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视普世价值的根本谬误 ——再评中共酝酿取消民族自治 (瑞典)茉莉 自习近平上台以来,国内原本热闹的关于“取消民族自治”的讨论嘎然中止。曾一度积极宣传“第二代民族政策”的中共高官、智囊和学者,似乎不再吭声。在中国民族学界,以马戎、胡鞍钢和朱维群等人为代表的“取消派”,和一些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反取消派”学者的观点交锋,业已沉寂下来。 ◎ 中共仍然需要“挂羊头卖狗肉” 其实习近平并未对民族问题做出什么最新指示,这位新君只是于去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言说:“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这似乎就意味着,宪法第四条中关于“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规定仍然不变,根据宪法制定的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暂时不会废除。 虽然重申宪法的权威性,中共似乎要维持少数民族自治的的制度,但他们对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控制和镇压并未减轻。这就是说,中共只是想要继续“挂羊头卖狗肉”而已。由于担心少数民族的强烈反弹,中共不敢完全颠覆民族自治政策,但却可能以非常隐蔽的手法,慢慢推行“取消派”的主张,逐步改变民族政策。 因此,我们对“取消派”的所谓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批判尚不能终止,因为他们那些逻辑混乱、缺乏常识的歪理,已经影响了中共执政当局和不少汉人。那些挂着博士、教授头衔的取消派从大中国主义的需要出发,迎合当权者的意图,已经抢占了公共舞台和话语权。 “取消派”学者的意见,上有当权者的欣赏和采纳,下有部分中国民众的热烈支持。由于共产党文化的长期禁锢和毒素污染,一些中国民众缺乏辨别真伪的能力,加上大中国主义的民族情绪,所以很容易上当受骗,不能以一种客观和公正的态度认识民族问题。 马戎、朱维群等取消派学者占领舆论阵地的一个手段是:以吓唬手段做宣传,诉诸中国人害怕分裂的心理。他们最热衷于宣传苏联的“前船之鉴”。马戎说:“在我们的身旁,苏联这艘巨轮已经解体,民族自决理论就是导致其解体的腐蚀剂。”取消派学者异口同声地说,苏联解体是因为他们在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上出了问题。 众所周知,苏联解体是各方面的综合原因造成的,是多因一果。取消派学者把这个问题说得像小葱拌豆腐一样简单,忽略了问题的复杂性,这就犯了“简单化”的错误。其实苏联的情况和中国很不相同,不能视为前船之鉴。马戎等人知道中国人有大一统的传统心理,不愿意看到国家分裂,因此展示一幅未来的可怕图景,以此煽动群众,意图获得中国民众的支持。 我在《评中共酝酿取消民族自治——其政策逻辑上的谬误》一文中曾指出“取消派”在政策逻辑上的各种谬误。在此文中,我将进一步指出他们漠视普世价值的根本谬误。 ◎ 抛弃“美国模式”最珍贵的内涵 胡鞍钢等人大力推崇美国的民族“大熔炉”模式,说这是解决民族问题比较成功的方法,能够有效地防止民族分裂。实际上,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美国已经实行一种尊重民族差异的文化多元主义政策,已经用百衲被一词替代了“大熔炉”。这种用过时的旧概念故意误导他人的论述,在逻辑学上叫做“无知论据”,即他们的论述倚仗于人们的无知。 那么,美国依靠什么将各个民族和族群凝聚在一起呢?凝聚美国的是包括天赋人权、自由和民主等内容的普世价值。由于胡鞍钢等人依附专制的政治立场,他们推荐的美国模式与美国的真实情况不符,他们抛弃的是美国模式最珍贵的内涵,即美国民族制度中的个人自由、平等的公民权利等内涵。 我们都知道,美国通常被认为是比较极端的个人主义社会,个人主义是美国文化价值观的核心内容。那么,在这样一个很个人主义化的社会,为什么人们还要争取民族或者族裔的集体权利?他们又是怎样把个人自由和民族权利联系在一起,整合起来? “个人自由”是人的道德权利,其目标就是个人的自由与自治。美国联邦宪法中提出“个人主义”人权论,其核心在于赋予自由独立的个人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民族权利”是一类以集体为权利主体的人权,包括民主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以及保障少数民族平等享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 ◎ 个人自由与民族权利相互联系 个人自由和民族权利,前者是微观的私领域,后者是宏观的公共的群体权利,二者看起来是反差很大的两个概念,甚至被认为是矛盾的。但是,在包括西藏在内的民族抗争事业中,这两个概念又是互相联系。 人们想要实现个人的自由,意味着要过自己的生活,但要实现这一点,人们需要选择自己生活的范围,想要参与自己熟悉的民族文化。例如,西藏民族是一个文化共同体,藏人有共享的语言、宗教、价值观、传统习俗和神话等等。这种集体身份的意识将所有藏人凝聚在一起,他们互相关心和爱护,给个体生命赋予一种意义感、身份感和根基感。 那么,个人自由是怎样与民族权利联系在一起,相互整合起来的呢?当个人根据其自由的选择,参与某个民族的文化,就有一种情感的纽带把不同的个人连接在一起了。在民族的权利被侵犯、遭受不公正待遇时,本民族的人会相互分担不幸,并团结一致,为了共同的利益进行抗争。 以色列作家塔密儿在《自由民族主义》一书中指出:自由与民族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自由是个人所追求的普适价值,但人却无法选择出生,因此必然嵌入在一种文化和民族的语境之中。所以,人的自由是“在民族语境中”的自由。因此,个人也应该享受民族、文化的权利。 因此,作为政治单位的民族,天然地希望自我管理,希望以一种表达其集体认同的方式来处理公共事务。例如美国的印第安人,他们拥有保持自身独特文化的自治权利。为了保证其利益和观点得到充分表达,美国政府还赋予他们群体的代表权,在国家机构拥有席位。 美国的例子是,从个人自由出发,到获得集体的民族权利,这中间的关键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公民拥有自由结社的权利,不同民族的人就可以组织自己的宗教团体、政治团体。有共同文化背景的人结社,就形成了民族集体的力量,获得某种特殊的代表权,以便争取本民族的权益,更有效地实践和提升其民族文化。同时,公民政治权利中的选举权利,也有效地保障了民族权益。民族团体中的个人参与选举,他们必然要求自己选出来的政府,既要维护他们的个人自由,也要保护他们民族的集体权益。 如上所述,在个人自由优先的美国,却能比较好地保障各民族的集体权益,其原因在于美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包括自由结社、选举权利和新闻出版自由等等。这个关键的原因,是一味推崇美国民族大熔炉模式的胡鞍钢等中共学者回避了的。 ◎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即捍卫差异 当文明世界的民族学发展到越来越尊重原住民的人权,包容他们的差异的时候,主张取消民族自治的中国学者却以虚幻的“平等”为结构,否认少数民族保存其差异的平等权利。至今为止,中国人尚未享有公民权利,这些取消派学者大谈“公民权利的平等”,以此“淡化民族之间的界限,促进各民族平等竞争”,对少数民族和主体民族之间的天然差异视而不见。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平等是民主的基本精神。”托克维尔也认为:身分平等是民主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从平等和民主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没有民主制度的国家,不可能有公民权利的平等。即使在民主国家,多民族国家里的平等也必须是承认差异的包容性的平等。 主张取消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中国学者,都主张使用“中华民族”这样的国族概念来淡化民族差异。在他们看来,中国民族自治制度“这种突出、强化民族差异的做法,可说是今天所有民族问题的根源”。 那么,取消派学者们想要怎样淡化民族差异,实现他们所谓的“公民权利平等”呢?他们想要强迫少数民族放弃本民族自身的特点,在语言文化、生活方式和心理认同等方面,与大汉族趋向一致。一言以蔽之,就是全部“汉化”中国的少数民族。这种很可能成为中共民族新政策的观点,违反了现代国际社会基本的人权理念。 现代民主国家的社会制度是根据依据平等原则所设计,即“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但是,现代平等原则不是绝对的,而是在具体实行中承认差异、包容差异,这叫做“包容性平等”。 为什么我们要在平等之中承认和包容差异?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哈耶克曾说:“从人们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一事实出发,我们便可以认为——将他们置于平等地位的唯一方法也只能是给他们以差别待遇。”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讨论了关于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当今西方文明国家在平等原则之下,给予原住民——第一民族很多差别待遇,中国人一般称之为“优惠”或“照顾”政策。例如,美国和加拿大都有印地安人高度自治的保留地制度,印第安人享受特殊宪法地位;欧美国家在废除种族歧视政策后,给予原住民经济上的“补偿措施”。 在现代民族学理论里,原住民作为那块土地上世世代代的土著——第一民族,他们在自己所居住的区域里,享有捍卫自己独特性的权利。这种独特性即他们与其他民族(包括主体民族)的差异性,例如不同的语言文化,宗教传统。这种捍卫差异的权利是通过完全自治来实现的。只有以这样包容差异的态度对待原住民,这种社会制度才是公正的、平等的。 ◎ “民族自治”中国古已有之 取消派学者说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说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民族自治制度,说56个民族和相应的民族划分是五十年代以来被制造出来的,不是中国固有的,是伴随着阶级成分划分和斯大林主义一起来到中国的。这些说法有模糊历史、篡改历史真相之嫌。 如果他们所指的历史上统一的“中国”只是指黄河中下游一带中原地区,那没有错,因为黄河中下游地区在历史上基本上都是汉族农耕民,算是单一民族的一统天下。但是,如果说当今大中国版图所标识的地区,在历史上也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说“民族自治制度”都是学苏联斯大林的,那就是很大的谬误了。 事实上,当今的大中国在历史上从来就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它有过很多次分裂。古代中国皇帝把中国看作世界的中心,是四海天下的共主,但他们直接统治只是内地的汉人。古代中国的边疆民族,很多都是独立的存在。即使有些民族归顺中国,成为藩属国和朝贡国,但由于地处遥远偏僻,不便直接管辖,所以中央政府只能实行简洁的、名义上的统治。因此,古代中国的边疆民族大都很自然地处于自治状态。 在中国政治制度历史上,“民族自治”古已有之。最早确立中国的自治制度的,是唐朝的羁縻制度。羁是马络头,縻是牛缰线,引申为笼络控制。唐朝对西南少数民族采用羁縻政策,承认当地土著贵族,封以王侯,纳入朝廷管理。宋、元、明、清几个王朝称土司制度。 这种羁縻制度承认民族之间的差异,实质上是一种地方自治制度。羁縻州府的首领虽然名义上归顺唐朝,但仍是原来各国、各部的国王、首领,职务世袭,照旧各司其内政,唐朝不予干预,也不改变其社会制度。那时边疆少数民族自治政权有向唐朝朝贡、朝觐,为国守土,遣兵助战的义务,但总的来说,他们一直处于半独立的状态。 西藏在历史上长期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唐朝时,吐蕃非常强大,曾与唐王朝处于对峙或联盟的状态。中国唐朝与吐蕃曾是两个各自独立而有联系的国家。后来元朝建立,蒙古人进入西藏,西藏的宗教领袖与蒙古君主形成了布施关系。在清朝时期,西藏与中国是类似一种宗主国的关系。清朝在西藏设置了驻藏大臣,却并不干涉西藏的内政,让西藏完全自治。 因此,中国既有唐宋时的羁糜制度,也有清帝国的二元体制:汉地体系与满蒙藏体系。此外,中国人津津乐道的“七擒孟获”的故事,也和少数民族自治有关。这个故事讲的是三国时,诸葛亮出兵南方,将当地南蛮的酋长孟获捉住七次,放了七次,使他真正服输,不再为敌。但当今中国人忘记了,诸葛亮的汉人政权在收服了孟获以后,没有在他那里留一个官员,没有占孟获一块土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利益。 ◎ 世界他国成功的民族区域自治 取消派学者满怀大一统中国的理想,从苏联和南斯拉夫的例子出发,进而否定所有的民族自治政策。他们说:“民族自治,当初给自己挖这么个大陷阱”,“也许,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根本就是错的,至少已经被证明是没有出路的。” 当今民族自治政策注定是要失败的,没有出路的吗?放眼世界,我们可以看见不少民族自治成功的例子。当今世界有各种类型的民族自治,包括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民族文化自治和保留地制度等。 (一)在瑞典北部的北极圈内,生活着一个养殖驯鹿的游牧民族——萨米族。他们被称为欧洲“最后的土著”,在分属于北欧各国的土地上游牧。为了保护和发展萨米人的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北欧各国开展萨米族群的复兴运动。自七十年代起,芬兰、挪威和瑞典等国先后成立了“萨米议会”,萨米议会是相当于公共行政机关的角色,体现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 (二) 在芬兰的6个省份中,西南部的群岛奥兰府享有高度自治权。奥兰群岛原来属于瑞典,在国际联盟的斡旋之下,由芬兰享有奥兰群岛,但给予这个群岛充分的自由。这个自治省被视为欧洲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范例。 (三) 加拿大的努纳武特自治区也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努纳武特(Nunavut)地区位于加拿大东部北极地带,那里的居民78%是因纽特人(也称爱斯基摩人),他们世世代代在海上捕猎和驯鹿。这个地区原来属于加拿大西北地区,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西北地区独立出来,成为加拿大的一个新的自治区,由当地因纽特人自行管辖和治理。 为什么加拿大会容许努纳武特高度自治?这是因为,因纽特人是我前面所说的“第一民族”。与印第安人一样,因纽特人也是加拿大最早的居民,努纳武特在因纽特语中是“我们的土地”之意。在民主的加拿大,由于土著人自己不懈地抗争,土著自治观念日益已经深入人心,这就促使政府必须正式承认土著民族的区域自治权。 (四)亚洲国家的例子,即被印度吞并的锡金王国。1949年印度派兵进驻锡金,此后两国签订和平条约,规定锡金为印度的“保护国”。到1975年,印度正式把锡金变为印度的一个邦。尽管中国政府过去一直不承认印度对锡金拥有主权,但锡金人民投票支持,赞成锡金成为印度的一部分。在印度这个民主大国里,锡金人民享受到民主、自由和真正自治的权利。 (五)印度是一个博大丰富的亚洲国家,它的丰富性在于,人民的宗教信仰多元,各种不同的文化、语言及种族,更是复杂万端。在印度建国之前,所有的邦基本上都没有国家认同。印度建国后实行联邦制,让原住民拥有自己的自治州,例如Nagaland、Megahalaya、Arunachal以及Mizoram。那么,印度这样一个巨大的国家,各个州的人民是如何凝聚在一起呢?可以说,民主制度正是将其人民串连在一起的因素,民主思维是各族人民共通的特征。 在上述民族自治成功的例子中,瑞典和加拿大都是世界民主程度最高的国家。高度的民主,促使这些国家的政府不能忽视少数民族的要求,不能不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与之相反,在权力高度集中的专制国家里,是不容许少数民族自治的。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本身,就是现代国家的一种民主形式。专制政权既不给主体民族享受民主的权利,也不会肯给少数民族真正的自治。 因此,尽管中国政府给西藏、内蒙和新疆等地区冠以“自治区”的名义,但毫无自治的实质,其所谓的民族自治政策注定失败。 --------------—————— 原载香港《争鸣》杂志2013年三月号、四月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