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納稅光榮”似乎是個天經地義的口號。然而,納稅“光榮”嗎?不見得。只有把藏在國家背後的食稅者看成是至高無上的絕對統治者,把公民看成是只有服從義務的臣民時,納稅才是“光榮”的。其實,這是已經不是納稅了,而是家長制下的納“貢”進“獻”了。所以,“納稅光榮”是個臣民現象。這個口號本身就是專制主義的。要求個人為國家(實為官家)納“貢獻”,憑什麼?每個納稅人都是應該是平等的,有尊嚴的公民憑什麼把自己的錢財無條件地奉送少數掌權的人?
不僅如此,納稅人既然被視為臣民,就免不了淪為專政的對象。在北京,代表當地政府的公路發展集團常常在其轄內的道路電子顯示牌上常常打出這樣的字樣“堅決打擊偷逃養路費”。很顯然,在這裡,納稅人被當作國家專政機器的打擊對象了。在憲政國家,作為納稅人的公民,不論欠繳多少稅款,都不應成為國家暴力機器的打擊對象。如果一位主人欠了他們家保姆的工資,保姆能說堅決打擊這位主人嗎?憑什麼用這樣的語言對待納稅人?
專政的統治手段還常常不經意地流露出來。例如,政策制定者和一些媒體,特別偏愛“組合拳”這個術語,為一記記重重的政策組合拳拍手叫好。政府對誰打組合拳?對政府自己嗎?肯定不是的,而對老百姓、納稅人打組合拳。例如,用印花稅和加息的組合拳來偷襲股市,拳頭卻重重地落在股民的頭上。按照憲政的原理,政府是作為納稅的公民花錢雇來的僕人,怎麼能對公民一再打出組合拳,而且還在自己的媒體大加渲染?
但是所有這些,包括堅決打擊偷逃養路費,都有憲法基礎。因為憲法本身不承認政府和老百姓之間是平等的僱傭關係,規定中國是個實行專政的國家。憲法規定這個國家是為人民的,而不是為公民的。然而,一個國家只為人民服務,那誰為公民服務?要公民納稅,卻不為公民服務,於情於理,怎麼講得通?
有人也許會說,即便不能用“打擊”之類的字眼,那麼,說“偷逃”可以嗎?不,也絕對不可以!說公民偷逃稅也是毫無道理的,在今天的中國,尤為不妥。稅是納稅人的財產中應該交給政府的那一部分。在未繳稅之前,這些財產都是納稅人的,不是別人的,故不能說是“偷逃”。其道理就像一戶居民要從每月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來繳水電費一樣。在未繳水電費之前,該月收入是居民的合法財產,即使拖欠水電費也不能改變該月收入作為合法財產的性質。所以,指責公民“偷逃”,不僅是子虛烏有,而且是對公民的尊嚴的嚴重侵犯。如果“光榮”之類的字眼是虛假的抬高,那麼,“打擊”與“偷逃”之類的字眼,是對公民的地位嚴重貶低。在中國,“打擊”、“偷逃”之類的字眼表明,納稅人被當作臣民,乃至專政對象。
有人會問,如果不是偷逃,是拖欠嗎?在中國,說納稅人拖欠,也缺乏正當依據。在現代憲政國家,納稅人有權不給未經同意的食稅者納稅。納稅繳稅的義務,只能基於契約產生。在中國,根本就不存在的這樣的契約。因此,當下任何納稅的義務都是單邊強加的。最高當局也一再重申,中國不實行代議制。中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人民代表,沒有公民代表。即便這些“人民”代表中的絕大多數也是官員。況且,憲法也規定立法機關是被執政黨領導的機關,不具有獨立性。所以,現在的納稅是沒有代表的納稅。未經納稅人及其代表同意,納稅的義務就是單邊強加的義務。若是單邊強加的義務,其正當性有多少?這是不言而喻的。一個人迴避單邊強加的義務,也決不能算是“偷逃”,也不能算是“拖欠”。因為納稅人根本就沒有機會在公平的契約中做出這樣的承諾。況且,作為納稅人的公民如果沒有挑選、監督食稅人的權利,其納稅的義務從何產生?
退而言之,如果納稅人拖欠稅款算是偷逃,那麼作為食稅人的官員,濫花納稅人的血汗,算是什麼嗎?納稅人是在花自己的錢,哪怕其中一部分該繳稅。食稅者卻是在花納稅人的錢。他們花的每一分錢都來自納稅人。納稅人花自己的錢不叫偷,未經同意花納稅人的錢那才是真正的偷。食稅者偷花納稅人的錢,這才是真正要打擊的,而且要在納稅人監督下來打擊。
納稅基於的公理是對等的同意:不徵得同意不能拿別人的東西。這一公理有兩個要素,一是同意,二是平等。不經過納稅人及其代表的同意,政府不能拿納稅人的錢;不經過政府的同意,公民不能拿國庫里的錢。如果公民不能自由提取國庫里的錢,而政府卻可以任意徵收納稅人的錢,這就違背了上述的公理,因而侵犯的納稅人的權利,傷害了納稅人的利益。
在現實中,食稅者們不僅無度揮霍起納稅人創造的財富,建豪華辦公大樓,豪華轎車,公款考察旅遊,公款高檔消費,而且還不把納稅人當公民,甚至干着加害、欺辱納稅人的勾當。據報道,前不久,陝西省寧陝縣民政部門把失去納稅能力的納稅人跨縣扔到秦嶺荒野,致其慘死。這是納稅人花錢讓政府做的嗎?如果某個公民有一天自己無力納稅,他能確保自己不被食稅者扔掉嗎?(關於該消息,參見:http://news.huash.com/gb/news/2007- 08/25/content_6516057.htm )
中國已經進入了納稅人時代。社會生活中的每個公民都是納稅人,都是稅負的實際承擔者。納稅人沒有義務為國家做貢獻,國家有義務為納稅人服務。納稅人還要行使自己作為公民的權利。納稅人要操心不是如何為那些“食稅人”作貢獻,而是要操心,怎樣防止食稅人偷食我們的稅!在納稅光榮的專政國家中,主權者是食稅者;在有代表才納稅的憲政國家中主權者是公民。納稅光榮,打擊偷逃是專政現象,有代表就納稅才是憲政現象。納稅人的根本權利是有權挑選誰來做他的僕人。僕人一定要差額選拔,競爭上崗,從最低一級的僕人到最高一級的僕人,概莫能外。中國的納稅人何時才能行使這樣權利?不能行使這樣的權利,是不可能心甘情願納稅的!
在公民時代,國家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為作為納稅人的公民服務,憑什麼要求作為納稅人的公民無條件地為國家服務,為掌權者作貢獻?作“貢獻”不應該是公民的幹的事情。“貢獻”是臣民與農奴的專屬。所以,“貢獻”式的納稅不光榮!這樣的口號是每一個有尊嚴的公民應該堅決抵制的。在憲政國家,公民納稅不過是納稅人給公僕發工資,讓公僕辦點事,這些事無關“光榮”。即使是有條件的納稅也無關光榮!納稅人拒絕“貢獻”,拒絕淪為臣民才光榮。捍衛納稅人的權利,就是捍衛公民的權利!捍衛納稅人的尊嚴,就是捍衛公民的尊嚴。
--原載:《民主中國》,2007-09-27
http://minzhuzhongguo.org/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