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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文王海容唐聞生庭證反而法理客觀邏輯坐實了江青無罪。鄧黨實乃變相審
   

    首先,通過如下這麼一個當今油管視頻平台上一個被刻意有利於當年的那個所謂的“法庭”而移花接木式裁剪編輯的、有關當年庭審江青的實況視頻片段鏈接: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2LZ3ROfzw4

    而該視頻的標題為《1980年王洪文在審判庭臨陣倒戈,讓江青神情慌張,過程究竟如何?》。為了避免視頻又會被後來給刪除,故而,特意先將整個視頻旁白的遣詞造句,原汁原味地原始文字抄錄如下,以示客觀公平公正地就事論事。該旁白稱:

   “1980年‘四人幫’之首的江青,自隔離審查之後,第一次出現在公眾四野。在這次審判庭上,通過她的神情分析,四年的隔離審查,並未能讓她認罪。當年很多人,通過電視轉播,看到了審判一幕。但,還有很多細節,至今才得以揭露。那麼,審判江青的過程究竟如何呢?面對同案犯王洪文的證詞,江青(在靜靜聽完之後)又是如何應對的呢?

   “1980年,對江青的審判正式開庭:(原始現場播音)特別法庭,第一審判庭,今天上午,傳主犯江青到庭受審。正式進入審問環節後,副庭長曾漢周宣布了江青的放罪事實。但,江青卻仰着臉坐在被告席,似乎認定,這些證據定不了她的罪。而接下來的表現,也證明了她的這個想法。江青道(原始史載記錄,實乃針對性回應廖沫沙之前空口無憑、無根無據無佐證性質的誣陷性瞎噴):‘這可以有你們說的大量事實,那是,在雞蛋裡頭撿骨頭,撿來撿去,說是抄了他們的家、打着我的旗號......是你們說的,我才知道的’。

   “通過原始影響,我們看到,江青依舊是伶牙俐齒。然而,江青得到辯護的機會,她竟拿主席夫人的身份對抗法庭。(此時畫面切換到援引江青庭上)江青陳述道:‘毛澤東主席的妻子,38年整了;認識還不止......共患難了!戰爭時候,唯一留在前方追隨毛澤東主席的,只有我一個女同志......你們躲到哪去了?’

   “面對江青的囂張跋扈的態度,法庭招傳出同案犯王洪文。當王洪文出現的那一刻,江青的深情明顯感到慌張。但,她畢竟是大風大浪的人,很快便淡定自若。可她沒想到的是,王洪文會臨陣倒戈,他(指王洪文)出現竟是指證自己(指江青)。剛開始,她坐在椅子上不斷地非翻白眼。但,當王洪文講述到,是她(江青),指示他(王洪文)去長沙誣告鄧小平時,江青突然暴跳如雷,大喊道:‘這不是事實,他是在為自己減刑而誣衊我。’隨後,(江青)便以上廁所為由,要求休庭(這種篡改原始史載過程的手法,明顯邏輯上與客觀性江青當時的態度,不相符)。

   “而這件事情的由來是:‘四人幫’要阻撓鄧小平出任第一副總理。江青召集其他三人,來釣魚臺17號樓開會商討。而在開會之前,張春橋給江青出主意,讓王洪文去長沙誣告鄧小平。雖然是從江青口中說出來的話,(卻)實則是張春橋在背後策劃的這件事情。但,在王洪文去長沙的時候,江青擔心出紕漏,她曾找到毛主席的秘書王海容和唐聞生,讓其二人在毛主席面前,為自己說好話(這種疑似小編擅自篡改性說辭口吻,顯然與之前的所謂‘誣告’口吻性質,其邏輯性南轅北轍而欠客觀原話性)。

   “法庭早有準備,傳詔出二人(指王海容和唐聞生)指證江青。(畫面切換回到歷史性庭審上王海容出庭指證的情景):‘江青、王洪文、張春橋、姚文元,他們四個人,叫我和唐聞生同志,在陪同外表去長沙見到毛主席的時候,向毛主席報告他們這些意見。她(江青)還誣衊,說了:國務院的同志啊,經常借談工作,在一起搞串聯。說:總理嘛,在醫院也很忙。並不真正的在養病......實際上呢......她說:這個小平同志、總理、葉帥,他們呢,都是一起的......她說:總理呢,是後台......他們(指王張江姚)在主席那裡碰了壁。現在,又想再利用我們,再次向主席告狀。因此,我們就回答他們說:既然你們已經去向主席講了;主席也有了指示,我們就不必再去講什麼了。(這就)拒絕了他們(指王張江姚),王張姚,在看到我們的態度以後,不再講話了。但是,江青,還一再堅持要我們去向毛主席報告。給我們堅決拒絕了’。

   “面對大量的人證,江青百口莫辯,癱坐在椅子上,等候宣判。”

    就僅憑上述整個剪輯後史載性庭審江青的原始片段中的具體畫面或法庭調查的對話情景,那麼,不就客觀事實性地反而佐證了:

    即便再加上後來,王海容、唐聞生所分別先後在庭上所做的供詞、是屬於客觀事實的話,那麼,從法律性之客觀公平公正的角度而言,其所謂“面對大量的人證”,也絕對沒有任何一個“人證”的證詞,可佐證江青的行為可在法理意義性,能構成所謂“犯罪”的事實嘛!

    一,江青當着這麼多在職高乾麵前,堅持要求王、唐兩人要幫忙將自己的意見,也客觀實事求是地反映給毛主席之舉,也實乃其個人堅持其黨章國法所明確規範的民主言論自由範疇內而履責匯報性質嘛!即便果真所謂“告密”行徑,那也純屬合法合規行為嘛。更何況即便論私,毛江之間還畢竟是合法的夫妻關係嘛!江青有着合法的資格和權力,保護自己的丈夫的事業!而毛主席也有傾聽之後再做舍取的法理資格嘛!完全合乎法理邏輯!這又有啥涉嫌陰謀詭計的實際行為了呀?

    二,從另一方面而言,江青所反映當時涉及鄧、葉、周等在北京的互動情況,也確實客觀而實事求是,並沒有任何無中生有或捏造成份嘛!而這一切,也在那所謂“粉碎四人幫”之後的一段時間裡,再親自經由葉劍英口裡跟別人提起當年的事情時,也確實承認了他們曾經私下裡提議、並徵求周總理的意見,想設局突發性抓捕王張江姚等人,試圖以“木已成舟”之勢,兵諫毛主席嘛!那麼,試問:難道這不正是江青等人,履行黨章國法中所明確規範的“實事求是”的原則嗎?

    三,即便江青等人的所作所為,未被黨中央絕大部份的同志認可,卻也遠不至於涉嫌違法犯罪,而純屬毛主席生前所明確遺囑的那般:“江青無大過......‘四人幫’的問題,不要小題大做;今年不可以解決,明年解決”等之類嘛!而所謂的“解決”,也只不過是針對性僅限於該四個人,不要老是扎堆一起,被視為小幫派、小團體的問題;而是“要團結,不要分裂”、“要團結政治局裡大多數同志”的問題嘛!根本就沒有任何試圖踐踏司法性質地欲訴諸於司法起訴的問題嘛!所以,這不就客觀性反映出了:毛主席非常懂法而遵規守法;而華、葉、汪,以及鄧、胡倆政治集團呢,卻格外法盲了嘛!而王海容和唐聞生呢,一個是毛主席的之女,另一個是毛主席非常信得過的翻譯,那麼,她們倆在庭上具體的所作所為,不就客觀性典型而具體地表現出了鄧小平式標準的那所謂“告密”行為了嘛!難道這不就滑向了雙重標準了嘛!因為,為何江青也同樣是在眾高官面前口述性委託王、唐轉告匯報毛之舉,就所謂的“告密”。而王、唐當眾“供詞”,就不算所謂“告密”了呀?先後兩次分別不同的對象,可客觀事實的性質,卻無不涉嫌工作關係!為何政治標準的待遇不同呀?這就是踐踏司法嫌疑的具體表現了。

    所以,江青反駁得客觀而實事求是、準確無誤、合法合規!有理有力有節!大義凌然、英勇不屈、不畏強權,旗幟鮮明、理直氣壯地針對性戳穿那踐踏司法性質、背叛毛澤東思想、背叛毛主席的偽法庭所做的冤審冤判!

    而反倒客觀性地襯托出,該小編之所謂江青“竟拿出主席服人的身份對抗法庭”的遣詞造句,完全就是罔顧法理性的客觀事實而顯然有着無端指責之嫌了嘛!

    否則,試問:1)難道江青本來不就是毛主席生前合法妻子,而後乃毛去世後的遺孀,這麼個客觀性法理名正言順的身份的事實嘛!!怎麼能熟視無睹地遣詞造句成了所謂是“竟拿出”呢?

    2)難道江青不正是其所當庭客觀實事求是地反質問那樣:她確實就是名副其實的“‘毛澤東主席的妻子,38年整了;認識還不止......共患難了!戰爭時候,唯一留在前方追隨毛澤東主席的,只有我一個女同志......你們躲到哪去了?’的那樣嗎?

    且不說當時的那什麼鄧穎超、康克清、以及王光美等女性老革命家都被安排到了安全的後方不說,且連之前毛主席的前妻賀子珍,不也罔顧毛主席的一再誠心誠意地挽留,而斷然宣布“分手”、“離婚”等之類不屑之詞而棄毛主席遠去、避險他鄉的客觀事實了嘛!

    所以,這不正是為何說:江青說得好極了!反駁得有根有據有佐證而一針見血!令人佩服!敬仰!反而客觀法理邏輯性、事實性襯託了:江青確實就是中華民族偉大的巾幗英雄!傑出的無產階級政治家、藝術家、革命家!

    而無論王洪文的供詞,抑或後來王海容和唐聞生分別先後所庭前陳述的證詞(設若這一切都是原始原汁原味的全部的話),以及,即便客觀事實果真猶如視頻中小編之所謂:“......‘四人幫’要阻撓鄧小平出任第一副總理”的話,那也只不過是黨章國法中所明確規範的個人民主言論自由的權力,而完全可以“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這類的法理人權或黨員職責範疇嘛!又遠不至於涉嫌違法犯罪,而普遍真理性“放之四海而皆準”。更何況,他鄧小平本身又不具備司法準則性質。

    同時,不就恰恰法理邏輯上,客觀性坐實了:江青有着合法合規的人權,向其上級的毛主席反映客觀性底層意見!且還完全光明正大了嘛!反倒襯托出了鄧小平的法理邏輯性之被動窘態:設他若心中沒鬼,又何必害怕任何人所謂“告密”呢?客觀鐵般事實,不就可以自證清白了嘛!然而,問題是:歷史總是那麼無情地給所有當事人,開了個大玩笑:歷史事實的原始真相,不正是原汁韻味地坐實了江青當年的所有所謂“告密”,全都被實踐檢驗單客觀事實所證實了嘛!起碼,江青沒有說假話、沒有瞎編杜撰式誣陷任何人嘛!也就客觀性反過來佐證了毛主席對江青的高度評價為:政治敏銳度極高,眼光鋒利的客觀事實,而值得學習了嘛!

    因為,從純粹的司法專業性質而中立性公平公正而言,所謂的“告密”言行性質之本身,就是揭露任何非法非規、或壞人壞事、或悖論政綱規矩的人和事。且不說當年就已經完全客觀性、實事求是地吻合當時現行黨章國法,即便擱在當今任何國際性司法體系抑或任何歐美司法體系發達和完善的國家裡,那所謂的“告密”實乃事實性公事公辦的揭露之舉,也純屬合法合規,而非但倍受司法保護,且還公開性專門提供給市民予所謂“告密”的專線電話或電子郵件!這就猶如今天國內那什麼“市長”或“省長”或“紀檢”等之類檢舉電話專線或聯絡方式等,完全大同小異般屬於同一司法性質。

    那麼,在法理性有根有據,在客觀事實上有人證物證而佐證的客觀前提下,江青還有什麼涉嫌觸犯司法性質的所謂“告密”之罪呢?那不就完全意味着:典型的踐踏司法而生搬硬套式“莫須有”、或“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具體表現,而偽命題了嘛!而隨着歷史進程之推進,實踐之檢驗,而根本經不起司法專業性之考驗,而形同法盲之表現了嘛!

    這不就正是為何,連該視頻製作之小編,也不得不在其旁白中客觀地說出其主觀臆斷性質的所謂江青“四年的隔離審查,並未能讓她認罪”的感嘆了嘛!因為,客觀事實上,根本就沒有江青什麼所謂“罪”,讓她能無根無據無佐證的認什麼“罪”呀?不都全都百分之百地執行了當時以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的戰略部署嘛!而江青試圖讓王洪文也好、讓王海容抑或唐聞生也好,分別去向毛主席匯報工作時,能轉達她江青的作為毛的妻子、也是革命戰友所反映的意見時,毛主席不也根本沒認可嘛;抑或她們也根本不再願意而未遂嘛!又不是什麼涉嫌違法犯罪性之陰謀政變之類!

    再就是:即便王海容、唐聞生證詞之所謂“實際上呢......她說:這個小平同志、總理、葉帥,他們呢,都是一起的......她說:總理呢,是後台......”的說法,不也正是客觀性就事論事的事實陳述了嘛!也經得起後來的客觀發生的事實所檢驗和印證為:所言非虛了嘛!只不過是,當時鄧、葉那試圖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企圖,被周總理所理智的嚴厲制止了罷了!後來的葉帥,不也親自證實了嘛!不少公眾號媒體,不也先後反覆地針對性做為“功在先見之明而爭相報道過了嘛。

    故而,所謂“審判”江青等人的政治性質,不就客觀事實性形同“草菅人命,濫殺無辜”般強權政治而踐踏司法而非法非規;而政治性,則透過現象看本質地凸顯其變相性審判中共黨國締造者而無辜的毛主席、背叛毛主席,而實乃典型違法違規性質“死無對證,缺席審判”的正是寫照,而司法專業性名不正、言不順了嘛。這不就恰恰不妨:可從法理邏輯之客觀中立、公平公正的側面,透視出了“文革”確實客觀性實乃合法合規的民主政改大革命;而同時,折射出了否“文革”而反民主、而反毛思想的鄧黨亂邦“還鄉團”修正主義集團的獨裁暴政的統治政治下,其政治性質早已形同蔣統國民黨在中國大陸執政黨內部的代理人性質,而司法體系早已一脈相承般,相應地淪為了弄虛作假、非公非正式亂政亂綱、禍國殃民了嘛;今天這四十多年來,實踐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不都逐一驗證和鑑證了嘛......

    故而,事實證明:鄧黨亂邦時代,中共早已名存實亡!鄧產黨只不過形同蔣國黨的化身罷了。這也正是為何這些年來,那些敗軍之後的國民黨們,紛紛滲入到大陸,“切香腸”般得寸進尺地呼籲為蔣軍的所謂“正面抗戰”正名,以此貶低共軍敵後之所謂“游而不擊”的抗戰;要求拍攝那什麼“淞滬會戰”之所謂“雖敗猶榮”的電影;要求到孟良崮戰地現場去憑弔國軍所謂“抗日英雄”的張靈甫;以及每每重大節假日,要在天安門廣場高調突出性擺放孫中山巨幅畫像、以便“國父”稱之,等等,之類文化性質的統治軟實力輸出,以替代毛澤東思想時代的政治統治軟實力體系,而做試圖做軟着陸式得逞其蔣委員長遺志之“反攻大陸”,以儘量找回其戰場上失去了大陸,而民主政治後的台灣,又失去了其執政地位的場子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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