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综评:“辱教”事件与言论自由 原创 马千里or桑博 桑博zambos 2023-07-22 17:13 发表于宁夏 图片 当你允许人们说出你认为他们应该说的话时,言论自由的考验并未到来。当你允许人们说出在你看来卑劣的话时,真正的考验来临了。 ——Walter Williams
“辱教”事件与言论自由 / 桑博 7月20日,在伊拉克驻瑞典大使馆外的一处草坪上,两名男子举行了一场小规模的反伊斯兰抗议活动:将古兰经扔在地上,用脚踩踏……这是继6月28日斯德哥尔摩清真寺外发生猪肉焚烧古兰经事件之后,在不到一个月里,这个国家第二次发生类似事件,并且此次抗议活动同样得到了瑞典法院的许可。 也是同样地,就在此次反伊斯兰抗议/ 亵渎古兰经事件发生的当天,穆斯林民众的怒火再一次被点燃,伊拉克再次发生了声势浩大的抗议活动:数百人包围、袭击了瑞典驻伊拉克大使馆,爬上建筑围墙并纵火…… 同一天发生在两个国家的这两起——各自称之为“抗议”、看上去彼此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而显得顺理成章的——行为,已经很难再把它们视作新闻事件了。如果把1989年英国作家拉什迪出版《撒旦诗篇》和由此引起的穆斯林世界反应看作一个标志性事件,那么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这种模式相似、情节大同小异的“辱教-抗议”事件,已经成为了一种现象,形成了规律,重复着发生了许多次: 某个对伊斯兰教或穆斯林人群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士公开作出某种具有污辱性的行为(大多表现为言论形式,主要针对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或古兰经),然后穆斯林世界对此作出激烈反应:民众举行抗议游行,喊口号、当街焚烧相关书籍或国旗、围攻出版或外交机构等,一些穆斯林国家的政要和宗教领袖纷纷出镜发表谴责言论、甚至发布追杀令……然后偃旗息鼓各回各家。过些时日再来一轮。模式大致如此。 图片 在类似的新闻镜头中,人们看到的始终只有两种人:作出刺激/ 挑衅动作的非穆斯林人士,部分(有时是大部分)群情激愤的穆斯林民众/ 穆斯林国家政要和宗教领袖。如果能够做到抽离情感因素,把这些在模式和规律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的“辱教-抗议”新闻镜头视作一种影视文学版本加以审视,则你将发现:“辱教”的非穆斯林人士是主角,“抗议”的穆斯林民众是群演,而穆斯林国家政要和宗教领袖的表现更像是与主角心照不宣、对主角的默契配合……对于能思维的人们,其中已经包含了丰富的、值得分析的信息。 然后我们再尝试着把目光转向“新闻”的镜头之外,更为重要、更值得思索的景象出现了:整个持中间立场的非穆斯林世界,和对激烈“抗议”方式持不同意见的一部分穆斯林——这两部分人群被屏蔽在镜头之外,他们是无声的。似乎很少、甚至从未有媒体试图对这两个人群的看法进行采访和报道。实际上,无声之中,他们心情复杂,感到遗憾,甚至为此痛苦。 现在事情变得简化而清晰了——假如从空中俯视:大地上有两拨人在争斗/ 表演,多数人们被沉默/ 被忽视。当然这是一种抽离了情感体验和某种道德因素考量的描述。 那么,让我们尝试来分析其中的情感和道德因素。
+真理并未受到亵渎+
以6月28日发生在斯德哥尔摩清真寺门口的用猪肉条点燃并焚烧古兰经的行为最为典型,被笼统称之为“辱教事件”(其实这是一种很不够准确的描述)的行为中,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古兰经和清真寺通常是最常见的三个行为对象。而猪肉、污辱性言辞、包含有侮辱性和攻击性的文学描述以及一些艺术作品如漫画,还有将古兰经撕碎、焚烧或者扔在脚下进行踩踏甚至在上面撒尿等方式,则是“辱教”行为最常见的工具和手段。 当类似上述“辱教”行为发生之后,假如我们能够做到不是瞬间被轰然点燃、怒火中烧丧失理智,而是尝试坚持理性看待和分析它,则我们首先认定:的确,它是一个污辱行为。因为它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包括猪肉、污言秽语、公开呈示于媒体或公共场合的羞辱性艺术形象、刻意编造的虚假信息、以及马桶撒尿等等,这些至少在穆斯林的审美中都属于不洁的事物。因此它激发了穆斯林审美意识的不适感,特别是当这些行为的对象在穆斯林人群的集体价值观念中属于神圣对象,则此刻穆斯林的主观体验,度之以普世情感体验(即公共情感标准),理应获得具有普世情感体验的非穆斯林人民的理解。 这一点应当是没有疑义的——即使“辱教”行为的行为者,当然也能懂得它是一种污辱行为,否则他就没有必要作出这种行为了。但仍需记住:即使理应获得理解,它依然是情感领域的主观体验,而非理性考察结果。理性考察“辱教”行为造成的实际伤害/ 侵犯结果,我们发现:受到伤害或者侵犯的,依然只有穆斯林自身的情感、心灵,皆属精神层面的主观感受——而既非先知,亦非经典,更不是真主,也不是古兰经中所蕴含的真理。由此我们明白:所谓“辱教”这一说法,其实是很不准确的。如果说,“教”所指的是真主、先知、经典和经典所包含的真理,则这些丝毫未曾受到玷污或伤害。 图片 6月28日,在斯德哥尔摩大清真寺门前,一名伊拉克裔基督徒(也是极右翼政党成员)焚烧古兰经,举行反伊斯兰抗议。 现在再来考察“两拨人”中的这一拨——穆斯林民众的“抗议”行为,通常它被视为“护教”行为。抗议也好维护也好,当然需要遵照“教”所指导和要求的方式去抗议或维护,这是常识。声称维护某一对象,却采取违背该对象的行为规范原则去维护,无疑这是荒谬的。那么,伊斯兰教回应类似“辱教”行为的方式是什么?不需要大量地引经据典,事实上只需要三句话,就足够回答这个问题:“当你看到那些非议我的启示的人们,你当避开他们,直到他们谈论另一话题……”(6-68)其实同一要求在另一章节中得到了重复和确认:“他确已在这经典中启示你们:‘当你们听见真主的启示被否认并遭人嘲笑时,你们不要与他们坐在一起,直到他们谈论别的话题,否则你们必与他们同罪……’”(4-140)第二句话是:“他们(指信士)不作伪证,当他们听到虚假言论时,他们谦逊地走开(忽略它)。”(25-72)第三句话是:“仁慈上帝的仆人们谦逊地行走在大地上。当遭遇蒙昧者恶言攻击时,他们说:‘和平!’”(25-63) 在穆斯林看来,一个人可能犯下的最为严重的罪行莫过于嘲弄/ 侮辱真主的启示(经典),当这种行为发生之后,穆斯林应当采取的回应和处理方式是什么?真主自己的意见就是上述三句话:回避,忽略,祝福和平。我们发现,这其中并没有要求穆斯林运用强制力迫使对方沉默、剥夺对方的言论权利限制对方的言论自由,更没有要求穆斯林采取暴力对嘲弄/ 侮辱者进行惩罚。 对于侮辱、攻击和冒犯先知的回应方式,伊斯兰教原则中同样是有迹可循的。古兰经中记录了大量的诸先知(包括穆罕默德)被辱骂、嘲弄和攻击的案例——他们被指控为“蒙昧者”、“骗子”、“被恶魔附体者”、“捏造谎言者”、“假先知”……等等罪名(如在36-15,7-66,40-24,15-6,16-101等章节中,不胜枚举),但古兰经中并未出现任何先知采取个人报复的或实施现世处罚的案例,相反,所有先知皆以悲悯、仁慈、同情甚至祝福回应之。穆罕默德本人的一个案例是:远征归来后,有一个伪信者针对先知穆罕默德散布诽谤性言论……这些言论激起了穆斯林们的强烈愤慨,甚至有人提议将肇事者处死……然而,穆罕默德并未允许任何人采取惩罚措施。同时,在麦加时代的伊斯兰教的早期阶段,穆罕默德原谅了那些向他投掷石块、扬撒尘土、骚扰他和折磨其追随者的人们——当后来征服了麦加贵族势力成为胜利者之后,他更是坚持了宽恕原则。 图片 穆斯林抗议民众焚烧瑞典国旗。网络视频截图 此时应当明白了逻辑和理性的重要性:真理自身,并不受污辱或伤害——正因其为真理,所以强大而超越(此处应当有人想起古兰经中反复强调、穆斯林们最喜爱朗诵的一句:他超越他们所用来比附的)。维护真理,当以真理所教导的方式去维护。而一切过激的反应,不仅是不必要的,也超越了真理所许可的行为边界,更可能在实际效果上协助了污辱者(就此下文有分析)。因此结论就是:受到侮辱和伤害的,只是现实的穆斯林人群的情感、尊严和心灵。 穆斯林人群的情感、尊严和心灵,当然属于权利范畴,理应受到普世价值的认可、尊重和保护。这也是没有疑义的,除非所有人类全面抛弃了对精神价值的认可。但情感体验、尊严意识和心灵感受,这些统属于主观的心理体验——下面,我们来尝试分析一下“辱教”事件中的心理现象,以及其实质。
+本质上是一种专制思维+ 首先我们通过其行为表现,来考察一下“辱教”者的行为心理: 来观察类似撕碎、踩踏、焚烧、使用猪肉涂擦和冲着古兰经撒尿,以及使用污言秽语谩骂、侮辱先知,包括刻意捏造虚假信息来造谣诽谤先知和穆斯林人群——通常采取的这些行为方式,注视它们,如果有理性我们很容易看破它们背后的行为心理:本质上,这是一种人类幼儿心理。表面上是由成年人来实施或完成,实质上与常见的幼儿行为方式完全无异。而幼儿行为方式的本质是无能——由于自身能力限制,他们缺乏更为有力的伤害和攻击方式,因此只能运用某些在成年人看来荒唐幼稚的羞辱和攻击方式,特别是言辞攻击。 此时我们再来作另一种想象:假设一位心智成熟、心理强大的成年人,当他遭遇一个婴幼儿的侮辱和攻击(比如谩骂、吐口水扔大便之类)时,他的反应将会如何?温和劝诫,回避忽略或者一笑了之可能都是选项,但很难想象一位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会感觉受到了冒犯、羞辱或者伤害,更少有人会火冒三丈大发雷霆冲上去跟那个孩子拼命——这反证了一种隐秘的心理:穆斯林人群的心理,亦非成年人或强者心理,它同样更多表现为一种幼儿心理,或弱者心理。 另一种可能:“辱教”/ 挑衅者本人是一个成年人心理,那么很显然,无疑表明了:他深入地熟悉穆斯林的群体性心理,因此“辱教”/ 挑衅行为就是一种蓄意的刺激和挑逗——他稳稳预判了并期待着穆斯林人群的反应……这完全类似于恐怖主义的行为逻辑。 对于谣言和虚假信息,蓄意瞄准心理打击目标而一般不会产生其它伤害后果的侮辱性言论,以及我们的价值所不同意的言论——最好的消毒剂就是忽视它们。公开发表仇恨言论或作出侮辱举动的人们,最想要的就是他们的言论和行为获得关注并被广泛传播。遗憾的是,最多为他们提供这一宝贵资源和协助的不是别人,正是穆斯林人群自己。如果多数穆斯林人们懂得一个传播学的常识——围观本身即是一种参与行为——则他们就不会运用自身去充当挑衅者所迫切渴望得到的观众和传播者,因而挑衅者自然也就丧失了行为积极性。 图片 7月21日晚,伊拉克民众聚集在瑞典大使馆门前,高呼抗议口号。网络视频截图 我们继续深入考察“辱教”事件中的穆斯林心理:体验到侮辱,感觉到被冒犯,意识到心灵/ 精神受到伤害……并由此下意识地判定对方行为为一种“亵渎”行为——它来自于一种更为深刻的、前现代意识:“我(的宗教/ 文化传统)”是不容许被侮辱、嘲弄和冒犯的。如果说“不容许被侮辱、嘲弄和冒犯”尚属普世权利范畴的话,实际上,在应对和甄别“侮辱”与“反对”两者的方式边界时,多数人常常是含混其事、笼统谓之“辱教”。例如前述引用的“当你看到那些非议我的启示的人们……”一句中的“非议”(ḫāḍ)一词,是由本意“冲浪”引申为“涉及”、“谈论”的义项,此处理解为“非议”、“妄论”,但实际上与中性词“谈论”、“议论”、“讨论”之间的区别十分微妙而含混。在实践中,区别“非议-侮辱”与“讨论-异见”之间的差异,就很容易被含混其事,同时,也常受到情感因素和主观意识的影响——特别是在一统天下、唯我独尊的自我中心语境中,更是如此。因此我把它称作一种“前现代意识”——民主价值普及之前的时代里,居于主流和统治地位的观念。 这不仅是对于伊斯兰教,同时对于所有传统宗教和传统文化观念皆是如此。本质上,不容许自由发表不同意/ 反对意见,甚至不容许被讨论(所谓“妄议”)是一种专制主义思维。它损害的也不仅仅是学术自由,同时也违背古兰经本身的“信仰无强迫”(2-256)原则。因为即使“当你看到那些非议我的启示的人们……”(6-68)中使用了“非议”一词,但古兰经也并未提出要阻止非议者的非议、剥夺他们讨论的自由权利。 “不容许被讨论/ 反对”这一“前现代意识”,当然更不能见容于日愈成为主流的后现代意识。即使对于“解构主义”、“去神圣化”、“去中心化”为特征的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不作全面的肯定,那种专制思维为本质的前现代意识,显然它也是一种相当“非历史”的历史遗物,不能被进步的观念所接受。包括宗教进步观念和倾向。 即使就教论教,不容许讨论和发表异见(权威和主流见解之外的观点)——首先我们想要指出:它根本违背了古兰经本身的理性原则。首先需要承认一点:文本是有限的,文本本身不可能承载全部历史中一切历史现象的巨细并作出具体指导。因此,熟悉文本的人们知道:古兰经从头到尾贯穿始终在呼吁和强调理性,时而出现语气激烈的文句(如7-179),直至终于质问:“为什么他们不沉思古兰经呢?莫非他们的心被上了锁?”(47-24)——这一文本现象雄辩地表明:古兰经对人类理性寄予了充分的肯定和信任,将未来历史的治理空间授予了人类理性——启示价值与人类理性的结合,才可能坚守那条正直之路,也才可能是启示者真实的创造和启示意图。 图片 简言之,不论主观上情愿不情愿,不论自觉还是被动,穆斯林人群需要并且也必将揖别上述“前现代意识”,从自我中心迷梦中走出来,切实地站在21世纪的大地和空气中重新审视自身(包括重新审视自己的宗教、经典和观念),也重新审视周遭……承认并坦然接受许多从前不可接受的观念、事物、现象和非我存在。这是世界的需求,但首先更是穆斯林自身的迫切需求。
+回到普世价值的基础上+ 终于到了本文的核心主题——它也是我写这篇评论的初衷,和根本用心所在。不然,前述老生常谈的话题其实连我自己都已经感到厌倦。 绕不开的巨大题目仍然是言论自由。最新发生在瑞典的两起反伊斯兰抗议/ 亵渎古兰经行为,都是经过了瑞典法院的审查和批准的,并且,两次审查也都是以“言论自由”原则为依据。事实上,在此之前瑞典警察以安全为由已经数次拒绝了几项类似的抗议活动申请,包括焚烧古兰经——但最终瑞典法院以“言论自由”为由推翻了警方的决定,作出了准许的裁定。 什么是言论自由?它真的超越于“宗教神圣”价值和“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原则吗?——对这个问题的思辨有点小复杂,我想把圈子绕得更大一些:自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之后,霍梅尼政权喊出“不要西方也不要东方,只要伊斯兰”的口号以来,岁月如梭转瞬小半个世纪过去了,伊朗的“伊斯兰政治”建设成果,全世界有目共睹——其实,单是去年Mahsa Amini头巾风波引发的、席卷40多个城市持续长达十个月造成300多名青年丧命的全国性抗议浪潮,就已经足够说明一切了(恰在最近的7月16日,伊朗官方宣布再次恢复迫于抗议浪潮一度取缔的宗教警察巡街制度)。不仅仅是伊朗,所谓穆斯林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规律是:在将宗教势力逐出国家政治权力结构的过程(所谓政教分离)中,往往是做得越彻底的国家,现代化转型越成功、现代化程度越高。而未进行现代化转型的例子有三个:沙特,伊朗和塔利班阿富汗——于是一个问题很自然地出现了:伊斯兰教的宗教原理中,果真存在着一个现代国家/ 社会的治理方案吗? 如果有,在哪里?(请勿用公元7世纪的麦地那社会形态来举证)如果没有,那么这将证实伊斯兰宗教是根本荒谬的吗?这两个答案我都是不同意的。或许,仍需回到问题的起点:究竟什么才是伊斯兰?——这个问题或将伴随历史始末,并且永恒重要。无论产生于东方或者西方,作为人类思想和奋斗结晶的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某些基本的普世价值原则比如言论自由——它们究竟属于不属于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特别是伊斯兰宗教势力和所谓沙利亚体系在现代国家政治结构中,应当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地位、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实际上关系着一个“你究竟信仰着一个什么样的伊斯兰教”的问题。 图片 一边真诚地信奉着“伊斯兰是完美的”理论,一边享受着或者渴望着享受现代民主政治带来的自由和福利,一边不假思索人云亦云喊着“言论自由是西方世俗主义的意识形态,违背伊斯兰教原则”的口号(如WikiIslam,维基伊斯兰词条)……坦率地说,这是一种十分普遍地存在于相当多数穆斯林的头脑中的、十分悖谬的观念。一名个人或者一个群体面对言论自由价值所承受的考验,可以借用经济学家沃尔特·威廉姆斯(Walter Williams)的表述来说明:当你允许人们说出你认为他们应该说的话时,言论自由的考验并未到来。当你允许人们说出在你看来卑劣的话时,真正的考验来临了。——事实上就是如此。穆斯林人群概莫能外。 假如穆斯林人群要求例外,那就意味着他们要求超越普世价值——同时意味着整个社会也就退回到了专制独裁状态。而在一个专制独裁统治的国度里,可能不会允许焚烧古兰经、亵渎古兰经的行为出现,但同时也可能不会允许自由研究古兰经、甚至不会允许阅读和学习古兰经——这并不只是一个逻辑推理的结论,而是结结实实发生在现实世界里的情况。那么站在这个结论上,在认可言论自由价值并接受言论自由的考验,和不要言论自由也不要焚烧古兰经也不要学习研究古兰经……之间,穆斯林应当如何选择?我的选择是:不反对瑞典法院对于准许焚烧古兰经申请的决定。 理论化的概括是:言论自由的价值高于焚烧/ 亵渎古兰经的个人行为。进之,言论自由价值高于“宗教神圣不可亵渎”的原则。这一理论不仅适用于作为基督教国家的瑞典,也应当适用于穆斯林社会成员居多数的穆斯林国家。无须首先强调自己的穆斯林身份/ 价值特殊性或者其他某一宗教身份的特殊性,首先需将自身视作大地上的一个人类,首先接受并尊重基本的人类普世价值——譬如踩稳大地,而后才有可能享受自身特殊文化获得保护和发展的权利——少数群体特别珍视的所谓多元化。穆斯林们必须看明白、想清楚这个逻辑。 图片 从先知穆萨与法老、先知鲁特与他的族人、先知舒艾布与他的部落首领之间的辩论和冲突中,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信士们从来主张言论自由,而不信者/ 压迫者不择手段地压制言论自由。或可这么说:只有那些不信仰古兰经的人们,才是一贯反对言论自由的人。特别是那些所谓的“伊斯兰国家”或者“伊斯兰政权”所制定的“亵渎法”、所实践的亵渎惩处和发布的追杀令——在古兰经中没有任何依据和基础。短短一章al-Kaaferoon(第109章)三句话,对于伊斯兰教与他者宗教/ 文明共处的原则及其宽容原则给出了言简意赅的总结。 古兰经明文确实没有规定“你应该有言论自由”,但它确实给穆斯林规定了以这项权利为前提的义务。而现实中,且莫论对古兰经实践到什么程度、也别奢谈对它的研究和现代化阐释,单单是阅读、了解它的内容——在穆斯林民众中所占的比例有几何?在那些义愤填膺抗议亵渎的民众队伍中又占几成?恐怕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当然,你用“我家老子,我愿意把他关在地窖里饿死是我家的事情,不许你说他一句坏话”这样的逻辑来回怼,则我们只好尴尬地回避了。 ——而我们的看法是:努力地学习和思考、并尽力实践之,才是对亵渎行为的最好抗议。 图片 被以色列占领当局无数次禁止进入阿克萨清真寺的巴勒斯坦穆斯林妇女Hanady Halawani在阿克萨门外阅读、学习古兰经,作为抗议行为。 多数人们并不了解的信息是:瑞典可能是当今世界上对穆斯林国家最为友好的基督教国家之一,在过去的多年中,它不仅长期援助贫困的穆斯林国家和地区,也接纳过大量的中东难民。不仅如此,当穆斯林在某些专制独裁国家遭受种族主义压迫和残害之际,也是瑞典率先向这些穆斯林难民开放政治避难的“诺亚方舟”。 而今天,为了维护本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原则,瑞典正陷于五十多个穆斯林国家群殴的尴尬境地,甚至被威胁断绝外交经济关系、驱逐驻外企业……特别是土耳其借题发挥,极力阻挠瑞典加入北约进程。 但言论自由不仅是瑞典宪法所保障的原则,更是欧洲的共同价值基础——在这一价值原则面前,正如Twitter上一位评论者所说:瑞典退无可退。 2023. 7. 22 如果我们有解释余裕,如果人们有倾听的基础 (张承志语) 文章已于2023-07-2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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