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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在美国,焚烧国旗为何无罪? 2011-03-02 19:39:28

美国的各州都有不同的国旗保护法,不同时期都有人因焚烧或玷污国旗入狱和获罪,但是罪名最终都被最高法院推翻了。2000 年3月,美国参议院投票表决有超过80%的民众支持的国旗修正案,这个修正案要求改变一贯做法,决定对侮辱国旗的人判罪。最后,由于未能达到三分之二的多 数而搁浅。这是美国参议院第三次就是否在宪法中增加保护国旗的条款进行投票表决,前两次分别是1990年和1995年。两次表决,分别以63对36(一人 未参加投票)和58对42未能通过。

1966年6月6日,纽约黑人西德尼·司曲特从广播中听到,第一个进入密西西比大学读书的黑人詹姆斯·梅乐迪什遭到枪击。他愤怒地走上街头,当众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并高喊“我们不要他妈的国旗!” 他因违反纽约国旗保护法而被捕,并被判有罪。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这项判决。

1966年,纽约市艺术长廊的主人斯蒂芬·拉迪什因展出三尊包着美国国旗的雕像而被捕。国旗包裹的分别为子弹箱,吊在绳圈中的人形和男性生殖器。他也被控违反了国旗法。最高法院的表决是4对4(一位法官没有参加投票),没有判决结果。后来拉迪什说服了联邦地区法院听证此案,获无罪释放。

1970年5月的一天,西雅图的大学生斯潘思在自家的楼上从窗口倒挂下一面美国国旗,并用胶带粘住国旗的两头,以表示反对越战并抗议政府对肯特州立大学的学生开枪。他被控违反了华盛顿州的法律,在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改判无罪。

类似的案例远不止这些。最近的一例是1984年,格里高利·约翰逊在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以反对里根政府,他被控违反了德州国旗法。但是德州刑事上诉法院改判了该案。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前方浴血的将士,为国旗而战,甚至为了保护国旗而捐躯。用各种方式对国旗进行侮辱和破坏,都理所当然地被公众视为对国家的挑战。如果这个国家政权是民选的,也就是对每一个公民的挑战。在中国,一个公民合法地提出政治改革的倡议,都会被当作危害国家而逮捕控罪,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和参议院却要一次又一次为焚烧国旗的人免罪呢?难道他们的脑子有毛病吗?不是。参议院和最高法院有充分理由为焚烧国旗的人免罪,这个理由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是世界最古老的一部宪法,尽管美国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国家。这部宪法的主要精华,又几乎都体现在第一修正案上。第一修正案共有45个英文单词: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简单翻译为,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宗教信仰和自由表达。正由于这45个字,美国成了世界上最有活力的国家之一。

美国宪法和其余一些国家的不同在于,用法定条文规定了政权不能做什么。中国宪法给予执政党无限权力,即“领导权”。只规定民众不能做什么,不规定政府自己不 能做什么。这样的宪法不是一个契约,只是一纸通令。这种“宪法 ”也被叫做宪法,是对13亿人智力的玩弄。美国宪法的最辉煌之处在于:没有把政府放在高高在上的不可侵犯地位,没有把主权凌驾于人权。美国没有什么了不 起,美国人也没有什么了不起,中国和中国人都不比他们差。但是美国的宪法和这个宪法第一修正案,大大地比中国宪法了不起,不承认不行。这才是中美两国的本质差异。

第一修正案的freedom of press,精确地解释了言论自由的全部含义,即“自由表达”。“什么是自由言论”,“中国或美国有没有自由言论”,这是被中国人搅得最浑的泥浆水。中国传统上没有自由言论这一说,中国政治也没有空间来展开对自由言论的探索。有人重复千遍地制造“真理”说,中国有不同的声音传出来,所以有自由言论。对这种不明事理,故意缠搅的谬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给其彻底的澄清。

首先,第一修正案说明,所谓言论自由不是对现实状况的描述,而是对司法准则的描述。看一个国家或地区言论自由的程度,主要不是看那里的人们说过什么话,敢说什么话,而是看有没有最高法律在保护说话。有没有人因言致罪,有没有法官推翻因言致罪的案例。

其次,自由言论,更正确的说法是“自由表达”,不仅仅是口头的,还有肢体的和行为的表达。其中包括写作,发表,演讲,传播,作画,唱歌,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甚至焚烧国旗。在2000年的参议院投票表决的前夕,原先支持国旗修正案的参议员伯德(Eobert Byrd)对美国退伍军人协会说,他改变了立场,因为虽然焚烧国旗的行为令人厌恶,但这不能成为修宪的理由。美国士兵“不是为国旗而死,他们是为国旗的表征(意义)而死。”焚烧国旗的行为是为了表达对政府违背宪法精神的抗议意见(如反越战、反种族主义、反霸权主义等),实际上焚烧、践踏国旗与保护国旗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美国的自由民主理念。

只有在法律的意义上保护所有人对自己内心意见的表达,不论以何种方式表达,这种国家才是言论自由的国家。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没有言论自由,不是言论自由的国家。因为温和发表意见的刘晓波先生在表达重要言论的第一时间失去了自由。

谨以此文献给为争取自由而失去自由的忠诚的中国人刘晓波先生。


2009-02-08

浏览(5357) (17) 评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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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凌吉可 留言时间:2017-07-10 01:36:06

因为西方文化的底版是斗兽文化,烧个国旗只不过是本性的自然流露。去欧洲和西亚参观的话,斗兽场随处可见。斗兽是当年太阳神膜拜文化的具体体现,罗马帝国时代,斗兽士们平均寿命二十三四岁。后来演变成了决斗,格斗,竞技,体育......

中华文化的底版是琴棋书画诗词歌赋茶酒,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

人食天粮,狗吃人屎。刘晓波之流只不过是“吃人屎”的史尚非一族,怎么成了忠诚?笑话!

回复 | 3
作者:beiqian2016 留言时间:2017-07-09 20:29:51

美国一直都有人敢烧旗:Trump protesters burn flag block news coverage:

https://youtu.be/pOgXrx6hD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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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chedanv2 回复 一本正经 留言时间:2017-07-09 14:32:03

国内网站上提床铺和O8M也是吵的一塌糊涂,比这里自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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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本正经 留言时间:2017-07-09 14:29:05

吵什么吵,大家要是能在国内一个网站上能够象这么吵,提提刘晓波,郭文贵的名字,那国内国外就是半斤对八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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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山 留言时间:2017-07-09 13:46:23

六年前的文章,作者还保留原来的评论,虽然难能可贵,把咱却吓了一跳,咱最近没这样的评论啊。

更难能可贵的是,六年多了,尽管合理合法,但作者从来不想去实践一下焚烧国旗这样美国特式的伟大动人之处。不管自己内心有没有这样的冲动,为了宣传自由,为了彰显伟大,好歹也来一次嘛。哪怕不敢到警察大爷面前去耍,那像那位宾州的妇人在便池上爽尿一次,来个像片送给万维也好啊,一张图抵百句话啊。据说那妇人尽管撤掉网页,忍然接到死亡威胁,是可忍孰不可忍,作者不感到这是美国的耻辱吗?

“只有在法律的意义上保护所有人对自己内心意见的表达,不论以何种方式表达,这种国家才是言论自由的国家。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没有言论自由,不是言论自由的国家。“

施先生健忘了,六年内,这世界变化太大了,2013年,美国出了个斯诺登,本来他年薪约20萬美元,与女友一起过着舒适的生活,但他愿意牺牲这一切,因为他对美国政府的秘密监控工程(稜镜计划)而感到良心過不去。而这个监听民众隐私的邪恶计划从来就没向公众公开过,斯诺登觉得是在保护美国公民的权益,但被美国政府追杀而流亡,最后避难在莫斯科,还时时提防CIA的绑架与暗示。

该说什么呢,用作者的推断,美国不是言论自由的国家。

还有阿桑奇,披露了大量美国外交电文的“维基解密”创始人,已滞留在厄瓜多尔驻英国大使馆多年。长期留在使馆内,他的健康一直在恶化。他无法接触阳光,以致皮肤苍白,心脏也出现问题,可能危害生命,但英国政府不准他入院看病。特朗普更放下狠话:要处阿桑奇死刑(比刘晓波待遇更高一筹)。看看阿桑奇的照片,他才46岁。

又该说什么呢,用作者的推断,不仅美国,还有英国,澳大利亚,瑞典乃至整个西方都容不下一个想揭露真相的人。所有法律都要加害于他,只有可怜的小国厄瓜多尔给予他这个”言论自由“的权利。

你会相信阿桑奇是因为强奸被追杀的吗?是人智商都不会低下到这种程度。

六年了,作者该有些长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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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uliao 留言时间:2017-07-07 23:01:41

中国和美国都是法治社会。

在美国,焚烧国旗无罪,因为法律这样定的;

在中国,焚烧国旗有罪,也是因为法律这样定的。

没什么好争论的,不同的国家 在不同的时期 有不同的法律,没必要非得辩论出个是非对错。

狮子世界的‘法律’,不可能适用于水牛世界。

只要这个法律是保护大多数人的,不可能所有人,而且这个大多数人群 是基本满意的就可以了。

回复 | 6
作者:yuan2 留言时间:2017-07-07 22:51:36

顶版主!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在短短200余年里,成长为世界第一国家的原因。这也是美国可以在世界大声疾呼,推行世界民主的原因。这也是在美国的努力下,世界各国人民再过去70年里,认知同意赞赏民主制度的原因。美国在过去70年里,充当世界警察,为世界和平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赞美国!

当然民主制度也有其缺点。这早在500年前西方政治学家就指出了。特别在最近几十年里,西方民主也到了一个瓶颈,欧洲的衰败就说明了这一点。这个制度也需要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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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igPPP 留言时间:2017-07-07 22:26:58

别忽悠了,要混好,在哪里都要政治正确。

你们极右说美国政治的时候恨不得把美国左派踩在脚下,说中国却总拿美国左棍的经典案例说事啊,自相矛盾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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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化 留言时间:2011-03-05 09:09:33
“俺是文艺家”,却大谈什么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实策”,还没见过这样不打自招的低能儿。建议学一点逻辑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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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kf 留言时间:2011-03-05 07:05:37
施化说,“某些中国人缺乏逻辑思维能力。这么多网评争先恐后地来证明。”

hehe,在网上码字的政治学愤青如这位施主,喜欢摆出一副架子,遭贱国人,遭贱自己。

俺是文艺家,知道众人皆醉俺独醒是诗人,文学青年的语态,秀的多了,还有魏晋那帮 losers 的腐烂臭气。但这不是政客,政治学者,和政治学粉丝的范儿。文艺家故作姿态,搔首弄姿,顾影自怜的清高劲儿放到政治学的语态里,难免会发疯,吃屎,自虐,甚至想到死。俺知道屈原,也崇拜他。据说他是这么死的。

“下笔千言,胸中实无一策。” 俺对清谈而扯淡的文艺青年而兼政治学愤青的范儿向来不感冒。所据所引无法证伪无法证实,全无实际操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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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化 留言时间:2011-03-04 12:10:55
西岸说到文化,至少还是对题的。我也认为文化决定了很多基本的价值。但,文化也是可以改变的,至少缓慢地改变。相信没有人不承认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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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1-03-04 11:04:43
这个议题是非常好的例子,即可以看美国历史上是如何根据环境的变迁而改变观念的。
与这个关于焚烧国旗的高法的判决的相对应的,是美国国会历史上立法,批评政府或总统是犯罪。那个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之一,大力提倡言论自由,甚至威胁如果不把bill of rights(第一条就是言论自由)写入宪法就干脆没有联邦的John Adam,在当上了总统后,成为美国总统里第一个把在报纸上发文批评总统的记者定罪关进牢房的。

关键是为什么?美国是怎么从那种环境走到如今高法会如此判决焚烧国旗案的?
为什么说美国的文化与世界任何国家都不同?因为什么不同?什么叫做procedure driven文化,有什么利弊?

然后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的方式如今尽管很多国家follow,甚至有完全相同的形式,比如三权分立什么,但为什么有不同的结果?

至于美国为什么可以形成这种文化,那需要说的就太远了,公元400年开始了,美国那时候连影子都没有。
因此局部的看一件事是很局限的,是无法准确发现原因的,也是缺乏借鉴意义的,因为你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而美国历史政治的发展如今是有很多书籍可以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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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化 留言时间:2011-03-04 10:40:40
你真有才,服了。

“宪法的拳头不如警察硬”,这种狗屁逻辑,说给美国人听,十个里面也许会有一个相信;说给中国人听,十个里面也许会有九个相信。

这使我发现了中国和美国的最根本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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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aK 留言时间:2011-03-04 02:42:01
哈哈,

你也知道“说白了,各方都是感情用事。当然,谁吃苦头就看对方的拳头硬了。比如警察就不吃苦头。”

原来美国的宪法最后还是硬不过警察的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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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aK 留言时间:2011-03-04 02:39:58
没事啊施化老兄,

你就抱本美国宪法去烧国旗吧。即使给冲动的警察打死,想必不冲动的最高法官也会给你平反的。

就可惜英国人民了,一样是民主,人家连成文的宪法也没有。 更别说烧旗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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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化 留言时间:2011-03-03 21:37:46
嘿嘿,咱们再来说一次“冲动”。我举的案例中,烧国旗的人的确有“冲动”,反过来,公众和检察官、法官一样,也有置其以重罪“冲动”。说白了,各方都是感情用事。当然,谁吃苦头就看对方的拳头硬了。比如警察就不吃苦头。

但是,但是的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不“冲动”的。烧国旗的案子,闹大再大,一到了最高法院,执行宪法第一修正案,就变得无罪了。想一想吧,这是为什么?各位只剩感情、欠缺宪法的爱国同胞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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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taphaK 留言时间:2011-03-03 19:13:09
“自由表达意志不是胡搅蛮缠。比如我现在还没有焚烧美国国旗的内心冲动,有人故意说“烧一面试试”,这叫胡搅蛮缠。”

====================
这个逻辑就是说,你有了自由表达胡搅蛮缠意志的内心冲动, 就不是胡搅蛮缠了。

“胡搅蛮缠”是别人加给你的“内心冲动造成的行为”的定义。 你可能觉得你烧国旗不是胡搅蛮缠,但这不是你说了算的。第一个说了算的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执法人员。

在这年头,你在公共场所拿出个打火机来,还没点燃国旗,就可能被疑恐怖袭击而乱枪打死。

你拿出这些事例有什么用?

更好笑的的是,许多抗议政府的, 反战示威的人,还没烧国旗就给逮捕,定罪,罚款,坐牢。 你怎么不拿出那成百上千的事例来说明在美因反对政府判罪的大有人在?

这又是什么逻辑?是不是有选择性逻辑?
回复 | 2
作者:华山 留言时间:2011-03-03 19:07:01
就你所举的几个例子,当事人都经过牢狱之灾,有好处没有?焚烧国旗就是不给你定焚烧国旗罪,也可以给你定故意危害、纵火、破坏治安罪行,哪一项都可以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美国自由的选项多着呢。

让你去白宫烧美国国旗,就是让你实地去验证你的“焚烧无罪”论。如你不敢,还用什么“没有冲动”来辩解,实在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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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锋 留言时间:2011-03-03 18:29:03
很动听的解释, 因为没有烧旗的冲动。

当然这是一个动机问题,极个别美国人烧旗是一时冲动,没有蛊惑推翻国家政权的动机,而且不会在有政治意义明显的群众集会上发生。因此,谈不上以烧旗判罪。 同时, 你也知道, 美国的法律体系的灵活性, 法官的灵机,就是气愤你烧旗, 要判罪也会用其他的最法代替..., 相信不用俺举例了。

同时, 美国人的国家意识也是非常强烈的,对国旗国歌也是非常崇敬的。你真赶在大众场合下作出这样的事,说不定会不明不白地被爆打一次。俺10几年前刚来的时候去看一场免费的露天电影,开场前,国歌声一起,所有人都齐刷刷地站起来跟唱。俺不知啥回事,同来的前辈赶紧把咱拉起来,说你不起来会招来敌意的。俺有时也在午餐时与同僚乱侃政弊,有一次俺头儿听到了, 正色地说:咱在政府部门工作,不能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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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化 留言时间:2011-03-03 16:49:30
自由表达意志不是胡搅蛮缠。比如我现在还没有焚烧美国国旗的内心冲动,有人故意说“烧一面试试”,这叫胡搅蛮缠。

我已经举例,不止一例,证明所有焚烧美国国旗的人没有被判罪,这难道还不够,一定必须自己试过的才算数?这是什么逻辑?
回复 | 1
作者:MustaphaK 留言时间:2011-03-03 16:22:47
“在美国,为了自由表达一种个人意愿,而不是胡搅蛮缠或无事生非,焚烧国旗是无罪的。”

当然,胡搅蛮缠或无事生非 也是 “自由表达一种个人意愿”, 所以, 谅你你也不敢去真的“自由表达一种个人意愿”。

所以最终,你也吃不准究竟会不会获罪。 再说了,即使你焚烧国旗无罪, 你在公共场合纵火也是犯罪。 所以,纸上谈兵的废话还是少说, 你出去烧一面给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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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留言时间:2011-03-03 15:41:22
本无意跟贴。只是看不惯一篇很平和的小文被5毛围攻,过来顶一下
回复 | 1
作者:li15 留言时间:2011-03-03 15:15:32
Politics is the art of preventing people from taking part in affairs which properly concern them.
Paul Valery (1943)

If one does not understand politics, one should not talk about politics, especially, one should not be a dog
of west or any other political systems. If one insists talking about politics, one must be either a fool or a person who has a political agenda. In politics, there is no right or wrong, if you are smart enough to understand. It is POLITICS. POLITICS =interest and "Playing politics" ="bleeding or being prisoned". Are you ready? Go back to China and achieve your "goal"? Do not talk about nonsense here.

Actually, I do believe that you are smart enough, but have some agenda. I respect people playing politics for their reason including doing something against whichever government, but I disdain a person who tries to incite other people for his reason like some guys living in USA but trying to incite chaos in China.

放下仇恨知足长乐使脑子用在正确的方向。不靠为他人的政治目的而宁愿做一只狗。中国人在美国“搞烂”中国政治绝无前途。如果真有脑子玩政治,不妨试试美国政治。

Are you good enough or ready to play political game in USA?
Win the game in American politics, then I do not disdain you anymore.
回复 | 1
作者:施化 留言时间:2011-03-03 11:28:56
很敬佩9484先生的正义感。不过你有选择性地使用你的“正义感”,只能使人感到你的暧昧。

和故意避去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手法相似,你故意突出电视画面这个事实,而避去了美国的新闻自由使这个画面出现、以及公众持续地要求法律约束警力的行动。

任何国家都不保证无人违法,包括国家机器。假如你仅仅挑选某国政府的违法行为来描述,一点也无法证明这个国家的法治性质。法治国家不在于有没有人违法,而在于违法以后得到了什么样的对待。

同样使用暴行的加拿大皇家骑警,在G7高峰会一年以后,还不停地受到公众和法律的追究,而中国的军队和警察却可以被授予英雄。中国的新闻媒体甚至可以根据当局需要来发布“事实”。

我说这些,没有想煽动谁,只不过陈述现实。相信现实中的明白人还是多于糊涂人。
回复 | 4
作者:大清人 留言时间:2011-03-03 09:59:32
博主,这就是美国的伟大,可爱之处。你不服不行:
别说那些骂她的人赖着不肯走,就连中共的高官都争抢着把自己的后代往美国送。
回复 | 4
作者:9484 留言时间:2011-03-03 09:34:58
嗨,施化先生,因为我们都生活在海外,实际情况我们都知道,实在不想在这些事上与你纠缠,就算我都说错了吧。但是,你也可以看看网络视频里,2008年伦敦警察把反奥运火炬示威者打翻在地用脚踹,再用飞机式把它双手往后 拧,让他嘴啃泥,很过瘾。我现在受过你的教育,也很拥护这样的制度。但不知这事如发生在中国,请问你,你拥护吗?

同理,爱国不爱国的问题也一样:美国人定居到海外,你遣责过他们爱不爱美国吗?

恐怕答案在你心里早就有了:中国人到了海外就不能再爱国了,但西方人例外。所以,实际上你不是想说爱国不爱国的问题,而是爱哪个国的问题,这样就把你的问题更明确了,是吗?
回复 | 0
作者:施化 留言时间:2011-03-03 08:20:14
9484,你说“美国有很多宪法修正案”,却故意无视“第一宪法修正案”这一法中之法,我已经不能说你是无知而只能说你是故意了。
回复 | 1
作者:施化 留言时间:2011-03-03 08:16:10
难怪吾丁当年要说某些“中国人”缺乏逻辑思维能力。这么多网评争先恐后地来证明。

我的文章标题看来是这些评论所针对的题目,实际上大部分题目文不对题。也可能是故意的,那我就不怪各位逻辑水平低下了。

这篇文章在说,“在美国,为了自由表达一种个人意愿,而不是胡搅蛮缠或无事生非,焚烧国旗是无罪的。”清楚了吗?评论要针对作者的观点,而不是自己生造的观点。糟糕,这又有点教训人的意味。
回复 | 1
作者:9484 留言时间:2011-03-03 06:18:45
嗨,俺怎么越看你越像个从国内来的政治辅导员,跑到海外来作非爱国主义的统一思想教育,企图用党文化的传统在海外贩卖你自己对美国法律的曲解。

我上次对你的那篇“不要爱中国”的思想教育进行了分析,试图让你了解到:在西方的民主自由制度下,不会对一个外来移民的爱祖国思想感情和行为进行反人权的限制,更不会像那个可笑的“大清人”那样,用篡改美国入籍誓言的下作手段,恫吓别人爱自己祖国的人会触犯美国的法律。

其实,美国的法律都在那里放着,谁都可以去看,谁可以去读,根本不需要再另加一层额外的中文解释,因为这常常导致曲解。尤其是被你这类对美国法律一知半解,又偏要用你自己段章取义之后的理解,对美国法律进行解释。再更有一些心怀叵测的,如“大清人”那样的,把美国的入籍誓言解释成是对美国法律的效忠,结果被其他读者当场抓个正着,就像贩买走私货的不法分子被当场捉住那样,闹了个大笑话。

为什么说你对美国法律的了解是一知半解呢?因为美国法律有许多修正法案,其中有一个重要的法案是“史密斯法案”。下面让你了解一下:

【《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1至2391条对滥用言论、集会、结社等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也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其中,第2385条明文规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包括为此而“印刷、出版、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均要处20年徒刑或2万美元罚款或两者并罚。根据美国联邦法院历来在案例中的解释,言论自由的运用以不致妨碍美国宪法的规定为限,任何出版物的刊行以不得恶意诽谤政府或企图颠覆政府的存在为限。 】

【第2385条 鼓吹推翻政府
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府;

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美国境内任何政府或图谋如此行事;】

其实,在不存在“史密斯法案”的其他西方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等,也常常采用严厉的打压措施。前不久在加拿大的13国高峰会议期间,警方就逮捕了一千多人,其中被警方打伤的个案,到现在还没完全解决。

一个有趣的实验,我倒不妨推荐你做一下。

你在中国的公共场所,如大街上高喊:美国共和党民主党万岁! 看看你会不会有政治上的麻烦。

你再在美国的公共场所,如大街上高喊:中国共产党万岁! 同样看看你有没有麻烦?

这对你和其他民愤愚民们是个很有意思的实验,它能立马检验出:美国和中国,哪个国家目前在政治上更宽容。
回复 | 3
作者:akf 留言时间:2011-03-03 06:10:08
"如果施兄到白宫前焚烧一面米国国旗,再自拍几张照片(要真的,不要合成的)传到此处,本人立马归顺民教。" Ding.

打死他也不敢做。“下笔千言,胸中实无一策。”俺对这种书生清谈很不感冒。无法证伪无法证实,全无实际操作意义。
回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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