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通過重溫當年庭審江青的現場情景(YouTube Channel 視頻網,或其他什麼因特網,都可隨意上網查閱得到),以及公訴人、被告人、證人等,當庭對質核實的對話中,不妨可以透過現象看本質,而客觀中立、實事求是地透視出如下事實真相: 1)被告江青,在法庭上表現地遵規守法而極盡克制自己個人情緒之能事(我說的“極盡克制”,而並非指自己首先被對方非法羞辱之後不做任何合乎庭審法規之反抗),以便儘量耐心地全部傾聽對方起訴和陳述結束了之後,再針對性應答着駁斥對方不實之詞。 然而,當年庭審現場視頻的顯示,卻是被原告和法庭工作人員,分別非法非規地打斷江青有理有據有節的反擊回應。並且,還完全悖論庭審法理之常規做法,而厲聲呵斥、阻止江青的反辯!顯得極其不耐煩而不願意聽下去!故而,就可管窺其斷案根本不可能吻合專業化之公平公正、客觀就事論事!而盡顯個人情緒化之好惡來做政治公報私仇性質斷案。 2)江青明明提示性回答原告,稱,對方反覆對她問來問去或指控的所謂“那麼多事實”,卻無一不是毫無起碼具體事實根據可佐證的、重複式“雞蛋裡頭挑骨頭”的無端指控。與此同時,即便連她江青自己,也是當天在法庭上聽到對方這麼說了之後,才知道的。江青繼續回應道:之前根本就不知道”有人打着她的旗號干着違法犯罪的事情;同時,江青也交代了:她十分尊重並執行了毛主席的指示.....等等...... 江青已經如此明確無誤而針對性地回答了對方的問題,而法官卻還居然熟視無睹地類似耳邊風似的罔顧之,且還反責江青所謂“迴避問題”。這不 就典型的南轅北轍式答非所問了嘛!而且,明顯的:自己拿不出證據佐證所想指控江青的東西,卻又類似逼供信性質的在暗示着施壓或脅迫被告人編造些他公訴人所一廂情願想聽到的、想要的、而實為無中生有的東西了嘛!而法官或公訴人這類所作所為,不就已經變相地揭示着其在典型地濫用職權而踐踏司法之舉了嘛!,而哪有純粹司法公平公正地審判過程呀?那不就已經預示着典型的虛假司法以達至公報私仇之政治審判了嘛!還與純粹的司法有啥必然關聯呀? 更何況,那還純粹是執政黨內部之黨內政治路線的鬥爭。卻居然強權政治以類似病急亂投醫般,硬性捆綁到了司法來做文不對題而形式主義的所謂“公審”!其性質純粹就是公報私仇,還美其名曰“公審”!結果,自辱自毀自賤司法本來之該公正客觀、實事求是之獨立性和公信力。 所有對江青在庭審上的指責指控,原告、或公訴人、或證人,均拿不出具體站得住腳的,即在法理層面算得上是觸犯司法性質的證據來,佐證自己那些所謂“受到迫害”的胡說八道。 而純屬原告或公訴人,那僅憑瞎矇瞎猜、或以訛傳訛、或道聽途說等之類,一面之詞,毫無說服力,毫無公認採信力。而在此基礎上之斷案判刑,這不就嚴重地悖論司法客觀公平公正原則,而典型的逼供信式草菅人命性質的具體表現了嘛!那還具備任何司法之本該內涵的公平公正和莊嚴性嗎? 3)而與之相反的表現卻是:江青在法庭上,面對那純粹“莫須有”的誣陷性指控,反倒表現得相對沉着,而不畏強權政治之踐踏司法之胡作非為,或不畏對方人慾仗多勢眾而言辭上暴力脅迫之施壓。勇敢而不卑不亢、有理有力有節地應對之、反駁之、戳穿之。慷慨陳詞,有理有據有節。英勇無畏、義薄雲天而四時而如歸!令人由衷佩服和敬仰。 江青整個庭審上的表現,出色而具體地體現了一個再版“江姐式”共產黨員的光輝、正義的形象!不愧為毛澤東的合格妻子,不辱使命! 反觀那鄧右黨偽共集團的法庭上的法官江華們,卻在江青鏗鏘有力、義薄雲天而有理有力有節的反駁下,盡顯做賊心虛,而理屈詞窮,被動尷尬。唯繼續違法違規地強權政治式,照本宣科其類似“逼供信”強詞奪理,或繼續南轅北轍地答非所問、東拉西扯以外,啥客觀中立、公平公正的所謂“公審”,也表現不出來。窘態百出、尷尬不已、自取其辱! 有些個別純屬“文革”歷史盲的人,還對俺的跟帖點評,湊熱鬧地跟帖道:“你這評論笑死人。文化大革命無故遭到迫害冤死的鬼魂都被你逗笑了”的說道,盡顯膚淺無知而不懂裝懂得可笑了。其不懂裝懂的邏輯漏百出在於: 連這番說話的人,自己本身,都根本沒有首先搞清楚:什麼叫做其所謂的“迫害”?難道他們有具體證據可佐證江青曾經參與打砸搶武鬥啦?抑或背地裡煽動或指使誰搞打砸搶武鬥了嗎?毫無具體佐證嘛。 故而,難道由於人民民主的發聲,有根有據實錘地揭發、或爆料、或呼籲,而導致了某政治人物、或某些政治人物,因此在“文革”期間,政治上被棄用之(即“打倒”之)、被撤職之等,還照樣領着高薪待遇在家閒置着,就是被“迫害”嗎?那麼,如果這麼個道理邏輯能成立的話,是否全世界的老闆若對違紀犯規的員工“炒魷魚”、或撤職其經理崗位等,都成為“迫害”了啦?那麼,是否哪個國家的內閣成員之諸如國防部長、或什麼部長之類,若被總統或首相撤職、或解聘等,就通通被說成是“迫害”或“被迫害”了呀? 那麼,接着的邏輯性的提問,就跟着來了:而難道當年鄧大人在“六四事件”上,調用軍隊坦克,對遊行示威的人民群眾開槍射殺、暴力禁言不讓人民依法說話等手法,從法理角度而言,就不算是“迫害”嗎? 試問:這一切所謂“迫害”的說道,其具體的法理邏輯和依據何在? 而另外,江青又具備啥至高無上的權力、可具體“迫害”了誰了呢?言者能具體舉出一兩個人和事來,以具體的事實來佐證一番嗎?否則,這類經不起司法調查或檢驗的胡說八道,又哪裡有說服力可採信呀? 所以,這不就正如標題所說嘛:隨着歷史進程的推移,黨史記載的不斷公開的客觀原始披露,以及實踐檢驗真理的事實驗證,今天,在重溫庭審印證:江青無愧於真正馬列共產黨稱號!無愧於毛忠誠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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