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题目“脱了,脱了,都脱了!”取自于孙德迎作品的原名。因其作品展示后,备受争议,目前改为“无题”。
正文:
最近从科罗拉多采点刚回来,感受良多,但这样的文章写起来费事,所以先来胡侃一下,算是对近来新闻的有感而发。
先说说这厦门大学艺术展厅里的陈光标、干露露和莫言三尊裸体雕塑:
这是该校美术专业大四学生孙德迎的毕业作品。由于该展厅是对外开放的,所以引来一阵哗然。我虽然不懂雕塑,但作为一个有一点文化程度的老百姓,单从艺术的感受来说,本人觉得该艺术家的思想还是很前卫和富有创意的。
这三个人,用今天的普世价值观来说,代表着:名,色,财这三个不容忽视的基本概念。微妙的是,只见陈光标手里拿着一叠钞票,不见莫言怀里抱着一个奖杯?!看来,这并非是艺术家的失误,想必是不希望有任何亵渎“偌奖”的暗示吧?!
林子大,什么鸟都有:有人说,这位孙同学是脑残加SB。只不过是为了出名罢了。依我看,没有一个艺术家是不想出名的(当然做人的方式和底线各有不同,导致某些艺术家从容淡定,而另一部分则急于求成)。那么这个孙同学,即使认为可以用这个办法一举成名,也是艺术家的一种本能。而且他一点都不SB。假如说,我是这方面的权威,我会关注他,甚至有条件会雇用他。因为,我个人最不崇尚那种模棱两可的性格,尤其是对一个艺术家。孙同学敢于表达的性格,绝对是做好一个艺术家的前提。至于他的技术是否过硬,应求其次。艺术首先是内容,余下才是手艺。
不过,事发后这位20来岁的小伙表现得还是很萌的。当记者问他,是否担心莫言他们来找他时,他坦言说:有点害怕。。。
事实上,雕塑名人裸体孙同学不是第一个。记得几年前,广州美院就有一位大四学生完成了备受争议的王小波裸体雕塑,因王小波家人强烈反对,作品最终无法公开展出。中国雕塑学会会长曾其钢曾表示:“国外就有罗丹、巴尔扎克的裸体雕塑。这只是作者本人觉得找到了更好的语言表达方式。”
然而,王小波的姐姐却坚称:“那两位(罗丹、巴尔扎克)是在法国,小波是在中国。法国人才会从艺术的角度看那两人的雕像,中国人只会从淫秽的角度看。”
同样,孙德迎的指导老师王卫表示:“孙德迎同学的创作是 “在艺术上还原了名人作为一个 ‘人’的原本面貌,是艺术家自己的观点表达,不是在抨击和丑化任何人”。
我不清楚在中国是否有严谨的肖像和隐私法规,无法判断孙同学和指导老师及学校的命运。(参看如下:)
再说一下近日来的风行的名句:“校长,开房找我,放过小学生”--- 这条标语当然是针对前些日子海南万宁市第二小学的校长和一名政府公职人员带6名女生到旅馆开房的事件。
我曾查看过一些有关的文章,虽大概有个轮廓,但不能判断事情的真伪。大多数群众义愤填膺地指控校长,但不乏也有少数人认为这些女学童未必都是“好东西”。的确,在中国这个笑贫不笑娼的环境中,一个谐世不深的少女有些不良的动机,也不无为奇。但是,这种事情发生在美国,判案就比较容易。与一个未成年的人发生性关系,无论你长几张嘴,你也是“跳到黄河都洗不清的”。这不,那个著名导演波兰斯基“性侵”了一个16岁的少女,最后却落得个逃亡者的命运 --- 他当时认为这个女孩是个成人,也没去查她的ID --- 其实,在美国一个16岁的少女已发育得很充分,的确很难估量她的实际年龄。但那又怎么样呢?
再则,在学校里,老师是很容易被告性搔的。比如,一个教授请一个女学生单独约会吃晚饭,你就会有被告“性骚扰”的机会。这种事在我就读的大学就发生过一起。
于是,这些中国女权运动员们,最近就此事活跃起来。她们高举着“校长,开房找我,放过小学生”的标语,表示抗议。首当其冲的就是与草泥马“艾未未”并肩作战的“流氓燕” 叶海燕女士。虽然个人对艾未未的艺术作风并不欣赏,但也承认他的自成一体风格。三年前还在英国伦敦的博物馆里观赏过他的作品。所以,在此说明,此文就事论事,无意对他有任何歌颂和贬低。
据说这位“燕”女士遭到地方执法人员的擒拿后,得到了广州中山大学女教授艾晓明的声援。同样的,女教授在自身的裸体上写下“校长,开房找我,放过小学生”招摇过市。我佩服她的耿直和勇敢,但也无不担心她的做法是否考虑到为人师表的身份和作用。。。?!
比较起来,来到美国的凤姐表现得却很萌:扎个小辫,穿个小杉,依然不改一副村姑的模样,拿着个“校长,开房找我,放过小学生”的牌牌。 就凭她那儿模样,我怀疑校长们是否看得上,不过咱心领了。。。
注解:我不是学法律的,但作为一个媒体工作者对法律多少有些基本概念,在此可以与大家分享一下:
比如,在美国,法律往往是与“钱”挂钩的。举例说,肖像权的问题,多数都是指名人,普通老百姓是没有什么肖像权可言的。因为名人可以证明自己的“脸”或“身体”是可以用来做广告,获得经济效益的。这一点,倒是符合莫言。普通人则很难证明你的“脸”可以为你带来经济效益。但反观,普通人的“隐私权”则大大超过名人对自己的保护。因为你可以说,我只想做个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不习惯招摇过市,然而,因为这次事件而被“骚扰”,所以我要告发那个引起事端的人。但是,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你必须提供“谁”来“骚扰”你了?光凭感觉是不算的。或是找心理医生,三天两头跑诊所,那么这就得大费周折了。所以,告发前,你得考虑一下值不值。因为你不一定告得赢。如果不赢的话,那么这些时间花了,甚至钱都得自己吞下去。所以还是三思而后行为妙。另外,如果事发以后,切忌自己抛头露面,要尽量低调行事,否则被冠以“志愿性名人”--- volunteer celebrity ,那你“享用”的权利就跟名人一样了 --- 这一点比较适合郭美美。严格地讲,甚至很多“名博主”都逃脱不了这个范围。
不要以为名人比普通人享有更高的权利。事实上,可能正好相反。这大概跟中国的观点有些区别:名人在美国的隐私保护是一个弱项。因为,法律会认为,你是一个名人,抛头露面是你的工作。你应该非常习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才是。这样的“事”,应该不会对你造成什么心理负担。所以,这样一来,大家对名人的“同情”很少。除非,你又来跟“钱”挂钩,比如说:我跟某某公司已经签约,所以我不能“露脸或露体”。。。否则就有多少多少经济上的损失,等等。。。等等。这一项,可能比较适合干露露。 (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所启示。。。 )
增补:
1。 另,小孩子的肖像权比较复杂,因为还受儿童保护法的约束。更需要父母及监护人的consent。因此,媒体报导中对于小孩子的正面像,通常很慎用。所以,同胞们外出尽量不要对准小孩的正面拍照。更不应拿来发表。然而,小孩的背面或90度部份侧面is ok。
2。 假如你作为一个普通人,然而你的形象被用在某种产品的广告上,那你是可以告他们的。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让你成为了一个名人 --- 从此你应该享有名人的肖像权待遇。于是,你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地去要回你所应得的“报酬”和分红。美国曾有多个这样的案例。 如果有这样的事发生,那我要恭喜你--- 因为你就要发大财了!写合同的时候可以“狠”点没关系哈。谁叫他们亡羊补牢,不多付出点代价怎么行?!
3。一般来说,用于教学为目的的管得都比较松。因为他们被称之为For education。。。当然事先最好是通知一声;不过即使没有事前通知,事后也很容易get away。。。 因为人家可以说没有用“它”来谋经济利益。
说到底,都是一个“钱”字。..有钱才有案子。。。这大概就是美国的法庭能花这么多钱的原因吧?
上篇 关于电视节目中的reenact-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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