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晃我被归划为美国公民近十年了。今天头一次被通知去所居住的New Castle县法庭做陪审员。有的中国朋友一直疑惑,为什么有些案件是由法官直接定罪,有些却是由陪审团定罪;陪审员是怎么被选出来的;既然他们是不懂法律的外行,又如何能对案情做出公平的决断等等,我借此机会把自己对这事的了解作一陈述。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并决定嫌犯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的公民,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法庭从选民登记录或者车辆登记录等名单中随机抽取人名,然后向他们发出召集通知。
在规定日期到达法庭后,人们聚集在一起,分组(array)听候传呼。有的可能要审理刑事案,有的可能要审理民事案。出庭的陪审员候选人除了法官的审查,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他们对陪审员候选人都有否决权。另外,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
我所参加的陪审团也称“审判陪审团”(trial jury),刑事案的陪审团一般有12人,民事案陪审团可能只有6人。刑事被告可以主动放弃使用陪审团的权利,改由法官审判。不过,由于人们可能会觉得法官和检察官以及警察更贴近,所以,如果被告拒不认罪,一定要出庭,他往往会选择由陪审团审判。初审法庭的法官断案是一人独断,而绝大多数情况下,陪审团要做出“有罪”判决,12名陪审员必须意见一致。这也对被告多了一层保护。法律允许由陪审团来断家务事的州,除非案情复杂,比如涉及重大资产和儿童监护权纠纷,一般人也不麻烦陪审团。陪审团是就事实而不是法律做出判断。在审判中,法官会就法律和程序问题、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向陪审团做介绍;控辩双方哪些证据证词可以做为“呈堂证供”,也由法官依法裁决。陪审员要被问到他们当中是否有人与此案有特殊关联。证人出庭的时候,盘问证人的是控辩双方的律师,陪审员当庭聆听并观察,最后做出所控“事实”是否成立的判决。需要持续数天的大案,就必须对陪审员进行隔离。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其他未经法庭认定证据的影响。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公众。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庭上能够听到和看到的东西。陪审员不该看有关此案的报纸和电视新闻,对于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消息,他们都应该一无所知。
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争议也很多。它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陪审员随机抽样,来的人五花八门,人种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知识文化不论。在美国,最强大的就是法律队伍了,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外行”来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国,所有赞同这个制度的人,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所有的“法治”都会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设计陪审团制度的立论是: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话,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用人之常情都会做出的判断。由于他们与此案无关,更可能少有感情色彩和偏见。他们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法庭为他们保密,使他们没有心理负担。只要自己不想出头露面,可以永远不被周围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
今天我们这拨人坐在等候厅里看书看电视,到了法庭休庭时,也没我们什么事。解散之前我们每人得到一张证书,记录着我们何年何月参加了陪审团,两年之内如再次得到召见的通知,可以申请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