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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之所以橫行,乃善良沉默所至;正義之所以不張,乃司法不公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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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非議、醜化江青涉罪未果,卻反陷鄧黨冤殺江青之舉於無異於國民黨之殺害楊開慧 2025-12-05 20:27:32

參考視頻和文章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UXVATvxJYKzpbr9MSJ0TQ    今天,即便完全客觀中立地基於黨章國法的嚴肅性準則,再透過現象看本質、來審閱這篇標題為《法庭上,江青誤以為被判死刑,精神崩潰,癱在地上,不停打滾》一文中所涉及醜化江青的事情而言,卻發現:文中的江青根本沒有任何涉嫌違法違規  而犯罪實質的現象!     故而,也就透視出,整篇文章所涉及的人和事,實乃客觀邏輯性被視為:潛在性迎合併配合當年蔣介石國民黨反動派的政治文宣口吻,而影射性連帶誣衊抹黑江青的丈夫毛主席!因為,當年瘋狂地空口無憑或憑空捏造式誣衊抹黑江青和毛主席夫婦者,恰恰正是蔣統國民黨時期的台灣當局,其政治文宣之對大陸以毛主席為首的中共政府。這是客觀的歷史事實,而無不被當年經歷者所客觀性見證。    故而,根據毛主席所教導的“凡是敵人反對的,我們就要擁護;凡是敵人擁護的,我們就要反對”的政治真理性概念定義而言,那麼,這就不難透視出,為何作者   的通篇東西,非但揭發不出任何具體涉及江青何曾涉嫌違法犯罪之處,卻反而邏輯性透視出,其文實乃反敵人所反,而擁敵人所擁中,所潛在性代表着當年蔣介石國民黨那一系列反毛反共的反動政治性質了……其具體國民黨政治性表現如下:    1)在涉及到江青於上個世紀三十年代的歷史,即便生前的周總理在“文革”中的一次群眾大會上特別澄清過:江青同志三十年代在上海的歷史是紅色歷史。

   故而,該文試圖以歪曲江青上個世紀三十年代於上海的紅色歷史而抹黑之,以此醜化毛、江之間完全合法而正當性相愛成婚的事實。這不就客觀事實性反陷鄧黨胡亂邦集團,實乃無異於當年蔣統國民黨反動派之以同樣歷史虛無主義、弄虛作假的手法誣陷抹黑毛、江之間的婚姻關係的欺騙版本,而政治黑暗性質而形同一丘之貉、一脈相承了嘛......    2)而作者這段所謂“江青極為聰明,她充分利用了當時自己的政治地位,密切關注當時局勢的變化,不放過任何一個可以利用的機會,她參與了八大現代京劇的審定,並以此為自己‘文化革命的旗手’成功造勢”的表述,卻恰恰客觀邏輯性、事實性地佐證了:江青非但“聰明”無罪,且還盡顯其德才兼備而配位,並依法依規地忠實而盡責地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堅定不移地捍衛着當時以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所代表的正確的政治路線、以及委派於自己政治任務,並準確地配合文化大革命中的“文化”倆字含義,而進行民主政治的百花齊放性質的文藝改革、且還非常成功了嘛。其極具深厚藝術性造詣的樣板戲或芭蕾舞劇至今仍膾炙人口、傳唱不厭,還客觀性明擺着,曾被國際性行業權威機構所史載性高度評價,贏得了中華民族性驕傲。這也就充分地顯示了江青本人,其德才兼備而極大地、忠實地配合了毛主席的戰略部署......實乃完全合法合規、正當正義,而根本沒有任何涉嫌違法違規或亂政亂綱而擅自作主的胡作非為了嘛!    3)而文中這段所謂“1966年2月,是江青與林彪相互勾結的開始,其實他們之間也是互相猜忌,矛盾重重的,不過是為各自想達到的目的而利用對方,一同進行着篡奪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的陰謀活動,給黨和國家造成最嚴重的損失”的說法,非但客觀性、法理邏輯原則性,與客觀史載性的事實真相風馬牛不相及,南轅北轍般不符,卻還政治險惡性、冤屈性地反陷毛主席和周總理等,於自私自利而知法犯法、包庇罪犯之嫌了嘛!因為,林彪事件之突發及其後續之所有定案,實乃在毛澤東和周恩來全都健在的時期里,所早已客觀實事求是地,在有着充分的歷史鑑證性之人證、物證俱全的前提下,所經由法定之民主集中製程序所定了嘛!這也就客觀事實性印證了,後來的鄧小平和胡耀邦,卻故意“炒冷飯”般重新搬出林彪集團的案件,來與所謂“四人幫”集團,混為一談,實乃司法政治性刻意混淆黑白而可隨意歪曲歷史真相着誤導視聽、政治欺騙了嘛!    4)即便僅憑作者文中這段所謂“毛主席逝世後,江青在一次會議上故意提出,現在主席不在了,中央由誰領導,王洪文和張春橋立刻接過話茬,由江青擔任主席的職務,江青借兩人之口,說出了自己的企圖”的說法,那麼,我們就不妨假設其即便屬實的話,那也根本沒有任何涉嫌違反黨紀國法而大逆不道的言行嘛!也仍舊屬於毛主席生前所合法合規性質的政治遺囑性交代的那樣:“江青無大過......四人幫問題不要小題大作”的法理定義範疇嘛!    更何況:一,那也無非是王洪文、張春橋等,所依法依規而該享有的個人民主言論自由性質的建議罷了。而最後抉擇權,仍舊有待於黨內之民主集中制的程序,以及時任最高領導華國鋒的最後確認嘛;二,再則,從黨章國法而言,江青客觀上也完全享有法理人權資格,而可參與公平公正的競選嘛!也遠不致於涉嫌違法犯罪嘛!即便毛主席健在,也無權否認之。而至於她個人是否願意,那也是她個人行為,誰也無法主觀臆斷而指責;三,而假設客觀性的事實,果真如作者所謂“江青借兩人之口,說出了自己的企圖”的話,姑且也遠未涉嫌違法犯罪,即便後來庭審江青時,也從未見其法庭上,何曾被針對性此事而公開調查核實嘛!那又何罪之有呀?故而,這一切,不也就客觀性坐實了該作者實乃“莫須有”之欲加之罪了嘛!    5)而該文中,還所謂“1976年10月6日上午,她自己也想不到,這一天后她將再無自由。她提出要去摘蘋果,並且摘得很盡興,並要攝影師為她拍照留念。當晚八點半,江青在驚訝、恐懼、掙扎中被帶走,她被隔離審查了”陳述,不就更加客觀邏輯性的從司法的原則上,反陷華國鋒之舉:非但涉嫌踐踏司法黨章,也悖論毛主席遺囑之“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陰謀詭計”,而實乃嚴重的非法侵權罪過了嘛。

   故而,設若欲嚴格遵循客觀中立性“實事求是”原則、而再“依法治國”的角度去釋法而言,那麼,凡屬首先涉嫌違法違規而亂政亂綱之舉,就不再具備客觀法理邏輯性之原則上的正義正當性了!

   那麼,再就是:作者文章中這段所謂“在給不給江青判處死刑的問題上,一直有兩種爭議,一是認為江青在文革期間迫害了不少黨和國家領導人,罪不可恕,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一是認為,畢竟屬於人民內部矛盾,不應該用到死刑。最終,江青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史載性陳述,其客觀法理邏輯性和原則性,就已經反陷了:無論當年華葉汪集團之最先陰謀詭計性設局而突襲性抓捕江青之舉,抑或後來鄧小平、胡耀邦集團等之對江青訴諸於司法審判過程之舉,無不涉嫌公然踐踏司法準則的性質,而“莫須有”罪式冤判了無辜的毛夫人江青,並迫害致死之實......

   這也就客觀性意味着:當年整個時任黨中央及其司法機構,已完全背叛起碼的法理政綱所客觀性明文規範的準則;當然,也就事實性,徹底地變相性背叛了、那連他們自己都試圖貪功盜版剽竊為己的所謂“集體結晶”的毛澤東思想的法治性準則!

   因為,其整個公審的過程,無論從司法的客觀法理邏輯性、抑或準則性而言,均審理不出被告人,其具體事實性、細節佐證性可涉嫌違法犯罪之所在!那也就更遑論可憑空判處其什麼“死刑罪”了。

   然而,鄧小平、胡耀邦們,卻仍舊硬性強權政治下,公報私仇,而生搬硬套地判決江青“死刑”定義的罪,那不正是其客觀性、普遍性被視為“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的真實而典型的具體寫照了嘛! 這就勢必客觀邏輯性順理成章地給當年大陸境內外,那些蔣統國民黨反動派政治勢力,提供了可遙相呼應、裡應外合地否毛否共,而歪曲客觀事實性地歪曲造謠,而大造那顛覆社會主義制度的輿論,這麼個政治破綻了嘛......    6)再則,根據當年整個公審的視頻畫面和法庭調查客觀性過程,同時,再結合後來江青法庭上,其最後的原始答辯之無可辯駁性,而根本無法從法理邏輯的原則和客觀事實上、坐實得了江青果真的涉嫌違法犯罪的事實。那麼,在此前提下,又何來文中之所謂“......認為江青在文革期間迫害了不少黨和國家領導人,罪不可恕,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說法呢?在法理邏輯的基礎上,又如何成立得了呢?那不就客觀性反陷其實乃偽命題了嘛。    因為,司法的客觀莊嚴性、公正性,畢竟就在於:凡屬司法性質的指控,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的法定準則。而根據當時法庭調查程序的客觀性結果,顯然無法客觀佐證性坐實得了江青涉嫌違法犯罪!甚至連黨章也沒有違反!    故而,既然該作者文中,也提到:大家都客觀性公認那所謂“畢竟屬於人民內部矛盾,不應該用到死刑”的話,那麼,之前以司法性質來公審江青的法理邏輯性依據,又何在呢?那不就客觀事實性意味着:反陷該司法程序之涉嫌踐踏司法準則在先了嘛……    否則,為什麼當年的後毛時期的黨中央,未能以黨內生活會的方式或黨內紀律檢委的程序,去解決其黨內人民內部矛盾、抑或路線鬥爭中的矛盾問題呀?而卻以政治敵對勢力性而不共戴天的政治性質的思維,來訴諸於司法程序呢?    這就是該歷史性的司法政治,在法理邏輯原則上始終難以自圓其說之根本所在了!而這一法理性無法自圓其說的歷史政治事件,其弄虛作假而踐踏司法的案例,就勢必邏輯性、順理成章地形同“榜樣的力量”般,而極度負面地導致了後來社會性司法之不公,而倍受踐踏、而導致冤假冤案亂象,層出不窮、此起彼伏之所在了......    7)而文中這段所謂“......江華庭長第一個念的是江青的判決書,他聲音洪亮,語速平穩地說,'判處被告人江青死刑……'這四個字把江青給震住了,嚇得她驚惶失措,其實她並沒有聽完後面的'緩刑兩年'四個字,以為自己就要被拉出去槍斃了。在'死刑'兩個字面前,她完全失態,語無倫次,歇斯底里般地大聲喊叫,邊哭邊嚷,完全不顧及自己的形象......”的說法,則實乃完全罔顧當年判決現場的客觀史載性畫面的真相,而純屬誣衊性抹黑了......

   因為,只要仔細重溫當年判決的視頻畫面,就會透視出:江青實乃本能性抗議踐踏司法性質而“欲加之罪”地“莫須有”式判決,而義正辭嚴地高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正義口號!這就猶如當年,國民黨反動派在殺害毛主席第一位妻子楊開慧時,楊開慧烈士在臨刑前,當眾振臂高呼“共產黨萬歲!願潤之革命成功”之類的口號,屬實同一性質。今天,已經完全就老百姓視為:大義凌然、視死如歸的巾幗英雄的形象!堪比當年在國民黨反動派面前,英勇無畏、慷慨赴死的優秀共產黨員江姐、許雲峰等人的光輝形象了......

   而其所綜合性突出江青德才兼備之能,比起後來這四十多年來,那層出不窮、此起彼伏而多如牛毛的貪贓枉法、還心虛膽怯的貪官污吏的偽共走資派們,客觀性可謂強百倍了......

   故而,假設客觀事實真相果真如文中之所謂“她完全失態,語無倫次,歇斯底里般地大聲喊叫,邊哭邊嚷,完全不顧及自己的形象”的歪曲誣衊性說法的話,那麼,後來的江青還以至於會慷慨赴死嗎?這就是該文作者,其這番說法,邏輯不通了嘛。

   而最後,還不妨聯繫實際,而必須比較性地提及另外一個,曾經與毛澤東有過夫妻關係的女人賀子珍的是:她賀子珍為什麼,其生前非但未被問罪,卻反而被厚待;以及她死後,也反而被厚葬呢?只要客觀邏輯性究其因果,實乃:賀子珍早已離棄毛澤東,而不再被視為毛澤東的妻子所在。

   故而,也就相應地襯托出:無論先前楊開慧冤殺,抑或後來江青之被冤殺,其根本因果性的所謂“罪過”,實乃全都歸咎於她們曾先後忠貞不渝地愛戴和支持毛主席、不離不棄毛主席所致......

張宏良關於江青.JPG

張宏良讚美江青.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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