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不知為何,專門跟帖俺的文章,卻又文不對題式向俺針對性提問“請問樓主怎樣看待習包子濫抓張又俠這件事?”。故而,俺便針對性地、就事論事地回答了。今天,也另行專門針對性地發文了。
然而,該網民今天,又突然法盲式情緒化地這麼回答道:“拜讀了樓主上面這一段,摘錄幾句並加以修飾如下:
“習包子大搞特稿一言堂定於一尊,完全徹底不遵規守法於絕對的‘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鐵律規矩!
“習包子這種政變照樣屬於涉嫌違法犯罪!
“習包子永遠一直在歪理謬論式強詞奪理的狡辯!
“習包子肆意破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俺收閱了之後,本能性順理成章的問題就來襲了:他這幾句重複法盲式、而簡單句口號式的遣詞造句本身,不就已經自我打臉地打了他自己了嘛自己!而盡顯法盲性、客觀性事實邏輯無法自圓其說了!其常識性邏輯漏洞如下:
1)首先,他並沒能夠具體地舉例出,任何其所謂習近平“大搞特稿一言堂定於一尊”的客觀事實。這就已經純屬空洞無物、憑空捏造式情緒化口號,而法理邏輯、法理原則都站不住腳了!所以,純屬空口無憑式偽命題!
2)且不說他空口無憑的所謂“一言堂”,也僅限於對某個人工作方式的看法而已,卻也並非等於該“一言堂”者,便涉嫌了什麼違法違規、大逆不道的事情!否則,他就必須請,不妨具體地援引相關法理依據來佐證之,才可令人信服之了!更何況,他這類指控還純屬無根無據無佐證的誣陷性偽命題了。
3)再就是:無論從哪個國家而言,被法理渠道而選擇為國家最高元首,其國家首腦的具體職位本身,就已經是國家憲法所認定的法理性所謂“一尊”了!完全合法合規、理直氣壯!更無涉嫌任何違法違規性質的大逆不道行為。故而,該網民跟帖之所謂“習包子大搞特稿一言堂定於一尊”的情緒化說法本身,就是個典型的法理性偽命題,而根本無法成立!
習大大依法行駛法理政綱所賦予他作為“上級”首腦性質地位的政治決策權,就更毫無任何所謂“一言堂”說法的性質了!而是,完全負責任地依法依規地行使職權範圍內必須行使的權力了。
反倒是張又俠和劉振立等,卻試圖以其作為現任習近平的下級、副職之位,欲喧賓奪主式藐視其上級習近平法定權威,而替代其做相關的重大決定之舉,則無論客觀性擱在當今任何國家政府、或過往朝代里,那都純屬涉嫌違法法理政綱而觸犯司法之罪!甚至濫用軍事職權,而進行武力脅迫者,其性質則更是被視為非法政變。這就是張又俠、劉振立等,之所以法理邏輯上,理虧之根本所在了……故而,即便再花言巧語地強詞奪理,那也純屬法盲性不懂裝懂的具體表現。
4)而無論黨章抑或憲法中,所明文規範的所謂“少數服從多數”的規矩,其實,僅僅適用於公平公正的民主政治氛圍,作為前提的情況!而根本並非適用於任何事先悖論民主公平公正性,而陰謀詭計式拉幫結派、結黨營私,試圖另立中央的武力式綁架眾人政治意志之脅迫。故而,在這裡偷換概念式所謂“少數服從多數”,這本身就是類似法盲式不懂裝懂,而刻意做似是而非的忽悠性洗腦,而意在歪曲客觀事實着誤導視聽……
5)再就是:客觀性無論從什麼角度而言,截止到今天為止,習近平都是法理名正言順中共黨主席、軍委主席的身份,合法合規地代表黨中央,並理所當然地代表着軍委主席負責制下的最高首腦暨最後決策者,而法理政綱性以“上級”之位居於張又俠、劉振立之上。這本身就是客觀事實,而並非可誰可僅憑擅自主觀主義、或主觀臆想地“一言堂”式強詞奪理地狡辯,而便可改變得了的!
6)故而,綜上所述,也就根本沒有任何具體法理硬道理性質的佐證,可以支持該網民跟帖中的另一句,無異於情緒化而法盲式的所謂“習包子這種政變照樣屬於涉嫌違法犯罪”!
因為,想指控誰涉嫌違法犯罪那是需要具體鋼性證據的……而非可法盲式空口無憑、“莫須有”式誣陷……否則,就恰恰客觀邏輯性反陷他自己於所謂的“一直在歪理謬論式強詞奪理的狡辯”的泥潭中了嘛。
7)而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話,那麼,就更加不適用於任何,身為軍委副主席之位,便可以濫用職權地亂政亂綱,而以陰謀詭計、而非法武力的手段,脅迫式綁架其上級的決策意志了!
因為,你大不了,不干而辭職走人,不再合作就是了。卻並非可以違法違規、亂政亂綱之舉搞暴恐式政變。也犯不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