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王联手反腐,声色俱厉,“大老虎”一个接一个被揪出。到目前为止,已有四十多个省部级高官落马,正国级的周永康、徐才厚也已轰然倒台。人们翘首以待下一个“大老虎”会是谁。
据报道,习近平已发誓〝与腐败作斗争,个人生死,个人毁誉,无所谓〞。精神可嘉,方法却有问题,有点意气用事,不顾后果。反腐败当然需要领导人的勇气、担当、决心和意志,但更需要领导人的智慧。中国的腐败沉疴已久,需要下一剂猛药,但也需要计算反腐败的代价,追求最好的效果。在这方面,新加坡和香港反腐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新加坡和香港的发展过程中都曾经历过严重的腐败阶段,在香港甚至引发了1973年的社会动乱。即使在反腐败行动展开之后,也经历了一个“越反越腐”的阶段,但是最后终于发生转机并逐步走向成功。
据说习近平很欣赏新加坡模式,那么就先说说新加坡的反腐败历程。新加坡的腐败在整个殖民地时代(1819-1959)都很严重。1937年该国首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1952年10月成立了反贪污调查局(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CPIB),但腐败势头并未得到遏制,反而日趋严重。不仅政府部门和社会领域普遍存在腐败现象,一些部门和系统还存在有组织的腐败犯罪集团。
新加坡反腐败的转折点发生在1959年自治以及人民行动党上台执政,关键人物是李光耀。在他的领导下,新加坡政府决心依靠法制彻底治理腐败,为此修订了《防止贪污法》,大大地扩大了腐败的定义。更为重要的措施是使反贪局成为一个高度独立的职业化、专业化反腐败机构,拥有很大权力。反贪局的局长由总统任命,在政府总理领导下工作。根据宪法,民选总统有权推翻被总理制止的贪污调查,总统可授权反贪局局长继续调查。甚至当总统出现腐败问题,在经过国会的弹劾程序之后,反贪局也可以调查总统的腐败问题。尽管人民行动党一党独大,但反贪局是一个非党机构,从局长开始包括所有成员,都由独立人士担任。法律严格保护公众的举报。另外,法律规定,被反贪局问话的人,有法律上的义务将他所知道的一切告知调查员, 而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力。公务员有检举揭发腐败行为的责任,如果事后证明某公务员知情而没有检举,则属于犯罪行为。自1959年开始,到1965年新加坡独立时,在大约六七年的时间内,新加坡就取得了反腐败的成功。
再说说香港。香港在上世纪50-60年代经济起飞过程中官员腐败非常严重。这在反映那个时期的电影里都可以看到,警察和黑社会勾结,公然敲诈勒索。尽管1952年就成立了反腐败机构,即警察系统内的反贪污部(Anti-Corruption Branch),但依靠自己人反腐没有任何效果,反而越反越腐。
香港反腐败的转折点发生在1973年10月17日。这一天,新任港督麦理浩决心动真格的,命令百里渠对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制定反腐方案。4个月后,百里渠呈交了调查报告,建议采取反腐败综合战略:组建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实行打击、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的策略。1974年2月13日,香港立法会通过《廉政公署条例》,15日,廉政公署正式成立。此后,经过大约十年时间,香港终于取得了反腐败的成功。
需要指出的是,和时下的中国一样,香港政府的反腐败行动也曾遇到了体制内官员的抵抗,并在1977年10月到11月间引发了“警廉冲突”以及严重的社会动乱。为了避免社会危机加深,港督被迫颁布了特赦令。之所以造成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初期反腐败策略不当,操之过急,试图毕其功于一役。廉政公署誓言要查出所有腐败犯罪,这和习王“老虎苍蝇一起打”、除恶务尽的策略颇为类似,但这种策略在造成强烈震慑力的同时也会产生反效果。
香港反腐败的经验和教训似乎更值得中国借鉴。除了领导人的决心和意志之外,必须建立独立的反贪污机构。在腐败严重到几乎无官不贪的情况下,反腐败行动尤其需要依法进行,以保证公平正义。同时还应该制订必要的赦免政策并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只要腐败官员主动坦白自己的贪腐行为,主动退回赃款,就应该得到赦免。
财产申报制度是遏制腐败最有效的工具,也是老百姓呼声最高的要求,如能切实实行,腐败就无所遁形。如果腐败特赦令能和财产申报制度能同时实施,那么甚至可以设立公共帐号,使腐败官员能够匿名把贪污所得上缴国库。中国的腐败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是制度缺失造成的,反腐败的目的不应该只是整人,而应该是彻底铲除腐败产生的土壤。目前采取的中纪委官员“巡视反腐”是典型的选择性反腐,效果有限,且不可能成为长效机制。中纪委是一个不受常规法律约束的现代东厂,依靠这样的特务机构反腐,不但不可能彻底铲除腐败,反而会造成社会恐怖,官员人人自危。狗急了会跳墙,腐败官员可能会消极抵抗,甚至勾结起来发起反扑,制造社会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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