 胡立業 石 要 韓克軍 王立勇 習祥瑞 李長勇 韓克生 法在運 曹在民 賈元臣 陳從林 劉長君 孫 亮 滕祖紅 郭紅英 劉建琴 張宗軍 趙雲錄 葉大偉 王振遐 魯其倫 原萬春 趙立強 張興亮 李 寧 王 超 王傳振 王傳寧 秦 輝 孔令剛 王 勇 那 榮 丁顯東 常士傳 李雲成 於博曉 尉翠珍 安矩祥 包亞芳 黃傳華 龐勝平 洪明齋 趙 莉 薛繼君 郭 弢 王 濤 張思厚 張義乾 孟凡水 於洪運 張乃昌 徐其太 徐先修 曹小梅 王樹仁 袁偉亮 龐 虎 王明德 王洪生 徐 磊 劉緒峰 武守南 趙厚生 魏炳喜 耿京龍 張 傑 王 忠 江 海 王世友 劉長明 孟慶仁 魏朝北 畢學奎 劉慶華 鄧光輝 張存木 趙樂峰 吳欽軍 王 平 劉守恆 彭 克 吳俊龍 劉衛喬 張付桐 古新民 趙建軍 楊基龍 李青峰 劉東陽 張 東 張繼勝 張有為 梁春華 許錦川 唐家琛 李 剛 賀冠山 李 陽 冷啟俊 王立平 莊 華 李國華 王緒告 郭俊亭 鄒文利 陳軍曉 白玉明 陳樹慶 陳立新 鄧燕青 張 軍 張建平 郭 平 王蒙山 張 軍 張建平 郭 平 王蒙山 王迎光 周國平 金小丁 李春光 李少華 李騰貴 梁清龍 梁宇超 劉建鋼 袁三朱 馬 力 孫敏傑 郭 岩 王志洪 王迎光 周 俊 卞寶祥 張 林 2013年元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