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安省北部的阿塔瓦皮斯卡特原住民(Attawapiskat First Nation)社区最近发生了大规模自杀未遂事件。仅在3月份就有28人试图自杀,而从去年9月到现在,已发生了100多起。企图自杀者年龄最小的仅11岁,最大的71岁。阿塔瓦皮斯卡特部落酋长已经宣布了紧急状态,说明这个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了。 自从来到加拿大,我还从未近距离接触过原住民,但多少了解一点他们的历史和现状。原住民的长相与我们国人有点相似,因此不由得心生一种亲近感。有学者认为,北美印地安人是西迁的殷商人的后裔,在北美太平洋沿岸出土的石锚和商周时期的沿海石锚的形质相似,出土玉器也和中国殷商时期的玉器类似。诗经的《商颂》记载:“相土烈烈,海外有截。”郭沫若认为,相土是商代第十一代王,开拓疆土到了渤海,与海外发生了联系。说明当时的航运技术已经很高了,可以远航。王国维也认为殷人到过美洲大陆。不过殷商距今也不过三千多年,而有研究认为,早在12,000年前,北美就有居民了,这些人也来自亚洲,是通过亚洲与北美相接的陆地桥,即白令海峡来到北美的。现在的印第安人部分DNA与亚洲人相同,也证明了他们是亚洲人的后裔。 在1982年加拿大宪政法第25和35节中所认定的原住民族群包括第一民族、因纽特人和梅蒂斯人。在16世纪中叶欧洲殖民者进入北美建立居民点之前,印第安人和因纽特人一直以狩猎、捕鱼及种植为生,或游动,或定居,只有包括几个家庭在内的狩猎小组,尚无部落,更没有建立政府,组成国家。殖民时代早期进行皮货贸易的欧洲裔男人与土著妇女结合所生的后裔叫做梅蒂斯人,后来也泛指任何种族混合所生的后代,但在加拿大人口普查中梅蒂斯人属于土著民族。 1871年,加拿大联邦只有安大略、魁北克、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四个省,当时的人口普查显示,全国人口仅为 348.6万人,其中有土著民 2.3万人。由于土著人口数量很少,居住分散,故力量十分单薄,因此,加拿大未发生过土著居民对欧洲殖民者的大规模武装抵抗。但是,和土著民族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加拿大政府的问题。加拿大建国后一百多年的时间里,政府先后推行一系列的政策方案试图解决土著民族问题,包括建立保留地、举办寄宿学校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通过授予土著公民权鼓励他们脱离其所在部族等,但是这些政策并没有起到应有作用,反而造成新的问题。统计数据显示,土著民族在居住条件、教育程度、就业率、医疗健康等方面都低于加拿大的平均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土著民族自治被认为是解决问题的主要出路,从上世纪 70年代开始到90年代,加拿大土著民族自治的政策逐步确立。 但土著民族自治之路并不平坦。在加拿大土著民族努力之下,1951年,《印第安人法》中的一些条款得到了修正,包括废除了禁止为土著民族实现土地权利要求提供资金的条款。 1960年加拿大通过了《权利与自由宪章》,印第安人在不放弃其土著人身份的条件下获得了完整的公民权,可以参加联邦和省的选举。 1968年由特鲁多领导的自由党政府上台。在1969年提交给国会的一份议案中,特鲁多政府将印第安人面临的诸多困难归因于他们在加拿大社会的特殊地位,试图通过取消《印第安法案》,解散印第安事务和北方发展部,使之成为和其他加拿大人一样的加拿大人来最终解决印第安问题。这份报告被批评为“白皮书”,以讽刺其代表的“白化”印第安人的政策。 “白皮书”引发了土著民族的激烈反应,加拿大印第安各部落空前地团结起来,为争取民族自治而斗争。各印第安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了广泛的国内国际的游说活动。在公众的压力下,“白皮书”被撤回。政府还被迫推行了一些抚慰土著民族的政策,包括取消寄宿学校,下放对土著民族的控制权和管理责任等,但却始终不承认土著民族的自治权,同时维护《印第安人法》所规定的部族议事会选举制度。然而1973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承认了土著民族原初权利的存在,极大地推动了土著民族权利运动。 1982年加拿大新宪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法, 承认并确认加拿大土著民族现存的原初权利和条约权利。”第37条要求政府总理应于1983年4月前召开有土著民族代表参加的宪法事务会议,以进一步明确和界定宪法中土著民族原初权利的具体内容。但是在此后多次的会议讨论中,关于土著民族自治权的性质发生了争议。土著民族坚持“固有(inherent)权利”,认为他们的这一权利源自亘古以来他们对土地的占有,因而是早就存在的。但是当时的老特鲁多政府和后来的马尔罗尼政府却认为土著民族自治权是“或然 (contingent)权利”,需要通过土著民族和加拿大政府之间通过谈判来确定,并由联邦和省级立法机构根据新的宪法修正程序批准。加拿大政府的担心是,“固有的自治权”的表述可能被用作土著民族自决的依据。双方谈判进行了五年,没有取得成果。土著民族感到非常沮丧、愤怒。不久,在魁北克省蒙特利尔以西30公里之外的卡那萨塔克地区(Kanasatake) 的欧卡(Oka)镇,当地政府和土著民族因长期未能解决的土地争议爆发了武力冲突,联邦政府出动军队才将事件平息。马尔罗尼政府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1991年成立了国家土著人问题委员会,对土著民族问题开展研究。加拿大议会也先后组织了多个委员会来讨论宪法修改问题。1992年加拿大发起了一轮新的有土著民族领袖、各省首脑和联邦政府代表参加的宪法谈判,最终达成查拉特(Charlatte)镇协议。该协议试图调和来自各方面的宪法诉求,包括西部领土问题、魁北克问题、土著民族问题、妇女、少数民族和种族歧视问题。协议中明确承认了土著民族固有的自治权,同时也规定《权利与自由宪章》适用于土著民族政府。遗憾的是,查洛特镇协议最后在交付全民公决时被否决。 但土著人争取自治权利的运动并未停止,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国家土著人问题委员会,1993年该委员会提出名为《联邦框架下的合作关系: 原初居民、自治政府和宪法》的报告,其结论是,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公共政策的角度, 土著民族固有的自治权利已经在宪法第 35条中存在,应该尽快开始谈判来实施这项权利。1995年加拿大自由党政府上台后发布《实施固有权利及原初居民自治谈判的路径》,正式宣布其土著民族自治的政策。 如何实行自治?不同原住民群体采用不同的自治方式。印第安民族要求每个特定的社区都获得自治,因此自治协议通常针对一个特定的印第安民族及其定居地区签订, 而不是把几个印第安民族社会整合到一个单一的政府中。在因纽特社区,因纽特人寻求建立更广泛的公共政府,把一个区域内许多不同的社区以及所有的因纽特人包括进来,比如努纳瓦特 (Nunavut)获得了35万平方公里土地,涉及28个因纽特社区,总人口为2万人。 自治之后又如何?从目前情况下看,问题并没有解决,原住民政府的管理可能存在严重问题。土著民族一位女酋长雪莉·鲁滨逊在接受采访时说,原住民自杀率如此之高,全是由于当地高达80%的失业率和恶劣的生活条件。教育无疑是改善原住民就业和生活的重要手段,但是原住民教育的发展速度并没有跟上现代社会的要求,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的教育成就差距反而进一步扩大。 加拿大历史上对印第安人子女进行强制教育的寄宿学校遭到了彻底否定,从1973年开始正式实施“印第安人控制印第安人的教育”政策,该政策建立在加拿大社会公认的两个教育原则之上,即父母负责和地方管理,承认原住民父母和加拿大的其他父母们一样,享有最基本的决定孩子教育的权力。然而,由于原住民居住分散且移居频繁,甚至大多数原住民已经住在非保留区,使得责权划分非常复杂,影响了原住民教育的实施,原住民自治的教育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原住民学生在学校教育系统和社会中仍然处于劣势。 新近的数据表明,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的教育成就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2006年加拿大人口统计的数据表明,尽管年轻一代的原住民已经比他们的父辈们接受了更好的教育,但这种进度还远没有跟上其他加拿大人的步伐,原住民与非原住民之间的差距甚至进一步扩大。在非原住民群体中,45岁以上组无高中学历的比例超过25%,而25-34岁组的这一数据降低到10%左右;与之相对应的是,在原住民群体中,45岁以上组中无高中学历的比例超过40%,而25-34 岁组的这一数据仅仅降低到30%左右。在获得大专及本科以上学历层面,45岁以上原住民与非原住民之间的差距为12%左右,而这种差异在35-44岁组扩大为20%左右,在24-34岁群体组中这种差距进一步超26%。在原住民群体内部,与非原住民差距最大的是农村地区的因纽特人和保留区内的印第安人。这两个群体的高中学业完成率低于40%,与非原住民的同一数据至少相差50个百分点。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的教育差距还同其所在的省份以及是否居住在保留区有关。保留区的原住民高中学业完成率低于40%,而非保留区的原住民高中学业完成率则高于 65%。这与非保留区教育质量较高有关,也受到人口流动的影响,比如学历较高的原住民通常会离开保留区。同样,在同等学历的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群体中,就业率非常相近。无论是原住民还是非原住民,所有加拿大人的就业率在取得高中学历这一层面上翻番,并随着学历增长而继续增长。 从1996年至2001年,加拿大土著民族人口增加了22%,是同期非原住民人数量增长比例的4倍之多,获得原住民身份意味着可以获得政府的福利,新的福利政策也可能刺激了生育。现在的问题是,实现自治的原住民如何适应快速变化的加拿大社会。显然,获得自治权利并不能保证原住民的福祉和成功,例如,获得自治的努纳武特政府却在事实上丧失了独立,产生了食利经济,进而导致人口素质的发展跟不上现代社会的需求,陷入了坐而食利的怪圈。原住民社区已经认识到,坐而食利终非长久之计,而教育对于原住民社会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缩小原住民与非原住民之间在教育上的差距。 提高原住民教育水平,除了原住民自己做出努力之外,加拿大政府也应该对实行特殊的倾斜政策。现代教育观念认为,完全同样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并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为了缩小原住民学生在学业成就上的差距,需要采取特殊措施进行适当补偿,但这种补偿的限度应该是非制度化的,以不使学生产生依赖感为目的。政府应制定政策,提高原住民群体中教师的素质,鼓励优秀教师到原住民地区任教,鼓励企业招聘原住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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