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令第 841 號 《 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 》 全文十九條,9 月 15 日生效 。 省級人民政府即可決定禁止公民出境,涉技術安全者未設期限上限;涉及國家安全或刑事偵查時,主管機關 「 可以不告知當事人 」。(示意圖)
中國國務院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公布 《 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令第 841 號),這份文件其實在 6 月 29 日的國務院第 90 次常務會議通過,總理李強於 7 月 22 日簽署,全文僅十九條,將自 9 月 15 日起施行 。 從立法位階看,它是 2013 年 《 出境入境管理法 》 施行以來,出入境領域最重要的一部行政法規;從篇幅看,它甚至稱不上厚重 。 但正是這十九條,在中國境內外同時點燃了 「 鎖國 」 的恐慌,也讓台灣輿論場出現 「 大批中國人申請護照被拒 」 的傳言 。 法條真正改變了什麼新規最受矚目的是第四條 。 它列出三類中國公民可被限制出境的情形:因騙取出入境證件或非法出入境而受行政拘留處罰者,移民管理機構可決定自處罰執行完畢起六個月至三年不准出境;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 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者,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經駐外機構核實後由其境內住所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決定,自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不准出境;違反出口管制 、 技術進出口管理規定,「 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 、 技術安全 」 者,由商務等主管部門決定不准其出境 ——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類沒有設定期限上限。 第六條則規定,決定機關原則上應書面告知當事人不准出境的事實 、 理由 、 依據與救濟途徑,但 「 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 、 刑事案件偵查等情形的,可以不告知當事人 」。 第三條授權移民管理機構與簽證機關在核實身分與申請事由時,要求當事人出示 「 文件 、 資料 、 電子數據等信息 」。 第二條建立出境安全風險提示制度,對前往 「 風險等級為最高級別 」 國家或地區的公民,必要時 「 應當勸阻其前往 」。 第五條則對外國人設立一至五年的入境禁令,並首次把反制清單 、 不可靠實體清單 、 惡意實體清單與簽證核發直接掛鉤 。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佔了全文近半篇幅,建立出入境中介服務的備案制,禁止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提供此類服務,並明定中介若遇公職人員 、 軍隊人員委託違規辦理外國國籍或境外永居,不得辦理並須向監察機關報告 。 換言之,這部法規真正的新意有三:把過去屬於灰色地帶的 「 邊控 」 寫成明文並下放至省級;把出口管制與人身流動掛鉤;把移民中介納入監管並使其負有舉報義務 。 「 護照申請不通過 」:傳言 、 脈絡與尚未證實之處台灣多家媒體引述旅義華僑作家李穎(X 帳號 「 李老師不是你老師 」)轉發的網紅影片,稱大量中國民眾在線上預約辦理普通護照時直接顯示 「 申請不通過 」 且無任何理由,質疑新規已提前偷跑 。 這部分必須誠實說明:目前並無獨立可查證的官方數據或系統性證據支持 「 大批 」 拒辦的說法。BBC 中文在其 8 月 4 日的報導中,同樣提到社群平台流傳 「 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 」 被阻止線上辦理普通護照的貼文,但明白表示 「BBC 中文未能獨立核實這些說法 」。 不過,把這則傳言放進脈絡,它並非憑空出現 。 中國對 「 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 」(公務員 、 部分國企與事業單位人員)申辦因私護照須經單位同意,早在 2015 年前後的規範中就已確立,護照集中保管更是行之有年的做法 。《 紐約時報 》2025 年 8 月曾報導,部分地區將上交護照的範圍擴及公立學校教師 、 醫生 、 銀行與國企員工 。 人權觀察(HRW)2025 年 2 月的報告也指出,中國對申領護照權利的限制持續收緊 。 今年以來,中文網路上更陸續傳出多地要求上交甚至註銷護照 、 辦理需層層審批的說法 。 因此,比較穩健的判讀是:線上系統的 「 不通過 」 很可能反映的是既有備案審核機制在收緊 、 或是與新規銜接的系統調整,而非新規本身提前生效 —— 法規未生效前,行政機關並無援引它的法律依據 。 但這恰恰是批評者的核心論點:真正的邊控從來不需要等法條生效,法條只是把既成事實合法化 。 學者的憂慮集中在哪裡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教授高樹超(Henry Gao)是最早 、 也是措辭最激烈的評論者之一 。 他認為第四條大幅擴張出境禁令權,第六條更令人不安,因為當事人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限制出境,實務上等於剝奪了尋求司法救濟的任何現實機會 。 他直言 「 趁你還能離開時就離開 」,並具體點名該規定印證了外界關於中國限制頂尖 AI 研究者與創業者出境的傳言 —— 今年 3 月 AI 新創公司 Manus 擬以 25 億美元售予 Meta 時,執行長肖弘與首席科學家季逸超遭發改委約談並被告知審查期間不得離境,正是先例 。 他同時指出,權力下放至省級,將帶來各地適用不一致與濫權的風險 。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執行主任凱洛格(Tom Kellogg)則從言論控制角度切入,認為 「 境外危害國安 」 條款是控制中國公民在海外 「 做什麼 、 說什麼 」 的又一工具,未來任何人在海外批評政府都將 「 有法可依 」 地被禁止出境 。 他也提醒,這部法規適用對象遠不止某一領域,而是所有中國公民與所有在中國生活 、 工作或計畫前往中國的外國人 。 台灣時事評論員汪浩的批評最為政治化 。 他以 「 閉關鎖國是真,改革開放是假 」 為題,稱新規全文 「 看似行政配套,實則是為全社會拉下新鐵幕的鎖國授權法 」,核心危險在於邊控權力的 「 極化與任意化 」,對科技與產業人才的強制留置暴露北京面對人才與資金流失的極度焦慮,「 這絕非自信的表現,而是統治危機感下的恐慌反應 」。 他並斷言胡溫時期 「 無條件申辦護照 」 的寬鬆時代已告終結 。 曾遭中國以間諜罪驅逐的美國歐道明大學教授李少民則提供了另一個切角:「 毛時代誰能出國?當然是組織最信任的人 。 今天倒過來了:越是自己人,越不能讓你隨便走 。」 他認為這說明的是不信任 —— 不只不信任老百姓,更不信任自己提拔的幹部 。 中國網民的嘲諷更直白:「 以前管器官,現在管腿 。」 台灣人的風險: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汪浩點出 「 持台胞證的台灣人亦一體適用 」,這是台灣輿論最關切的部分 。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 8 月 5 日在立法院已明確示警,稱新規是 「 將既有管制明文化 」,是在既有箝制人民的手段上 「 加上一個法治化的外衣 」,並直言 「 他想禁止你出境就禁止你出境,沒有法定的要件,沒有清楚的法律規範 」。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則提醒,第三條所稱 「 電子數據 」 在中國實務上可能涵蓋手機 、 電腦 、 社群媒體內容甚至雲端資料 。 需要精確理解的是法理基礎:中國在法律上將持台胞證入境者視為中國公民,因此第四條的出境禁令 、 第三條的資料查驗在條文上確實可能適用於台灣人 。 但也應該指出,這並非 2026 年才出現的新風險 —— 過去多起台灣人在中國被限制出境的案例,本就發生在沒有這部法規的年代 。 新規改變的是可預期性的方向:它讓限制更有明文依據,卻同時透過 「 可以不告知當事人 」 讓救濟更困難 。 幾個值得後續觀察的指標第一,9 月 15 日後省級政府實際作出出境禁令的頻率與透明度,以及是否出現各地標準不一 。 第二,中介備案制落地後,海外移民與留學仲介市場的萎縮程度 —— 這是最可能產生 「 事實上鎖國 」 效果的環節,因為它切斷的是資訊與服務通道,而非直接堵人 。 第三,第四條第三款(技術安全類 、 無期限上限)的適用範圍會不會從半導體 、AI 外溢到整條產業鏈;高樹超即認為,這種不確定性本身就會削弱人才流動,也讓中國 2025 年 10 月才推出的 「K 字簽證 」 引才政策顯得矛盾 —— 一手向全球招手,一手鎖住本國戰略人才,能否並存是另一回事 。 第四,護照申辦的實際通過率 。 這是檢驗 「 偷偷鎖國 」 傳言最直接的證據,可惜也是最不透明的一項 。 綜合來看,把這部法規稱為 「 鎖國授權法 」 有其誇張成分 —— 它並未禁止一般公民出境,也沒有恢復審批制;但把它說成純粹的技術性修法同樣不誠實 。 它真正的意義在於把出境從一種原則上的自由,重新定義為一種可被行政裁量收回的資格,而且收回時可以不說理由 。 對絕大多數隻想去日本旅遊的中國人來說,日常大概不會有感;對科技從業者 、 公職人員 、 海外異見者以及持台胞證往返兩岸的台灣人來說,風險的天花板則實實在在地被抬高了 。 至於網路上流傳的 「 大批申請不通過 」,在有更硬的證據出現之前,宜視為一則反映集體焦慮 、 但尚未證實的傳聞 —— 而集體焦慮本身,往往就是這類立法最先產生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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