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政策逻辑上的谬误
(瑞典)茉莉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下简称“民族自治”),到今天已经制定六十余年了,从来就没有真正实行过。但是,这个从未实行的、徒有虚名的政策却面临着被取消的危机。近年来,一批包括中共统战部副部长在内的中共官员、政府智囊和高校学者,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论述,宣传他们取消民族自治的建议与主张。
一、 争议的起源与论述
在今年2月13日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的头版头条上,中共统战部副部长朱维群发表署名文章《对当前民族领域问题的几点思考》,建议对中国现行的民族政策做出重大调整。过去,中共关于民族问题的讨论大都只在内部进行,除了八十年代初胡耀邦时期之外,少有公开的谈论,而这一次,拥有官方高级职务的朱维群却公开发表此文,因此引起了广泛的注意。
朱维群的这个发言可以视为中共高层政策思路的某种转变与试探,也预示着中共在民族事务上未来的政策走向。[1] 虽然文中没有直接说出“改变民族政策”这几个字,但任何人读他的文章都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简要地概括朱维群的建议,就是下面四点:(1) 在将来中国居民身份证中取消“民族”一栏,(2) 不再增设民族区域自治地方,(3) 不搞“民族自治市 ”,(4) 推行各民族学生混校。
西藏等少数民族是否获得了真正的自治权,这一直是有很大争议的问题。朱维群的建议却意味着,中共当局不但不想给少数民族真正的自治,反而准备采取更为强硬的政策。他们想要用釜底抽薪的手段,取消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把各个少数民族统统归入所谓的“中华民族 ”,从根本上否定西藏等少数民族作为独特民族的存在。对中共当局来说,没有了不同的少数民族,也就没有了自治权的问题。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这篇文章的思路不是朱维群一个人的突发奇想,而是体现了中共统治者的现实政治需要,是一群中国专业学者多年来的研究成果。这些学者从大中国强权的利益出发,自诩提出了民族理论的“新思路”。他们要求中共当局修改民族政策,但中共尚不敢放弃毛泽东自建国以来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直到2008年西藏骚乱,中共当局感觉到“中华民族”的最核心利益受到了威胁,于是开始考虑这些建议。
我按照时间顺序,列出几位提出“新思路”的学者及其观点:
(1) 2004年,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所长马戎在《北京大学学报》发表文章,提出“去政治化”的“新思路”。马戎主张取消民族区域自治,淡化民族意识,只保留“中华民族”的概念,把56个“民族”改称“族群”。
(2) 2009年,中国知名自由派学者刘军宁,在英国广播公司的网站发表文章认为,中国的民族划分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但没有解决预期的问题,反而使民族问题加速恶化。刘军宁提出了“取消民族多元共治”的观点。
(3) 2011年,被认为是中国政府重要智库人物的胡鞍钢,和胡联合公开提出“促进国内各民族交融一体,不断淡化公民的族群意识和56个民族的观念,不断强化中华民族的身份意识和身份认同。”胡鞍钢等人提出的“第二代民族政策”,就是要加强国家认同,取消民族差别。
其他还有一些中国官方学者和自由派人士的观点和论述,这就不一一列举。
长期以来,西藏等少数民族被中共剥夺了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现在,中共更要剥夺少数民族的最后一点尊严,即作为一个独特民族的称号及名义上的自治权。这群主张取消民族自治的学者,不论自称其论述为“新思路”、“新民族政策”,还是“第二代民族政策”,我将在以下的论述中,以“取消派”统称他们。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我将指出“取消派”在论述民族问题上所犯的一些逻辑概念谬误。在此文里,我着重指出他们在政策逻辑上所犯的一些谬误。
二、 “取消派”民族政策之认知谬误
在纯粹逻辑层面,正确的政策必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对现实的正确认识;第二是设定人民想要达到的目标;三是设计符合因果逻辑的路径,设计出来的路径必须能让给定的现实,依循客观的因果逻辑,逐步发展到预设目标。
我将从上述三项条件来说明“取消派”的民族政策建议所犯的谬误,并同时利用下图一来帮助说明。
图一上方标示着现实、目标与路径三要项,其下方标示逻辑正确的民族政策:中国的现实是民族治理失败,导致民族问题丛生,少数民族追求的目标是民族自治,因此,唯有彻底推行民族自治政策,才是符合因果逻辑的路径设计。然而,“取消派”民族政策建议却犯了图中标示的四项谬误:现实认知的谬误、历史认知的谬误、法律认知的谬误、路径逻辑的谬误。下面我将逐一讨论。
(一)现实认知的谬误
自2008年起,西藏、新疆和内蒙古相继爆发暴乱和抗议示威,其声势之大,时间间隔之短,前所未有。 这些事件的发生,证明了中共民族治理失败的事实。失败的原因在于,中国没有真正地实行民族自治,中共没有给少数民族真正的自治权,导致少数民族的不满与反抗。但“取消派”学者的认识却完全相反,他们将治理失败归咎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认为中共不应该学习“苏联模式”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比如,马戎认为,这些民族问题“与‘西藏独立’、‘新疆独立’等民族分裂活动密切联系在一起,不但使西藏、新疆等地的城镇成为社会骚乱的常发地”, 也让中国面临国家分裂的风险。 朱维群和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吴楚克也持相同的论点。 他们在苏联解体后担心中国分裂,认为目前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中共学苏联,搞民族自治,助长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和分离主义。
民族自治是否真的是苏联瓦解的原因呢?我认为,是很多复杂的原因造成苏联解体这么一个结果,应该说是“多因一果”,这里暂且不论。现在我只从“取消派”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看成是学苏联模式这一点,去分析他们在认识上的谬误。
中国的民族政策绝对不是学习苏联模式的,我的理由有二:(一)苏联各加盟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宪法,有自己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管理机关,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等等,那是一种联邦制的国家制度。(二)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大都由当地民族人士领导,在其权力结构中,尤其在法院、军界以及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当中,俄罗斯族的代表性均不充分。
而在中国的民族自治区,如西藏、内蒙和新疆,都只是名义上的自治。中共建立的是汉族领导下的单一制国家,少数民族自治区完全不曾享有苏联加盟共和国那样的独立自主权。因此我认为,中国民族治理的失败不是因为仿效了苏联模式,而是没有真正地实行民族自治的结果。
(二)历史认知的谬误
“取消派”把中国民族治理的失败归因于苏联模式,为了改变这个现实,他们提出了取消民族自治的建议,并大力推崇美国的“民族大熔炉”模式。2011年10月,胡联合、胡鞍钢在署名的文章中指出,“实践证明,‘民族大熔炉’模式是解决民族问题比较成功的方法,能够有效地防止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演变为民族分裂问题。” 而马戎早就提出把族群“文化化”的思路,他认为:根本上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出路,就是学习美国和印度,强调国家宪法和国民的公民权,而把种族、族群之间的差异视为文化差异,不允许各族群有自己特殊的政治权利。
美国民族大熔炉模式,早已是一个被放弃的过时的模式。“大熔炉”(melting pot)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08年,曾一度在美国风行。百年前的美国社会要求来自他国各民族(族裔)和文化群体放弃其民族(文化)特性,全面融入“美利坚民族”(American nation)。但之后美国社会出现了反对的声音。犹太裔的美国学者霍勒斯·卡伦(Horace Meyer Kallen)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反熔炉、反同化的“多元文化主义”。他指出:多元文化主义是一个真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东西。真正的民主应该使人自由地保持族性,而不是消解人的族性。
从此,美国人不再提“大熔炉”,而以“百衲被”(patch work)一词替代。“百衲被”又叫“百家被”,是用多种不同色彩、不同形状的布块拼接缝制而成的薄被,它意味着包容异己、尊重差异、消解中心。
美国的多元文化是从个人自由出发,到获得集体的民族权利,其中的关键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公民拥有自由结社的权利,不同民族的人可以组织自己的宗教团体、政治团体。有共同文化背景的人结成社团,就形成了族群集体的力量,获得某种特殊的代表权,以便争取本民族的权益,更有效地实践和提升其民族文化。在美国,任何一个族裔都有自己的学校、教会、电台、电视、报纸、杂志等等,传播自己的文化。此外,美国还有各种法律限制和约束政府,保障多种族权利,使政府在对待各民族的权益问题上不敢任性专断。
“取消派”主张取消中国的民族自治,想要拿“中华民族”这个虚构的概念来凝聚人心,是不会被少数民族承认的。如果他们真要学美国,就应该要求中共当局保障中国每个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包括自由结社、选举权利和新闻出版自由等等,用普世价值来凝聚各民族的人心。但是,胡鞍钢等“取消派”却很奇怪,他们抛弃美国社会最珍贵的价值内涵,闭口不谈美国“大熔炉”模式产生和被抛弃的历史,更不谈美国保障公民政治权利这个凝聚人心的关键原因。
(三)法律认知的谬误
胡鞍钢等 “取消派”推崇美国模式,他们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美国政府不对族群(种族)进行法律、政治等实体方面的认可和标识,不给予族群(种族)集团以法律上的承认,特别是不容许任何一个族群生活在一块属于自己的历史疆域内,……。” 这个法律认知的错误,是由于胡鞍钢不懂美国法律,不知是有意还是无知,他混淆了“外来移民”(ethnic minority)和“第一民族”(First Nations)的区别。
什么叫“外来移民”?移民,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作永久性居留,即定居下来。移民曾有自己的祖国和故乡之地,因为各种原因自愿移民到其他国家,就自动放弃了其母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作为外来族裔,他们无权在新的国家要求自然资源和自治权。当然,他们仍然可以保护自己的民族特性,要求不受歧视等多种族权利。
什么叫“第一民族”(First Nations)?第一民族最初指加拿大境内的北美洲原住民及其子孙,现在有人用“第一民族”泛指所有土著民族。
把这两种人群在概念上的区别搞清楚了,我们就可以分辨出,胡鞍钢所说的,美国政府“不给予族群(种族)集团以法律上的承认,特别是不容许任何一个族群生活在一块属于自己的历史疆域内”,那些族群指的是外来移民,不是第一民族。美国的第一民族即印地安人。由于他们祖祖辈辈世世代代生活在北美大地,他们在政治法律地位以及所享有的权利方面,和外来移民是有很大区别的。美国印地安人认为自己的地位比外来移民要优越得多,可见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和胡鞍钢所说的情况恰恰相反,美国既给予印地安人法律上的承认,也给予他们政治上的自治权。美国的法律规定,印第安人享有独立的对保留区内事务的管辖权,印第安部落有独立的行政和司法体系,各部落政府与州政府平行,其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是政府对政府的关系。
三、 “取消派”民族政策之路径谬误
路径逻辑的谬误是指,政府无法依照设计出来的路径,从给定的现实逐步发展到预设目标。不论是“取消派”的策略或传统的民族政策,由于民族自治是中国汉人政府虚构的目标,所以他们在设计政策路径时,其指向的目标实际上是“大一统”。因此,此处讨论的路径逻辑的谬误,指的也就是其政策设计能否实现“大一统”的能力。
首先我将讨论中共历年来对少数民族实行的怀柔政策,再讨论“取消派”所建议的民族政策。
(1)怀柔政策的谬误:无法实现目标的路径
虽然中共承认民族治理的失败,但却不愿以真正的自治政策去实现民族自治的目标,而是施以略优于汉人待遇的怀柔政策,去笼络少数民族。其效果只是加深了民族之间的猜忌,无法实现其预设的“大一统”目标。
中国历代皇帝有一种对待蛮夷的手法,叫做“怀柔远人”,即以赐予、和亲、通商和教化等形式,安抚四方藩国。怀柔远人的思想基础,是把中国当作人类的中心,远方的蛮夷都是未开化人,应该归顺、效忠于中国朝廷。同样地,中共对他们用武力征服的少数民族,除了使用大棒镇压之外,还必须加上一些胡萝卜,给少数民族一些恩惠政策。按照中共的说法,他们的优惠政策是“为了促进国家建构与社会整合、缓解族群冲突。”
在西藏骚乱事件和新疆事件之后,很多汉人指责说,政府制订少数民族优待照顾政策,但少数民族享受这些优惠待遇,却不知感谢,反而闹事。就是在汉人的这种舆论之下,朱维群建议中国以后“不要突出民族身份,给予超市民待遇。”在中文网上搜索一下,不少汉人表达了对政府“反向歧视”政策的怨愤与不满,指责中国政府歧视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民族。这种不满大致可归纳出几类:
(一)中国计划生育的不同政策,如对少数民族比较宽松; (二)少数民族在教育上的优惠政策,如高考加分;(三)在一些普通刑事案件上,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人士的处理比较宽松;(四)中国政府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优惠利率和税收优惠等。
英国思想家穆勒曾经说过:在有些实行专制统治的多民族国家,其专制政府“或许尽管出自其中的一个民族,但对它本身的权力比对民族感情有更大的兴趣”。身为中国汉人,我深刻地认识到,中国的汉人政府其实也并不爱自己的汉族,他们真正在乎的是牢牢掌握至高无上的权力。 那么,只爱权力不爱任何民族的中国专制统治者,制订出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他们的目的可想而知。
对西藏等少数民族来说,优惠政策这种胡萝卜式的小恩小惠,并不能弥补他们被剥夺民族自主权的痛苦。他们家乡的资源被掠夺、环境被污染、其语言文化在消失,信仰权利被侵犯。这些巨大的丧失,是那些抱怨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汉人所不能理解的。
汉人不满共产党残酷的计划生育政策,应该向中共去要求生育权,而不应该抱怨少数民族可以多生孩子。少数民族考生用汉语考试时享受加分政策,不但不是什么优惠,而是一种人权剥夺,即少数民族在自己的土地上,被剥夺了使用本民族语言参加考试的权利。
(2)取消民族政策的谬误:代价极高的路径
“取消派”将现实的民族危机错误地解读为苏联民族自治模式的后果,提出“大一统”目标,并设计了如朱维群之四点建议的政策。他们鼓吹的建议能否成功?我不能否定其可能,因为当年巴尔干半岛也曾有过极端的种族清洗政策。然而,我必须指出,如果中共真的取消民族自治政策,他们将要付出极为巨大的代价。我把这些代价归纳为六个后果。
第一个后果是:中共将在宪法理论上陷入尴尬的境地,无法自圆其说。取消民族自治,就必须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还必须否定毛泽东亲自制订的中国宪法。 中共早年就是靠反帝反殖民、主张“民族自决”起家的,所以在中共建国时,民族区域自治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国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中给予明文规定。如果中共真要颠覆这项国策,理论上很有难度。
第二个后果是:中共的执政基础会因此动摇。西方执政党经过民主选举,取得合法性执政基础。中国共产党的政权是通过战争获得,没有经过人民的民主投票选举,因此必须依靠各种美好承诺来笼络人心。建国之初,中共许诺汉人一个虚幻的“共产主义”,许诺少数民族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尽管有关民族自治的许诺从未实现过,但只要它摆在宪法纸面上,少数民族仍然有要求中共落实这一政策的可能性。一旦民族自治政策被取消了,少数民族就会彻底清醒过来,中共的执政基础也就动摇了。
第三个后果是:达赖喇嘛的“中间道路”将被终结。中藏之间的和谈,主要是基于中国宪法中有关民族自治的条款。取消了这些条款,也就取消了中藏谈判。当少数民族连自己的民族身份都不被承认时,他们将会激烈地要求高于自治权利的确切保障。
第四个后果是:少数民族地区将发生强烈的群众抗议。这个政策的改变将让少数民族感到绝望,例如,他们的后代将不再能获得本民族的教育,其语言文化将濒临灭绝;他们将被迫只生一个孩子;他们的孩子将被迫和汉人的孩子混校,进行不公平的竞争。因此,他们肯定会抗议,会在民族的旗帜下以各种形式表达对大汉族主义强权的不满。 2010年,青海等藏区成千上万的中小学生举起小黑板上街,发起“撑藏语”的示威游行,中共当局应该记忆忧新。
第五个后果是:动了少数民族官僚利益集团的奶酪。中共长达六十余年的专制统治,豢养了各少数民族地区一批批效忠北京的本地官僚。本地官僚总是打出发展落后民族地区的旗号,向北京争取更多的拨款和优惠政策。例如在西藏,尽管广大藏民还很贫穷,但藏族利益集团的官僚因为帮助中共“维稳”、“反分裂”,早就先富起来了。 一旦取消民族自治政策,他们一定会群起反对。
第六个后果是:国际社会将会反对这种倒行逆施。联合国有两个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宣言,中国政府都投了赞成票。一是1998年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二是2006年的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这些宣言要求各国“实行克制,不采取其目的或效果为将少数群体同化到主流文化中的政策”。而取消民族自治,就是一种典型的同化政策。如果中共取消民族自治,国际舆论对中共来说肯定是非常负面的。
四、 结论
从前面所分析的各个角度来看,如果中共要真要取消民族自治,将会遇到很多很大的困难。因此,中共可能不敢贸然从事。虽然完全颠覆民族政策难以办到,但分步骤实行却有可能。例如,中共可能按照朱维群提到的几个步骤,逐步推动。例如,先在居民身份证中取消“民族”一栏,接着是不再增设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然后又……。这个逐步实行的过程可能相当曲折与隐蔽,但民族自治政策被取消的危险始终存在。
“取消派”认为民族自治必须取消,其逻辑前提是国家的统一高于一切。其实世界上已有不少范例证明,统一不一定比分离好。 只有人民的自由和幸福,才是高于一切的价值。我们在辩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这样一个大问题时,应该有一个公认的核心价值做标准。这个核心价值不应该是马克思主义,不应该是中共的“三个代表”,更不应该是所谓的“中华民族”的国家利益,它应该是联合国的两个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宣言。这两个宣言都强调,保障土著人民保持和加强自身制度、文化和传统以及按照自身需要和愿望选择发展道路的各项权利,并保护土著人不受歧视。中国政府是签署了这两个宣言的,因此,他们有义务遵守和履行这些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