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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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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老年人法 Senior Law
中國古代著名思想家孔子曾經說過:孝悌也者,其為仁之本歟。這句話的意思是,孝敬是所有美德的根本,因此孝順和贍養老人被看作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其實,孝敬老人在西方文化中也是重要的美德,例如基督教聖經《舊約》提出包括孝敬父母在內的十戒。但是,各個國家和文化對待老人的方式各有不同,下面,我們來看看美國人和美國法律是如何保護老年人權益的。
*成年子女對年老父母的責任*
在美國,成年兒女一般來說對父母沒有法律和經濟上的義務。匹茲堡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倫斯·弗羅利克說:“目前,美國50個州當中,有30個州的法律要求子女在年老的父母無法照顧自己的情況下贍養他們,其餘20個州沒有這方面的要求。聯邦沒有要求兒女贍養老人的法律,即使在有法律規定的30個州,也幾乎從來沒有實施過。由州政府強迫兒女為沒錢的父母出錢的想法,幾乎得不到任何社會和政治方面的支持。”
弗羅利克教授分析了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他說:“首先,美國人口地理分布很廣,很多兒女都不住在父母身邊,因此為贍養老人造成了很多實際困難。另一個問題是,美國一半婚姻以離婚告終,如果父母一方在孩子年幼時沒有和他們生活在一起,那麼孩子在父母年老時是否有義務照顧他(她)呢?再者,如果要求子女贍養老年人,會使子女家庭的收入減少,現在很多美國家庭面臨經濟壓力,如果夫妻有一方給自己父母寄錢,就可能使另一方不滿,從而造成家庭矛盾,使夫妻關繫緊張。”
弗羅利克教授指出,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老年人自己不願意依賴兒女,希望保持獨立。聯邦和各州有各種計劃,為老年人提供生活和養老保障。
“全美老年人法律研究院”主席、俄亥俄州律師威廉姆·布朗寧進一步分析說:“在美國,如果父親是罪犯,子女在法律上不受父親不法行為的束縛。反之,如果父親非常成功,他也沒有義務給子女留下任何遺產。從傳統上講,我們的社會是建立在個人主義、個人自由和個人責任基礎之上的。”
威斯康辛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格蕾琴·瓦伊尼說:“這個制度聽上去似乎很殘酷,好像這個國家的人不關心上年紀的家人。我認為這可能是誤解。雖然成年子女沒有照顧年老父母的法律義務,但大多數被指定為監護人的人都關心自己的父母和家庭成員。”
*各州保護老年人的監護法*
在美國,大多數父母不和子女住在一起,他們往往獨立生活,或者由養老院及陪助型公寓照顧。如果老年人因病失去獨立生活能力或經濟上出現問題,美國法律如何保護他們呢?亞利桑納州老年法律師羅伯特·弗來明說,美國的法律制度在主動保護老年人方面做得不夠。他說:“大多數州都不會主動查找處於這種境況的老年人,使他們得到法庭的保護。美國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家庭成員、鄰居、朋友或者公共監護人代表這些老年人到法庭提出訴求。大多數州為成年人提供某種形式的保護服務,但這些服務機構資金短缺,而且超負荷工作。”
不過,美國各州都有針對老年人的監護法。匹茲堡大學法學院教授弗羅利克說,如果老年人失去了判斷能力,有必要通過州政府幫他尋找一名監護人,負責他所有的法律決定。他說:“首先,失去判斷能力的人需要監護人為他的生活做出決定,醫療保健就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決定。其次,一旦失去獨立生活的能力,監護人要安排他住到養老院裡。而且,失去判斷能力的人還需要監護人代管產業和錢財。”
密西根州律師布拉德·蓋勒說,監護通常是在老年人因病無法自理時才被提出。他說:“美國的法律制度允許一定年齡的人承擔風險,一旦人們上了年紀,或患有精神病、大腦受過創傷或弱智,就要採取家長式的做法,剝奪他們自己做主和承擔風險的權利。”
律師弗來明律師說,監護的定義以及監護權的範圍因各州而異。他說:“在某些州,監護指的是對一個人的管理權,也就是對住房和醫療保健做出決定的權利,在另一些州則指的是經濟控制權,有些州用‘保護人’形容某人對財產的控制權,有些州用它形容某人對住房和醫療保健的控制權。監護人和保護人都是指為另外一個失去判斷能力的成年人做出決定的人。”
弗來明律師說,人們不能隨便到法庭聲稱老年人自己無法做主而獲得監護權,而必須證明老年人的確失去判斷能力才能獲得監護權。監護權是法庭設立的一種關係,它指定一名監護人照管失去思維能力的被監護人。
*監護人的條件和權利*
在老年人失去了判斷能力,而沒有事先指定某人代他做出有關醫療、經濟或個人決定的情況下,政府機構或家庭成員可以到法庭,通過法律程序為他指定一名監護人。那麼,什麼人可以成為法律監護人呢?密西根州監護法的起草人布拉德·蓋勒律師說:“美國法律傾向於讓家庭成員,而不是讓老年人不熟悉的專業人士擔任監護人。只有在沒有家庭成員或家庭成員不願意作監護人的情況下,法庭才在家庭成員以外尋找其他監護人,因為法庭的看法是,家庭成員最了解情況。”
格蕾琴·瓦伊尼教授介紹了監護人的權利。他說:“一旦實施監護權,監護人就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法律監護人不能剝奪被監護者的憲法權利,例如被監護者依然有權信奉自己的宗教等。但是,他的決定權要移交給監護人。”
布朗寧律師說,監護人沒有償付被監護的老年人的債務的責任。他說:“如果子女成為父母的監護人,而父母住在養老院裡,他就要用父母的錢財支付養老院的費用。一旦父母的錢財用完,孩子沒有義務自己掏腰包繼續支付養老院的費用。這個時候,就要由政府通過醫療援助計劃提供幫助。”
瓦伊尼教授說,由法庭指定監護人也是可以避免的。他說:“人們可以在有判斷力時指定自己的監護人,或者在醫療保健和財政委託書上簽字,這樣將來就不會有被指定的監護人了。很多時候,人們提前為自己將來可能發生的一切做好準備,法庭就不需要再指定監護人了。法庭指定監護人只有在人們沒有事先為一旦失去判斷能力做好準備的情況下才會出現。”
美國律師協會法律和老齡問題委員會主任南希·科爾曼說,如果發生虐待老年人的情況,法庭可以進行干預。他說:“如有虐待老年人的情況發生,這可能是身體虐待,也可能是經濟虐待,還可能是精神虐待,法庭以及各州的老年人保護服務機構可以介入,代表老年人尋求服務,把虐待老年人的人趕出家,或者更換監護人等。”
弗來明律師介紹了他的律師事務所經常受理的案子。 他說:“最常見的情況是,子女要把父母安排到養老院或陪助公寓居住,父母卻認為可以照顧自己。子女希望父母生活得安全,父母則希望保持自主權和個人尊嚴,這樣雙方關係就會出現緊張。這是我們業務中最常見的法律問題。”
弗來明律師說,子女從經濟上剝削父母也是常見的問題。他說,一些子女自認為照顧了父母,父母的錢就是他們的,因此有時不把錢用在養老費用上,而是竊為己有。
*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制度*
在美國,由家庭成員贍養老人的觀念,越來越多地轉變為依靠社會福利制度和稅收來滿足老年人的需要,例如州政府,特別是聯邦政府通過各種現金、補助金、養老院和住房補助以及食物券等向老年人提供幫助。下面,我們從社會保險(social security)、醫療照顧計劃(medicare)、醫療援助計劃(medicaid)等三個方面,談談美國老年人的贍養問題。
對老年人來說,一項很重要的福利是社會保險。美國法律規定,凡交納社會保險稅,年滿65歲的公民都可以享受養老退休金。這項退休保險是強制性的,雇主和雇員共同投保,從雇員的工資中扣除。
另外,還有一項福利是針對老年人和殘疾人的醫療照顧計劃(Medicare)。這是為65歲以上老年人提供的全國統一醫療保險計劃。這個保險分兩部份,第一部份主要用於支付住院費用;第二部份是第一部份的補充,包括醫生診療費等。 設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的非營利組織“促進醫療照顧計劃中心”的執行主任朱迪斯·施泰因說,醫療照顧計劃實施以來,已使百分之90多的老年人得到醫療保險。他說:“在美國,大多數老年人的基本醫療保健需要都由醫療照顧計劃支付。醫療照顧計劃是美國唯一不以收入為基礎的醫療保險計劃。任何人只要年滿65歲,或者終身殘廢,領取退休社會福利待遇,就有資格享受這個計劃。”
另外,還有一個“醫療援助計劃”,由聯邦和州政府共同資助,各州具體負責實施。這項計劃主要針對低收入者和窮人,沒有年齡限制。在很多州,這項計劃幫助支付所有的醫療保健費用。
匹茲堡大學法學院教授弗羅利克介紹了這兩個醫療計劃的區別。他說:“醫療照顧計劃支付的是重病治療費用,而不是長期的醫療保健費用。它支付住院費和化驗費,但不支付養老院費用,只有在病人住院一段時間後要出院,但又不能馬上回家的情況下,醫療照顧計劃才可以支付20多天住養老院的費用。醫療援助計劃是唯一由聯邦政府資助的幫助支付養老院費用的計劃,按照經濟需要,為那些住不起養老院的老年人提供有關費用。”
弗來明律師說,雖然美國老年人依靠社會福利制度作為基本的養老來源,但他們的經濟情況好於以往任何時候。他說:“這一代的美國老年人比歷史上任何時期的老年人都積累了更多的財富。這並不是說所有老年人都很富有,但如今生活貧困的老年人遠遠少於以往幾代人。”
當然,美國為老年人提供社會福利的制度遠比以上介紹的複雜,而且目前存在很多爭議,我們這裡只是提供一個輪廓,使各位了解美國的社會福利制度是如何保護老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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