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央視“直播糯康死刑”是多大一個錯? 最近數天,中國輿論場出現了一個新的話題,就是那些在湄公河上殘酷殺害13名中國船員的泰籍匪首糯康和他的三個同夥被執行注射死刑。對這個死刑至少在中國國內沒有爭議。有爭議的是央視用兩個小時的時間直播了行刑前的一系列準備工作,包括刑前對糯康的採訪和糯康等人被五花大綁送往上刑車等畫面。注射行刑的場面其實並無直播。 現在,糯康等人作為一個死囚犯的人權有否受到足夠的尊重或有否受到侵犯,引起爭議。對此,似乎法律專家們的意見和公眾的意見相當對立。不少的專家認為刑法已經明文規定,“死刑要公告但不可公示”。在電視上公示綁赴刑場和以前的死囚犯行刑前的遊街示眾其實等效。違法而且還有諸多副作用,主要是對囚犯的人格尊嚴的不尊重。而公眾的意見,據某網上民意投票,78%的公眾支持央視這樣的直播,認為能讓受害者家屬和公眾的合理憤懣得到宣泄,能震懾壞人心神,嚇阻潛在犯罪,積極意義絕對大於消極意義。 想必大家都還記得2011年7月發生在挪威的布雷維克恐襲案,共有77人罹難。事後的審訊過程中,也是有多人為布雷維克的人權辯護。比如還有精神病醫生開出正式的鑑定書,認定他當時精神病發作沒有刑事責任。比如法庭不讓布雷維克公開發言也讓多人不滿,認為侵犯了他的自我辯護權甚或言論自由。比如他被判21年徒刑,入住三間房組成的專用套房,可以看報,用跑步機健身,甚至還可以使用電腦玩線上遊戲,可是還有人抱怨他的獄中生活不夠自由。 筆者在這裡想發表的意見當然比上述更遠。本人的根本意見是,上述為罪犯維權的意見都有一個共同的來源,就是西方的“人的權利高於一切,生命權必須得到無條件尊重”的思想。這根本就是一個完全的錯誤。 用常識也可以想到,糯康等四人的生命權怎麼可能高於被他們殺害的13位中國公民的生命權?布雷維克的生命權又怎麼可能高於被他無端殺害的77人的生命權? 糯康在被處死之前受到的那些羞辱(比如五花大綁)是不是罪有應得?他對孩子妻子母親的想念如何對比被他殺害的那些人的父母妻子遭遇的痛苦? 我實在覺得,西方人權思想中對那些十惡不赦的罪犯的人權、名譽權、生命權的關愛,超過對受害者的相應權利的關愛,如果不是一種讓人噁心的虛偽,也是一種極端的不公正。 在西方,一個人生下地就擁有長長的一系列權利。極端言之,比如包括他可以像布雷維克那樣殺害無數人也無需償命的權利。比如他可以極端殘忍地殺害別人,而別人卻必須極端地尊重他的體面(比如不能讓別人看見他被五花大綁,因思念父母妻子而心情痛苦等)的權利。比如他如果吸毒成癮,社會還有義務為他提供免費的毒品並讓他有體面的地方去使用這些毒品的權利。比如他可以好吃懶做,卻依然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比如他有權不婚不育,到老卻依然享有讓別人辛勤養育的子女照顧他的晚年的權利。…… 筆者實在是覺得,西方的這個權利至上的價值體系,有着太大的漏洞。歸根結底起來,就是這個體系,嚴重地不公正,權利與義務嚴重地不對稱。它完全忽視了人類社會最基本的“財富/道義守恆定律”。 比如你享有的遠超你所貢獻的社會福利的權利,必須以另一些人貢獻遠超享受為前提。或者國家舉債提供福利(這在當代西方這可是很通行呀),那你現在的享受,就必須以後代替你償還為前提。 比如關於死刑,關於取消死刑。大家都知道,處死一個罪大惡極的犯人,只需一顆子彈,或一針藥劑。但把他養到終天年,則需要納稅人幾多的供奉。而那些受害人的親屬,則需終生承受怨不得申的痛苦。這哪裡會公道? 比如美國人把本·拉登一槍擊斃,屍體丟入海中,也沒有打算讓他享受公正的審判,甚至也不許他(哪怕是骨灰)歸葬故土。比如伊拉克的前總統被判死刑,(那些已經廢除了死刑的)西方國家的政府或政要也沒有以人權的名義要求改判侯賽因無期以“尊重生命權”。相反地,近年來幾乎每次中國處決西方國籍的毒販時,該國政府或政要都會出面要求中國政府“尊重生命權”。 中國古話有云:“殺人抵命,欠債還錢”。權利與義務/責任對等。如果殺人可以不償命,欠債可以不還錢,那想占這個便宜的人是不是會太多? 如果西方的這個權利與義務/責任嚴重不對等的社會運轉良好,筆者也許沒有足夠的理由去指責這個價值體系。問題是現在大家都看到這個體系負債纍纍,運轉維艱。那麼是不是就存在深刻反省的必要了呢? 一個足夠富裕的社會,一個足夠承平的社會,筆者贊同,可以輕減刑法,少判死刑。但實在不應當無條件地廢除死刑。比如布雷維克案,挪威無論犯多重的罪,最多有期徒刑21年,還7年後就可以自由外出度周末,14年後便可假釋。布雷維克1979年生,32歲犯案,刑滿出獄時才53歲,還遠遠不到退休之齡。他顯然尚且身強力壯,還蠻有大把的機會再做一個更驚天動地的大案呀!再判一次,也是最多21年,再出獄,也才七十多歲,他還可以有第三次機會犯案呢! 所幸,中國有死刑,糯康及其同夥已伏誅,他們不再有機會傷害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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