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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之所以橫行,乃善良沉默所至;正義之所以不張,乃司法不公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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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徐勤先“六四”抗命之舉凸顯其法理人性黨性,而反陷鄧小平喪失起碼人性黨性而違法犯罪 2025-12-03 07:25:21

    最近一兩周以來,在油管視頻的平台上,不知是誰,首先爆料性啟動,便開始接二連三地看到有關當年中共第38軍軍長,徐勤先將軍,英勇果敢、依法依規而大義凌然地拒絕了當年鄧小平,以涉嫌違法違規、亂政亂綱所下達讓全副武裝、輕重裝備並荷槍實彈性進京執行戒嚴命令之舉,而卻非公非正地受到軍事法庭所冤審冤判的史載性錄像。

    這本是一件可令後人,不妨透過史載性客觀現象,而透視當年客觀歷史真相的好事。然而,卻有認為,徐軍長當年之義舉,實乃贏了人性,而卻背叛了所謂黨性,抑或所謂徐軍長之舉實乃人性戰勝黨性......云云。

    然而,設若從法理政綱而樣,果真如此嗎?非也!那完全就是政治理論上,法理性邏輯常識的欠缺。而客觀事實性,恰恰相反的是:徐軍長當年抗命之舉,完全合法合規性質地吻合法理政綱!這就必然從法理的原則邏輯上,奠定了,其膽識和義舉,非但贏得了人性,也完全凸顯其敬畏依法治國的嚴肅性理念下,法理正義的黨性

    無論任何合法合規的政黨政治,其所謂的黨性,就必須充分地體現其完全合乎於該國家憲法的明確規範下,所依法依規地追求的政治宗旨。而凡屬涉嫌違法違規或違反正常之法理政綱原則範疇的人和事,無論其屬於什麼政黨,都不可能法理客觀性被視為合法合規的所謂黨性!因為,無論在什麼國家,什麼朝代,什麼社會裡,任何法理正式註冊政黨政治,都必須受限於國家憲法所具體、明確規範所制約。沒有任何政黨政治人物,可以僅憑個人意志凌駕於國家司法和政綱之上。

    根據徐勤先被軍事法庭審問的過程中,所有現場法庭客觀性調查的應答中,可以透視得出:當時軍委所下的命令,其程序上,非規範而涉嫌違法違規在先。且和平年代內還根本沒有任何的文字形式,而盡顯法理政綱邏輯之漏洞百出、無法自圓其說。這本身就涉嫌非法而亂政亂綱性質。

    再就是:即便軍隊國家化,也照樣必須依法依規地遵規守法於黨指揮槍的法理政綱程序。所謂黨指揮槍的法理意思,就是執政黨指揮槍。意即:執政黨的最高首腦為法理政綱下,名正言順的三軍統帥。且別說,中共黨章早就明文硬性規範,即便全世界,也是這麼依法踐行的。而非本末倒置地主次顛倒,除非其政治統治架構屬於緬甸政府那樣的軍事獨裁政府。

    而當時,代表黨中央最高首腦的是時任法理名正言順中共中央總書記的趙紫陽。即便趙紫陽僅僅是軍委第一副主席,可從法理政綱所硬性規範的黨指揮槍而言,他趙紫陽必須最後簽字認可才行。然而,客觀事實上,卻並非如此!更何況,趙還是堅決反對者。

    故而,在客觀史載性的事實中,所客觀性呈現出,該歷史事件的因果關係本來就是:鄧小平所代表的軍委,涉嫌違反法理政綱程序而非法下令在先,才有了徐軍長依法依規地抗命在後,這麼個客觀因果邏輯性的真相面前,那麼,還有人將其歪曲性什麼人性戰勝了黨性的說法的話,那麼,這類遣詞造句所表達的性質,顯然就不合適了!故而,公然違反法理政綱所下達的命令,也就客觀性隨之喪失了其本該被下級軍人所不折不扣執行的法理基礎了!也就法理邏輯性無關乎於那常言道服從命令乃軍人的天職之類口號式說法所該具備其正當性基礎了。

    客觀性就事論事或實事求是地說,恰恰更該糾正為:徐軍長當年抗命之舉,非但合情合理,且還合法合規而吻合司法政治的邏輯和原則,而不失其盡顯政黨正義性之黨性和人性!非但如此,即便追溯到中共黨國的成功締造者——毛主席他生前也曾這麼明確定義過:共產黨與國民黨之間的根本性區別,就在於如何對待群眾運動的態度。而所謂群眾運動者,實乃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憲法明文規範下,所賦予老百姓可享有的合法合規的、而非任何無政府主義形式的、民主政治性表達言行自由的公民法理權利。

    故而,徐軍長當年的做法,恰恰客觀性真實地還原性反映了他所具體表現的真正的馬列毛主義的共產黨的黨性和人性!該黨性和人性就是:絕對不可以本末倒置地拿槍桿子來對付自己的老百姓!因為,共產黨所組建和領導軍隊,是人民的子弟兵!而人民子弟兵的性質的軍隊,其法理天職,就屬於;依法依規地捍衛國家、捍衛人民老百姓的生命和財產性質根本利益的國家機器。而並非可踐踏司法性質,而敵我不分、主次顛倒地濫用來之,來對付老無辜的弱勢老百姓,並以不惜血腥傷亡地草菅人命殺無辜無辜百姓作為代價,來自私自利地捍衛那私人既得利益集團黨性質的個人政治地位。否則,該軍隊所代表的國家機器,就法理邏輯性意味着:原本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已經政治性變質變色而淪為了資產階級非法暴政老百姓的工具了。非但完全背叛了馬路毛主義共產黨的政治宗旨,還可客觀性、普遍性被視為涉嫌違法犯罪性草菅人命、濫殺無辜行徑。

    因為,當老百姓自發性、有根有據有佐證地以點名道姓地方式,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合乎於法理民主政治的範疇內,喊出打倒你的時候,就已經預示着:自己若不及時地 、謙虛地檢討自己的過失的時候,你已經不再法理性具備代表該執政黨法理黨性和人性資格了。

    而鄧小平集團的所作所為,恰恰就涉嫌違法違規、亂政亂綱而徹底喪失了起碼的黨性!而純屬自私自利而黑暗的人性!所以,這也不能再去歪曲性指責徐軍政所謂欠缺黨性了!否則,就是把問題的客觀性因果矛盾關係,做了主次顛倒性質的本末倒置!

    就僅憑中共那曾一度反覆高調的強調那什麼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抑或客觀性實事求是原則,抑或依法治國原則而言,鄧小平那些政治理論和實踐,貨不兌版,而實乃顏色革命性質的所謂改革開放,早就完全背叛了馬列毛主義政治宗旨的黨性和人性道義,而形同了禍國殃民的邪門歪道!

    與真正意義的所謂改革開放,其因果效應風馬牛不相及,而與本該合法合規的政治黨性和人性,毫無必然的邏輯關聯!

    客觀性與之相反的卻是:真正意義的所謂改革開放,早就始自於毛澤東時代!始自於毛主席戰略遠見性決策的四個現代化的啟動和奠基,及其持之以恆地繼承毛主席的遺志,而承前啟後、繼往開來地延續性建設到今天。從而,實現了令中國在尖端科技工業現代化而全面硬實力性質的、步入世界強國性質的強大!

    而那些曝光當年徐軍長冤屈性被審的視頻中,那些小編的旁白中,所謂的保守力量,恰恰正是那些,在毛主席當年所發動的民主政改運動性質的文革中,被老百姓的群眾運動所揭發出其政治問題,而曾被一度公開批判,緊接着便被撤職打倒的、那些當年的右派走資派們,在毛主席去世之後,被恢復原職後所形成的政治還鄉團

    而這些當年政治走資派而形成的所謂還鄉團,後來,卻在六四血腥慘案的問題上,臭味相投、抱團一致的所作所為,卻又恰恰客觀事實性、邏輯性地反而坐實了,當年毛主席所發動的文革民主政改大運動之英明正確性和及時性。也就客觀性意味着,當年他們這些文革初期,曾被短暫地打倒過所謂走資派老幹部們,其所遭受的政治挫折,根本並非無緣無故。而是,其因果性咎由自取,而沒人冤屈他們!他們當年在位時的倒行逆施、胡作非為,完全有根有據有佐證,而被群眾性民主運動的力量揭發和批判所致!民意民心所向所致!

    而他們鄧小平們,重複式如法炮製的那種種,踐踏司法而冤審、冤判、冤關式徐軍長的所謂公審的過程中,那一系列類似無中生有、或口空無憑、或栽贓陷害、或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卑鄙手法,卻又恰恰客觀邏輯性反陷他們暴露出了,之前他們為了盲目性全盤否文革,也曾經以同樣手法而莫須有式誣陷抹黑江青等人,並迫害其致死或致殘等。從而政治達至,影射性誣陷抹黑毛主席,而否毛反毛,而叛變中共的馬列主義黨性和人性!

毛定義孰敵孰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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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東田楓葉 回復 橫斷萬重山 留言時間:2025-12-04 20:23:45

呵呵呵,你就繼續文盲無能般儘是高呼些簡單句空洞無物的口號吧!呵呵,增加俺的點擊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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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橫斷萬重山 留言時間:2025-12-04 18:09:00

毛澤東是中國人民五千年最大的敵人!他把中國人當牛馬!他不准中國人民吃飽飯!他不准中國人民說話,毛澤東是五千年最反動的屠殺人民的離大劊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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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列顛地主 回復 東田楓葉 留言時間:2025-12-04 08:55:23

與客觀實際性的黨章憲法所明文規範的條款無關!

------------

你如果連黨章、憲法這種具有最高權威的文件的實際條款都可以不理睬,那只能說明什麼?那叫無法無天,我是學生我怕誰!

關鍵是共產黨不信那個邪,誰敢搞動亂,就先禮後兵,能和平就和平解決,皆大歡喜,如果不能和平解決,還是軍隊來兜底。這個沒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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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列顛地主 回復 東田楓葉 留言時間:2025-12-04 08:51:09

更何況,即便就按照你的邏輯推理,也必須有趙紫陽作為時任總書記的最後簽名確定!!

-------------

這個不成立。在黨的集體領導體制下,重大問題是討論後表決,以得票多少決定是否通過,當時5名常委趙、李、喬、姚、胡,3票支持發布戒嚴令。然後是進入執行程序。

至於說軍令要所有的軍委主席、副主席都簽字之後才能實施,那是謠傳,不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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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東田楓葉 回復 不列顛地主 留言時間:2025-12-04 08:02:23

那是你試圖偷換法理定義概念的私家法律!與客觀實際性的黨章憲法所明文規範的條款無關!你是刻意在做選擇性、以點代面而斷章取義式瞎狡辯!

更何況,即便就按照你的邏輯推理,也必須有趙紫陽作為時任總書記的最後簽名確定!!更何況,當年的中央軍委還明文規定:即便鄧小平作為軍委主席簽名認可,也必須同時附有趙紫陽和楊尚昆的簽名齊全方可生效!這早就是公開性秘密!所以,你狡辯純屬風馬牛不相及的瞎扯!

即便就僅憑當年並非處於戰亂時刻,而正如徐軍長所戳穿的那樣:根本沒有任何文字(直至現在都沒有事後性的補發)性的命令之本身,就已經嚴重涉嫌違法違規而亂政亂綱了!更何況:屠戮的對象還是無辜而眾多的老百姓!

即便有少數敵對勢力性質的反動分子混在群眾當中,從法理政綱而言,也絕對不該以犧牲絕大多數無辜百姓年輕生命的代價,而消滅極個別、極少數的敵人吧?這是和平時期內,消滅敵人所該付出的數以萬計之眾無辜生命的代價嗎?難道這就是“特色”式所謂“依法治國”,所謂“實事求是”嗎?請告訴大家,到底具體表現在黨章憲法中的哪一條規範呀?請不妨查出來核實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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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列顛地主 回復 東田楓葉 留言時間:2025-12-04 05:34:41

明確一點當時的決策機制:總書記是政治局常委會的召集人,不是最高領導,而是常委會5名成員之一,常委會的決議是集體表決制,並且總書記沒有否決權。

要好好學習相關文件,不能想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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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東田楓葉 回復 不列顛地主 留言時間:2025-12-03 15:51:38

1)我也並沒有你這番說法的那麼教條主義!只不過是,這篇文中的主題內容,緊扣鄧小平發布命令是否吻合客觀性的法理政綱里明文規範的具體方法罷了!而根本無意本末倒置地去過多地針對性發展所謂“黨指揮槍”的具體細化的定義和方式,以免被帶跑了話題或轉移了話題。

2)而你的跟帖內容,則作者文章所試欲緊扣的政論主題,做文不對題、而南轅北轍式帶跑話題!因為,作者的所謂“黨指揮槍”的概念定義,也並非說必須執政黨最高當局親自前往前指去指揮作戰!而是指:軍事政治性大政方針及其重大動用軍事部署的行動,必須得到執政黨最高首腦的批准!而並非那本來就非法而亂政亂綱任職軍委主席的鄧小平,可以凌駕於黨總書記的意志之上而決策之!因為,從當時黨中央的正式排名而言,趙紫陽黨總書記而代表黨中央最高地位的職位,排名於僅任軍委主席的鄧小平之前!所以,從法理政綱性“黨指揮槍”的絕對規範性而言,沒有趙紫陽的簽字認可,那是絕對涉嫌非法命令在先!所以,你是不可能來這裡強行歪理謬論地歪曲狡辯性釋法,而轉移視線式代跑得了作者的話題的

而你這段所謂“在中央一級,並不是黨的總書記直接領導軍隊,而是通過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會領導下的中央軍委執行對軍隊的領導”的遣詞造句,就已經明確地透視出了:沒有時任中共黨總書記簽字任何軍事命令,其法理邏輯性就根本代表不了所謂“中央一級”層次!

而即便所欲本末倒置而強詞奪理式狡辯的所謂“通過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會領導下的中央軍委執行對軍隊的領導”的說法,從法理邏輯性原則而言,那也必須有有時任總書記的趙紫陽參與!唯有他才法理性名正言順地代表得了整個中央最高首腦、最後畫押的地位!否則,還設立總書記或黨主席一職,幹什麼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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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列顛地主 留言時間:2025-12-03 14:47:00

你對‘黨指揮槍’的理解不準確。黨指揮槍的合法操作是,執政黨通過在軍隊中的各級黨組織實現黨對軍隊的領導,各級黨組織保證黨的決議、命令在軍隊行動中得到貫徹執行。在中央一級,並不是黨的總書記直接領導軍隊,而是通過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會領導下的中央軍委執行對軍隊的領導。這些在黨章中都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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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東田楓葉 回復 橫斷萬重山 留言時間:2025-12-03 07:50:34

呵呵呵,你這類刻意將問題的因果關係,主次顛倒而本末倒置的忽悠,今天,還能忽悠得了人嗎?呵呵,你是在自欺欺人式謬以為大陸老百姓都可以被政治種族歧視般假話謊言的欺騙罷了!

試問:假設不是鄧小平首先政治鼠目寸光,而不懂裝懂地自毀長城式搞什麼軍隊經商,他的大公子搞什麼“康華”之類涉嫌貪贓枉法性質的倒行逆施的原因在先的話,會有後來之老百姓反抗之惡果嗎?呵呵呵!而那位無政府主義假民主、真獨裁的胡耀邦在位時,連個屁都沒放過!完全就是占着茅坑不拉屎的主!

所以,客觀性事實,不就硬道理邏輯般佐證了毛澤東當年所發動的“文革”民主政治運動之舉的英明正確性和及時性了嘛!而“文革”中的老百姓根本就沒有冤枉當年那些鄧小平、胡耀邦們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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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橫斷萬重山 留言時間:2025-12-03 07:33:05

都是流氓畜生絕食裝死逼鄧小平認錯鬧的事,罪惡在絕食裝死的流氓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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