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份搬家之後,曾經寫了一篇短文小記。後來有朋友評論說,搬家本是件苦差事,你竟然也能搬出不少樂趣來,倒也不易。其實哪有那麼簡單,人活世上,煩心的 事情天天有,哪一天少得了?!搬了新家沒幾個星期,新鮮感還沒消失,就收到原來房東的信件,非但沒有退還我的押金,反而聲稱我損壞了室內的地毯,扣除押 金,加上清理費等等,分文不退,除了要我再加付美元若干,還威脅說如不按期付款,就要交付討債公司云云。在美國,很多人聽見討債公司就發怵,那種死纏爛打 的討債方式甚是唬人,往往就是趕緊付錢了事。 我當時看了信很生氣,心裡清楚這就是房東有意為之,不過就是想訛詐點錢財。我向來很注意房間衛生,對於房屋內部清潔和設施保護都非常在意,臨搬家之前,還 用了三天時間來清理,根本沒有見到任何損毀之處。於是我當下就起草了一封回函,很有禮貌但是也態度很堅決地指出,我在搬家之前已經對室內狀況做了錄影和照 相,如果你要索賠,請出示實物證據,否則就請馬上退款,如果不回應,我會採取法律行動。第二天一早,就去了郵局,用專遞把這封信寄給了房東。但是房東一直 也沒有正面回應。 說句大實話,此時此刻我也並不知道下一步具體如何是好。當時能想到的,就是上網搜索相關信息。簡單地搜索了一下,竟然發現在本州的民事糾紛中,房東--房 客的各種糾紛竟然占了百分之五十以上。那麼這麼多的糾紛是如何解決的呢?帶着這個問題,我花了幾天的時間作了專題的研究,一時間碩果纍纍,也算長了不少見 識。首先本地有一些專門的民間組織,最大的有比如“房客聯合會”和另外一家叫做“大地後盾”的組織,都可以提供房東--房客關係的法律知識諮詢。根據統 計,僅“房客聯合會”去年一年之內就接到了三萬多個電話諮詢。同時還有一些全國性的民間組織如“美國志願者”等,可以給市民提供免費律師諮詢。而當地的律 師協會也有專門的免費諮詢服務時間。 於是我就隨便打了其中一個聯絡電話,預約了與一位律師見面商談。三天以後,我如約前往會見律師。寒暄幾句之後,律師一邊看我帶去的材料,一邊在上邊勾勾畫 畫。幾分鐘下來,果然是專業水準,直接就找出了幾個破綻,然後告訴我,“這樣的房東太貪心,沒什麼好客氣的,上法院去告他”。我當時一聽哈哈大笑,事實上 這些規定我都已經查到了,來這裡主要就是想跟律師核對一下。然後我告訴律師,除了上法庭,我還打算向市政府報告房東的若干違規問題,每項投訴都會罰款,而 且罰款都會獎勵給報告人,就是我自己。簡而言之,不能僅僅跟房東爭論有沒有損失,還要抓他的小辮子,倒過來讓他出點血,這是他們唯一能聽懂的語言。律師聽 罷也哈哈大笑,表示嚴重讚賞這種策略。 雖然這個時候我已經很清楚,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上法庭打官司,由於直接違反本地的法律,房東已經沒有贏的可能性,拿回押金不是什麼問題,但我突然心中轉念 一想,想要看一看美國這種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如何運作。帶着這個念頭,我接着又預約了本地的律師協會和一家法律援助中心,試圖看一看他們會如何援助一名想要 從房東手裡拿回押金的房客。首先見到的是律師協會的一位律師,高高大大的,就像那種美劇里常見的形象,說起話來口若懸河。他先看了一下我帶去的材料,然後 就在上邊做了一些註記,然後給我逐行解釋。不出我的意料之外,他的建議也是上庭控告,拿回押金不成問題。我去過法庭,但還沒有自己做過原告,於是順便問了 些上庭的問題。一看差不多談了近一個小時,問了一下律師,是不是時間到了。律師回話說,沒有時間限制,直到你沒有問題為止。 最後是一家法律援助中心,專門處理這類房東—房客之間的糾紛。與前面不同之處,就是這種法律援助不僅僅提供律師諮詢,而且在必要的情況下,提供免費法律代 理服務。也就是說,對於不熟悉法律的人士,可以交由這家中心來處理相關事務。進入會議室之後,我倒是被那場面嚇了一跳。會議室里共計五個人在等我,一名律 師,兩名法學院的學生,兩名法律助理。律師在問問題的同時,把我帶去的材料分發給兩名學生,讓他們審查有無問題。言談間,一名學生報告說房東方面有如下問 題。律師一聽,就在記錄上花了個圈,直接告訴我,沒什麼好研究了,房東必須還錢。然後就告知等候在一旁的法律助理,“馬上起草一份文件,根據州法,通知房 東兩周內全款還錢,否則就起訴”。兩周之後,我收到那位法律助理的電話,得知她已經把房東退還的押金支票轉寄到我的住處了。 可能有人此時會表示疑惑,這也就是私人的一點小事,何以能夠和民主制度掛起鈎來呢?然而在我看來,這樣一件看似平平淡淡的小事裡,反映出的卻是美國社會關 系裡一些最基本的細節,而正是通過這些紛繁複雜的小節,才更能了解民主制度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及其對於社會中每一個人的重要意義。對很多人而言,民主的高 論似乎已經聽的太多了,以至於大家都能說上幾大套理論,但究竟如何在現實中實施民主,基本上還都只是聽說別人的家的故事了,沒幾個人知道到底應該如何是 好。雖然各種“頂層設計”“下層推動”的口號滿天飛,“一人一票”的呼籲也已經很多年,但也實際上基本淪為紙上空談,導致網路輿論中懷疑、反對民主的人也 非常之多,從而使“民主”成為了一個非常令人混淆的概念。 前一段時間我曾經寫過一篇短文提出,美式現行民主制度的最核心之處,不是選舉,而是在於提供了一個利益衝突雙方(或者多方)可以進行博弈的框架。在這個框 架之內,每一方的人身都是安全的,人格都是受到尊重的。但既然是博弈,就必然有輸有贏,不可能皆大歡喜。因而民主制度並不能被用來做道德上的判斷。在很多 情況下,民主制度下的博弈結果也會是出人意料和違反很多人意願的。比如美國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在很多人眼中似乎就是正義的化身,專門替天行道似的。但 這其實是對美國民主模式的完全誤解。更確切的說,這種理解其實就是中國“青天文化”的一種移植而已。舉個例子,兩年前,美國最高法院就曾經判定,公司團體 可以合法資助政治選舉。當時美國輿論也是非常震驚,很多人哀嘆民主已死。再早一些,一位養老院的看護婦長期沒有加班工資,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索要賠償, 最後竟然被九位大法官全票否決。這一決定也震動了美國社會。 毫無疑問,民主制度絕不是完美的,也永遠不可能完美,選票也只是博弈的方式,並不能代表天堂的降臨。但這絕不構成否定民主制度具有歷史性進步意義的理由。 真實民主最重要的現實價值,是在於提供了一個令弱勢者可以與強者博弈的平台,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對地實現社會正義,使得弱勢者不再那麼的弱勢,強勢 者不再恆強,從而不至於導致社會矛盾激化,最後釀出大麻煩。目前而言,還沒有任何其他社會制度能夠提供類似的功能。經濟學有兩條基本原理,其一是資源有 限,其二是人性自利。這兩點誰也無法迴避。人各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同時由於社會中個人的資源分配不均,因而絕對的公平根本是不可能的,有人總是處於優勢地 位,有人總是處於劣勢,這是社會現實。 而民主制度的意義就在於在承認現實不平等的條件下,提供了一個“次優”的選擇。 在我所經歷的這件小事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式民主制度的很多細節和優勢所在。先從一個國內的例子說起。昨天在網上看到國內一位知名媒體人作家關於香港的 一篇評論文章,其中這麼一句話特別令我有所感觸。作者說,“所謂正常社會就是“事情有人做、事情有人管”,也就是一個法治社會”。但是在我看來,這仍然是 一種古老的“青天政治”情節,與現代法治觀念格格不入,甚至是在為極權主義者手裡遞“刀把子”。可以這麼說,“管”是一種中國傳統的政治哲學思維方式:有 問題,就要有一個官去管。而正是這種“官”和“管”的思維模式,導致了國內政府機構不斷的膨脹。但是我的疑問是,“管”的邊界在哪裡?為什麼就不能嘗試一 種別樣的思維方式呢?即放棄自上而下垂直“管”的理思維方式,而採用水平方式的民間自治?這樣既可以把矛盾消解於最底層,政府也可以專心致力於必要的公民 服務。 根據我在網路上的觀察,目前國內類似的房客、業主與房東、物業管理之間的矛盾也是層出不窮。大家也習慣於呼籲所謂有關部門加強管理等等,但實際上問題往往 很難妥善解決,因為並沒有人在“管”,不少最後都演化成衝突事件。而在美國,這類問題是完全的民間協調行為,雖然也數量極大,但很少構成社會問題。關鍵之 處,首先在於民主制度之下,當事人無需把解決問題的希望寄托在所謂“有人管”上,自己就可以解決問題。作為與房東法律地位平等的一方,資源上處於劣勢的房 客有着清晰的法律渠道和法律援助去解決糾紛。很多城市裡都會設置民間的“調解中心”,有問題的雙方可以前往尋求第三方仲裁。如果問題仍然不能解決,進一步 可以尋求法律意見,最後才是通過法院來解決。其次,很重要的一點,即在民主制度大背景下,承認矛盾是社會常態,沒有人會追求所謂表面上的“和諧社會”。 如果從理論上稍微拔高總結一下,上面的論述在實質上,是關於不同社會所奉行的政治哲學的一點思考,如何解決利益主體之間衝突的不同方式,反映出的是水平型 社會關係與垂直型社會關係的重大區別。後者的基本特徵是權力壟斷,社會普羅大眾無法發出聲音,而一旦管理者不作為或者有所偏頗,則整個社會就可能會陷入混 亂,矛盾四起卻無法解決。一般而言,社會本身就具有矛盾的調節能力,這一點在前者的社會關係類型之下,就特別明顯,比如我所經歷的那些民間法律援助組織, 在美國社會中所起到的作用。但中國社會則很不幸,正如秦暉教授的描述,在1949年之後,民間社會基本被消滅殆盡,權與利空前集中,因而社會力量自我調節 矛盾的能力就特別的微弱,弱勢階層往往在利益衝突中受害最深,導致嚴重的社會不公。 談及民主問題,就不能不涉及到“自由”,因為在我看來,民主的終極目的,就是個人的“自由”。最近香港中文大學的周保松教授連續發表了幾篇文章,論及如何 理解“自由”及其社會意義。周教授的文章淺顯易懂,沒有長篇大論引用名人名言,沒有拗口的專業名詞,令我這樣的外行讀者受益匪淺,也有所思考。他在文章中 認為,“什麼是自由?自由就是一個人能免於束縛去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的狀態。自由的反面,是通過暴力、奴役、屈從、恐懼,以及種種有形無形和內在外在的 手段限制人的意志和行動。爭取自由,就是爭取從種種不合理的桎梏中解放出來。”很顯然這一定義深受西方左派的觀念影響,基本上是從單方向“抵抗”的角度出 發。對此定義我認為尚有欠缺之處。如果這世界上只有一個人,顯然不會有“自由”兩個字。因而如何界定“自由”,思考的框架就可能必須置於社會關係的交互之 下,否則就無意義。藥家鑫案時,有人和我辯論死刑的意義,他認為制定法律就是要懲罰、震懾犯罪。而我認為法律的終極意義在於使好人得到保護。回到“自由” 的概念上,我的理解是類同的,即自由既是一種過程,也是終極的目的,而其最高境界是“所有人的行為免於恐懼”。 通過在美國社會中處理這樣一件小小的糾紛,可以清楚地放大到民主制度下,如何通過承認矛盾的客觀存在,來實現矛盾的低成本化解,從而實現一定程度上的和 諧,達到一種人與人之間“免於恐懼”的狀態,也就是初步具有了“自由”社會的基本特徵。可以說,和諧的前提,就是承認矛盾的普遍性與永恆的存在。作為一種 陳舊的政治哲學思維方式,中央集權體制的弊端是很明顯的,一切都要有官來“管“的思維模式,只能帶來更多的問題,在社會關係已經高度複雜的今天,堅持這種 自上而下垂直的治理模式,已經完全無力與水平模式的民主制度繼續競爭下去,更不可能產生出代表社會進步的“自由”。當今中國社會衝突不斷,比如今天的四川 什邡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例子。市場經濟正在催生一個要求基於水平社會關係的權利結構,而集權制的得利者仍在試圖維護金字塔式的利益分配機制,因而二者之 間的衝突將是無可避免的。可以預見,這種新舊政治哲學之間持續不斷的衝突及其帶來的街頭騷亂,極有可能將是未來中國社會最大的特色標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