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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北京守望教会就是迫害中国的良心
   

今年4月10日,北京政府出动大批警察包围北京守望教会户外聚会处,将参加主日崇拜的一百多位信徒抓走,并将金天明牧师以及十几位教会同工软禁在家里。这个事件引起了高度关注。

虽然包括北京守望教会在内的家庭教会近年来一直受打压,但最近发生的这件事显然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而是与目前国内外的大形势有关。统治阶层风声鹤唳,已经被茉莉花革命吓怕了,一有风吹草动便精神高度紧张,显出过份的心虚不安。但是,假如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显示宗教压迫的全面升级,则更是令人悲哀的,只能说明这个政府已经病急乱投药,不负责任,不顾后果了,因为它在摧残中国的良心,摧残中华民族道德复兴的最后希望。

当今中国社会风气堕落,人心不古,道德沦丧,世风日下。为官者竞相贪腐,为民者竞相贪婪,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几乎荡然无存,道德底线一再被冲破。有人惊呼,中华民族到了最缺德的时候了!无论是纵向比较还是横向比较,的确如此!一个缺德的民族如何赢得世人尊重?又怎么能骄傲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人们曾从各种角度探讨分析过中国社会道德沦丧的原因,诸如法制不健全,宣传不力,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等等,都有道理,但都没有说到点子上。实际上,中华民族整体堕落正是中国执政党所奉行的唯物主义长期肆虐中国的后果,它不仅把中华民族丰富多彩的精神世界变得一片荒芜,而且正在摧残中国人心中残存的良知。为什么中华民族到了最缺德的时候了?是因为当今的统治集团是中国历史上最缺德的全面腐败的统治集团。

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有道德意识并自觉遵守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行为规范。虽然人也有动物的本能和欲望,有竭力满足本能欲望的冲动,但人的本能和欲望的满足必须受道德、情理和法律的约束,人内心的道德律会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之在做事之前先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因此,人的行为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于理性。一旦人拒绝道德的约束,就开始堕落了,如果发展到视道德为无物,肆意践踏人类公认的道德规范的时候,就不能称其为人,而与动物无异了。此时的人和动物的区别也许只是披上了一身衣服而已,虽然衣冠楚楚,道貌岸然,然而因为缺德,只能称之为“衣冠禽兽”;情形严重者,则可能“禽兽不如”。这样的“衣冠禽兽”何其多也!

康德说过:“有两种伟大的事物,我们越是经常、越是执著地思考它们,我们心中就越是充满永远新鲜,有增无减的赞叹与敬畏—我们头上的星空,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人心中的道德法则不是进化而来的,而是上帝在创造人的时候在人性上打下的他神圣形象的烙印,这个烙印引领人心向善而拒绝恶。爱德华杨曾说过,“良心是上帝对人温柔的耳语。”良心构成了完整的人性,无论年龄、种族、教育水平如何,它都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闭耳不听良心的呼唤,或者肆意压抑良心的谴责,昧着良心,昭示着人性的堕落。

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本来是通过各种手段维护人类道德,宏扬人性中的善,抑制人性中的恶,使社会保持和谐。中国传统思想强调统治者要敬天爱民,要求统治者自己的行为首先要受到自己内心道德律的制约,对上天的警示存敬畏之心,时时反省自己的不当行为,并表示忏悔。当统治者良心泯灭,视道德为无物,制法犯法,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滥用权力欺压人民,并用以满足自己贪婪的欲望时,这样的统治者就已经堕落了,也就失去了“天命”,即上天的祝福和继续执政的道义基础。

看看当代中国官僚精英们都做了些什么?他们不仅自己恃强凌弱,而且不择手段压制社会中代表善的力量,纵容恶势力,不惜用下三烂手法对付异己。统治者不能以身作则,心里不踏实,说话就没有底气,更不可能有任何道德感召力量。唯物主义本来就是不讲道德的,这就是为什么人们看到的是为官者肆意挥霍、侵吞民脂民膏,而无视百姓的苦难,甚至理直气壮地人为制造苦难。为官者口是心非,说一套做一套,假大空盛行,上行下效,中华民族的缺德就是这样造成的。

以北京守望教会为代表的基督徒是中国的良心,迫害他们就是迫害中国尚存的良心。正是这个教会,多年来扶贫助弱,默默地为被人鄙视、被政府忽视的边缘阶层人群奉献着自己的爱,包括时间和金钱。2008年5•12四川大地震前一天,他们遭到政府逼迫,被警察强行中断礼拜仪式,并逐人记名;可是地震后第一次礼拜时,他们就主动捐献了二十万元人民币给灾民,并号召多批志愿者前往灾区帮助救灾。在去年的圣诞节前,他们到北京车站,慰问在寒风中露宿的上访人员,有人还把一些人接到家中欢度圣诞节。中国政府打压北京守望教会的基督徒不仅无理,而且不智。

请求中国政府为了民族的生存发展,把宗教信仰自由还给人民,保住中国尚存的良心。既然你们自己的道德感召力已经荡然无存,无力维护社会的道德,就请放手,不要再迫害基督教会。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守望教会的宗教信仰,特把该教会的信徒守则附在这里。

附:《北京守望教会教会纪律》
(一)北京守望教会纪律内容
第一章 有关婚姻的教会纪律
一、有关婚姻的圣经真理
1、婚姻是神亲自设立的制度(创2:21-25,太19:4-6)。
2、婚姻满足夫妻彼此的需要(创2:18,林前7:1-5)。
3、婚姻可以得着敬虔的后裔(玛2:15 上,创1:26 上,27-28 上)。
4、婚姻预表基督与教会的联合(弗5:31-32,弗5:24-30)。
5、婚姻是二人一体的完全联合:
(1)二人一体是婚姻的本质,是神的设计(创2:22-25)。
(2)二人一体是两个生命的联合,是不可分割的:(可10:2-9/ 参考林前6:16,18)。
6、婚姻是不能背弃的神圣盟约:
(1)婚约是神圣盟约(玛2:14 中)。
(2)神恨恶一切破坏婚约或离弃配偶的行为(玛2:13-14,16)。
(3)旧约时代破坏神圣婚约者必要付出死亡代价(申22:22-27)。
7、主耶稣在新约中重申婚姻作为盟约的神圣性(太19:7-12)。
二、婚前/婚外性行为
1、性行为应该只限于婚约下的夫妻之间(创2:24,林前7:3-5)。
2、不在婚约之下的性行为都被定为淫乱:
(1)圣经称婚姻以外的性关系为“ 淫乱” (林前7:1-2)。
(2)嫁娶可以避免个人欲火带来的淫行(林前7:9)。
(3)神必要审判苟合行淫的人(来13:4)。
3、旧约时代婚前犯淫乱遭受惩戒(申22:13-21)。
4、婚前已发生性行为二人最好进入婚姻(出22:16-17/参考申22:28-29)。
5、为避免婚前性行为未婚男女不能同居:
(1)一对未婚之男女(包括恋人)同住一室,过着如夫妻般之生活,但却自称没有越轨行为,皆作同居论。
(2)未婚男女同住一室会将彼此陷入性的试探(林前7:1-2,5 下)。
(3)基督徒应逃避少年的私欲,脱离情欲的试探(提后2:22,21)。
(4)基督徒当以无亏之良心及清洁的生活为这世代做光明的见证(提前1:5,提前1:19,林后8:21)。
6、信徒的婚前性行为及未婚同居应受教会纪律惩戒:
(1)信徒的婚前性行为及同居应接受教会纪律惩戒:
a. 接受劝戒/ 认罪悔改者:有婚前性行为,并且愿意结婚者:停止事奉半年或直至结婚为止,停止圣餐半年或直至结婚为止。有婚前性行为,而不愿意结婚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没有经长时间的考验和见证,不得使其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愿意终止同居关系者:停止事奉一年或直至结婚为止。
b. 经劝诫后仍继续同居或有婚前性行为/ 不肯认罪悔改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c. 无辜者:被诱奸或被暴力强奸者则为无辜受害者,应受保护及辅导(申22:25-26)。
(2)其他原则:
a. 当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除了悔改以外,还要考虑两个人是否要结婚。
b. 旧约要求人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交合后要娶她为妻(除非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儿给他)(出22:16—17)。这才是人在神面前对自己的行为和自己所伤害的对方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而且,这样的行为既然已经对将来的配偶造成了伤害,也已经破坏了未来的婚约,两个人结婚其实也是对两个人婚姻的最大限度的挽回。
c. 当然我们知道,二人成为“一体”,是包括身、心、灵的合一。倘若二人没有成熟之感情基础,而单以肉体的基础而结合,也会带来婚姻的悲剧。因此,两个人需要一起积极地面对,并接受辅导,尽最大的努力去挽回。若是最后还是要分手,那么更需要彻底的悔改和剪断过去的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若不然这些都会深深地影响将来彼此的婚姻。
d. 若二人已经具有成熟的感情基础,便应积极安排结婚。
7、信徒的婚外恋及婚外性行为应接受教会纪律惩戒:
(1)接受劝戒/ 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经劝诫后仍继续婚外恋情及婚外性行为/ 不肯认罪悔改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三、离婚
1、死亡是解除婚约的最自然方式——夫妻中某一方离世,就意味着他们的婚约自然解除(罗7:1-3,林前7:39-40)。
2、奸淫是破坏婚约的非正常途径——夫妻某一方犯奸淫,就意味着他们的婚约已被破坏(太5:32 上/ 参考申22:13-27)。
3、信仰是释放配偶唯一合理理由——不信主的配偶执意离开之情况下可以让他(她)离开(林前7:12-15)。
4、凡离弃配偶再婚就是犯奸淫罪(可10:11-12)。
5、摩西准许人离婚是因人的刚硬:
(1)摩西准许以色列百姓写休书离婚(申24:1-2)。
(2)主耶稣解释摩西准许以色列人休妻(离弃配偶),是因为知道人心刚硬,不能遵照神原初的旨意行,因此作此安排,以控制错误,避免引来更大的问题(regulation of wrongs)(可10:2-8/ 参考太19:3-9)。
(3)宗教改革后基督教会对离婚的传统立场——既尊重主的原则,又考虑人刚硬之因素:
※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二十四章6 条:人的败坏虽然有利于辩护的倾向,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民事长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以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
6、神的心意是修复已破坏的婚约
(1)离婚是一种消极的准许,并不是绝对性的要求。最可取的是,以基督的饶恕和爱来积极挽回破碎的婚姻。(林前7:10-11)
(2)从神与以色列的关系看之,神虽然审判背弃盟约的以色列人,但他至终仍赦免他们,且仍盼望他们与自己和好,因此在夫妻关系上,纵然产生困难,仍须要以“ 赦免”、“ 和好” 为目标。(结16:59-60,62—63/ 参考何1:2-3,4:1-5)
7、背弃婚约者应受教会纪律惩戒:
(1)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离婚者,不必受到教会纪律之惩戒:
a. 配偶犯淫乱而离异(太19:9);
b. 不信的配偶执意离开但没能挽回之情况下离异(林前7:15);
c. 配偶坚持离婚但没能挽回之情况下离异。
(2)背弃婚约者,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a. 因犯淫乱而破坏婚约者:愿意认罪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其中愿意认罪但不肯复合者,今后不得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不认罪者,则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b. 非淫乱但背弃婚约而离婚者:愿意认罪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其中愿意认罪而不肯复合者,今后不得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不认罪者,则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3)其他指引:
a. 对婚姻失败的人,教会应同情和谅解,并给与必要的辅导。
b. 离异后与他人再婚者,不能再回到原婚姻中(申24:1-4,耶3:1);已再婚者也不能因信主而离开现配偶来重修原来的婚姻,应仍守现婚姻。
四、再婚
1、原配偶已离世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配偶离世,意味着他们的婚约已解除,因此活着的一方就可以在主里面自由再婚(林前7:39)。
(2)圣经告诉我们,配偶离世后,若常守节更为有福(林前7:7-8,39 中-40)。
(3)此种情况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2、原配偶犯奸淫而离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原配偶犯奸淫而离婚,清白者一方就可以再婚。
※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二十四章5 条: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合法。
(2)离弃当事人的原配偶已再婚(按圣经原则这等于原配偶犯淫乱的罪),或者原配偶离弃当事人后犯淫乱的罪,另一方就可以再婚(可10:11-12)。
(3)此种情况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3、夫妻离异后双方都未进入新婚姻之情况下要复婚:可以重修原婚约而复婚。
(1)夫妻离异后都未曾进入新的婚姻,他们可以重新修复原婚约,这是神所喜悦的(林前7:10-11)。
(2)已再婚者在信主后不能离弃新配偶来重修前婚姻,仍须守着现婚姻(申24:1-4/ 参考耶3:1)。
(3)此种情况下的再婚(复婚),属于在神面前重修原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4、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现今却无法回到原婚约中时: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信主前我们都是死在过犯罪恶之中,随从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2:1-3/参考多3:3,林前5:9-10,林前6:9 下-11 上)。
(2)当我们信主时神就赦免我们一切过犯(包括婚姻中所犯的罪),并在基督里给了我们新生(林后5:17)。
(3)当我们信主时,虽然我们在婚姻中所犯的罪得到了神完全的赦免,但我们对婚姻的责任未被完全免除。因此,在我们信主前的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我们认为,寻求复合更合神的心意,如《宣道会纪律手册》所阐述的:“已离婚者在信主后并不因信主,而可以毋须向过去的婚姻负责(正如偷盗者信主后仍应归还物品),神已赦免他一切的罪,但信主后并不能因此可以自由再婚,应积极寻求复合,若不能复合,仍要按再婚之圣经原则处理。”
(4)如果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现今却因原配偶离世或再婚而无法回到原婚约中时,我们相信:作为被神赦免的新造之人,可以在基督里缔结新婚约。因此,此种情况下的再婚,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5、非淫乱之原因遭配偶离弃者:因神的怜悯许可其再婚,但只有在原配偶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原配偶(信或不信)非淫乱之原因(包括信仰原因)离开/ 离弃另一方,并不能因此成为被离弃者再婚的理由(林前7:11)。因我们认为,背弃婚约的原配偶若尚未离世也未犯奸淫(包括离异后还没有再婚)的话,寻求复合更合神的心意,因此进入新的婚约是违背神原初为婚姻所定的旨意的(太5:32)。
(2)神在旧约时代之所以让摩西许可被离异者再婚,是因为神知道人的软弱(林前7:8-11/提前5:11-15),也深知人心的刚硬及诡诈(太19:7-8/玛2:13-14),以及禁止再婚可能带来的更为严重的后果。许可被离异者再婚,不是出于神的本意,而是出于他对人的怜悯。因此我们认为,在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最好不要再婚,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给证婚,也不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3)但非淫乱之原因遭配偶离弃者,在原配偶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因为原配偶的离世或再婚,导致原婚约彻底破坏,因此,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此种情况下的再婚,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6、非淫乱原因离弃配偶离异者:在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再婚,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原配偶已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再婚:因离弃配偶而离异者,为离弃原配偶之罪公开表明过悔改,并且已结出明显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见证情况下,仰望神的怜悯,可以许可再婚。但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给证婚,也不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2)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
a. 此种情况下的再婚,不合圣经原则,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牧师也不可给其证婚,也不得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b. 此种情况下再婚,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① 愿意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今后不得担任带领性事奉;
② 拒绝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7、因淫乱罪破坏婚约而离异者:在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再婚,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原配偶已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原破坏婚约者为破坏前婚约之罪公开表明过悔改,并且已结出明显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见证情况下,仰望神的怜悯,可以许可再婚。
但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给证婚,也不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2)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
a. 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明显违背圣经原则,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牧师也不可给其证婚,也不得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b. 此种情况下再婚,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① 愿意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今后不得担任带领性事奉;
② 拒绝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则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五、同性恋及同性性行为
1、男与女的结合乃神创造之本意,是神对婚姻的设计,同性恋则有违这创造本意(创2:21-25)。
2、神造万物各从其类,并且同类生命透过性繁衍同类,同性恋则有违这生命规律(创1:11-12,21,24-25)(创1:26-28)。
3、夫妻结婚其中一主要目的乃生儿育女,得着敬虔的后裔,同性恋则有违这目的(创1:27-28,玛2:15)。
4、旧约圣经直接指出同性恋乃可憎恶之罪,招致神的审判,所多玛毁灭就是证明(利18:22,24-30,利20:13,创18:20-21,19:4-8,23-25)。
5、在新约中保罗也清楚指出同性恋乃神任凭下的极端放纵情欲之罪恶,会在自己身上受报应(罗1:24-27)。
6、信徒若有同性恋及同性性行为应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1)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不认同圣经的教导、不认罪悔改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7、同性恋者在基督耶稣里完全可以得到恢复获得新生
(1)基督耶稣里有真正的新生!(林前6:9下-11)(林后5:17)
(2)爱心的辅导和跟进是良药!
在悔改者接受教会纪律惩戒期间,跟进小组应定期约见和跟进,并加以辅导。
教会不可藐视他/她,反要多关心、鼓励他/她,使他/她融到教会中来,借着神的话语和肢体的扶持更有效地在基督里恢复自己
六、信徒与未信者结婚
1、人类最初的婚姻是在神主权下(以分别善恶树为代表)的婚姻,因此是蒙神赐福的(创2:16-18,创1:28 下)。
2、基督徒婚姻的崇高意义在于彰显基督和教会的关系,这当然以夫妻双方信主为前提(弗5:22-33)。
3、摩西律法严格禁止神的选民以色列人与外邦人立约或是结亲,免得他们转离不跟从主(申7:1-6)。
4、在旧约中神多次责备以色列人与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结合,神仆人们也为此发出警告(玛2:11-12,尼13:26-27 / 参考拉9:1-2)。
5、在新约中保罗提醒信徒若再嫁一定嫁在主里的人,显然与不信者结婚不是神的旨意(林前7:9)。
6、教会对与未信者结婚的信徒及他们婚姻的态度:
(1)我们应当教导信徒来明白与不信者结合是神所不喜悦的事,需要在神面前认罪而接受神的赦免。若没有从神赦免来的清洁的良心,在婚姻生活中无法活出那神圣的爱(提前1:5)。
(2)圣经既然不认同信徒与不信者的结合,此种婚礼牧师不给证婚,也不在教堂内举行;此外信徒一方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停止具带领性质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3)我们虽不认同信徒与不信者结婚,但尊重和接纳他们的婚姻(来13:4),并且应保持对新婚家庭的联系与关怀,引领二人参与教会生活,协助信徒带领配偶信主。
7、若是信徒已经与不信者结婚了,那么不可因对方不信而离弃配偶,当以盟约来持守(林前7:10-14)。
第二章 有关生命的教会纪律
一、有关生命伦理的圣经教导
1.起初神照自己的形像创造了人(创1:26-28,弗4:24)。
2.神对人的创造是一个奇妙的创造(诗139:13-16)。
3.在神的眼中每个生命都极其宝贵,甚至胜过全世界(太16:10-14,太18:26)。
4.凡杀害生命的神必夺取他的生命:
(1)律法颁布前神早已命定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创9:6)。
(2)神在西奈山上亲自颁布十诫,清楚告诫人不可以杀人(出20:13)。
(3)虽不是直接造成他人死亡,但在其上有份的应承担其罪(出21:28-29,申22:8)。
(4)神以以牙还牙的公正审判来保护被伤害的和被冤枉的(利24:19-22,申19:15-21)。
5.神以基督的光照亮生在世上的每个人(约1:4,9)。
6.神借他爱子的牺牲向人类显明了他的爱(约3:16,罗5:8)。
7.主耶稣在新约中解释律法时表明恨人也是罪(太5:21-26)。
二、堕胎
1.定义:用人为或非自然方法刻意干扰或终止胎儿由成孕一刻开始的继续生长及出生作堕胎论。
2.胎儿虽没有发育成型,但他完全拥有神造生命的一切特征,堕胎就是杀人,与杀害成人无异。
(1)儿女是神所赐的产业,所怀的胎是他所给的赏赐(诗127:3)。
(2)每一个生命都是神奇妙创造之结果(诗139:13-17)。
(3)腹中的胎儿也具有属灵生命之特质。
a.胎儿在母腹中已有罪(显出人与神关系之特质)(诗51:5)。
b.胎儿在母腹中能够分别为圣(耶1:4-5 / 参考 士13:3-5,加1:15-16上)。
c.胎儿在母腹中可以被圣灵充满(路1:15-17,路1:41-45)。
(4)律法表明伤害腹中胎儿的也必须以命偿命、以眼还眼(出21:22-25)。
3.堕胎者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不认罪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3)特殊情况:
a.治疗性堕胎:当孕妇性命受危害而必须放弃胎儿者,无须接受纪律惩戒。
b.因婚前或婚外性行为成孕者,也应让婴儿出生。教会必须提供适当之辅导及协助(如物色他人领养等)。
c.因非自愿性行为(如遭强暴等)而成孕者,教会须提供适当辅导。
d.堕胎带来身体和心灵的极大伤害,需要时当事人应接受辅导。
三、安乐死
1.定义:应无法救治之病人为减轻精神及躯体痛苦提出的要求,用药物等非自然的人为方式帮助其结束生命皆作安乐死论。
2.圣经清楚表明无人有权掌管或结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乐死属于杀人罪。
(1)凡事都有定期,人生的一切皆在神的安排和掌管之中,包括人的死和生(传3:1-2,9-11,14)。
(2)无人有权力掌管生命,也无人有权力掌管死期,不管自己的还是他人的(传8:6-9)。
(3)圣经表明帮助结束痛苦中将要死去之人生命的,也算杀人,要以命偿命(撒下1:6-10,14-16)。
3.实行安乐死者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不认罪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3)一般建议:医院确诊病人确实没有任何生还可能的情况下,而且治疗对病情没有任何作用,只是加增肉身的痛苦。这时候,停止治疗,使病人完全处于自然的状态,这是可以接受的。但我们也愿意提醒大家,倘若可行,在神所赐生命的宝贵以及作为亲人的份上要尽力,免得将来陷入无限的后悔和痛苦之中。因为我们发现,不少曾经因为无希望而人为终止亲人治疗的,后来却陷入深深的内疚及悔恨之中,这种痛苦甚至会伴随他的一生(若发生此种情况应接受辅导)。
第三章 有关信仰的教会纪律
一、拜偶像及迷信
1.圣经严禁拜偶像及迷信的行为
(1)圣经严厉警戒不可雕刻、铸造或立偶像,也不可跪拜那些像,不可侍奉它(出20:3-6,利26:1,民33:50-52)。
(2)圣经严厉禁止迷述、交鬼、占卜、观兆、行邪术、巫术、过阴、把儿女献给偶像等(利20:1-7,申18:9-13)。
(3)圣经清楚表明外邦人所献的祭是祭鬼,是与鬼相交(林前10:20)。
2.圣经教导我们偶像算不得什么,但拜偶像的必遭致神的愤怒审判
(1)偶像算不得什么,拜偶像的愁苦必加增,且遭致神的审判(诗135:15-18,诗106:36,16:4上,代下24:18)。
(2)神的百姓当远避偶像,应当敬拜侍奉独一真神、独一之主!(诗115:1-18,约壹5:18-21)
3.拜偶像的或迷信的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不悔改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3)其他建议:犯此行为者,一般信仰根基薄弱,应让其重新接受基本信仰之教导。
二、传播或协助传播异端/假道理
1.在神百姓的历史上假先知迷惑人使人偏离神和神之道的工作从未停止过。
(1)旧约时代神早在律法中提到假先知将起来迷惑百姓(申13:1-5)。
(2)主耶稣提醒门徒防备假先知,末后时代更是要警醒(太7:15,太24:11,23-25)。
(3)使徒时代已经出现许多假先知迷惑神儿女偏离真道(彼后2:1,加1:6-9,提后2:17-18,约贰7)。
2.圣经教导我们应当抵挡传播或协助传播异端/假道理的人
(1)异端的本质就是不服从我们主耶稣基督纯正的话与那合乎敬虔的道理(提前6:3-12上)。
(2)一切的灵不可都信,总要试验那些灵是出于神的不是(约壹4:1)。
(3)传讲异端者他们常专好问难、争辩言词,我们不可为言语争辩(提后2:14)。
(4)我们不仅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也要驳倒在假道理上争辩的并责备他们(多1:9-13)。
(5)保守自己常在主里,以智慧的心挽救陷在异端里的人(犹20-23)。
(6)传播或陷在异端里的人,只要警戒过一两次就要弃绝(多3:8-11)。
(7)不要在传播或协助传播异端者的恶上有份(约贰9-11)。
3.传播或协助传播异端者,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不认罪者:革除会籍,并禁止参加教会任何活动。
(3)其他建议:对于传讲、实践,或协助宣扬与所在教会信仰立场不同的观念的教牧同工或信徒,教会应请他们转到与其信仰立场一致之教会事奉,免使教会产生分裂。
第四章 其他方面的教会纪律
一、贪婪、吸毒及酗酒等
1.贪婪、吸毒及酗酒的定义:
(1)贪婪:存贪欲、侥幸心态博取财物。
(2)吸毒:习惯滥用药物或其他化学物品以求达至快感者。
(3)酗酒:常过量饮用酒类饮品,以至身体失控。
2.有关贪婪、吸毒及醉酒的圣经教导:
(1)圣经明显指责贪婪与拜偶像的罪同样严重,又指出贪婪是万恶之根(弗5:5,提前6:9-10)。
(2)圣经清楚教导信徒应保守基督里的自由,不可放纵情欲,也要爱护自己的身体(加5:13,弗5:29)。
(3)圣经明明警告不可醉酒(弗5:18,林前5:11)。
3.贪婪、吸毒及酗酒者,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不悔改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3)一般建议:对认罪悔改者,安排辅导,此等习惯性行为必须长时间引导鼓励。
(4)其他有关原则:我们不赞成任何有害身体之行径,例如吸/抽烟(芋)、狂饮(酒)暴食,接触不良意识之媒介。
二、贪污、赖账、敲诈、贿赂及偷窃等
1.贪污、赖帐、敲诈、贿赂及偷窃的定义:
(1)贪污:利用职权窃取公家钱财,且自己保存,不肯归还,或非法用公家钱财谋私利益。
(2)赖账:存心破坏双方协议,或不承认明确之账目,或借而不还,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失。
(3)敲诈:利用势力或职权索取利益,克扣工资。
(4)贿赂:非法提供利益(不论金钱、服务或权利)或收受该等利益。
(5)偷窃:未经物主授权或许可拿取、使用不属于自己的财物。
2.有关贪污、赖账、敲诈、贿赂及偷窃的圣经教导:
(1)律法将偷盗、欺骗、说谎、起假誓并列,四者同属于虚假一类的行动,均亵渎神的名(利19:11-12)。
(2)十诫及新约都指出不可偷盗,倒要亲手劳力作正经事,就可有余,也可分给缺少的人(出20:15,弗4:28)。
(3)主耶稣也清楚指出欠债者应赶紧“还债”,不要久久拖延而使债主怀怨,也不要因此把自己陷入不自由里(太5:25-26)。
3.贪污、赖账、敲诈、贿赂及偷窃者,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不悔改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3)其他建议:尽快在督导下还清所有债项。
三、不按规矩而行
1.圣经里列举的一些不按规矩而行者:
(1)伤害了别的人却不向对方认罪的弟兄(太18:15-20);
(2)自己不做工而依赖别人而生活的弟兄(帖后3:6-16);
(3)诱惑老实人的心来满足自己肚腹的人(罗16:17-20)。
2.教会对不按规矩而行者的态度:
(1)伤害了别的人却不向对方认罪的弟兄:
a.实际表现:伤害了别的人不向对方认罪。这种伤害包括因撒谎、欺骗、诬陷或有意隐瞒而带给别人的伤害。
b.解决方法:“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太18:15-17上)
c.不认罪者:“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太18:17下)意思就是,把他当作还没有真正悔改信主的人来看待;所以他需要的是真心悔改得生命,因此我们应为他的悔改得生命来祷告(太18:18-20)。
(2)自己不做工却依赖别人而生活的弟兄:
a.实际表现:不做工(甚至不肯做工),却依赖别人而生活。也就是说,白吃人的饭,而让其他人受累。比如,自己不做工,也没有还钱的能力,但靠借钱来维持生活。这样的人虽然自己什么工都不做,反倒常常专管闲事(帖后3: 6-11)。
b.解决方法:“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饭。我们靠着主耶稣基督,吩咐、劝戒这样的人,要安静做工,吃自己的饭。”(帖后3:10下,15)
c.不听劝者:“我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吩咐你们:凡有弟兄不按规矩而行,不遵守从我们所受的教训,就当远离他;……若有人不听从我们……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但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帖后3:6下,14-15)
(3)诱惑老实人的心来满足自己肚腹的人:
a.实际表现:离间弟兄姊妹间的关系,叫别人跌倒,背乎所学之道;不服侍我们的主基督,只服侍自己的肚腹,用花言巧语诱惑那些老实人的心(罗16:17-18)。
b.处理方法:“我劝你们要留意躲避他们。”(罗16:17下)
(4)其他原则:针对(2)和(3)中的不按规矩而行的弟兄,教会要施行纪律。但千万不要以为,我们不应该借钱给急需的人或不该帮助那些真正缺乏的人。帮助急需或缺乏的人,是我们基督徒当尽的本分(太6:42,罗12:13,来13:16)。但教会的纪律不是要禁止或限制这些爱心的行动,而是要在教会中提醒和防备对弟兄姊妹无原则的爱(实际这不是爱),因为这样做反而使他们越加依赖人而更加懒惰,甚至沦落为利用别人的爱心而度日的“游手好闲”之人。因此,这些不按规矩而行的弟兄姊妹,在他们还没有在实际的生活中结出坚实长存的果子以前,应禁止他们承担教会的任何事奉。因为他们需要先学会管理自己,负起自己生活的基本责任。
四、控告长老
1.控告长老的定义:教会的长老被控告为犯了罪(在这里教会长老泛指教会带领人——牧师、长老、传道、执事等)(提前5:19-22)。
2.接受控告长老呈子的圣经原则:
(1)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提前5:19)。
(2)因为教会带领人的问题(无论是否真有其事)足能影响整个教会陷入混乱,为了防止撒但对教会的搅乱,没有确凿的证据(就是两三个见证人),教会就不应该接受控告长老的呈子。
(3)若有确凿的证据(就是两三个见证人),教会必须接受这呈子,并且尽快地去对证和处理,而不是回避或包庇。
3.长老犯罪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1)在众人面前责备犯罪的带领人,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前5:20)。
(2)严格地按照教会的纪律来处理,不可存成见,行事也不可有偏心(提前5:21)。
(3)其他原则:为避免生命中有破口但尚未显明的人被选为长老,在教会中按立长老尤需慎重(提前5:22,24-25)。
(二)北京守望教会纪律执行
《纪律处理程序》(需要放流程图)。
1、本纪律手册所指之违纪事件,系指在教会范围内会产生消极影响、能够查证的犯罪行为。
2、针对每一起违纪事件,由会友部组织专门的纪律小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并向长老团提出处理意见;在纪律执行期间亦由纪律小组负责监督、跟进及辅导工作。
3、长老团负责审理违纪事件。长老团根据教会纪律及纪律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作出惩戒决定。
4、 若接受纪律惩戒的当事人或纪律小组对长老团作出的惩戒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教会治理委员会提出。治理委员会负责召开神学研讨会议,并且由治理委员会根据研讨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5、 教会纪律实施的对象是会友、预备会友及在本教会聚会的信徒(以接受过洗礼为准)。
6、 违纪事件的处理时限是60日(自会友部发现违纪事件或接到报告之日起至作出判决)。
7、教会同工犯罪应当在全教会范围公开处理;事工部门或家庭小组的负责人犯罪应当在事工部门或家庭小组中公开处理;会众则在其所影响的范围中公开处理。教会中出现的违纪情况应在教会的公告栏中通报,但不必提及姓名。
8、本手册(2008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取代原守望教会纪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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