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13Oov187RQ 一個國家的政治統治軟實力,追求社會的司法體系,能與時俱進地改善和完善其本該客觀獨立、公平公正的莊嚴性信譽性,這本來就是老百姓普遍性天經地義的、本能性渴望和訴求。因為,司法不公,就必然因果惡效性邪不壓正,而令社會民生的政局,長期動盪不安。故而,首先,不妨開場白先來一番個人性民主言論自由式,自問自答如下:
第一個提問:難道就因為“文革”是毛主席所發動,就不能反、不能否嗎?
答:非也!你可以站在當年蔣統國民黨反動派的政治立場而反對之,卻無法睜眼瞎般罔顧客觀事實而全盤否定之!
因為:“文革”之本身就是一場群眾性民主政治運動。其發動的整個過程完全以遵規守法地吻合所有官方法理政綱的程序為前提,而發動。故而,根本不可能由後人再另行以非法非規、亂政亂綱的形式全盤否定之。除非這些後人完全就是另外一個政治性質的政黨。意即:法理性質上並非所號稱的什麼“共產黨”。然而,由於“文革”的具體表現形式之客觀性本身,就是一場群眾性民主運動,故而,不可能十全十美。然而,畢竟達成民主政治運動的主要目的:政治上打倒了當年蔣介石國民黨隱藏在中共內部的代理人“走資派”;從而確保了國民經濟的突飛猛進之發展而戰略部署性奠定了國家現代化進程。故而,而功大於過、瑕不掩瑜。所以,這就正如毛澤東所最後政法之“一分為二”鑑定的那樣:三七開:瑕疵三分,功勞七分。
更何況這個物質性大千世界上,有史以來,從來就不可能有什麼十全十美的人和事。即便你策劃一場戰略意義正確而重大的戰役,其過程除了會發生正常性傷亡以外,也會發生無辜性質的誤傷呢!難道還能由此便可以點代面、以偏概全式否定整個戰鬥的勝利效果嗎?不可能,也不客觀實事求是。
即便你正確性策劃開建一條鐵路或高速路或什麼其它工程,不也照樣會在付諸於落實的過程中,發生或這、或那的無辜人員傷亡或挫折嘛。難道還能事後,以點代面、以偏概全式否定得了整個工程的英明正確性嗎?不可能,也並非客觀實事求是。
第二個提問:難道“文革”初期,確實曾經一度發生了違法犯罪性質的人與事的亂像,就不能全盤否定之嗎?
答:非也!既然發動者毛主席健在時,明明就已經政治定論為“三七開”,而官方也已經正式接受之了。更何況“文革”的具體法理性政策,也根本不是誤導或慫恿人們去干任何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勾當!而卻偏偏有人這麼以身試法而知法犯法,就必然被依法嚴懲。非屬“文革”決策及其具體政策之罪!任何其後人之盲目或弄虛作假式否定之,那就是客觀事實性、政治宗旨性之全盤背叛。更不可能以踐踏司法方式、“莫須有”冤屈式拿其無辜的夫人或家人做人格羞辱式替罪羊!而且,即便想否定之,那也唯有僅限於其客觀性錯誤的那部份。而並非可法盲式不分青紅皂白的盲目性全否。否則,就意味着悖論客觀性法理政綱的“實事求是”的原則,而有欠尊重客觀性歷史的事實真相。從法理邏輯和原則的角度而言,那就是:凡涉及錯誤的部份中具體的人和事,就必須回歸客觀事實求是的原則,而依法依規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便透過現象看本質。而並非可非法非規、甚至踐踏司法般悖論本該法理公平公正地重事實依據的原則,而另行以某個高官領導的個人意志,來凌駕於整個法理政綱之上而所謂“宜粗不宜細”的說法替代法理細化之準則。
再就是:即便你想全盤否定之,且還想訴諸於司法程序審判之,那麼,就更還完全依法依規而客觀公平公正地以客觀性歷史事實真相為依據來佐證被告人的具體罪過。而非可以強權政治手法,而顛倒客觀性黑白歷史的事實真相,而假話謊言地篡改或掩蓋或歪曲,或歷史虛無主義式搞“死無對證、缺席審判”式張冠李戴、栽贓陷害、造謠污衊式,欺騙歷史、欺騙無辜的全國老百姓。從而踐踏國家憲法、司法體系信譽的莊嚴性。
司法性搞歷史虛無主義、假話謊言、弄虛作假而政治坑蒙拐騙之本身,就是所謂的“妄議”黨和國家的歷史真相,妄議司法之獨立性、客觀公平公正性及其信譽之莊嚴性。
今天,過去四十多年以來,客觀性實踐檢驗真理的標準,已經無數事實性硬道理般驗證了:“文革”民主政治運動,其大政方針法理正當性、因果收效的正確性,而瑕不掩瑜、功大於過。更何況,即便今天再純粹地以所謂“依法治國”,政治之所謂“不忘初心”,法理性之所謂“實事求是”等,也無不客觀事實性地佐證着“文革”之民主政改性、以及社會主義制度之本來內涵之法定性。
故而,再客觀性、細化性地重溫一番當年那公審江青等人的具體做法,透過現象看本質,也就更下透視出其法理邏輯漏洞百出,純屬踐踏司法而強權政治下,公報私仇式冤判冤殺江青了。而司法不公,就肯定無法經得起邏輯的推敲,也就無法自圓其說,也就邏輯性順理成章地在今天,被覺悟了國人老百姓,為“文革”式社會主義性質的民主政治運動討說法,為毛主席最後那位又再次被政治反動派所冤屈迫害致死的、忠貞不渝的夫人江青而鳴冤了嘛......
有人網上發帖稱,如果今天老百姓為“文革”民主政治運動鳴不平、為江青等人之被冤屈冤判而鳴冤之舉,就是所謂“復辟”。然而,問題是:客觀歷史事實真相的當年,到底是誰在所謂“復辟”呀?不正是蔣介石國民黨在中共黨內代理人——鄧黨亂邦集團,以“溫水煮青蛙”式顏色革命的手法,幫蔣國民黨軟着陸式得逞其“反攻大陸”之舉而復辟嘛!
故而,他們對付中共黨國締造者毛主席最後一位夫人江青如此下毒手之舉,不就完全一脈相承於當年蔣氏國民黨之對毛主席的第一位夫人楊開慧開槍殺害之舉,是同一政治性質嘛!還枉法式迫害毛澤民之遺孤毛遠新至殘等,那不就無異於代表蔣氏國民黨的政治利益,類似株連九族式斬盡殺絕嘛!因為,八十年代初,台灣政府仍舊客觀事實性處於蔣家執政於台上的時代嘛!
故而,今天,不妨再次通觀上述整個源自於油管視頻平台的、標題為《江青三次庭審激動辯駁,血壓飆升仍態度囂張》的視頻中,重溫其現場畫面中的對話畫面,恰恰就客觀性反映出如下細節:
1)廖沫沙和法官頻頻欠缺司法素質地呵斥、打斷或阻止江青本該具備的法理說話權力;
2)客觀上本來就是毛澤東合法夫人,且江青所說的還確實是客觀歷史事實,連原始黨史都記載。那麼,小編怎麼說成“竟然”呢?這本身就已經非法謊言了;
3)而唐聞生的證詞,還恰恰客觀性透視出了:即便今天的小編將過往的“告密”說法,改為“告狀”的遣詞造句,也根本沒有法理性改變得了江青依法依規的所謂“告狀”行為,完全吻合黨章國法,而純屬作為毛澤東下屬的高層官僚和忠實的妻子的雙重身份,而有着足夠的法理資格“告狀”!又不是無中生有或空口無憑式造謠誣衊性質的所謂“告狀”!更何況,還是公開性質、當着眾多高官的面以及唐聞生的面說的。何罪只有呀?
4)而小編所附上的有關“四人幫”電影片段的劇照中,江青扮演者的台詞,也明明白白地遣詞造句為“報告給主席”,這不就更是歷史性、客觀性人證物證俱全地全都佐證了根本沒有涉嫌任何的違法犯罪了嘛!
5)即便整段視頻內容所反映其從頭到尾的問答中,也根本沒有哪一條明顯性涉嫌了小編之強詞奪理式所謂“讓江青罪證徹底坐實”的概念性定論嘛!
故而,假設江青等人當時的所作所為,屬於涉嫌違法犯罪的話,那麼,他們也純屬法理層面之依法依規地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而受命於其上級“老闆”,而根本無需承擔任何司法問責。反倒是,其“上級”作為主使着,法理邏輯性、客觀性倒該被司法問責。那麼,問題就來了:毛主席生前的相關指示和號令涉嫌違法違規,亂政亂綱了嗎?假設果真如此的話,卻為何沒有在毛澤東和周恩來都健在時,依法依規地起訴毛澤東和周恩來呀?而是,後來以完全涉嫌非法踐踏司法準則行徑的“死無對證,缺席審判”的做法來強權政治性製造更大的冤假冤案,並迫害無辜致死呀?
再就是:為什麼同時期發生的那些卞仲耘光天化日之下被暴恐毆打致死,以及大興縣屠殺無辜所謂“黑五類”眾多的重大命案,至今仍沒有拿出來公平公正地以司法程序來定論裁決呀?這難道就算得上統一司法標準下的所謂“實事求是”,“依法治國”嗎?
而官方所謂“指定的律師”,當然就會胡說八道地繼續造謠誣衊江青所謂“避重就輕”的謊言說道了嘛!因為,既然是官方“指定的律師”,就必然代表官方所暗中另行安排的行動指南行事了嘛!其法理邏輯上,怎麼可能會為了江青所要表達、所要爭取的合法人權而全心全意地捍衛江青、而為江青辯護呢?那是法理邏輯性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狡辯嘛!因為,所謂“審判江青”之舉,本來就是叛黨反毛否文革民主政治的鄧胡亂邦集團,以踐踏司法,亂政亂綱而設立的偽法庭,所做的冤審冤判。這本來就是弄虛作假、冤殺無辜。故而,小編怎麼能不說假話呢?
而江青當庭反擊中的揭露和駁斥,恰恰合法合規而理直氣壯,有理有力有節。英勇無畏、義薄雲天!完全就是個巾幗英雄勇斗歹徒的形象!完全就是一個江姐式真正共產黨員的英雄氣概和形象!令人佩服而敬仰、崇拜、緬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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