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群居的动物,不结社,人就不能成为人。
结社是社会中最常见的现象。人每天都生活在各种社团当中,只要法律许可,只要有结社自由,当公民们在一切事情上都有结社的能力和习惯时,他们无论在小事上,还是在大事上,都会自愿地缔结社团。结社是必须的,因为政府从来不是全能的。
结社必须是双方自愿同意
公民结社权是指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建立的政党、工会和其他公民联合组织的权利。结社自由是民主国家普遍保护的基本公民权。世界各国多把结社权这一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之中。民主政治是顺应人性的政治制度,所以它一定要满足人民结社的愿望,落实人们结社的自由。
人是自由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也应该是自由的。结社权是人的生命权的自然延伸。结社的精神是自由的精神。结社权在性质上与个人自由权一样是不能让渡的。自 由结社权是人的生命权和人的自我拥有权所必须的,是每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一部分人的权利。结社权是基本人权。当然,这种权利只能和平地行使,不能被用来威 胁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结社,作为公民的自由权,其最大特点是自愿:自愿加入与自愿退出。自愿是衡量道德正当性的最重要尺度。抓壮丁式的入伙不是结社、保甲制不是社团。结社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同意。当然,任何缔结的社团都不能要求其成员放弃自由、生命、财产等不可剥夺的权利。
结社权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同时也是民主政治的保障。《论美国的民主》的作者托克维尔指出:“在民主国家,结社的学问是一门主要的学问。其余一切学问的进 展,都取决于这门学问的进展。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就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 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正比地发展和完善。”
结社自由是信仰自由的延伸
结社自由是行使其他自由与权利的必要条件。结社权是人的自由权的一部分,是个人自主的关键所在。人是自由的,人的思想与言论是自由的,行动也应该是自由 的;行动是自由的,结社也应该是自由的。因此,结社自由与人的自主与言论自由一样重要。结社是自主的个人联合起来进行自治;结社是公民学会管理国家的重要 实习途径。
结社自由也是契约自由的一部分。契约自由必然导向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个人与他人联合起来集体表达、促进、维护、追求共同利益或共同事业的权利。结社 自由是信仰自由的延伸。结社自由与集会自由、言论自由、选举权等交织在一起。不能结社、集会、言说,就不能竞选。选举的权利,也就变成了孤零零的把票塞进 票箱的动作。结社还与平等权有关。结社是平等的人之间的结社,而不是主奴之间的结社。人与人之间日益平等有助于促进平等的个人之间的自由结社。
结社自由是其他自由的标杆。如果结社自由受到限制,那么受到限制的就绝不只是结社自由。有了结社自由,公民可以自由设计、规划自己的生活,而不必听命于政 治权力,按照自己的利益、兴趣、爱好、情感和理想办事,而不必屈从掌权者的意志。没有结社自由,人与人之间就被孤立开来了,每个人就被原子化了,社会便会 变成真正的一盘散沙。
结社自由有利于社会的安宁
结社自由十分有助于促进个人的自主与社会的自治,是限制政府权力实行有限政府的重要手段。个人不能自主,就无法结社,没有结社就没有自治。结社自由也是私 人领域的防护堤,在不受干预的私人领域之内,人们可以通过结社去寻找幸福和自我的价值。结社自由为私人领域立上公共权力不可进入的标杆。在私人领域之内, 政府无权命令公民个人应该如何作为。
人们寻求结社,其实也是在寻求互利,去满足政府或个人无法满足的那些需求。这种需求是来自人性内部的需求,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在于它在人类的政治制度史上第 一次充分地、无害地满足了这一需求。民主政治能够包容结社而不受其伤害,这是其他政体所做不到的。社团是维护个人利益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手段。社团成为政 府职能的必要补充和维护个人利益的有效工具。政府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不能替代个人联合起来对自己利益的保护。
没有社团,政府的权力就会无限扩张。公民自治的能力越弱,政府权力干预的机会与藉口就越多。公民越是软弱无力,政府就越显得积极、能干。只有民间的结社才能分担政府的职能,分散政府的权力,社会的活动才不必由政府来包办。
有人说,自由结社会增加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他们担心不对结社自由严加限制,国家就无法保持内部的安定,就无法长治久安。然而,如果每个公民无法联合同胞 去保护自由,那么暴政必将占上风。人们为了抵御专横的权力必须进行政治结社。结社自由是自由的一项必要保障。破坏结社权就会损害社会本身;结社自由是反对 专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结社可能会带来暂时的政治不稳定,但从长远看有利于社会稳定。在实行法治的宪政共和政体下,政治结社有助于安定团结。结社自由不但有 利于公民的福祉,也很有利于社会的安宁。
--原载:《动向》,2011年3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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