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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即便完全客观中立地基于党章国法的严肃性准则,再透过现象看本质、来审阅这篇标题为《法庭上,江青误以为被判死刑,精神崩溃,瘫在地上,不停打滚》一文中所涉及丑化江青的事情而言,却发现:文中的江青根本没有任何涉嫌违法违规 而犯罪实质的现象!
故而,也就透视出,整篇文章所涉及的人和事,实乃客观逻辑性被视为:潜在性迎合并配合当年蒋介石国民党反动派的政治文宣口吻,而影射性连带诬蔑抹黑江青的丈夫毛主席!因为,当年疯狂地空口无凭或凭空捏造式诬蔑抹黑江青和毛主席夫妇者,恰恰正是蒋统国民党时期的台湾当局,其政治文宣之对大陆以毛主席为首的中共政府。这是客观的历史事实,而无不被当年经历者所客观性见证。
故而,根据毛主席所教导的“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的政治真理性概念定义而言,那么,这就不难透视出,为何作者 的通篇东西,非但揭发不出任何具体涉及江青何曾涉嫌违法犯罪之处,却反而逻辑性透视出,其文实乃反敌人所反,而拥敌人所拥中,所潜在性代表着当年蒋介石国民党那一系列反毛反共的反动政治性质了……其具体国民党政治性表现如下:
1)在涉及到江青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的历史,即便生前的周总理在“文革”中的一次群众大会上特别澄清过:江青同志三十年代在上海的历史是红色历史。 故而,该文试图以歪曲江青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于上海的红色历史而抹黑之,以此丑化毛、江之间完全合法而正当性相爱成婚的事实。这不就客观事实性反陷邓党胡乱邦集团,实乃无异于当年蒋统国民党反动派之以同样历史虚无主义、弄虚作假的手法诬陷抹黑毛、江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欺骗版本,而政治黑暗性质而形同一丘之貉、一脉相承了嘛......
2)而作者这段所谓“江青极为聪明,她充分利用了当时自己的政治地位,密切关注当时局势的变化,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以利用的机会,她参与了八大现代京剧的审定,并以此为自己‘文化革命的旗手’成功造势”的表述,却恰恰客观逻辑性、事实性地佐证了:江青非但“聪明”无罪,且还尽显其德才兼备而配位,并依法依规地忠实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坚定不移地捍卫着当时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所代表的正确的政治路线、以及委派于自己政治任务,并准确地配合文化大革命中的“文化”俩字含义,而进行民主政治的百花齐放性质的文艺改革、且还非常成功了嘛。其极具深厚艺术性造诣的样板戏或芭蕾舞剧至今仍脍炙人口、传唱不厌,还客观性明摆着,曾被国际性行业权威机构所史载性高度评价,赢得了中华民族性骄傲。这也就充分地显示了江青本人,其德才兼备而极大地、忠实地配合了毛主席的战略部署......实乃完全合法合规、正当正义,而根本没有任何涉嫌违法违规或乱政乱纲而擅自作主的胡作非为了嘛!
3)而文中这段所谓“1966年2月,是江青与林彪相互勾结的开始,其实他们之间也是互相猜忌,矛盾重重的,不过是为各自想达到的目的而利用对方,一同进行着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阴谋活动,给党和国家造成最严重的损失”的说法,非但客观性、法理逻辑原则性,与客观史载性的事实真相风马牛不相及,南辕北辙般不符,却还政治险恶性、冤屈性地反陷毛主席和周总理等,于自私自利而知法犯法、包庇罪犯之嫌了嘛!因为,林彪事件之突发及其后续之所有定案,实乃在毛泽东和周恩来全都健在的时期里,所早已客观实事求是地,在有着充分的历史鉴证性之人证、物证俱全的前提下,所经由法定之民主集中制程序所定了嘛!这也就客观事实性印证了,后来的邓小平和胡耀邦,却故意“炒冷饭”般重新搬出林彪集团的案件,来与所谓“四人帮”集团,混为一谈,实乃司法政治性刻意混淆黑白而可随意歪曲历史真相着误导视听、政治欺骗了嘛!
4)即便仅凭作者文中这段所谓“毛主席逝世后,江青在一次会议上故意提出,现在主席不在了,中央由谁领导,王洪文和张春桥立刻接过话茬,由江青担任主席的职务,江青借两人之口,说出了自己的企图”的说法,那么,我们就不妨假设其即便属实的话,那也根本没有任何涉嫌违反党纪国法而大逆不道的言行嘛!也仍旧属于毛主席生前所合法合规性质的政治遗嘱性交代的那样:“江青无大过......四人帮问题不要小题大作”的法理定义范畴嘛!
更何况:一,那也无非是王洪文、张春桥等,所依法依规而该享有的个人民主言论自由性质的建议罢了。而最后抉择权,仍旧有待于党内之民主集中制的程序,以及时任最高领导华国锋的最后确认嘛;二,再则,从党章国法而言,江青客观上也完全享有法理人权资格,而可参与公平公正的竞选嘛!也远不致于涉嫌违法犯罪嘛!即便毛主席健在,也无权否认之。而至于她个人是否愿意,那也是她个人行为,谁也无法主观臆断而指责;三,而假设客观性的事实,果真如作者所谓“江青借两人之口,说出了自己的企图”的话,姑且也远未涉嫌违法犯罪,即便后来庭审江青时,也从未见其法庭上,何曾被针对性此事而公开调查核实嘛!那又何罪之有呀?故而,这一切,不也就客观性坐实了该作者实乃“莫须有”之欲加之罪了嘛!
5)而该文中,还所谓“1976年10月6日上午,她自己也想不到,这一天后她将再无自由。她提出要去摘苹果,并且摘得很尽兴,并要摄影师为她拍照留念。当晚八点半,江青在惊讶、恐惧、挣扎中被带走,她被隔离审查了”陈述,不就更加客观逻辑性的从司法的原则上,反陷华国锋之举:非但涉嫌践踏司法党章,也悖论毛主席遗嘱之“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而实乃严重的非法侵权罪过了嘛。 故而,设若欲严格遵循客观中立性“实事求是”原则、而再“依法治国”的角度去释法而言,那么,凡属首先涉嫌违法违规而乱政乱纲之举,就不再具备客观法理逻辑性之原则上的正义正当性了! 那么,再就是:作者文章中这段所谓“在给不给江青判处死刑的问题上,一直有两种争议,一是认为江青在文革期间迫害了不少党和国家领导人,罪不可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是认为,毕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应该用到死刑。最终,江青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史载性陈述,其客观法理逻辑性和原则性,就已经反陷了:无论当年华叶汪集团之最先阴谋诡计性设局而突袭性抓捕江青之举,抑或后来邓小平、胡耀邦集团等之对江青诉诸于司法审判过程之举,无不涉嫌公然践踏司法准则的性质,而“莫须有”罪式冤判了无辜的毛夫人江青,并迫害致死之实...... 这也就客观性意味着:当年整个时任党中央及其司法机构,已完全背叛起码的法理政纲所客观性明文规范的准则;当然,也就事实性,彻底地变相性背叛了、那连他们自己都试图贪功盗版剽窃为己的所谓“集体结晶”的毛泽东思想的法治性准则! 因为,其整个公审的过程,无论从司法的客观法理逻辑性、抑或准则性而言,均审理不出被告人,其具体事实性、细节佐证性可涉嫌违法犯罪之所在!那也就更遑论可凭空判处其什么“死刑罪”了。 然而,邓小平、胡耀邦们,却仍旧硬性强权政治下,公报私仇,而生搬硬套地判决江青“死刑”定义的罪,那不正是其客观性、普遍性被视为“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的真实而典型的具体写照了嘛! 这就势必客观逻辑性顺理成章地给当年大陆境内外,那些蒋统国民党反动派政治势力,提供了可遥相呼应、里应外合地否毛否共,而歪曲客观事实性地歪曲造谣,而大造那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舆论,这么个政治破绽了嘛......
6)再则,根据当年整个公审的视频画面和法庭调查客观性过程,同时,再结合后来江青法庭上,其最后的原始答辩之无可辩驳性,而根本无法从法理逻辑的原则和客观事实上、坐实得了江青果真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那么,在此前提下,又何来文中之所谓“......认为江青在文革期间迫害了不少党和国家领导人,罪不可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呢?在法理逻辑的基础上,又如何成立得了呢?那不就客观性反陷其实乃伪命题了嘛。
因为,司法的客观庄严性、公正性,毕竟就在于:凡属司法性质的指控,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法定准则。而根据当时法庭调查程序的客观性结果,显然无法客观佐证性坐实得了江青涉嫌违法犯罪!甚至连党章也没有违反!
故而,既然该作者文中,也提到:大家都客观性公认那所谓“毕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应该用到死刑”的话,那么,之前以司法性质来公审江青的法理逻辑性依据,又何在呢?那不就客观事实性意味着:反陷该司法程序之涉嫌践踏司法准则在先了嘛……
否则,为什么当年的后毛时期的党中央,未能以党内生活会的方式或党内纪律检委的程序,去解决其党内人民内部矛盾、抑或路线斗争中的矛盾问题呀?而却以政治敌对势力性而不共戴天的政治性质的思维,来诉诸于司法程序呢?
这就是该历史性的司法政治,在法理逻辑原则上始终难以自圆其说之根本所在了!而这一法理性无法自圆其说的历史政治事件,其弄虚作假而践踏司法的案例,就势必逻辑性、顺理成章地形同“榜样的力量”般,而极度负面地导致了后来社会性司法之不公,而倍受践踏、而导致冤假冤案乱象,层出不穷、此起彼伏之所在了......
7)而文中这段所谓“......江华庭长第一个念的是江青的判决书,他声音洪亮,语速平稳地说,'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这四个字把江青给震住了,吓得她惊惶失措,其实她并没有听完后面的'缓刑两年'四个字,以为自己就要被拉出去枪毙了。在'死刑'两个字面前,她完全失态,语无伦次,歇斯底里般地大声喊叫,边哭边嚷,完全不顾及自己的形象......”的说法,则实乃完全罔顾当年判决现场的客观史载性画面的真相,而纯属诬蔑性抹黑了...... 因为,只要仔细重温当年判决的视频画面,就会透视出:江青实乃本能性抗议践踏司法性质而“欲加之罪”地“莫须有”式判决,而义正辞严地高喊“革命无罪,造反有理”正义口号!这就犹如当年,国民党反动派在杀害毛主席第一位妻子杨开慧时,杨开慧烈士在临刑前,当众振臂高呼“共产党万岁!愿润之革命成功”之类的口号,属实同一性质。今天,已经完全就老百姓视为:大义凌然、视死如归的巾帼英雄的形象!堪比当年在国民党反动派面前,英勇无畏、慷慨赴死的优秀共产党员江姐、许云峰等人的光辉形象了...... 而其所综合性突出江青德才兼备之能,比起后来这四十多年来,那层出不穷、此起彼伏而多如牛毛的贪赃枉法、还心虚胆怯的贪官污吏的伪共走资派们,客观性可谓强百倍了...... 故而,假设客观事实真相果真如文中之所谓“她完全失态,语无伦次,歇斯底里般地大声喊叫,边哭边嚷,完全不顾及自己的形象”的歪曲诬蔑性说法的话,那么,后来的江青还以至于会慷慨赴死吗?这就是该文作者,其这番说法,逻辑不通了嘛。 而最后,还不妨联系实际,而必须比较性地提及另外一个,曾经与毛泽东有过夫妻关系的女人贺子珍的是:她贺子珍为什么,其生前非但未被问罪,却反而被厚待;以及她死后,也反而被厚葬呢?只要客观逻辑性究其因果,实乃:贺子珍早已离弃毛泽东,而不再被视为毛泽东的妻子所在。 故而,也就相应地衬托出:无论先前杨开慧冤杀,抑或后来江青之被冤杀,其根本因果性的所谓“罪过”,实乃全都归咎于她们曾先后忠贞不渝地爱戴和支持毛主席、不离不弃毛主席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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