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国务院参事张抗抗
◎ 判决书的违宪与荒谬之处
张抗抗参事首先应该告诉温家宝总理的是,吕加平被判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际上就是过去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翻版,完全是以言治罪,是以残酷的刑法来惩罚持不同观点的人。
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上,吕加平的罪状主要是三篇文章:《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存在吗?》、《“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判决书称这些都是“煽动性的文章”,以信件、电子邮件和网站个人主页方式传播,因此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如果张抗抗所在的国务院参事室有法律顾问的话,可以请他们分析一下:什么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按照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在上述几篇文章中,吕加平只是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表达他的政治思想。
指控吕加平的文章“煽动”,是非常荒谬的。郭罗基教授曾在《何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文中指出,“煽动”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素:煽动者不是表达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别人发出行为的信息,不是谈论一般的看法,而是讲出具体的做法,推动别人进入行动;煽动者必须面对具体的被煽动的对象;被煽动者的行动才能证明煽动的结果;被煽动者的行动构成犯罪才能证明煽动者为有罪。
而吕加平的文章讲的都是一些众所周知的大实话。例如判决书中引用的几句:“腐败势头不能制止,腐败局势继续恶化的主要症结,就是现行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现行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执政,但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党主导、决定一切,凌驾于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法律、现行法制和法规之上。……”这些大实话只是作者本人的观点表述,其中没有半点“煽动”他人的行为。
同时,给吕加平加上“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也是违背中国宪法的。吕加平上述文章中的言论,只是批判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并不是针对“国家政权”(中国宪法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视为国家政权体系)。这样看来,北京中级法院在判决吕加平时搞”以党代国“,是很严重的违宪行为。
◎ 证人证言实行“讳名制”
如果张抗抗女士仔细阅读北京法院的这个判决书,就会发现,其中最可笑的地方在于:在证人证言部分,法院多次指控吕加平诬蔑“某某某”。该案不是隐私案件,并不需要为“受害人”隐去名字。这就是说,吕加平所诬蔑的是匿名的对象。这样的案件居然可以立案成立,大概是法律史上的奇迹。
判决书涉及“某某某”的地方不少,例如,“某某某两奸两假”,“某某某假中共地下党员问题的最新证据”,“某某某夺权保权的成功法宝”,“吕加平关于某某某与美暗盘交易”,“某某某‘为人民服务’的‘三个代表’思想与‘一党多派’体制”,……。
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证人证言,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第一,吕加平的文章都曾在国内外网络上公开,很多人都知道被称为“某某某”的人就是江泽民和邓小平。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院,还采用旧时代形成的皇上“讳名制”,这就显示了当今政权的本质。判决书连“某某某”的名字都说不出来,只能说明其证人证言缺乏可靠性。
第二,证人证言与判词不符。判决书出具的证据,都是指吕加平诬蔑“某某某”,其对象都是个人,那么,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就缺乏证人证言。
第三,这个判决书的要害在于,吕加平批评了中共领导人江泽民,法院为维护江泽民而违法判处吕加平。这样,法院就沦为某个私人的工具,其判决毫无独立公正可言。
综上所述,对吕加平的判决是毫无道理的,是违反当今中国的法律的。但吕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它涉及到中共最高领导人的历史和私生活。纵观吕加平在网上的言论,他似乎属于激进左派,出于基本良知他要求“平反六四”,但他同时反美反台独,有着非常强烈的国家情结和军人情结。中国左派大本营“乌有之乡”虽然刊登吕加平的文章,却不肯仗义为这位无辜入狱的同仁说话,我们因此只能寄望于吕加平的弟媳张抗抗。
曾经用文学作品反映时代的张抗抗,如今在冠盖满京华的中国上流社会占有一席位置。她响应胡锦涛的号召,表态说要“做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当今中国,只要对人权迫害的恶劣事件视而不见,保持沉默,文人和知识分子就可以名利双收。但愿张抗抗还能履行她荣任国务院参事时的诺言,对中国政府“说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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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香港《争鸣》杂志2012年三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