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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方的所有正教,都教人向善,給人鋪就了精神升華之路的同時,也給人留下了處理人與人之間關係的道德規 范。這包括了行為律,如不可行姦淫之事,和思想律,如姦淫之心不應有。在本文中作者以西方宗教舉例,但並不意味着貶低東方的正教。如同基督教一樣,他們也 同樣提供給他所選擇的生命精神升華和解脫之路。
基督教規範了人與神之間的思想律(如“全心全意地順從你的神”)和人與他人之間的思想律(比如“要愛人如己”)。同時也規範了人與人之間的行為 率,如舊約和新約中都明確指出的“不可姦淫”的誡命。完全自我中心的信奉絕對自由論的人,即使嘴裡一邊說信神,但同時心裡也把人與人之間的律法視為“精神 枷鎖”、“對個體自由的桎嚳”和“對自由意志的壓迫”等等。但真實的情況是,這些道德和行為規範即有益於整個社會,又是真正對個體生命的長遠有益的。即使 從個體生命為私的角度講,只要理智地考慮自己的長遠利益,也是值得遵從的。短了說至少這樣可以不觸犯世俗的法律,也能夠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人;遠點看可以因 遵從與其神的“約”而得到神的佑護,甚至有可能得到生命整體狀態的提升(上天堂)。
這些考量看上去也是為私的,但其中包含着理智的自製。從神的信徒角度上看,順應自己不為神所認可的欲望而違背神所規範的人的思想律和行為律,是對自己的前途和幸福不負責任,連自私都算不上。
即使當事人覺得自己的“愛” (不當的情慾)在當時無比“真實”,但在神的眼裡,也因其不當而短命。神所不承認的,就不會長久,曇花一現後,歸於湮滅,根本不是生命長久的真實。但可憐 的當事人卻必將品嘗其錯誤的價值取向(放任的個體自由觀)和行為的後果,去經歷那罪與罰的痛苦,同他當時“無比真實的愛(不當的情慾)”的感受相似,在愛 人而守約的神的懲罰來臨時,那一瞬間他所感受的痛苦也是“近乎永恆般的真實”,然而悔之晚矣。真正理智的人,即使為私,也不會選擇這條毀滅自己的路的。
因此不能說信奉絕對個體自由論的人是真正為私的,至少客觀結果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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