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薄熙來上訴書全文曝光
作者:
探戈(吳.都.香.莓) [216519:26200], 00:29:46 10/2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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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薄熙來,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曾任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
記、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中共重慶市委書記,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終止代表資格),戶籍地北京市東城區新開路胡同71號,住重慶市渝中區中山四路36號中共重慶市委3號樓,因涉嫌受賄罪於
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公安部秦城監獄。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代書人: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黃堅明律師。(特別聲明:這是本律師根據案情所寫的上訴狀,不代表薄熙來及其家屬的真實意思。)
上訴人因被控受賄罪、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3年9月22日收到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3)濟刑二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現依法提出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撤銷該判決,並改判上訴人無罪。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事實及理由:
2013年9月2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被控受賄罪、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
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上訴人不服,現依法提起上訴。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撤銷,改判上訴人無罪。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被控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一審法院認定: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
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實德集團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明知並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給予的財
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447361.11元。但這明顯與案件客觀事實不符,下面上訴人就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謬誤進行一一反駁。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一)上訴人是按正常程序審批,並沒有為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謀取利益,更沒有收受唐肖林給予的任何賄賂款項。理由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薄熙來與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年底,唐肖林為利用大連駐深辦在深圳市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請求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薄熙
來對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一事予以支持。1999年12月4日,薄熙來在大連國際公司關於此事的請示報告上籤批了同意辦理的意見。2000年3月
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召開會議,決定將大連駐深辦的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後薄熙來同意。大連國際公司利用大連駐深辦的土地與深圳市華明輝罝
業有限公司合作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個人均從中獲利。但上述事實並不能證明上訴人有受賄的客觀事實,理由如下: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其一,涉案證人證言明顯不符合生活邏輯,有悖社會常理。
唐肖林給領導行賄,不可能主動告訴下屬其給誰行賄去了,這不是明擺着增加行賄事發的風險嗎?偵控機關提供宋振軍的證言,目的是為了擺脫唐肖林證言是“孤證”的法律尷尬,但宋振軍的證言恰好證明唐肖林的證言是不符合生活邏輯,有悖社會常理。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其二,宋振軍的證言及做法前後矛盾,不具有可信性。
2002年秋送錢那次,宋振軍沒有記錄,為何2004
年送錢時就專門記錄“2004.06付唐總香港費用50000”,這明顯是前後矛盾;另外,這裡的記錄也很成問題,“香港費用50000”,究竟單位是港
幣、美元、還是人民幣,都沒有載明,這根本就不符合最基本的財務原則,這樣的證據有何證明力可言?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其三,上訴人是按正常程序對上述項目進行審批,不能因上訴人簽批同意了就認定上訴人有罪。
上訴人長期擔任領導職務,簽批同意的項目不計其數,不能說簽批同意了就是利用職務之便。如果按這種邏輯,那所有具有審批權限的領導都要受到法律的懲處。
其四,大連國際公司是大連市政府的窗口單位,利用大連大廈項目,從中獲利符合公司的性質,利國利民,何罪之有?
至於唐肖林個人從中獲利的事實,那屬於唐肖林個人是否涉及違法犯罪的問題,不能因下屬貪污受賄了就認定上訴人有罪。政府項目或國企單位領導人出問題了,就追究相關級別政府領導或黨委領導的責任,這樣的做法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其五,大連國際公司是按正常程序申報汽車進口配額的,上訴人對其倒賣汽車進口配額謀利一事並不知情。
關於倒賣汽車進口配額的問題,在國內的經濟生活中,政府額外照顧一下國企的現象並不少見。大連國際公司即使是按正常程序申報,也完全有可能獲得政府的審
批,並不能證明上訴人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故意。更關鍵的是,倒賣汽車進口配額的事情,屬於大連國際公司內部經營事務,上訴人不可能知情,更不能據此認定上訴
人有受賄的故意。
其六,唐肖林2004年到商務部送錢給薄熙來應有相應的監控錄像可查,不應單憑其證言入上訴人的罪。
商務部作為中央重要政府部門,絕對是門禁森嚴之地,門衛那裡肯定要登記,辦公室場所也應有相應視頻監控設備,調取當年存檔的監控視頻即可查明唐肖林是否到
過商務部薄熙來的辦公室,但本案為何僅憑唐肖林的證言定罪呢?同在本案中,徐明能否進商務部,就涉及商務部停車證的問題,偵控機關對此為何又不提供唐肖林
進入過商務部的證據呢?
其七,上訴人自書材料、親筆供詞與客觀事實不符,不具有可信性。
關於上訴人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到收受唐肖林賄賂款的陳述,上訴人在庭審時已明確否認。更關鍵的是,關於上訴人是否收錢、如何收錢的問題,目
前除了言詞證據,並無其他證據支持,甚至還要引用上訴人自己的交代和供述來印證,這明顯沒有達到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且因唐肖林
本身已涉嫌多起犯罪在案羈押,辦案機關完全可以以上訴人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為憑,要求唐肖林作出不利於上訴人的證言。單憑言詞證據定罪,顯然與刑事訴訟
法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規定不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其八,本案是靠唐肖林的證人證言和上訴人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的供述來相互印證的,但兩者之間在細節內容方面矛盾重重,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足以定案。
如:如唐肖林說:“這點美元給薄瓜瓜在國外零用。”上訴人陳述是:“唐肖林以我兒子在外國學習、谷開來‘陪讀’生活開銷為由”;唐肖林說:“您換地方住
了,我給您準備了
5萬元錢用”。上訴人陳述是:“添些文具”;唐肖林說:“深圳的房子建好了,這裡有8萬美元是給您的”。上訴人陳述是:“說是給開來母子,國外生活需要用
錢,表示一點老朋友的心意。”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綜上所述,本案缺乏關鍵性證據,並不能證明上訴人收受了唐肖林賄賂款,且唐肖林的證人證言不合邏輯,前後矛盾、謬誤之處甚多,無法確認其真實性,更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依法不能入上訴人的罪。
(二)上訴人並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實德集團謀取利益,更沒有收受或讓妻子薄谷開來、兒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給予的共19337930. 11元的賄賂款。理由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利用職務便利,在實德集團收購大連萬達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引進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籌劃實德石化項目請託事項上為實德集團謀取利益,並明知薄谷開來、薄瓜瓜收受徐明給予19337930. 11元賄賂款。但這明顯不符合事實,理由如下: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其一,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上訴人明知薄谷開來及薄瓜瓜收受徐明給予的19337930. 11元賄賂款。
首先,關於判斷上訴人是否明知的問題,應堅持從客觀到主觀的標準,不能根據薄谷開來的證人證言等案發後的形成的證據來判斷上訴人是否知情。
立法權威專家張明楷教授認為:“在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故意、過失時,必須堅持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而不能相反;換言之,只有在查明了客觀事實的前提
下,才能判斷主觀心理狀態。在此基礎上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
)應當以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為基礎進行判斷,先判斷客觀行為的性質及其結果,然後考察行為人對結果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2)應當以行為的相關因素為
參考進行判斷。行為總是在一定的客觀環境下實施的,行為人在實施行為之前與之後,總會以不同形式暴露出其心理態度。”(見“九五”規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張
明楷主編的《刑法學》第231頁。)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具體到本案,關於上訴人是否明知徐明給予300多萬元美金給薄谷開來購買涉案法國別墅的事實,必須堅持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的進行判斷,必須是從上訴人實施
的同意實德集團收購萬達足球俱樂部及同意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為基礎進行判斷,絕非是以上訴人看過幾張關於涉案別墅房產的幻燈片,就認定上訴人是明知的,
絕非是以案發後薄谷開來作出的證人證言為依據判斷上訴人是明知的,絕非是以案發後上訴人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為依據,認定上訴人是明知的。一審判決明顯是
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其次,以薄谷開來購買涉案法國別墅行為的相關因素為參考進行判斷,無法得出上訴人“明知”的結論。
當初薄谷開來之所以設計錯綜複雜的房產交易方案,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上訴人,目的就是不想讓上訴人知情。作為專業律師,薄谷開來應知,上訴人不知情就是對上
訴人最好的保護。而薄谷開來關於上訴人明知的證言,明顯是孤證,且與其設計錯綜複雜房產交易方案的客觀行為相衝突,根本就不具有可信性。
再者,並非是上訴人辦了事,家屬收了錢,就可以定上訴人犯受賄罪。
在司法實務經驗中,雖然本人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辦了事,近親屬也收受了財物,但本人確實不知情(近親屬和行賄人都沒有告訴本人的),本人與近親屬之間缺少
共同受賄的意思聯絡,本人沒有受賄故意,不能以共同受賄定罪處罰。如浙江寧波市原市委書記許運鴻案件。許運鴻為他人辦事,家屬收受財物,但許講不知道家屬
收受了財物,家屬也講沒告訴許,最後沒有認定共同受賄。(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楊興國處長主編的《貪污賄賂犯罪認定精解精析》第214頁,法律
出版社,2011年出版。)可見,並非是上訴人辦了事,家屬收了財物,上訴人就一定犯受賄罪。現有證據也證實,上訴人與妻子薄谷開來之間並沒有共同受賄的
意思聯絡,上訴人也沒有受賄的故意,僅僅是無意中看過幾張別墅照片而已,辦案機關沒有以受賄罪的罪名起訴薄谷開來的客觀事實亦證實,本案不能以共同受賄定
罪處罰。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此外,購買法國別墅的時間是在2000年,而在2002年10月實德集團才開始與台灣台塑集團關聯企業洽談合作建設大型石化項目,後來又與沙特基礎工業公
司合作,從時間上看兩事件之間並無必然的關係,並不能因上訴人支持實德集團籌劃石化項目就認定上訴人知情法國的別墅事宜,更不能據此得出上訴人明知的結
論。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最後,從現實經濟狀況上看,上訴人不可能讓妻子或兒子從徐明處收受各種形式的賄賂款項。
上訴人是政府高官,妻子薄谷開來是知名律師及律所主任,其各種合法收入足以支持家庭的正常開銷。上訴人不可能讓兒子或妻子找別人報銷機票、住宿費、旅行費
用人民幣85710元“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信用卡透支款等款項,這明顯不符合上訴人風格及家風。全中國人都知道,上訴人熱衷從政,命系仕途,不可能讓
家人因家庭瑣事、日常開支而影響其仕途發展。因此,從常理判斷,薄熙來對此不應知情,更不可能知情而不制止。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其二,涉案法國別墅並非登記在上訴人及家人名下。
2011年初時,涉案法國別墅是登記在徐明的女朋友姜豐名下,是其持有控制別墅相關公司的股權。但一審判決直接認定涉案法國別墅是上訴人及家人所有的房
產,並判決要繼續追繳,沒收該房產。但根據法國的法律能否支持中方的訴求呢?一旦不支持,將嚴重損害中國的法治權威,貶損中國國家聲譽,跟重判上訴人相
比,這將是得不償失的謬誤判決。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其三,根據國內的司法實踐,關於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問題,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定罪的要求是已實際占用並對外出租或自用。
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指導》2009年(第三輯)所收錄的馮國權受賄上訴案。但在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上訴人妻子已實際占有涉案法國別墅並對
外出租或自用,並不能證實涉案房產就屬於上訴人一家的財產。涉案房產是否是上訴人所有,判斷標準很簡單,動產看占有,不動產查登記所有,這是基本法理。當
然,如果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但是依據到案證據,如果證明程度能夠達到確實充分並排除合理懷疑程度,也可以對房產歸屬進行確定。可採用的方法之一,就是
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認定為被告人(含家人等)所有,該案才可能構成受賄罪既遂。但在本案中,一審判決竟然以複印件證據、未經公證或認
證的證據材料直接作為定罪依據,這明顯是採信證據錯誤。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其四,上訴人按正常程序上審批收購萬達足球項目,談不上為實德集團謀利。
關於實德集團收購大連萬達足球項目的問題,當時中國足球已陷入低谷,連球迷都知道玩足球就是“花錢買吆喝”,屬於虧本、燒錢項目。只要是大連市內有實力的
公司願意接手大連萬達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政府都會審批;更關鍵的是,早在1999年12月,實德集團和萬達集團就收購大連萬達足球項目事宜已達成協議,
若上訴人無端不同意審批,那才真是濫用職權,上訴人何罪之有呢?也就是說,從審批涉案行為角度分析,無法得出上訴人知悉其家人從徐明處收取巨額賄賂款的結
論。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其五,關於實德集團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問題,並不能證明上訴人利用職務便利,更不能證明上訴人有受賄的故意。
大連是聞名全國的足球城市,上訴人是有名的足球市長,上訴人支持實德集團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提升大連足球城市的特質,要求各政府機構配合,那是政府服
務質量高、行政效率快的表現。至於項目中存在種種違法、違規問題,那完全屬於各相關政府部門惡意揣摩領導心意的行政陋習所致,並不能據此就認定上訴人利用
職務之便,為實德公司謀利。在本案中,足球項目、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公益性質遠大於謀利性質,大連成為全國足球名片城市、定點直升飛球項目成為大連市著名
旅遊景點就是最好的說明。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其六,是否構成受賄罪,核心要件在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財物,是否與其已經實施的、正在實施的、將來實施的或者許諾實施的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簡單說,受賄就是“收多少錢辦多少事”,最終實現了“以權換錢”的過程。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但就涉案三個項目而言,有兩個項目是虧本生意,根本就不是謀利項目。而購買涉案法國別墅時,石化項目根本就沒有實質性啟動,且鑑於當時政策並不明朗,項目能否獲批准還是未知數,根本就無法體現收受財物與職務行為之間的對價性。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其七,許多人都知道,受賄罪之構成,必須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和行為,如果本人不知道配偶、父母、子女收受了他人財物,是不構成受賄罪的。(見最高人
民檢察院公訴廳廳長鮮鐵可任叢書主編的《受賄罪定罪量刑案例評析》第107頁,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出版。)但在本案中,上訴人並沒有受賄的故
意,更沒有受賄的行為,更不知悉妻子薄谷開來和兒子薄瓜瓜收受了徐明給予的巨額賄賂款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與薄谷開來之間就收受賄賂款問題進行過任
何意思聯絡,依法不能入罪。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綜上所述,上訴人被控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二、上訴人被控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一審法院認定:2000年,在被告人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了一項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負責,時任大連
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具體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王正剛遂就如何處理
該款項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薄熙來未明確表態。不久之後,王正剛再次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並提出大連市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均不知曉該
款,可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即將此事通過電話告知薄谷開來,讓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處理。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定,將該款轉至與薄谷開來關係密
切的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後薄谷開來安排趙東平與王正剛辦理轉款事宜,並讓趙東平為其代管。為掩人耳目,王正剛要求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至承攬
該改造工程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藝聲視聽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聲視聽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匯至趙東平指定的其朋友李
石生名下公司賬戶和昂道律師事務所賬戶。但上訴人認為,這明顯與事實不符。理由如下: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其一,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明顯不符合邏輯和生活常理。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若上訴人真貪污了被指控的500萬元公款,按照生活常理和社會實踐經驗,貪污了巨額公款不敢花的案例很多,但官員貪污一筆款項後就此金盤洗手、廉潔奉公,不再貪污一分錢的案例聞所未聞,罕見之至。
其次,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涉案證人王正剛為貪污涉案的500萬元公款,鞍前馬後,全程操盤,出力甚多,但結果確是分錢未得,更不敢向上訴人邀功,要求官職更進一步,難道其是“活雷鋒”?這明顯不符合中國官場的現實狀況。
最後,王正剛的證人證言不符合社會常理。若上訴人真有意污被指控的500萬元公款,其最好的處理方法是讓薄谷開來私下跟王正剛秘密處理,豈能當着王正剛的
面直接給薄谷開來打電話,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更關鍵的是,若王正剛真是上訴人的圈內人,並為貪污500萬元立下汗馬功勞,怎麼也應升官一級,怎能無
聲無息呢?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其二,本案缺乏最關鍵證人的關鍵證言,缺乏上訴人牽涉其中的關鍵性證據,現有證據不足以定案。
首先,涉案款項明明是撥給大連市政府的,上級單位為何將該款項匯至藝聲視聽公司賬戶內,這是貪污能否既遂的最關鍵的一環。該環節涉及四個因素:一是掌管該
公款的人為何同意將500萬元公款匯至藝聲視聽公司賬戶內,這明顯是犯罪行為;二是上訴人是否要求、授意上級單位將該款項匯至上述公司賬戶內;三是法院審
理查明的事實是王正剛要求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至上述公司賬戶內;四是薄谷開來是否要求上級單位將涉案公款匯至上述公司賬戶內。但在本案中,並無證據證
明是上訴人或妻子薄谷開來要求上級單位將涉案款項匯至指定公司賬戶內,更無上級單位掌管涉案公款人員的證人證言,以證明其為何同意將涉案公款匯至非大連市
政府的銀行賬戶內。顯然,本案缺乏關鍵證人的關鍵證據,缺乏上訴人牽涉其中的關鍵證據,根本就不足以定案。
其三,本案最有可能的真實情況是王正剛和薄谷開來聯合貪污了涉案公款,但始終未敢讓上訴人知情,並擔心被上訴人苛責,否則根本就無法解釋涉案事實種種矛盾、謬誤之處。理由如下:
首先,之所以貪污得逞,王正剛的作用至關重要。但其請示上訴人時被責罵,事後也始終未獲得上訴人的首肯,薄谷開來也始終未告知上訴人。為此,王正剛機關算盡卻從未敢邀功;薄谷開來最終占用了該筆款項,卻始終未敢動用。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其次,上訴人對此並不知情。若上訴人貪污了上述公款,既不能花,實際上也沒有花;又不能控制該款項,事實上上訴人也沒有控制該款項;又不符合上訴人一貫作
風,這對上訴人仕途而言是百害而無一利。從動機角度考慮,上訴人並沒有這樣的動機;若上訴人知情,必將制止;若上訴人認可該貪腐行為,王正剛必將向上訴人
邀功請賞,但其一直不敢向上訴人邀功請賞的客觀事實,足以證明上訴人是不知情的。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最後,上訴人之所以不知情,還涉及上訴人對家庭有愧疚的因素。因上訴人曾出軌,傷害了薄谷開來的情感,使得上訴人對妻子和家庭有愧疚之感,自然也就不敢過
問薄谷開來的生活事宜。社會上如上訴人類似的案例很多。且2000年到2007年薄谷開來主要是在國外生活,而上訴人一直忙於政事,夫妻之間溝通的時間並
不多,不見得上訴人就肯定知情。
其四,名義上上訴人是涉案項目的負責人,但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的王正剛才是具體承辦人。
熟悉國情的人都應知道,上訴人負責的項目太多了,真正落實的明顯是王正剛。但就操作而言,王正剛和薄谷開來一起,完全可以獨立實施貪污上述公款的行為,不見得必須獲得上訴人的首肯才能得逞。顯然,本案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不足以給上訴人定罪。
綜上所述,嚴格依照法律、現有證據及事實,本案證據不足以定案,理應認定為證據不足的無罪案件。否則,若強行給本案定罪量刑,將給社會帶來非常惡劣的社會
影響,徹底傷害中國法治,導致中國法治的倒退:本案就是按“有罪推定”思維定案的,新刑訴法規定的“無罪推定、排除合理懷疑”仍是法條上的規定,在司法實
務中沒有“市場”。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三、上訴人被控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審法院認定:2012年1 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告知其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後,以及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王立軍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具體包括: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第一項濫用職權的事實: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將薄谷開來涉嫌投毒殺害尼爾61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來。次日上午,薄熙來召集王立軍、郭維
國、吳文康(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辦公廳主任)談話,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並將杯子摔碎在地上。當晚,薄熙來得知
“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根據王立軍授意,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後,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吳文康對該二人進行調查。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第二項濫用職權的事實:
2012年1月29日起,被告人薄熙來先後向重慶市委多名領導提議,免去王立軍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時任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部長陳存根、
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書記劉光磊均提出,按照組織程序任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鬚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故此事需報經公安部同意。在未報經公安部批準的情況
下,薄熙來於2012年2月1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的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次日上午,按照薄熙來的要求,
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宣布了該決定。2012年2月6日,王立軍叛逃至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第三項濫用職權的事實:2012年2月8日上午,經薄熙來批准,重慶市有關部門對外發布了“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的虛假信息。
第四項濫用職權的事實:2012年2月15日,在薄谷開來向重慶市公安局舉報王鵬飛誣告陷害其殺人後,重慶市公安局按照被告人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審
查並移送重慶市渝中區公安分局偵查。次日,渝中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為由對王鵬飛立案偵查,後決定對王鵬飛採取禁閉措施。2月17日,經薄熙來提議和
批准,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取消了時任渝北區副區長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侯選人的提名。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並不能成為上訴人構成濫用職權的理由,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上訴人是無罪的。詳細論述如下:
其一,國內並沒有明確的省長、省委書記“權力清單”,在職權不清的前提下,根本就不能入上訴人濫用職權的罪名。就國內政治現狀而言,有縣長公布“權力清
單”的,也有市長公布“權力清單”的,但還沒有省長、省委書記公布“權力清單”的,法律上更沒有這樣明確的“權力清單”。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關工作人
員的一般職務權限,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權限,不僅包括法定的職務權限,而且包括根據慣例、基於國情等形成的職務權限(見“九五”規劃高等學校法
學教材,立法專家張明楷《刑法學》第1093頁)。就中國國情而言,省長、省委書記、直轄市市長、市委書記就是“封疆大吏”,基於慣例、國情形成的職務權
限,幾乎就無法界定。在職權不清的情形下,有諸多法律的空白地帶,因此產生的責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如在本案中,若嚴格依照法律,若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
案,涉案民警應直接抓捕薄谷開來,而非由領導請示上訴人,看上訴人是否同意重新立案偵查該案件的臉色辦事,由此產生的責任也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其二,“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根源在於公安機關沒有依法辦案,而非是上訴人濫用職權,刻意阻撓,事實上上訴人才是該事件的最大受害人。理由如下:
首先,“11·15”案件之所以被隱瞞,起因是王立軍等公安機關涉案人員徇私枉法,蓄意包庇薄谷開來。一審法院也已認定:負責偵辦該案的郭維國(時任重慶
市公安局副局長,已判刑)、李陽(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總隊長,已判刑)、王鵬飛(時任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兼公安分局局長)、王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
沙坪垻區分局副局長) 為包庇薄谷開來,徇私枉法,致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其次,薄谷開來欺騙了上訴人,也對上訴人刻意隱瞞了案件真相,所有人對上訴人案發前不知道真相不持任何異議,為何在王立軍向上訴人報告“11·15”案件
時,就認定上訴人一定知悉案件真相呢?此外,從人的心理學角度分析,若不到最後關頭,任何人都不會輕易承認自己殺死了人的,除非是他案發後就準備自首,而
本案客觀事實亦證明,薄谷開來一直想隱瞞案件,一直想阻止“11·15”案件案發被抓。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最後,就整個事件而言,“11·15”案件未能及時查處的根源是公安機關一開始就沒有依法辦案。甚至案發前王立軍還鼓動薄谷開來作案;案發後,公安機關也
沒有依法辦案,立即抓捕薄谷開來。相反的是,王立軍刻意隱瞞案件真相,並藉機要挾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安排其進重慶市常委,因觸犯上訴人的政治忌諱,且涉及
王立軍與薄谷開來的畸形男女關係,進而導致上訴人徹底抵制。但絕非是上訴人明知薄谷開來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是“11·15”案件的主角,進而刻意阻撓,濫用職權,以包庇妻子。至於薄谷開來安排吳文康對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並不是本案的事實範圍,該事件本身跟王立軍叛逃事件也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其三,關於免除王立軍公安局長職務的濫用職權指控,不能入上訴人的罪。《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職
務的提名,應當事先徵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副職領導職務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但《公安機關組織
管理條例》條例本身並沒有規定罰則,並沒有規定違反第17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是是什麼。《立法法》第8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四)犯罪和刑罰。”《立法法》第9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
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對上訴人入
罪的依據理應是法律,而非是《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且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依法不
能授權國務院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綜上所述,即便是上訴人違反了上述《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17條的明文規定,也不能得出上訴人有罪的結論。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其四,關於王立軍叛逃事項的濫用職權的指控,與上訴人被控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顯然不能成立。
在《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1集登載的,包智安被控濫用職權罪一案中,最高院法官認定:包智安出具鑑證書的行為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
系,其行為不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其對超越職權行為最終發生的結果,只能承擔行政領導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故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刑事判決中對被
告人包智安犯濫用職權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是適當的。(執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王新英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韓維中)。類似案例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2005年第4輯(總第54輯)翁餘生濫用職權抗訴案。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也就是說,上訴人被控行為成立濫用職權罪,必須證明被訴行為與王立軍叛逃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必然因果關係,否則就不能成立濫用職權罪。王立軍的叛逃行為
屬於嚴重性質的犯罪行為,即便是上訴人濫用職權了,並不必然導致相對人叛逃,兩者之間並沒有必然因果關係。如上述指控了的薄谷開來安排吳文康對原偵查人員
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事實,並沒有導致王智、王鵬飛叛逃。事實上,自1949年至今,叛逃的公安局長有幾個?無疑,王立軍之所以叛逃,根源是王立軍本身的
內在原因,絕非上訴人的濫用職權行為所致。不能因下屬、其他政府官員犯罪了、出事了,就追究主管領導或地方政府負責人、黨委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否則,誰該
對劉志軍、黃松有等案件承擔刑事責任呢?刑法上還個法律原則,“法不及稀罕古怪之事”的法律原則。王立軍叛逃之事,無疑是“千年一回、千載難遇”,怎能追
究上訴人刑責呢?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其五,王立軍出事了,社會謠傳甚多,媒體上也有相關報道。上訴人作為地方領導人,有責任化解社會危機,否則不明真相的傳言將滿天飛,對政府和黨的聲譽傷害
更大。即便是當時發布的“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信息在形式上有瑕疵,但無
疑有利於事件的平息,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惡劣影響進行了有效的控制。可以說上訴人處置不當,但絕不至於犯罪的程度。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其五,取消王鵬飛的候選人資格是“有功無過”之舉。
關於經薄熙來提議和批准,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取消了時任渝北區副區長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侯選人的提名的濫用職權指控,一審判決
已查明的事實,已證實王鵬飛已被判刑,依法定程序取消其侯選人提名資格是“撥亂反正”之舉,何罪之有?即便是上訴人帶有私心而為,也並無超出法律規定的范
疇,因此也不應定罪。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綜上所述,就上訴人被訴行為而言,依法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四、就整個案件證據體系而言,硬傷多,不符合邏輯和生活常理,證明力弱,缺乏足以定罪量刑的核心證據。
其一,證據體系硬傷多。
所有指控,幾乎全是言詞證據,沒有物證支撐;主要證人證言,前後不一,相互矛盾,不符合邏輯和生活常理;所有證人都是“污點證人”;主要證人,全部在押,
如王正剛本身就是涉貪污案的主犯,在分開審理的前提下,其當然會把所有的責任推卸到上訴人身上,以此還可以“立大功”,但其證言並未形成嚴密證據鏈;所有
孤證,全由薄谷開來旁證;但薄谷開來拒絕出庭作證,完全靠其證人證言和視頻來旁證。整個證據體系硬傷多多。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其二,一審法院認定證據和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生活常理。
如王正剛本身就是活脫脫的“活雷鋒”,但事實上其是貪污案主犯;如唐肖林行賄了,還主動給下屬匯報工作,明顯不合常理;如徐明花近兩千萬行賄,竟然弄個燒
錢的足球項目和公益性質明顯的飛球項目,而非實德集團夢寐以求的金融保險等暴利項目,這明顯不合常理;如薄谷開來,想當初處處為上訴人着想,設計錯綜複雜
的房產交易方案,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上訴人,而現在指認上訴人受賄時,薄谷開來證實上訴人知情;指認上訴人貪污時,薄谷開來又證實上訴人知情;請問,薄谷開
來決意實施“11·15案件”案件時,上訴人為何又會不知情呢?更離譜的是,其對公訴機關指認上訴人有罪時,竟然表情輕鬆,面帶微笑,這不是很荒唐嗎?更
荒唐的是,辦案機關如不採納薄谷開來的證人證言,如不採納叛國分子王立軍的證人證言,根本就無法入上訴人的罪。若本案入罪,必將對社會產生非法惡劣的社會
影響:一、天下官員千萬不要相信自己的妻子(那該信誰呢?);二、法院寧可相信叛國分子的證言,也不相信上訴人合情合理的辯解,認定上訴人被訴行為是王立
軍叛逃的主因,這讓社會情何以堪呢?三、就地理位置和政治地位而言,重慶明顯是山高皇帝遠,更有利於貪污、受賄,但事實上上訴人卻並沒有任何貪腐之意圖和
行為;四、若任何下屬出事了,都可以追究市長、市委書記的責任,這明顯是違法的。在本案中,上訴人既沒有收錢,也沒有管錢、控制錢,甚至連錢放哪都不知
道,至於涉案法國別墅,就僅僅是在家碰巧看了幾眼房子的幻燈片,上訴人冒這麼大的風險,難道就是為了謀取這些?若夫妻和好,為自己謀取更多利益,那還有點
道理,但事實並非如此;至於兒子,上訴人確實疼愛薄瓜瓜,但因忙於政事,疏於管教,照料不周,但並不能據此得出上訴人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的結論。 ...華岳論壇 - "http://washeng.net"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自己被控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不可否認,上訴人在重慶的“打黑”行為給社會造成
了傷害,並沒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保護涉黑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上訴人的目的是為了追求政治進步,絕非是為了貪污受賄,否則辦案機關不可能不發覺。因
此,上訴人雖有錯,但錯不至於重罪重罰,上訴人應承擔的是政治責任和行政責任,而非刑事責任。 ...華岳論壇 - "http://hua-yue.net"
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採納!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薄熙來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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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正詞嚴 驚世醒民 - 阿百川 02:40:42 10/2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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