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是个敏感话题。
“49岁四肢瘫痪的澳大利亚人克里斯坦.罗西特(Christian Rossiter)不久前赢得具有重大意义的官司,获得合法绝食终结生命的权利…澳大利亚一家法院今年八月裁决,在两次意外事故中四肢瘫痪的罗西特有权绝食。罗西特还拒绝为自己的胸部感染接受药物治疗。”
对一个不能自理住在护理院里的人,自杀是有技术难度的。这恐怕也是罗西特走上法庭的原因。一般人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也有办法自己操作。而四肢瘫痪的罗西特,大概很难在没有护理人员的配合下自杀。
这里不想讨论罗西特是否该选择死亡,而只想说说澳大利亚法庭的裁决。我不大理解,自杀也成了一种“权利”。
如果自杀是个人“权利”,救助自杀者就变成了干涉妨碍个人实践自己的“权利”。干涉言论自由是错,干涉信仰自由是错,以此类推,救助自杀者也就是错的喽?那么见死不救反而是尊重了个人“权利”。很难理解,对吧?
罗西特的律师John Hammond说这个裁决不是关于安乐死,而是给人在走向死亡时拒绝治疗的“权利”。
目前世界上,只有荷兰,比利时和瑞士在法律上允许协助自杀和安乐死。支持“协助自杀”(assisted suicide)一方说,身体是自己的,生命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决定生或者死。这是关于--“权利”。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生,不是自己决定的,没有一个胎儿决定了自己的生。自己的死,我们真的有“权利”决定?
问个或许有点荒唐的问题:一个人要求医生锯掉自己的一条腿,原因仅仅是,那是我自己的腿,是我自己的身体的一部分,我有权决定,医生是否就该动手术?但是假如协助一个人自杀都是可以的,为什么协助一个人自残不可以?
在寻找更多信息的时候,发现了反对协助自杀和安乐死组织“Not Dead Yet”的blog上的一篇文章。作者最后感叹:“没人在乎为什么一个年老的、生病的或者残疾的人想死。去发现他们真正的需要,或许太麻烦太昂贵了吧。”
生命当然有痛苦,甚至不少人偶尔有过想死的念头,但真正选择自杀的人并不多。从生理或者物质角度,几乎任何一种让有的人选择死亡的不幸状况,都有人选择生命。
我怀疑根本的因素在里面,在精神方面,意识方面。
这个地球上,维持生命需要物质,但让物质真正参与生命运转的,是生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