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官,不妨先从法理性语法透视那所谓“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每一个汉语词义,而搞清楚其其每一个遣词造句的客观性原汁原味的词义之后,方可往下论证话题本质性之是或非。 首先,什么叫做汉语所说的所谓“争议”?那么,根据百度汉语搜寻其词义,其客观性是这么正式解释的,即:“尚有争论,未达成一致结论”; 其次,于钓鱼岛这么个历史上之根本性追根溯源而言,根据世界性约定俗成的法规就是:谁最先发现并最先登陆而码定之,那么,它后来的法理归属,就属于谁的!基于这么个普遍性的法理概念定义,那么,于那最早发现、最早登陆、且早已开发性码定之的中国而言,这显然,无论从什么角度而言,那可都是法理性无可争议性的!否则,就根本不可能出现那近代和现代史上,钓鱼岛之曾经被日本从晚清政府手中掠夺走了之后,又在上个世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战败之后,又再次法理文字性回归中国的史载。 那么,至于当年蒋统民国政府是否政治统治上,曾有过积极或事实性,接管过该法属领土岛屿的具体过程或作为、而以至于导致了后来美国涉嫌悖论法理规矩般,而单方面临时性托管给了日本之举,才以至于导致了后来的今天,那一系纯属日本人一厢情愿的所谓“争议”的客观性因果事实等,那是,单方面的另一回事。却并非法理性可意味着,后来的新中国政府所代表的全体中国人民,可以被非法性强迫而吞下该苦果......这就是:该钓鱼岛之原始法理性归属问题,于中国方面而言,根本不存在其所谓“争议”性的法理问题!故而,也就不存在中国当今任何官方,在涉及这个问题时,必须形同法盲般,首先在遣词造句上,自我的思想意识上认可其为所谓“争议”性! 然而,于那以强权政治的军事武力上,侵略性强硬掠夺之并占为己有的侵略者日本而言,它若强词夺理性认为那个岛屿于它而言,有“争议”性,那是它一厢情愿而实乃违法违规、悖论客观历史事实的事情。并非意味着中方必须苟同其思想意识中所固有的“争议”性执念问题。 然而,问题却是:邓小平那原汁原味的表达法,恰恰在政治上,法理逻辑漏洞百出性地自我意识性认可其就有可“争议”性,而遣词造句上使用了“搁置争议”的说法。这就客观性自导自演了触犯法理逻辑漏洞破绽,而必然被对手所不失时机地充分利用...... 故而,邓小平却还在思想意识上自以为是对方领导自居,而高高在上地对人家日本当局或其它相关国家当局,类似下达指示般令对方所谓“搁置争议”之本身,就是典型的唯心主义政治性质下,主观主义式一厢情愿地掩盖客观性矛盾的客观存在性,而形同自欺欺人的言论。而外交策略上,则显然属于重大的叛变性罪过或败笔! 一,是自我承认其具备“争议”性,便客观性,反过来印证了自己对那原本就是自己法属领土而本来就不可“争议”性的法理底气!而且,他还主动拱手相让式所谓“搁置”之。完全就性自欺欺人性质的掩盖客观性矛盾的存在性。那不就典型的外交政治上之投降叛变、丧权辱国而卖国求荣的实质了嘛! 二,是明明法理性、历史性本来就是中国传统性法属领土,而无非是后来曾经被强盗非法掠夺;可再后来,又被强盗依法归还回来的原属领土,自己思想意识上认领了不就得了呗。那怎么,还居然再来个主动性,权且放弃而所谓“搁置”的说法呀?而所谓的“搁置”,不就意味着将其束之高阁再说嘛!那不典型的白纸黑字性、法理逻辑顺理成章性摆在那里的政治投降主义,而主动性丧权辱国的客观实质了嘛! 三,而人家强盗性理论,本来就国家法理性明确规定了:那就是人家的法属领地。那么,人家那些国家,又凭什么可以效仿你这个来自他国领导人,来到人家国家访问时:既想经济合作捞钱,又要“抢走”人家国家法理规范下的领土呀?人家国家司法机关、全体国民都未必通得过呢! 再其次,就是:什么叫做那所谓“共同开放”呀?不就直白地诠释为:双方共同劳作开垦,而成果对半分嘛!凭哪一条国家法理性具体条款,可以纵容国家法属领土范围内,其一半的国家资源财产,就这么轻易地将其一半,拱手划拨给强盗性的别人呀?且不说,对方强盗国还根本不会同意,那么,他邓小平的做法,其动议经过全国人大广泛性讨论过、商议过、全体委员举手同意过了吗?怎么从未见过相应的法律政策性的报告或正式行文呀?具体个“共同开发”,该是个什么样法理细化性的概念定义呀? 这就犹如这么个普通常识性例子:你在大街上,一不留神,钱包被强盗了。你也发现了目标,并奋勇地追了上去,并逮着了该强盗或小偷,而与之相互发生你争我夺的搏斗。结果,你终于夺回来了。然而,这时的你,在该强盗或小偷仍在不甘心失败而歪理谬论地所谓“见者有份”式争议而,威胁恐吓、强词夺理地拽着你,不让离开的面前,你自己又突然间,心理防线发生了逆转而心虚不自信起来,甚至,还兀自怀疑那个已经追回了的钱包,其物主权,是否仍旧该归属于自己。主动地类似丧权辱国般道:“好吧,咱俩就不妨‘搁置争议’吧,就按你说的那样‘见者有份’,而将这个钱包中的钱,做‘共同开发’之用吧:做五五分,你一半,我一半。好吗?那么,从此大家谁也不再有‘争议’了......” 。不就八九不离十般类似这么个比喻嘛! 而如下这么个官方历史性,其原汁原味是这么个表达法:“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这是中国政府为解决与有关国家的领土主权争端而提出的政策主张。邓小平指出,钓鱼岛、南沙群岛等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尊重历史和现实,考虑到中国和有关国家利益,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把主权问题搁置起来,共同开发,这就可以消除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世界上这类国际争端还不少,我们中国人是主张和平的,希望用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 请诸位看官,仔细看清楚了上述历史性官方表述中的每一个遣词造句: 1)“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意即:未经过全体政治局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也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可以顺此逻辑推理得出:一帮老人在集体性悖论法理政纲性质的“垂帘听政”; 2)“邓小平指出,钓鱼岛、南沙群岛等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尊重历史和现实,考虑到中国和有关国家利益,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把主权问题搁置起来,共同开发,这就可以消除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意即:一切形同政治性一厢情愿地把其它国家政要、以及本国的老百姓的智商,都视若形同弱智而自以为得计地耍着“瞒天过海之术”,而自以为得计!然而,却从未见其得逞而验证其经得起客观实践的检验。 3)那么,倘若当年那些相关的生索国们,都居然接受的话,那么,中国政府就果然必须兑现承诺,而将那所谓“共同开发”的资源,兑现一半给对方吗?假设此时此刻的中国政府,却鉴于国内绝对民意的压力,而放弃兑现的话,那不就形同公然自毁国家政府政治国际性政治公信力了嘛!还如何算得上是那成天自诩的所谓“负责任”的政府呀?到底是对谁“负责任”呀?是对自己老百姓吗?那么,却可从未见过谁何曾公开性征询过社会老百姓的民意嘛;要么,是对外的国际性舆论吗?却又实质性无不典型的出尔反尔、说一套做一套了嘛...... 故而,基于客观性上述之法理逻辑性、汉语语法性、句子结构性而言,无客观事实性清晰无误地印证着:那纯粹就是政治性外交上之投降主义性质,而政治和经济做主次之本末倒置,而为了所谓“经济赚钱”,而不惜政治低头做无原则性质的妥协为代价,而形同丧权辱国、卖国求荣的实质,而根本不可能被人为式刻意做另外一番的歪曲性解读的吧! 故而,那是能类似“事后诸葛亮”般,做客观性一厢情愿式之事后种种歪理谬论来狡辩的吗?太不严肃了吧?视法理政治如同儿戏了吧!周恩来总理不是曾经明确地法理定义性这么强调过:“外交无小事”嘛!这种普遍性被人们本能性不约而同、不谋而合地视为政治投降主义,而丧权辱国、卖国求荣的所谓“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歪理谬论,被纵容得泛滥成灾,不该算是“外交小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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