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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几:小议“反不当行为”法律 2013-05-11 17:51:37

 

小议文明社会反“不当行为”法律

 

老祖宗说过,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失而后礼,失礼退求法,法不治求兵,失兵而后天下乱,天下乱而后道可悲的是,几千年去了,人类还是没有能力跳出个怪圈这万维网失礼已久,不得不反复求法。可又没有人很具体说这个法。今天我就来个抛砖引玉,说说有关反不当行为的法律

反不当行为的法律主要针对恶劣不当行为(SERIOUS MISCONDUCT),包括歧视(DISCRIMINATION),骚扰(harassment),欺辱(bully)三个方面。 这篇以澳洲为例,简单探讨一下有关反不当行为的法律问题。我相信民主社会大体理念相同,欢迎大家补充指正。

反不当行为法律,主要适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不可以用于私人场合。比如你可以在自己家里私下骂日本人是猪中国人是狗, 不可以在商场公开这样说。这就是你的自由和不自由。

澳洲民事法律是由独立的州法律执行的。各个洲法律不同,但在针对恶劣不当行为问题上,都是毫不含糊的。以笔者所在州法律为例。具体规定如下:

When is it against the law?

The Act says it is against the law to treat you unfairly because of your: 

sexrelationship or parental statusracereligious belief or activity

political belief or activityimpairmenttrade union activity

lawful sexual activitypregnancy breastfeeding needs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gender identitysexualityage

(烦请英文好的网友翻译一下)

这法律条款清清楚楚,不可以拿种族,性别,信仰等等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欺辱和骚扰。

歧视可以是各种情况,而一般性的欺辱和骚扰,大致要重复性的行为才算。比如,你老板偶尔一次对你发脾气,可能够不上欺辱,除非情节十分严重;经常性的发脾气就有欺辱的嫌疑。再比如你搂抱异性同事,以示亲热,对方要求停止,表示抗议,下次再犯,即可算性骚扰。

可以看出来,这个法律的主观性很强,完全是个人感受。只要对方抗议,原则上你必须停止对对方的行为,否则很危险,弄不好要被解雇甚至吃官司。

需要说明的是,任何公共活动,或者公共场所,都需要有公共保险(PUBLIC LAIBILITY INSURANCE),而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是有要求的,那就是必须履行投保人的责任(DUE DILLIGENCE),否则是不支付赔偿的。DUE DILLIGENCE包括投保人有没有明确责任界限,负责范围,防险措施等等。比如两个人在俱乐部口角,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打伤。这时伤者律师可能建议不起诉打人者,而以俱乐部没有及时保护对俱乐部进行起诉,这是因为俱乐部较私人有钱,有较大赔偿能力。(这样的例子很多。有些人认为西方社会法律是为了保障公平,很幼稚;说明这些网友对西方社会缺乏了解。“法律根本不是为了保障公平”,这是我们所请法律专家讲课时反复强调的,绝不是开玩笑。)如果俱乐部没有适当的应对,结局会很惨。

不过啥事都有例外。歧视,欺辱和骚扰上司相对较安全,特别中层和顶层 “党和国家领导人”。 最无风险的事是骂总理和议员,好像专门就是给人骂的,而这是我最喜欢听的。我成人以后最害怕的,就是专门替领导考虑的那些草民。在我看来,人都是有惰性的,正是草民的“理解”“宽容”,给了当权者惰性的发挥提供了可能(这里且不说“恶”性),觉得没有尽力把事情做好的必要。“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领导”,这话是没有错的。实际生活如此,网上能不能例外?

最后一点,表述个人的政治观点(POLITICAL OPIONION),无论如何的尖锐,只可能影响政治“品德”,似乎并不构成违法。比如经常见到劳动党人肆无忌惮地恶意攻击自由党人(很少会涉及家人),或者反过来,司空见惯。这中间如何界定,就非我这外行可以说的清楚得了。

浏览(907) (0) 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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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3-05-12 19:05:38
谢谢寄美兄,沙兄,蜉蝣兄,芦鹤兄,pia兄,侃侃兄。各位好!
我知道的能说的就这么多了,很多地方自己也不明白。咸吃萝卜淡操心,愿咋地咋地吧,用咱们当地土话说,把谁球也咬不了。
回复 | 0
作者:侃侃 留言时间:2013-05-12 13:42:17
我给万维博客写了一个小建议,万维已经给了一个“谢谢建议”的回复。只是不知道万维博客服务小组是否真正能够意识到问题之所在。倘若某天真的有人起诉万维博客,不知道万维如何应对。

仅仅起码货美国工科教授博给出的这篇文章:
<a href="http://blog.creaders.net/fthj2012/user_blog_diary.php?did=128793" target="_blank">http://blog.creaders.net/fthj2012/user_blog_diary.php?did=128793</a>

如果有以此人跟万维找茬作对,万维恐怕就吃不消。
回复 | 0
作者:pia 留言时间:2013-05-12 01:58:51
老几兄好
对于有法不守,有规则不依,正直的人当然不会闭起双眼,听之任之。那样的话就是奴性了。

吾丁一事也是法制观念的试金石。现在的当务是护法维权。万维失礼,不能纵容。
回复 | 0
作者:芦鹤 留言时间:2013-05-11 22:07:16
老几、蜉蝣兄:

万维的情况不算复杂,就是“队员兼裁判”。
回复 | 0
作者:蜉蝣之暮 留言时间:2013-05-11 21:16:22
老几兄好!
在下不明白的是,很多规则和法律都写得明明白白的,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人身攻击;不得散播种族仇恨, 为什么还是有人视之为无物,把对个人及种族的人身攻击作为一己之心理满足的手段。而万维作为一个传媒平台,竟对自己的法规有法不依,任由侮辱谩骂人身种族攻击发展到今天这种这种地步,真的是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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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之舟 留言时间:2013-05-11 20:12:39
老几,这个法律似乎是讲对个人的待遇吧。
回复 | 0
作者:寄自美国 留言时间:2013-05-11 18:20:43
老几兄这篇不错,说得很清楚了。“这万维网失礼已久,不得不反复求法。可又没有人很具体说这个法。” - 正是如此。

不知道海外华人们对海外了解多少。有些人不了解,还不愿意别人去了解。别人一谈论当地的事情,就是揭西方自由世界的短,就要你高抬贵脚了。所以那一天,这网络上大家能够步调一致,只谈中国的问题,只唱西方的颂歌,那就太平了,礼就恢复了,法也不需要了。咱们等着那一天的到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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